【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怎样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样注册广告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怎样注册广告公司
广告公司怎样注册万企汇告诉你,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一种宣传手段。这样讲是不是不太生动,那我们用通俗点的方法再解释一遍,像我们平时路上接的小传单,商场led屏幕上的商家宣传,甚至你现在看的每句话都是一种广告宣传。所以广告公司客户群体可以是每一个人,没有特定人群限制,可以说前景非常开阔。
注册广告公司应注意事项:
广告公司,分二种,一种是制作设计类的公司,这种比较简单,一种是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公司,这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获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办。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和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等条件。
注册广告公司流程:
1.核名:取好5个以上的名字作为备选提交到工商局,看是否重名。
2.确定注册资金: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不过目前实行认缴制,不需要有实际资本到账。
3.确定公司股东人数及出资比例——建议股东人数不要超过3个人,这样能使得股权结构清晰,对于未来融资比较有利。
4.办公地址: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若是租房,需要交租房合同提交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
5.编写公司章程:“章程”的模板可以从工商局官方网站上下载,根据自身公司进行修改,最后由全体股东签完名后提交给工商部门
6.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7.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就是万企汇为大家整理的注册流程。
【第2篇】怎样注册公司
何为公司设立?我国台湾学者柯芳枝曾认为,公司设立即指创设营利社团法人之公司而言,也就是指组织公司团体并登记为法律之上人格而言。而按照通说,公司设立即是指公司设立人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所采取的、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所以公司设立制度作为公司成立前的系列法律行为的集合是其他公司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并间接影响公司其他制度的发展。
一、公司设立原则的演变
公司设立原则作为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而存在,从公司制度产生到发展至如今设立原则的也一直受到历史、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所影响,但大体上无外乎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以及严格准则设立五种类型。
自由设立主义盛行于公司制度发展初期,彼时认为自由设立应视为个人之间的契约,享有契约自由的权利,所以允许个人随意设立公司,国家不予干预,而相较于当时的经济环境而言自由设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一定程度上容易集合更多的生产要素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特许设立主义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东印度公司得到过往的特许状后设立,而后的荷兰也盛行特许设立原则,该设立原则的优点即为国家调控公司的设立,但是弊端也很明显随着公司制度的优势显现后,申请公司特许设立的人往往无法得到特许,所以当时商人们往往将合伙与信托相结合能既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自由流通,也能够保证自己的收益。
核准设立主义即指代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优点比较明显即通过行政机关的筛选合格公司,但是往往是否真的合格却未必,由此核准设立主义下附带政府审查背书情况下,一旦出现公司损害投资人事宜的,即容易损害到行政机关审查效力的公信力,所以核准设立主义现在往往仅存在于特定领域的公司设立中。
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即可申请设立,而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虽没有自由设立主义之散漫,但也较核准设立主义更自由,但准则设立主义下也容易滋生大量空壳公司设立并损害到市场交易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的事情,故而在以准则设立主义为基础的情况下,催生出当下的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即在准则设立主义基础之上附带核准设立色彩的,即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后方可视为公司成立,由此可以摆脱原有准则设立主义下的公司设立泛滥问题也可以对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责任予以明确,所以一般情形下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作为公司设立的主要原则,但特定行业下仍然需要依照核准设立主义进行干预。
二、我国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我国对于公司设立采用的基本原则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在改变,同时在加入世贸以后随着交易的全球化采用普适性的设立原则也就成为必然,我国的公司设立原则先后从计划经济下的核准设立主义为主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变更为核准主义(股份公司)与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有限公司),再到现在统一为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与特定行业核准设立并行的模式,详细如下:
法律规定
设立原则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
第五条 同一行业,或虽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联系者,得依自主自愿的原则,在保持原有组织的基础上联合经营其业务的一部分或数部分,订立联营章程,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公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亦得参加联营组织。联营组织经核准后亦受法律的保护,国营经济事业得对联营组织给予协助。同一行业,或虽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联系者,得依自主自愿的原则,取消各原有组织从事合营,成立新的企业,申请核准及登记。
核准设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核准设立
《公司法》1993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严格准则设立与核准设立并行
《公司法》2005修订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文件】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特定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严格准则主义(特殊行业仍实行核准设立)
【第3篇】怎样注册餐饮管理公司
在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创业中,而开公司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开公司的第一步是了解公司设立流程,这可以让创业者取得一步先机,创立了公司为以后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那么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流程资料是什么,下面就由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北京注册餐饮公司的流程
第1步:核名
第2步:提交资料,你要把公司的字号、从业范围、投资人信息、注册登记地状况、注册资金等在工商网站上交,等着审核。
第3步:取得执照,工商网络填写材料核准后,就能到现场拿到证照。
第4步:刻制印章,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就能够刻公章,正常情况公司一定要刻章5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
第5步:开企业账户,你拿着证照和章子,到附近的银行开立公司银行对公账号。
第6步:税务报到,企业获取执照的30天之内,一定要去税务部门登记,并且以后每个月一定要如期申报纳税。
到此为止,成立一家企业的流程就结束了,您可以开始经营生意了。
北京餐饮管理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法人股东身份证件。
2、拟设并通过核准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注册餐饮公司申请书。
餐饮连锁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怎么填写
1、餐饮企业管理,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酒店用品、厨房设备、清洁用品、环保设备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
2、餐饮管理,附设分支机构;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不含婴儿幼配方乳粉),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面包、糕点类、裱花蛋糕类,以上凭许可证经营},饮品店(凭许可证经营)。
3、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
餐饮企业注册资金是多少
餐饮公司对注册资金进行选择,还需考虑到企业对外形象的塑造。一般来说,对于餐饮公司的顾客、消费者来说,其往往会以注册资金为参考来对餐饮企业的经营实力、正规程度作出判断和选择。一般来说,凡是注册资金过小的餐饮公司,顾客往往会对其经营正规性持怀疑态度。
对于餐饮公司来说,其注册资金写多少,还需以行业的平均水平为参考。这是因为,行业平均水平反映了餐饮行业内餐饮公司的普遍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注册餐饮公司以此为参照,既不会使得注册资金填写过低,也不会使注册资金填写过高,因此对于餐饮公司竞争来说也更有积极意义。
办理餐饮公司注册时间有多少
一般审核名称(重名的可能被打回)需要1到3个工作日;提交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5到15个工作日;最后是领取执照当天可以领取。综上办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大概需要6至18天,不同的地区根据不同的规定,办理的时间可能会有偏差。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费用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一般注册此类公司较少,因为实际上就是一家有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建议注册资金10-100万元) ,餐饮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起点都在10万元的样子。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流程资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温馨提示,企的宝财税是一家从公司注册,到代理记账,以及财税筹划等一站式服务企业,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我们。
【第4篇】怎样注册公司网页
网站建设基本流程,教你打造网站
01注册域名
网站建设的第一步申请域名。
一个好的网站应该有一个简洁易记的域名。我们常用的域名是.com或.cn。域名不贵,一般一年只要几十元。现在很多第三方平台也可以注册域名。选择注册域名后,为了保证域名注册和验证的通过率,必须保证注册信息的正确性。只需提交审核(一般为1-2天),备案后绑定相应网站即可。当然,也可以直接使用建站工具的二级域名。这样做更容易,而且不需要审核。
02确定网站的主题
网站的主题方向非常重要。设立这个网站的目的是什么?主要针对哪些群体?这个网站是做什么的?所有这些都应该事先考虑好。有了主题,你可以决定你的网站应该采用什么风格,以及网站的结构、栏目设置、样式和颜色、文本和图片的组合等。主题是网站的灵魂,我们必须在开始建设网站之前了解它。
03选择合适的建站方式
一般来说,网站的建立需要编程和编写代码。如果有基础,不怕麻烦,可以花很多时间学习html,css等知识自己制作网站。
但!对于不懂代码的菜鸟来说,做网站基本上有三种方式:
建立自己的技术团队来开发网站
查找定制外包服务作为网站
使用saas自助站平台
04开始建设网站
选择合适的自助站台后,就可以把网站建好。
打开官网,注册账号,选择“创建网站”,弹出模板界面。
在确定了主题和定位后,直接选择模板并转到模板编辑页面。
点击左侧的[新增分区],添加需要的内容,不需要的随时删除。在面板编辑器中输入内容文本,替换您要编写的图片和视频,即可随意更改布局模式。
编辑期间可以随时预览场地效果。设置好后,再点击左上角的[在线],审批通过后,就可以看到自己的网站了。
05系统上线
系统上线最主要的工作是调试:
1、功能调试,开发环境和生产环境总是不完全一致的,需要在系统上线的过程中在进行一次完全的测试。
2、性能调试,对于生产环境各种参数的调整,保证浏览流畅和快速,让系统以最佳状态展现在用户面前。
3、内容调试,逐条初始化网站的内容,并审核,避免错误。
06优化维护
网站完成后,需进一步排版、美化和修改网站。
不忘维护和更新网站,时刻优化网站内容,让网站布局更加合理,倾听访问者意见,让网站更受欢迎,搜索排名更好。
07网站宣传
对于一个新上线的网站,宣传是非常重要的,无论网站的目的是宣传企业还是运营一个平台,都需要大量的宣传。现有的宣传手段主要有: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网站自身的seo优化。
end
消息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即删
【第5篇】怎样注册一间公司
我相信任何公司的股东都不会否认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司章程非常的重要!然而大家真的会很重视它吗?未必。现实中大量的公司纠纷都与公司章程不具体、不完善息息相关,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模板的公司比比皆是,很多公司往往都是在发生纠纷产生损失后才追悔莫及,才意识到如果当初有一份相对完美的公司章程,将避免多少纠纷!
