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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注册价格(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金融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金融公司注册价格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金融公司注册价格

【第1篇】金融公司注册价格

万达集团在上海成立金融服务公司日前,万达集团ceo万达王健林董事长做万达集团2023年工作报告时透露,万达集团已在上海注册成立万达集团金融服务公司,注册资本100亿,万达集团王健林董事长说,万达集团金融服务公司2023年计划收入211.8亿元;其中网络金融服务收入44.6亿元,活跃会员超过1亿,飞凡卡发行5000万张,飞凡合作大型商业中心新增1000个,万达集团王健林董事长指出,万达集团搞网络金融服务,要有收入和利润,能养活自己,现在内部已达成共识,先把网络金融服务搞起来,之前在做o2o或者互联网+的时候,也是奔着盈利去的,但是o2o整个行业都在烧钱,依靠股东不断投钱才能维持。

万达集团5个方面展开服务“我曾说过,不管什么行业,靠股东投入来维持运营,一定不行,”所以万达集团要做网络金融服务,先把金融服务做起来了,之后还有可能发展其他业务,万达集团网络金融服务架构:以飞凡卡为中心点,要做信贷服务万达集团王健林董事长介绍,万达集团要围绕数据应用、征信服务、信贷服务、移动支付和飞凡卡五个方面来展开金融服务服务。征信非常的重要1、大数据应用:万达集团王健林董事长预计到2023年,万达集团自己的访客加上合作商家一共会超过一百亿人次,