现行的《公司法》实际上给了公司很大的自治空间,相当多的事项都是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自由约定,如何充分结合《公司法》赋予的自由约定权利,制订一份相对完美的公司章程呢?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入手:
一、法定代表人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能够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实中法定代表人单独履行职务其实是很少的,往往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身份重合行使,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意义却非常重大。
在公司内部发生分歧时,法定代表人由于直接代表公司,往往在公司公章、财务等事项上有控制权,很多时候在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占据有利局面。当然,一旦公司出现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也很难置身事外,例如公司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再比如公司一旦涉嫌经济类犯罪或安全生产类犯罪,即便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具体事项,也很有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
因此应当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行业风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综合选择法定代表人。比如公司处于初创期时,考虑到公司运转的稳定性及决策效率,一般建议由初创团队灵魂人物来担任;公司进入成熟发展期,甚至成为分支庞大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分身乏术,日常经营管理都由负责行政性事务的管理人员统管,此时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该类人员担任,解放“老板”的同时,也能保证各总分机构的高效决策及运行。
二、股东出资与注册资本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修改为认缴制(特殊行业除外)后,有大量的公司在注册登记时认缴巨额出资,以此来彰显所谓的“公司实力”。殊不知认缴出资越多,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对于全体股东而言,认缴出资不等于不需要出资,股东仍应当承担认缴的出资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的发展规划、股东的出资实力相匹配,切不可盲目增大注册资本。同时在制订公司章程时,有必要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2.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明确出资额的评估作价方式,产权变更期限;
3.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以及对决策程序、限制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可以约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建议明确约定解除股东资格应当履行的决议程序。
三、对外投资与担保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二)法律分析与建议
对外投资与担保,对任何一个公司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有太多原本发展良好的公司因不当投资或提供担保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事项也进行了细化规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所以,对于如此重要的事项,公司章程应当进行以下明确约定,以确保内部治理程序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1.明确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策机构,尽可能将该权利保留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明确对外投资、担保的限额,或者不同额度情况下的不同决策实施程序;
3.明确公司对外签署投资或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越权代表责任。
四、股东分红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最为原始和基础的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但在投资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财务投资人投资入股目标公司,以较小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大部分利润的现状,亦或者优先分配公司利润的情况等。这些分配方式有利于促进投融资活动的繁荣,进而有利于培育出更多的优质企业。对于考虑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的公司而言,我们建议:
1.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约定按照比例分取公司红利,以及具体分配程序;
2.可以约定公司红利的优先和劣后分配顺序;
3.可以约定具体的盈余留存及分配比例;
4.可以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的股东认缴顺序,比例等。
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37条及99条的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通常我们都会建议在拟定公司章程时不要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照搬,要根据公司的股东结构、特殊要求等进行优化调整,比如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纳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但考虑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尤其是股东人数众多时,召开股东会议不会是常态,故治理机制完善的公司将更多原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此种情况下必须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具体职权,避免出现因授权不清晰导致的董事会越权决议或不尽职。
六、股东会议的通知程序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通知会议内容看似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但如果通知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可能导致由此做出的决议被撤销,尤其是股东之间存在纠纷,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一定决议时,通知程序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因存在通知程序瑕疵进而相关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案例也比较多。因此我们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会议的通知方式、通知范围、通知时间;
2.明确约定哪些紧急情况下通知时间可以短于15日,以避免出现程序瑕疵;
七、股东的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可以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表决权进行自由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则仍需执行一票一权的股东大会表决制度。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充分考虑协调大股东、小股东、财务投资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公司运行效率和公平。比如:
1.在股东表决权上,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约定某些股东针对特定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2.在议事方式上,可以是面对面开会商议,也可以通过视频、语音等公认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是投票表决等;
3.在表决程序上,可以在《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发展阶段或特殊需要,动态调整需要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的事项范围。比如在公司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群策群力,则公司章程可适当扩大《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基础上扩大决议范围,当公司发展进入正规,则不建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的范围过大,以免拖累公司决议效率。
八、董事会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除上市公司之外,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人员是高度重合的,董事会制度似乎并没有发挥其制度意义,所以现行《公司法》在第50条规定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对于公司规模中等以上、股东构成复杂的公司,董事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时候董事席位的争夺、董事长的争夺往往影响或者说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所以我们通常建议:
1.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如何提名选举董事,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是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还是由股东会决议产生;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2.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如何提名选举董事、考虑充分行使累计投票制度;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3.董事在一人一票表决制度的基础上,分别对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乃至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董事会决议方为有效等情形进行细化约定;
4.所有类型的公司,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5.通常情况下,除公司章程约定外,董事会应当制订独立的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运行的全部事项进行规定。
九、经理的职权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公司法》第49条、第113条中对于经理的聘任或解聘,以及经理职权的规定是相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对于经理职权的规定也是较为基础和概括的,对于一些公司来说,经理负责日常经营事务,职权过小则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运营效率,职权范围过大又可能架空董事会,在公司内部出现分歧对抗时总经理可能会成为公司存亡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必要对经理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鉴于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故经理的职权范围不应当大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制订公司章程对经理进行授权时,我们建议采取“禁止性”授权法,即在公司章程中列举哪些事项是经理无权决定或实施的,除此之外均为经理的职权范围,这样可以做到最大化的授权给经理,又能够把控经理滥用职权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十、监事及监事会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监事会的职权向来是实务界吐槽的重点,原本法律赋予了监事诸多监督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存在大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现实,董事、高管也多与公司股东身份重合,所以公司架构所设立的监事或监事会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法律所赋予监事的职权并不能充分行使,尤其是存在股东、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监事无法有效进行监管,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更是难上加难。
所以对于大多数小股东来说,在争取公司董事席位、高管职位受大股东限制的情况下,争取监事席位则尤为重要,同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监事职权的行使进行实操性较强的制度设计,这对于公司的小股东或投资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要争取监事席位;二是争取职工监事;三是扩大监事职权;四是保证监事履职的实操性。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股权转让纠纷一直是所有公司纠纷中最为突出的类型。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可能涉及股东资格问题,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问题,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股权转让款的计算标准及支付问题等等。有限责任公司高度的人合性注定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权的持续变动性。因此对于全体股东而言,在公司章程中应当尽可能将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约定清楚,避免股权转让时遇到诸多阻力。例如:
1.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如转让需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程序,如何通知、何时通知、转让价款如何计算等;
3.对赌情况下,可以约定一定条件下强制其他股东回购股权的情形等。
十二、股东资格继承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股东所享有的股东资格与所享有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是两个概念。有人旦夕祸福,实务中自然人股东意外死亡导致继承人争夺公司股权最终导致公司陷入混乱的案例并不罕见。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投资将会是公民重要的投资渠道,因此有必要进行事先约定。例如:
可以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如果可以,公司内部程序如何安排;或者设定一定的股东同意比例等;
如果不可以继承,死亡股东对应股权如何认定其价值、如何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的程序问题等。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除上市公司外,我国的公司普遍存在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重合问题,故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问题上,最终仍演变为股东纠纷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实务中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案例较少。反而言之,当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时,通过股东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存在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入手,也未必不能实现维权效果。
目前的法律仅原则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前述情形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如何计算等。因此我们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2.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禁止性行为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十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关联关系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能够提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与资金流,另一方面利用关联关系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也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建议对于关联关系进行相关约定,例如:
1.可以细化约定关联关系的范围,以及公司允许利用关联关系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具体情形;
2.可以约定关联交易的授权机构和程序;
3.可以约定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诚然,完美无缺的公司章程是不存在的,但通过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股东自由约定的权利,可以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性,最大限度发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统领作用,达到维护股东、公司合法权益的效果。
【第6篇】怎样新公司注册
一个新的公司成立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很多人以为公司成立了就直接接业务挣钱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下边的事你不做你连合同都签不了,甚至还会被罚款。下面由企的宝财税为你娓娓道来。
公司成立初期应该做什么呢?
1、公司名称的选定
1)考虑公司名称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
2)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公司名称是否符合企业文化。
4)公司名称应该具有良好的发音和记忆性。
2、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遵守
公司成立初期,企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且遵守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正规性。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相关变化,并且作出相应调整,以确保企业的运营符合法规。
3、企业文化的建立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源自企业的历史、经营理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方式等方面。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能够带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综合素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要想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首先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使命,建立和营造一种朝气蓬勃、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企业精神氛围。企业还应注重培养和营造一种团结奋进、创新发展的企业文化氛围,使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家”。
4、需要哪些人才 他们应该怎么招募
在企业成立初期,需要招募一些人才来帮助公司发展壮大。这些人才应该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且应该怎么招募?在公司成立之初,一定要好好做好这些工作。否则,很难取得成功。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新公司成立需要做哪些工作,公司成立初期应该做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7篇】怎样注册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二战之后的美国,1952年杰恩菲尔德创立了第一家美国国际租赁公司。之后历经三四十年的发展,逐渐兴盛,并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目前在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继商业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模式。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在80年代,兼具融资与贸易的功能,历经四十年的发展,目前可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写道: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该文件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既然融资租赁是紧随商业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模式,其又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其应当成为民间资本逐利的市场之一。如何才能介入这一行业呢,当下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种,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想投资参与融资租赁行业,需要成为其发起人或股东,本文主要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角度与大家一家学习。
一、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几近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规定: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租赁的概念基本覆盖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如果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开办融资租赁公司即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机构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约束,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虽然商务部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规定,但均未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界线与管理模式的差别,而且商务部出台的管理制度和规章非常笼统和模糊。在金融租赁公司为主要主体的融资租赁市场,我们必须重点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
二、公民个人不能作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或原始股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第七条规定: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第八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排除了个人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可能性;第九条又排除了个人购买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或作为出资人的可能。《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则重申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既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如果要参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只能先行设立公司法人,再以法人的名义为发起人、出资人或入股。
三、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机构亦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1.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5.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企业不能作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或股东的七种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7.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8篇】怎样注册基金公司
tel:「185-1002-8322」
从大的环境上讲,私募行业的监管是趋紧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必须在中国法律法规合法的前提下募集资金,所以要求我们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私募基金因其较高的准入门槛和较强的保密性,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但对私募基金关注的,并不只有投资者,还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由于私募基金自带的特殊性,使得想要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行政审批。为大家介绍,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流程及相关要点。
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以下3类: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注册流程
履行金融审批程序
(1)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和实际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2)风险提示书。
(3)合法合规承诺函。
(4)高管人员简历。
(5)申请表原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控制度复印件。
(8)公司章程复印件。
(9)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私募”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二、私募基金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作为商业实体,是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备的注册条件之一。并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其后基照申请程序中,还会对公司营业地址进行核证,因此应该选择相对正规的办公场所作为注册地址。
三、私募基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政府对所辖企业重点管理的方面之一。特别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正因如此,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通常为1千万元人民币起步,而私募基金公司的股东,需要依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实缴一定比例的资本。
股东出资方面实缴资本部分:实缴要能覆盖一年以上的运营开支,实缴部分主要体现是合法收入来源。对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可以通过工资收入、投资收入、房产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等几个方面来证明。认缴部分:注册资本未实缴部分为认缴资本,认缴体现是股东未来出资能力,在公司需要资金的时候,股东变现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通过工资收入、名下资产等几个方面来证明。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注册时,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四、私募基金经营范围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填写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等几项,以确定该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会跨行业经营。现在协会对管理人登记卡的比较严,很多准管理人在申请的时候都会被卡住,主要难在两个方面,是高管、第二股东出资。经营主体注册北京、深圳政策已经有所松动,上海政策依旧比较严苛,海南、山东注册条件相对宽松些。就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例聊聊注册登记要点。
五、高管主要需要3名胜任能力的高管。法人、投资经理、合规风控。法人:大多数公司法人兼任总经理,作为公司主管,必须要对市场、投资、研究、风控、运营等各业务都要懂。所以好要有3年以上金融、私募相关从业经验,提供情况说明,荣誉证书、行业访谈等佐证。法人可以由投资经理兼任,但必须满足法人条件要求。投资经理:协会要求证券类投资经理过往3年内有6个月以上的公开业绩及证明材料。资金规模要求1000万以上,且收益好为正。如曾经担任过某只私募产品的投资经理,基金合同或产品备案时写的他的名字,在一些买卖投资决策、晨会、例会、年终总结等材料上体现是他做的投资决策。这些材料要能够证明任职期间管理的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合规风控:风控核心也是要有胜任能力,能够切实辅助公司实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节防范合规风险。如曾经有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工作经历,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银行、证券、期货、公募等风控相关工作工作经验;律所、会所做过风控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好大于30岁。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9篇】法律服务公司怎样注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二节 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 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三节 融资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 项目建设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第八节 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节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四章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六章 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三节 项目移交内容
第一章 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立项
对于政府办理立项的项目,律师应提示或协助委托人对项目立项程序参照本节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6条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
6.1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前期可行性研究。
6.2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主要对拟实施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论证,为项目投资决策及采用何种方式融资提供依据。
6.3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除考虑市场、技术、建设生产、环境和收益等因素以外,是否考虑了法律和融资方面的可行性。
第7条 编撰项目实施方案
7.1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将实施方案报有关政府批准。
7.2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7.2.1项目名称;
7.2.2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7.2.3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7.2.4特许期限;
7.2.5投资回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范围及调价的条件要求和测算方式;
7.2.6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2.7其他政府承诺;
7.2.8保障措施;
7.2.9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7.2.10负责实施的单位。
7.3在编撰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
7.3.1法律制度
(1) 目前涉及特许经营的规定只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定,有些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空白,部分内容还有相互矛盾之处;
(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承诺可以涉及与特许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必要的补贴,但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政府承诺事项必须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7.3.2政府相关职权
(1) 税收:通过对于部分税费项目的减免,使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达到投资者可接受的程度;
(2) 市场准入:确定投资者的资格,设置或消除投资壁垒;
(3) 价格确定与调整:对垄断行业价格的控制,以及发生重大市场变化时对价格的调整或财政补贴方法,以及监督措施;
(4) 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建设的监管:特别规定基础设施项目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安全标准(上述要求与投资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
(5) 环境质量及监管:基础设施项目对环境影响与该项目能否成功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项目投资及营运成本;
(6) 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期间保留的权利,如政府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等。
7.3.3项目投资人合理盈利预期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实施中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盈利;如果项目投资人不能获得合理盈利,项目实施可能失败。
第8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8.1特许经营项目决定实施前应经过立项审查,并应注意项目依法定程序产生项目投资人后,由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申请项目核准时不得因项目发起人的原因而存在实质障碍。
8.2项目的立项审查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参与:如规划、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商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
8.3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应会同其他区域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8.4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投资方式的审批超过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应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第9条 项目组织筹备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
9.1应及时成立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涉及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投标、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和签署,以及对该项目今后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等工作。
9.2鉴于项目涉及多个政策及行政管理单位,项目发起人宜尽可能联合发改部门(项目审批)、物价部门(垄断行业的定价)、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及建设)、规划部门(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建设部门(项目建设管理)、财政部门(价格补贴)、税务部门(税收优惠)、商务部门(如涉及外商投资)、人民银行(融资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某些项目也可能不成立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而直接由政府相关部门以召开联席会议方式讨论决策项目有关问题。
9.3鉴于特许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项目发起人宜聘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
第二节 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10条 项目发起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
10.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应:
10.1.1为该项目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10.1.2已获得政府的授权,有权代表政府实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签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10.2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通常只有政府授权的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发起人,但实践中也出现由政府主导,大型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发起人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模式,比如政府为提高火电厂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鼓励火电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脱硫公司,由专业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10.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的方式,明确了涉及某类行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若行业主管部门以事业单位名义出现,应审核其是否具备项目发起人资格。同时应提示委托人,明确行业的监管部门与该类行业特许经营建设的主管部门的关系及职权。
第11条 项目的合法性
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是确认该项目招标是否合法的标志,并非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均属于其授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律师应特别核对相关批准文件的效力。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1.1纯内资的项目应根据投资规模以及用地规模查明各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在核准前一般应获得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文物、矿藏和军事等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2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就资本项目和行业准入获得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二章 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12条 招标准备
12.1在招标准备阶段,律师应审查是否具备进行项目投资人(在本章中称“投标人”)招标的条件,主要审查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即项目是否已经按有关程序立项,是否已履行其他必须的审批程序(如项目的实施方案等)。如项目未经核准,应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获得核准的实质性障碍。
1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取得符合法定审批权限的政府的授权。
12.3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或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决定以下招标主要事项:
12.3.1招标工作计划;
12.3.2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12.3.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2.3.4评标原则;
12.3.5确定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
12.3.6其他重要事项。
第13条 招标信息发布
13.1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律师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邀请招标的条件;
13.1.1项目发起人(在本章中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并应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3.1.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实施方式可以是投资、建设和/或运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
13.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期限应满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告期限规定。
第14条 资格预审(如需)
14.1一般规定
14.1.1在潜在投标人众多的情况下通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潜在合格投标人,律师应提示招标人设立资格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和实施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14.1.2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制订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并准备应提供给潜在投标人所需有关项目基本情况的文件资料。
14.2资格预审文件
14.2.1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装订要求、资格评审办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
14.2.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14.3资格预审公告
14.3.1资格预审公告应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4.3.2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等。
14.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14.4.1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
14.4.2近几年经独立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状况资料;
14.4.3近几年的纳税资料;
14.4.4最近几年作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将要履约的特许经营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
14.4.5融资能力及银行对投标人出具的资信证明;
14.4.6为本项目提供的管理人员能力和未来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说明;
14.4.7区别于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料;
14.4.8如果以联合体为投标人,除联合体各成员独立提供各自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
14.5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
14.5.1收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律师可为该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也可应邀作为评委对申请书进行评审;
14.5.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14.5.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潜在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身份。是否包括外资、私营企业;是否允许多个潜在投标人组成何种类型的联合体投标;在未来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安排等;
(2) 资质和注册资本。是否具备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所需资质;是否满足相应注册资本要求;
(3) 类似项目的成功经历。潜在投标人与合作伙伴是否在近几年中成功承担或组织、运营过类似项目,且在类似项目全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4) 财务状况与经济实力。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的能力;
(5) 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投标人能否派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合格管理和技术人员;项目公司能否建立符合全面履约所要求的公司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14.6评审报告
14.6.1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撰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由全体评委签名;
14.6.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审的各项原始记录、潜在投标人未被资格预审合格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评审结果。
14.7评审结束,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4.7.1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须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应在规定时限内报批;
14.7.2对未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14.7.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预审结果外,还应告知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招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的领取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等涉及投标的要求。
第15条 编制招标文件
15.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一般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
15.1.1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特许条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制作要求、评标标准与办法、招标时间安排、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与地点、履约保证金等;该部分内容应能反映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内容规范、详细、具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15.1.2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该部分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15.1.3项目技术规范要求。
15.2律师应参与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时应关注以下方面:
15.2.1招标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
15.2.2招标、投标、评标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2.3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对部分投标人的歧视性条件;
15.2.4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含有排斥部分投标人的条款;
15.2.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理;
15.2.6发出中标通知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安排。
15.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应附的能力证明材料。
15.3.1投标文件包括:
(1) 投标人的资信,包括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等;
(2) 投标人相应的经历与业绩情况;
(3) 项目总投资;
(4)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5) 资金来源;
(6) 投资回收计划;
(7) 项目盈利水平;
(8) 收费和特许期;
(9) 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
(10) 维修和养护计划等。
15.3.2证明投标人投资能力的文件一般包括:
(1) 投标人(项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意向书;
(2) 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意向书;
(3) 与设计、建筑承包商间的项目设计、建设意向书;
(4) 与设备供应商间的设备供应意向书;
(5) 与运营商间的项目运营、维修意向书;
(6) 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意向书等。
第16条 开标
16.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会议的权利,不影响开标会议的进行。
16.2在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验完成后,对于密封完好并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应予以拆封,取出正本进行宣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撤回通知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的投标文件应不予拆封。
16.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应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即“唱标”)。对于开标主要内容应作完整记载,形成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17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
1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包括招标人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7.1.1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7.1.2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17.1.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7.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的其他情形。
17.2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经初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评阶段。
初步评审主要检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重大偏差,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均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7.3律师在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重点审查:
17.3.1投标人是否具有对外投资的能力;
17.3.2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7.3.3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历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17.3.4投标人是否针对项目的融资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意向书;
17.3.5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完整;
17.3.6投标人的投标代表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
17.3.7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7.3.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响应及满足;
17.3.9其他事项。
17.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重新测算价格,或者提出与招标条件不一致的要求;投标人也不得要求改变投标文件的承诺,如改变注册资本金数额、改变出资股东或调整出资比例等。
17.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7.5.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17.5.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7.5.3开标记录;
17.5.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17.5.5废标情况说明(如有);
17.5.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17.5.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17.5.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7.5.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7.5.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7.6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18条 定标和公示
18.1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律师应注意,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操作中招标人应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没有异议的,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18.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应履行相应的公示和批准手续。
第19条 合同签订
19.1招标人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可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双方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取得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9.2律师应对双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律师应注意,在相关协议文件中约定投资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提交履约保函以及前期工作的权利交接转移(若招标人或其他第三方已实施部分前期工作),对上述工作未完成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以杜绝中标人出现在取得投资人资格后无能力设立项目公司,或者向招标人提出条件,拖延设立项目公司等情形。
第20条 批准生效
律师应注意,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操作中特许经营协议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一般情况下,项目发起人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具体期限应遵照项目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内,将协议报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21条 签约主体
律师应注意,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建议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之间事先约定的条款重新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22条 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证明潜在投标人有投资、管理项目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其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类似项目的投资经历以及其他证明潜在投标人竞争力的资料。
22.2律师应提示潜在投标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进行包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指定地点。
22.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律师应向其提示:如果决定参加投标,则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书面回复。
第23条 制作投标文件
23.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研读,发现招标文件有错误、模糊、矛盾或资料不全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答或澄清。
23.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充分、完整的资料证明投标人的资信与能力。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证明、财务状况、生产技术水平、投资管理能力,项目的投资融资方案、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项目投资回收和盈利水平测算等。
23.3律师应提示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响应,否则投标文件会因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此类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
23.3.1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及出资时间;
23.3.2投资的建设规模及标准要求;
23.3.3建设期及运营期的期限及要求;
23.3.4项目相关的建设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的期限及要求;
23.3.5项目保险的期限及要求。
第24条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递交
24.1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份数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需每页小签。
24.2投标文件应采用纸面形式。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同时提供。
24.3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投标地点。
第25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密封送达招标人。该通知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之日起至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26条 评标期间的澄清及补正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应注意随时答复评标委员会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方式、要求等回复澄清。回复澄清时投标人可对要求澄清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变更。
第27条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的目的在于根据招标文件所附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合同条款,双方进一步完善修改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的内容不能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可以对某些事项进行补充或者细化约定。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27.1法律变更的定义中应包括导致项目投资人投融资、运营、移交成本增加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如贷款利率提高、运营标准提高等;
27.2将政策变更导致的项目终止排除适用于项目发起人的不可抗力情形;
27.3明确项目发起人向项目投资人移交的项目土地状态的移交界面;
27.4项目发起人已建或在建配套工程设施的现状及其查验,或者拟建配套工程设施的投资及建设进度安排;
27.5建设期或运营期内项目提前终止涉及的移交补偿;
27.6项目发起人延迟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涉及的滞纳金约定;
27.7其他表述不准确、不全面的合同条款的修改。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
第28条 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目的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的。
第29条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依据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明确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依据,即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单独立法。
第30条 主体审查
3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方签约主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律师应注意审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授权或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才可被接受。
30.2政府下属企业、公用企事业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与上同,律师在协议审查中应注意其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或其是否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31条 保证期限
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阶段包括建设、运营、移交等,其中不确定因素最多、风险最大的阶段是建设期,律师应注意,项目发起人往往要求项目投资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设期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期限涵盖项目的建设期或延至试运营期。
第32条 保证人
32.1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人一般是项目投资人委托的银行机构或项目发起人认可的公司或者组织。
32.2如有数个保证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义务同时提供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如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则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3条 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方式可分为:见索即付保函担保(独立担保)和传统的保证担保。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传统的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律师应注意,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在“对外担保”中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但在“对内担保”中对独立担保尚无明确规定。但见索即付保函因具有方便、高效、降低保函索赔成本等特点,而更易于被项目发起人接受。
第34条 保函内容
律师在审查履约保函时,应注意根据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两类。
34.1传统的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传统的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
34.1.1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34.1.2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4.1.3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34.1.4代偿的安排;
34.1.5保证责任的解除;
34.1.6免责条款;
34.1.7争议的解决;
34.1.8保函的生效。
律师应注意,若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的保函,应在代偿的安排中明确约定,保证人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应能足以证明被保证人违约,以免保证人因缺乏足够依据而无法判断被保证人是否违约,从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律师应注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在法律上其拥有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权,但保证人在保函中明确放弃某种抗辩权的除外。
34.2见索即付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
34.2.1保证金额;
34.2.2担保基础合同项下主债务义务和责任;
34.2.3见索即付条款;
34.2.4保证期限。
第三节 融资
第35条 融资
律师应重点审查项目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具体包括:融资文件的正式生效、公司获得融资资金的所有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贷款人是否据此发放贷款等。律师应参照本节以下列出的项目融资文件,核查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满足。
第36条 融资文件
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时或签订后,律师应检查项目融资文件,并检查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是否已满足。融资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36.1基本贷款协议;
36.2担保文件;
36.3采用银团贷款的贷款人间协议(如有);
36.4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其他融资文件。
第37条 基本贷款协议
律师应审核基本贷款协议的完备性,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37.1融资金额和目的;
37.2利率和还本付息计划;
37.3付给安排行、代理行和贷款人的佣金和费用(如有);
37.4贷款前提条件——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函)、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人财务报表和法律意见书;
37.5对借款人的账户监管措施;
37.6陈述和保证——关于借款人的合法存续情况和还款能力,有关文件的授权签署,所有项目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37.7借款人实施项目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项目核准(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37.8限制性条款——借款用途限制,对项目投资人变更的限制,对分红和资产处理的限制;
37.9违约事件:监督、检查违约行为的权力;对项目的接管;加速还款;实现担保权;
37.10贷款人的项目核查权力:项目里程碑进度,试运行,竣工验收或拒收;
37.11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按阶段提交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报告;
37.12贷款人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第38条 担保文件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有时需要项目公司针对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将其作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律师应针对以下担保文件进行审核:
38.1对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设定抵押;
38.2对动产、应收账款(包括项目收费权)及账户权益设定质押;
38.3项目文件规定的权益的转让,如建设合同、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履约保函、项目保险、被许可的权益;
38.4销售合同、照付不议合同、使用和收费合同;
38.5采购合同的转让,包括能源、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
38.6项目投资人拥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
38.7有关担保的通知、同意、承认、背书、存档和登记。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
第39条 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
39.1项目发起人应以合法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用地的权利人并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39.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目前多以划拨方式取得,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正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39.3如果项目发起人以出让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40条 项目土地用途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而不能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否则将面临被收回该部分土地的划拨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如无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亦应依法进行。
第41条 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
41.1如项目用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以项目用地进行抵押融资牵涉划拨用地抵押问题,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划拨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用于抵押。
41.2如政府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前,应评估土地价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节 项目建设
第42条 招标方式
协议中应规定项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服务等。
第43条 技术标准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工程建设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约定技术变更程序和未满足标准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第44条 工期
协议中应明确重大里程碑计划和项目完工日期,并约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延长工期以及工期延误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第45条 质量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所应满足的质量标准,并要求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落实项目质量责任人。
第46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
协议中应明确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
第47条 项目建设具体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48条 运营维护主体
对项目的具体运营与维护主体可以是:
48.1项目公司本身;
48.2项目公司的股东(即项目投资人);
48.3在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没有运营与维护经验或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运营与维护工作也可通过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分包给独立的运营维护商。此时,律师应注意明确运营维护商的资质要求。
第49条 运营维护商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责任
49.1运营维护商提供项目服务的范围
律师应注意审查如下内容:
49.1.1项目发起人为运营维护商指定的提供运营服务的区域范围;
49.1.2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商是否应只对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范围的用户提供服务;
49.1.3在紧急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利益之需求,是否要求运营维护商提供应急服务或履行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等。
49.2运营维护义务
律师应注意审查如下内容:
49.2.1运营期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的分担;
49.2.2运营项目设施应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和产品(如有)标准等是否明确;
49.2.3运营期内,项目发起人的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
49.3项目公司与用户间关系的处理
律师应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用户就项目设施服务提出投诉的受理方和处理程序。
第50条 项目发起人监督
50.1律师应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50.2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是否允许项目发起人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项目设施以监察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50.3律师可以提示,特许经营协议可设定主动提交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的制度,以对应于接受项目发起人监督的被动方式。
第51条 项目公司的权利
51.1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项目发起人协助向政府申请税收优惠。
51.2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按照规定对其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补贴。
51.3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1.4在重要的法律变更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向项目发起人要求获得合理补偿。
51.5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根据协议约定的界面建设和维护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51.6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所在的同一地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同类项目与其竞争。
51.7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时,其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本节适用于由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52条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
52.1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对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详细约定,包括不同情形下购买的费用标准。
52.2项目投资人可以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要求调整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标准。
52.3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应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在费用标准调整前要求项目投资人提供调整的计算依据,如劳动力的工资、原料费、电价、物价指数等的变化及相应的增加,作为项目发起人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及时给予答复。
52.4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标准调整的实施程序,如在某个影响价格的指标变动后多少日内提出调价申请。
52.5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含满足支付条件的证明文件)。
52.6如项目投资人为外商,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注意因汇率变化可能引起的兑换损失和收益,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汇率风险。
第53条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保证
53.1如果项目投资人将其服务出售给项目发起人或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项目发起人应促使该公用事业单位与项目投资人签订长期的购买服务协议。该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中应约定公用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如果公用事业单位未能按原定数量、质量或价格购买服务,项目发起人应给予项目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53.2如果项目投资人直接将其服务出售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时,应以项目设计的消费量或需求量为标准,如果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项目发起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如高速公路项目和污水处理项目。
第54条 违约责任
54.1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如果项目发起人或承诺购买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未能按约定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发起人在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量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并且未能按约提供补偿,项目发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4.2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如果项目投资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可以要求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节 项目设施移交
第55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情形
项目设施的移交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发生:
55.1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合同;
55.2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55.3项目投资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55.4特许经营协议期满。
本节仅述及特许经营协议期满时的移交,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可参照本节内容。
第56条 移交委员会
律师应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移交时“移交委员会”的设置安排。“移交委员会”应该有项目投资人代表和项目接受人(发起人)代表共同组成(建议附有详细的移交代表名单)。
第57条 移交范围
57.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的移交范围既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和原材料等“硬件”,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诀窍、合同、资料、图纸、档案等“软件”;并应明确移交范围内各硬件和软件的具体数目和移交时间、进度安排等。
57.2律师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有义务解除和清偿任何种类和性质的债务、留置权、动产抵押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物权。
57.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移交上述资料、档案时,应特别注意移交设计图纸、运营手册、运营记录以及与项目运营紧密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以使项目接受人尽快接手项目设施的运营。
第58条 项目公司员工的转聘和项目接受人的员工培训
律师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在项目移交时如何留任项目接受人所需的项目公司原有员工,以及如何安排项目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为其培养合格的运营维护人员。
第59条 移交验收(标准、程序、证书)
59.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应约定:在移交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项目投资人有义务根据运行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59.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项目设施的移交,应办理移交验收。
59.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瑕疵等问题,项目投资人应进行限时整改或补救。
59.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投资人)在协议中约定,移交验收办理完毕,项目接受人有义务为项目投资人出具《移交验收证书》,以证明项目接受人对接收的项目设施已经验收并交接完毕。
第60条 备品备件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接受人提供自移交日后一定期间项目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并提供该等备品备件的供应商清单。
第61条 保证期(移交后的质量保证义务)
6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移交后的合理期间内,项目投资人对项目设施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一旦出现缺陷或损坏(不可抗力、项目发起人责任和第三人责任除外),项目投资人应免费进行维修。
61.2对于上述质量保修责任,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开具维护保函。
第62条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尚未期满的担保(包括保证)和所有保险单转让给项目接受人。
第63条 移交效力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自移交日起,除质量保修义务外,项目投资人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项目接受人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及因特许经营协议而产生的于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仍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64条 维护保函的解除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到期后的合理期限内,项目接受人应解除所有届时尚未兑取的维护保函余额。
第65条 风险转移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而从移交日起,项目的风险应由项目接受人承担。
第66条 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移交后,部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合同、维护合同等)之权利义务,应由项目接受人继续履行;除非项目接受人要求项目投资人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后仍有效地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并要求项目投资人承担为此所发生的费用。
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保障其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所获得的各项技术、授权、许可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在项目移交时不存在转让障碍。
第九节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67条 终止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特许经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而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而提前终止,以及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政策法律变化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而提前终止。本条仅讨论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特许经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正常终止的情形可参照本条适用。
67.1项目发起人的终止
基于项目发起人原因的终止包括下列情形:
67.1.1基于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利益保障的需要;
67.1.2发生不可抗力事实;
67.1.3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人违约情形;
67.1.4政策变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项目发起人有权根据上述情况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以保证项目进行或运营的稳定性、连续性。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构成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继续正常履行不能、重大或实质性违反协议,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必要,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避免因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而给项目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其应在后续的重大建筑施工合同(特别是epc总承包合同,如有)中设置“业主方便终止”条款,以应对项目发起人基于上述原因可能提出的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
67.2项目投资人的终止
一般情况下,项目投资人只有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才能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67.2.1不可抗力事实致使特许经营协议无法正常继续履行;
67.2.2项目发起人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该不履行不可纠正或虽可纠正但在合理期间内未予纠正时,方可提前通知项目发起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67.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67.3.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当出现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不可抗力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应:
(1) 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意向书,并在终止意向书中详细阐明拟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具体事由以及合理的协商期;
(2) 同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如贷款人、保险商和运营维护商等)。
67.3.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 当终止意向书约定的协商期满,双方未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或终止意向书所述事实未得到补救时,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2) 终止通知一经发出,特许经营协议即行终止。
此外,律师还应提示委托人明确项目移交日期,并将终止通知送达特许经营关系中的相关当事人,以避免造成相关当事人的不必要损失。
67.4终止的一般后果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后,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项目投资人在项目下的相关权益应转归项目发起人所有。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人,在依据项目发起人规定或协议及其他协议的约定移交项目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同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以及其他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效力。
67.5终止后的补偿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项目发起人收回项目设施并给予项目投资人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依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并视不同的终止原因加以确定。
67.5.1当特许经营协议因不可抗力事实发生而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应从给予项目投资人的相应补偿金额中,扣除项目投资人因不可抗力事实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以及因项目投资人投保不足而导致的获赔差额部分(如有)。
67.5.2当特许经营协议因政策、法律变化或公共利益维护需要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项目发起人给予项目投资人的补偿中应包括项目投资人资金投入的未回收部分(即合理预期收益),以及项目投资人随同项目设施向项目发起人移交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动产的合理评估值。
67.5.3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发起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给予项目投资人以充分的补偿,同时应考虑因项目发起人违约给项目投资人带来的再投资风险。
67.5.4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投资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要求项目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7.6终止后的移交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应区分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投资人违约、项目发起人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不同情况协商解决项目的移交问题。
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设施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移交,还包括无形权益和技术(包括资料)、相关债权债务(如终止日前有效签署并于移交日前正常履行的设备采购、维护协议等)等的移交。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移交之前应对项目投资人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项目上不存在任何应由项目投资人承担的债务、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所产生的、由项目投资人引起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权。
第68条 项目发起人变更
68.1律师应明确提示项目投资人,除特许经营协议已明确规定外,项目发起人在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时,应经项目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8.2在一定情况下,如项目发起人因政府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时,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投资人),应对调整后的项目发起人或其他单位在财务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作资格要求,或者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其他担保,以更好地保护项目投资人利益。
第69条 项目投资人权利义务转让
69.1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要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须经项目发起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9.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未经项目发起人书面同意,项目投资人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财产。
69.3出于项目建设融资的需要,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在经项目发起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上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抵押。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营,律师应特别提示,抵押时不能分割抵押或部分抵押,并且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69.4律师还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偿还建设期贷款后,项目投资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其他重要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以保证项目的运营安全。
69.5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项目发起人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投资人不能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
69.6项目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时,为保护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受让股东财务状况应相当或优于项目公司股东在生效日期时的状况,并要求受让股东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完全理解特许经营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且转让后的控股股东应具备运营类似项目的经验。
第四章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0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
采用新设项目公司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运营时,项目投资人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首先应成立项目公司,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国家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有所规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满足此类要求。
第71条 建设工程招标
71.1此处的建设工程招标主要是指项目公司为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设计、土建、安装等建设工程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71.2律师应提示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土建、安装等单位。
71.3律师应提示项目公司,如在特许权项目投标阶段,在相关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的,在建设阶段可不再进行招标,但需事先取得项目发起人的同意。
第72条 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
72.1采购方式包括直接采购、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等;
72.2直接采购、询价采购比较简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少、采购金额较低以及比较次要的采购项目;
72.3招标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量大、采购金额较高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具体可参见《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72.4如果在特许经营项目中使用了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公司在采购时还应遵循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规则。
第73条 项目公司的建设责任
73.1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的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73.2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完工日期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
73.3项目公司应按照经项目发起人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设计并进行施工。项目投资人更改初步设计的,应经项目发起人同意;
73.4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74条 工程竣工验收
74.1项目公司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项目发起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74.2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5条 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的监督
项目发起人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措施一般包括:
75.1要求项目公司必须设立在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75.2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司占全部股份或至少处于控股地位;
75.3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进行股东变更;
75.4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处分自身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转让、出租、出借等;
75.5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提前终止经营期限等。
第76条 招标监督
项目发起人的招标监督主要表现为参与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人所招标的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设备、服务等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包括资质等级、资信能力和品牌等。
第77条 工程建设监督
项目发起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一般包括:
77.1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77.2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77.3参与单位工程及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77.4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77.5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7.6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77.7监督工程建设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77.8要求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明确所有项目参与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人;
77.9监督对本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78条 完工验收
78.1完工验收是指项目发起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向项目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颁发完工证书前,就存在的瑕疵、必要的补救以及性能指标考核、罚款等形成书面文件。
78.2一般情况下,完工证书的颁发,标志着项目建设期结束,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期。
第五章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9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职责
79.1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79.2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维修义务;
79.3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80条 运营管理方式
80.1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运营管理;
80.2项目公司的股东负责运营管理;
80.3项目公司委托专业运营公司代为运营管理。如果运营公司没有履行运营义务,导致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违约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运营公司仅依据委托运营合同向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委托人要求,律师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就运营管理方式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81条 日常运营监督
81.1项目发起人的监督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项目发起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二是项目发起人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依据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督。
81.2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依据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81.2.1项目发起人对于产品计量的监督;
81.2.2项目发起人对于维护、大修计划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维护保函;
81.2.3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暂停、紧急停止提供服务的监督;
81.2.4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81.2.5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违反运营职责行为的违约规定。
81.3项目发起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81.3.1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81.3.2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81.3.3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81.3.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81.3.5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82条 运营管理方式
82.1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运营管理方式应事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
82.2如果项目公司委托专业营运公司营运管理,则应经项目发起人事先书面同意,并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报项目发起人批准或备案;同时,项目发起人应对专业运营公司的资质、规模、技术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审查。
第83条 中期评估
在部分特许经营项目操作中,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84条 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依法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85条 公众参与
项目发起人应建立公众参与接待机制,接受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86条 项目移交委员会的组建
律师应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者根据执业经验向委托人建议在项目移交开始前的适当时间,由各方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或者类似联合工作机构。
第87条 项目移交委员会的职责
87.1项目移交委员会的职责一般包括:
87.1.1确定最后恢复性大修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2确定性能测试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3确定设施移交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4确定设施、设备、物品、文件、技术、知识产权、人员移交的详细清单;
87.1.5参加项目移交的全部过程;
87.1.6有关当事人约定的赋予项目移交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87.2律师可以对项目移交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方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88条 项目移交的一般前提条件
律师应整理并核对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项目移交各项前提条件,提示委托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核对项目移交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项目移交的前提条件一般包括:
88.1项目设施的最后恢复性大修已经完成;
88.2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已经完成并符合规定的测试标准;
88.3项目主要设施的已使用年限不高于事先约定的年限;
88.4备品备件和其他易损易耗物品的储备数量、质量满足届时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事先约定;
88.5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无结构损坏和可能影响项目后续正常运行的其他缺陷;
88.6所有项目设施、设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和工艺要求;
88.7项目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移交人)已经向项目接受人提交了缺陷责任期维护保函;
88.8项目接受人的相关人员已经移交人培训合格,能够胜任项目移交后的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
88.9当事人各方约定的其他前置性条件已经满足。
第89条 项目移交条件未全部满足时的变通方案审查
89.1律师应查明项目移交条件不能全部满足的原因,是否属于违约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并根据原因确定能否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89.2在项目移交条件不能全部满足的情形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变通方案,律师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协助委托人审查其可行性:
89.2.1变通方案的实施应能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日后至保证期届满的期间不间断地、安全地满足性能和工艺要求正常运营;
89.2.2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移交日后项目设施运营成本或者其他财务风险的增加;
89.2.3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移交日后项目设施运营技术风险的增加;
89.2.4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民事法律风险(如对于某些合同的违约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风险、对他人可能的侵权风险、被他人侵权的风险、法律变更的风险)增大;
89.2.5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如对于某些行政法律、规章不能完全遵守的风险)增大;
89.2.6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其他法律责任风险增大。
89.3变通方案属于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或者变更约定,律师应审查审批变通方案是否属于项目接受人的权限范畴,是否已经取得政府的合法授权。
第三节 项目移交内容
第90条 移交范围
90.1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审查下列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
90.1.1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90.1.2服务协议(如有);
90.1.3移交委员会确定的移交清单;
90.1.4涉及项目移交范围的其他协议。
90.2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审查上述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协助委托人判断合理、合法的文件解释顺序。
90.3律师如参与协助委托人确定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则至少应对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90.3.1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是否超出了既有的约定;
90.3.2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中超出既有约定的新增移交项目是否为移交后的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需;
90.3.3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中超出既有约定的新增移交项目是否可能明显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开支和风险责任;准备这些移交事项的时间;技术责任;法律责任;其他风险。
第91条 最后恢复性大修
9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最后恢复性大修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91.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后,项目接受人与移交人应共同在场进行项目设施性能测试,查验所得性能数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91.3在最后恢复性大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或在性能测试不能完全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移交程序正式开始之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对于最后恢复性大修未完成的变通处理办法。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确保项目移交后能够在合理的项目设施的剩余工作寿命时间内正常运营的原则协商变通处理办法并达成一致,否则项目移交将无法顺利进行。
第92条 备品备件
9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备品备件是否按合同约定备齐且符合技术标准。
92.2在备品备件储备不符合要求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确保项目移交后能够在约定的后续工作时间内正常运营的原则协商变通处理办法并达成一致。对于备品备件储备不能完全符合约定的变通处理办法参照最后恢复性大修未完成的变通处理办法。
9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并核对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第93条 保证期(质量缺陷责任期)
93.1移交人移交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接受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项目质量保证。项目质量保证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包括:
93.1.1项目建筑物、构筑物的质量保证;
93.1.2项目设施、设备的质量保证;
93.1.3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营一定期限内所需备品备件质量保证;
93.1.4项目接受人正常运营项目时,因项目运营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
93.1.5为了确保移交后在保证期内项目运营能够安全、连续、符合约定技术标准的其他质量保证内容。
93.2项目在移交后的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内发生不属于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后续运营商过错情形的,项目不能安全、连续或符合约定技术标准运营的情形的,移交前的移交人应在接到项目接受人相应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履行修复、更换等质量保证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3.3移交人未及时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项目接受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为尽可能减少项目运营损失,而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质量保修工作,相关费用从移交人提供的维护保函中扣除,或者向移交人另行追索。
93.4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就项目质量保证事项投保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为移交人,项目接受人为第一被保险人,移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证内容。
第94条 技术许可、转让、移交及培训
94.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移交人移交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目的向项目接受人转让或者许可那些为确保移交后项目能够安全、连续、符合约定技术标准运营所必须的运营技术。
94.2如果移交人对其中的某些技术没有所有权而只有被合法许可的使用权,则移交人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从该等技术的合法许可人处获得同样的许可,以确保在移交后的项目运营中能够合法使用该等技术,并且这样的许可应不需要项目接受人另行支付许可费,除非项目接受人已经同意另行支付许可费。
94.3如果移交人对其中的某些技术具有合法所有权,则移交人应将该等技术转让给项目接受人,或者至少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免费获得对该等技术在本项目运营中的合法使用权。
9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核查技术移交的内容一般包括:
94.4.1所有有关该技术的说明文件、操作文件、技术原理参数资料、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至少是执行程序);
94.4.2所有有效实现该技术所必须的辅助材料、工具、指令、密码;
94.4.3所有保持该技术持续有效所必须的调试、检测、修复、替换方法及其辅助材料、工具、指令、密码;
94.4.4载明所有被移交资料知识产权归属的权利证明文件、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94.4.5确保项目接受人或者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的足够数量的技术操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技术的培训资料;
94.4.6对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的足够数量的技术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并经移交人确认已经培训合格。本项培训可以结合移交日前一定期限内项目接受人指派人员与移交人人员共同参加项目运营工作一并完成。
第95条 资料移交
95.1移交人应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纳,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95.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确定移交资料是否属于保密范畴。
第96条 合同转让或解除
96.1项目移交时针对项目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律师应根据合同性质及状况提示委托人办理合同转让或者解除。针对其他合同,由移交人自行处理。
96.2合同转让
96.2.1根据“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中的合同约定,或者如果项目接受人提出要求,移交人可将其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等签订的、尚未期满的、与项目及其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有关的合同,在可转让的范围内转让给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
96.2.2在进行上述合同转让时,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合同转让各方主体的适格性、合同的可转让范围、合同价款的支付主体是否变化、合同转让是否增加一方或者多方的费用支出、合同风险,以及合同转让对项目所获得各类行政审批、许可的影响等,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法律建议。
96.3合同解除
96.3.1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在移交日前解除可能在移交日后影响项目后续正常运营、维护、管理的,由移交人签订的,且在移交日前仍有效的,有关项目或其设备设施权利限制的合同,或者有关项目运营的采购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合同解除涉及违约、赔偿等责任的承担,由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96.3.2某些合同因故不能解除时,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以免因此类合同的有效而导致对项目后续正常运营、维护、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第97条 风险责任转移
97.1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在移交日移交的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的权利是否完整。除非此前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在移交文件上说明。
97.2若被移交财产的权利是完整的,自移交之日起,被移交财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由移交人转移至项目接受人;若被移交财产的权利是不完整的,自移交之日起,被移交财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归于对该等财产的物质载体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一方(可能是移交人或者项目接受人)。
97.3在岗位交接完成前(包括接岗人与交岗人在共同工作班次的岗位上)产生的岗位工作风险责任应由移交人承担。
第98条 人员岗位移交
98.1律师应提示项目接受人在特许经营协议期满前的合理期限内,要求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接受人提交一份项目公司的全部雇员名单,并说明在移交日后可供项目接受人雇用的人员详细清单。
98.2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接受人拥有独立的自主权来选择在移交日后其愿意雇用的人员,但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项目公司所雇用的人员。对于项目接受人未选择的雇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尽快安排签订雇用终止协议,并进行妥善安置。
98.3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接受人,其应在项目移交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派遣足够数量的运营维护人员,由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对其进行培训,以保障移交后项目能够正常运营。
98.4除非此前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人员岗位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或者完成下列事项:
98.4.1接岗人已经具备了移交人确认的上岗人员所应具备的全部适岗工作技能;
98.4.2交岗人已将该岗位上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已经完成的岗位工作及其工作记录向接岗人全面、完整、无误地交接完毕;
98.4.3交岗人已将该岗位下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将要完成的岗位工作向接岗人全面、完整、无误地交接完毕;
98.4.4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接岗人与交岗人应共同工作至少一个岗位班次,由交岗人指引接岗人完成全部岗位工作;
98.4.5在接岗人不能顺利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视为岗位交接未完成,交岗人不应离开岗位。
98.5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方(项目公司),因项目接受人原因导致的岗位移交延迟时,其可以要求项目接受人赔偿损失。
第99条 不动产移交
99.1不动产移交的一般内容
99.1.1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99.1.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99.1.3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的解除;
99.1.4基于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工程施工、修缮、添附或其他加工承揽活动而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解除或消灭;
99.1.5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
99.1.6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99.2不动产移交阶段的律师工作通常包括:
99.2.1为委托人作好不动产权属状况调查;
99.2.2协助委托人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99.2.3协助委托人办理不动产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文件;
99.2.4就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的解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案;
99.2.5就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99.2.6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缴纳情况和缴纳凭证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99.2.7对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进行审查。
第100条 动产移交
100.1动产移交的一般内容
100.1.1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100.1.2动产权利限制(如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解除;
100.1.3已取得动产的对价的结清,并移交相关支付凭证;
100.1.4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
100.1.5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100.2动产移交阶段的律师工作通常包括:
100.2.1为委托人作好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权属状况调查;
100.2.2协助委托人办理特殊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100.2.3协助委托人办理动产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文件;
100.2.4就动产权利限制的解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案;
100.2.5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缴纳情况和缴纳凭证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100.2.6对已取得动产的对价是否结清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的审查;
100.2.7对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审查。
第101条 维护保函处理
律师为项目接受人提供服务时,应提示并协助其最迟在移交日获得移交人在“保证期”项下和保证期内履行全部保证义务的可靠的足额保险、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此后,项目接受人可将移交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提交的维护保函在扣除移交人按约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后予以退还。
注:
1. 《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4]162号),文本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409/20040924_157110.html
2. 《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6]126号),文本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606/20060606_157193.html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我和法律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点或立场,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处理。
【第10篇】怎样注册家政公司
现在老龄化严重,二胎政策放开后,家庭对家政需求量很大,加之家政行业门槛低,吸引了不少人进入家政行业创业,开一家家政公司还是不错的选择的,那么开家政服务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如何把一家家政公司经营好呢?想了解的可以进来看看。
开家政服务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一、开家政公司对法人代表的条件要求:
1、法人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
2、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公务员是不能当法人代表的;
4、有犯罪或欠债金额较大的不能当法人代表;
5、没有国籍要求,也就是说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开办家政公司。
二、资金
开家政公司一定要有流动资金,比如给工人发工资、业务临时需要垫资进去、广告宣传等等各项费用,此外还要考虑的是每月房租、店面的装修费用。
三、办公场所
开家政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谓的经营场所也就是我们的办公室,可以是办公写字楼,可以是住宅小区,也可以是一个铺面。
四、工人
任何一个家政公司都离不开的就是工人,对于开家政公司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家政公司服务人员,那么家政公司是不能发展的,除了工人我们还需要“业务员、管理员等”。家政人员最开始可以从简,但家政服务人员是必不可少的。
眼下家政公司大同小异,开拓市场是重中之中,谁的订单多了,谁就能好好的活下去,那么开家政公司如何开辟熟人市场?
1、口碑引流
口碑引流是家政行业中最常见的引流方式 ,每一个消费者都有巨大的传播能力,只要公司具备优良产品和专业服务,一个客户很可能会为您带来100个客户。
2、与老客户搞好关系
家政公司在维护客户关系时,要与老客户搞好关系,可以试着让老客户转介绍,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的效果还是不错的。
3、社群引流
家政公司需要勇于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可利用新媒体帮助企业引流。社群就是不错的引流方式,企业首先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建立社群,定期在社群内,更新产品信息,针对群内的老客户可以赠送一些优惠制度,逢年过节可以发一些优惠券等。
上面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开家政公司时所必备的条件,相信你们也都知道了吧。如果想了解更多家政公司经营知识,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竭诚为您服务!
【第11篇】公司怎样注册网站
现在社交网络越来越发达,对于学生和工作人士来说拥有一个邮箱是非常重要的。邮箱注册对于一些公司企业来说比较熟悉,但对于刚刚成立不久的小型公司就比较陌生。接下来讲一下邮箱怎么申请注册~
注册单次群发500封的tom vip邮箱可以让你在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一旦邮箱接收到信息就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你,不会错过重要的邮件。
一公司电子邮箱分为两种:
其一vip邮箱:一个账号可多个用户登录,价格较低,小型企业使用此类邮箱较多
其二企业邮箱:一个域名对应多个账号,员工离职后公司可以进行账号及邮件的回收处理,方便统一管理,此类按照账号数量收费
二邮箱怎么申请注册?邮箱注册教程来了~
01-搜索注册网站
进入搜索网站页面,搜索到需要注册的邮箱网站。
02-打开注册页面
在登录页面选择账号密码登录后,点击注册后选择套餐,现在注册买三年用38个月的tom vip邮箱性价比很高的哦~。注意:有四个套餐可以选择哦~极致邮、畅享邮、商务邮、精英邮。
03-填写完整资料
将给出的信息资料填写完整,勾选服务条款,点击下方的注册即可。注意:注册3天内未支付,用户名将被收回,可能被其他人抢注!
企业邮箱注册流程一样的哦~不过企业邮箱可以试用,试用满意后在进行开通。
以上内容就是和大家分享的有关邮箱注册步骤方法,希望对有需求的小伙伴有所帮助。选择好的邮箱可以让你轻松处理邮件,事半功倍。感兴趣的话可以尝试一下哦~
【第12篇】怎样查公司是否注册
在当下这个大数据时代,信息的生产和流动呈爆发性增长的态势。大数据时代为我们了解外界变动提供了不少便利,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面临着愈来愈严峻的挑战。前不久,来自南京的莫先生接到了一通来自广西的电话,请他联系一下他的合伙人张某,莫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解。于是莫先生通过查询发现,一家公司自2023年成立之初就冒用了自己的身份。那么该如何自查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了呢?
据cnmo了解,大家可以在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的“其他应用”中,根据提示填写好个人身份信息,就可以进入投资任职信息列表的页面,查询到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注册公司。同时,大家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处,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入职公司。如果需要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用于网贷,大家可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通过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查看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名下有多少张信用卡、贷款多少、是否为他人担保都一清二楚。
相关报道
当然名下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绑定了哪些支付账号也能快速查询,微信可以通过“服务”——“钱包”——“帮助中心”——“实名问题”进行查询名下账户,支付宝则可以搜索我的客服进行查询。此外,打开“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在便民服务中搜索“电话卡”选择“电话卡一证通查”,填写好个人信息就可查询名下电话卡办理情况。
律师提醒,在提供纸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在身份证正面书写“本复印纸仅供办理何种用途使用”,在身份证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的遗失登记。
【第13篇】怎样注册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公司成立时间及办理流程
如何办理保安公司新成立以及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具体条件和注册事项
新办理保安公司主要条件以及设立要求
保安企业是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备有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等有偿服务的企业,设立安保企业需要到公安机关注册,归于后置审
册公司后再注册审批,需要获取《保安服务许可证》,同时设立安保企业对注册金额、法定代表人、人口也有要求,并不是一般人就能设立的,
一、社立一家安保企业的要求、费用以及经营范围补充参照。
1、有至少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金额;
2、拟任的安保服务公司法定象征人和主要制度人口要求具有委任所要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履历,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下;
3、有与所备有的安保 相适应的职业技术人口,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职业技术人口,要求获取相应的资格;
4、有经营地和备有安保 所要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保 管理规定、职责制度、保安员管理规定。
二、北京保安公司注册需要知道的两个点:
1、保安公司属于许可备案制,并且属于前置审批,也就是说公司核名后需要先去办理保安公司服务许可证,此证成功办理后才能成功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2、保安公司注册难度在于保安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的条件满足,主要要求在法人资质和资历、高管资质和资历、经营场地、注册资金、办公环境及展业设备器械等。
3、如自行办理保安公司注册我们可能很难办理下来,主要原因是我们对政策的了解缺乏,并且无法满足办理所有条件,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审4、批部门是需实地核查的,看是否满足相应办公展业条件,通过企业服务公司办理的好处是可以根据企业目前自身情况根据现行办理政策进行办理方案规划,提供针对性办理方案,为企业提供相应实施方案来满足办理条件,成功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注册保安公司。
三、北京保安公司注册难点及需满足的要求:
1、注册资本需在100万以上,且需实缴;
2、需有有三个北京本地考的保安师***,分别担任公司拟法人和高管;
3、需有执行日常任务和紧急情况的车辆及相应展业器械;
4、需有400多平方的办公区和训练场地;
5、拟设安保服务公司经营地的归属权兴许使用的权利的有效阐明文件和备有安保 所要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料;
6、职业技术人员名册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阐明;
7、组织机构和安保 管理规定、职责制度、保安员管理规定资料;
8、企业名字,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人的阐明身份丨证。
拟任的安保服务公司法定象征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制度人口的有效身份丨正身份丨证、简历,安保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之上军队、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兴许治安保卫、安保使用管理工作履历阐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阐明;
【第14篇】怎样注册健康管理公司
一、公司简介
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健康)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是省委、省政府为大力发展“十强”产业、加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民医养健康事业而组建的省属一级企业,是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重组整合平台和医养健康产业领军企业,被列入国家城企联动养老服务第一批企业目录。山东健康注册资本104亿元,资产总额1003亿元,职工2.6万人。
山东健康下设健康农业、健康养老、健康医疗、健康装备、健康置业、健康资本、健康物业、健康水业八大集团公司,拥有全级次公司(单位)近300家,分布在山东多市和部分省(区市)。集团医养资源丰富,拥有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60余家,专业医护技人员1.3万名,开放床位1.35万张,医疗器械感染控制系列产品种类和规模位居全球首位,具备发展医养健康产业的资源优势及多产业协同发展的基础。
初心铸就担当,使命引领未来。山东健康紧紧围绕服务健康强省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生活,立足健康产业投资与管理主业定位,坚持文化涵养、精神滋养、生命颐养、体育助养“四养并重”,树立“健康至上、服务至诚”核心文化理念,实施“同心多元”发展战略,落实“党建为统领、健康为核心、医疗作保障、产业强支撑、服务赢市场”工作方略,全面布局妇孕婴幼、青少年、中老年全生命周期的大健康产业链,力争“十四五”期间,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跨越式提升,医护技人员和床位数量位居全国行业前列,争当健康创新发展主力军、健康产业生态引领者、全生命周期健康供给商,着力打造健康“齐鲁样板”、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健康产业集团。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计划招聘15名管理培训生,由山东健康集团总部负责制定专门计划作为山东健康重点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并统一管理调配。其中:
1.综合管理类管培生计划招聘5名;
2.资本运作类管培生计划招聘5名;
3.专业技术类管培生计划招聘5名。
三、专业要求及相关条件
(一)专业要求
经济学类(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工程、投资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管理学类(管理科学、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程造价、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审计学等专业)、法学类(法学类专业)、工学类(土木类、农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农学类(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等专业)
(二)相关条件
1.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7月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
2.专业对口,具备国家规定的毕业生派遣资格。在择业期内(毕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3.拥护中国***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认同山东健康集团企业文化。无违法犯罪和违反校纪校规记录。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学习创新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素质测评与面试、录用、入职体检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本次管培生招聘将通过山东省国资委官网及官方公众号、山东健康集团官网、山东健康招聘官方公众号(见附件2)等相关途径发布招聘公告。应聘者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报名(见附件1)。报名时,请务必完整填写各项内容,每位报名人员最多填报一个志愿。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24点(北京时间)。也可通过部分学校双选会接受现场简历投递。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素质测评与面试。通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参加山东健康集团组织的素质测评与面试。
(四)录用。根据综合成绩,确定拟录用人选。
(五)入职体检。体检合格者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人事档案、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资料。材料不全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弄虚作假者,不予接收。
五、相关说明
1.招聘过程中相关信息将以电话、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2.报名人员应对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取消录用资格。
3.山东健康集团对报名人员信息保密,应聘材料恕不退还。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0531-68902197
附件链接:http://gzw.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223/202211/bd87c6ce-8c73-4d64-b620-a3b9e39dc12b.html
1.线上简历投递二维码
2.山东健康招聘微信公众号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
【第15篇】怎样注册消杀公司
消杀公司因从事的特殊行业,其过程中涉及到使用药品,使用各种器械。因消杀施工水平良莠不齐,规范行业,规范操作,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减少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从业的消杀公司的规范和标准尤为重要,消杀公司跟正规机关申办资质的过程,就是不断学习规范的消杀公司本身的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
如何选择消杀公司资质,怎样才是正规的消杀公司资质:
一,必须是国家机关认可有营业范围的行业主体单位。比如广东省健卫病媒预防中心,就是经国家部门批准,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营业范围,以及国家机关认可的评定标准。并一直举办消杀行业各种学习,让所有的消杀公司只要有意愿,都可以参加专业的学习,认识药物,了解虫害习性,规范设备使用,理论加现场实操的学习方式,让所有消杀公司能够不断地提升消杀服务水平。
二,提供不断地学习与培训,甚至现场指导。
三,能够在网上查询的到,有正规的经营场地。
【消杀资质】:
白蚁防治资质、除虫灭鼠资质、有害生物密度检测资质
公共环境消毒杀菌资质、红火蚁治理资质、甲醛治理资质
林业有害生物防制资质、有害生物防制资质、古建筑白蚁防治资质
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林业有害生物密度检测资质
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水利工程白蚁防治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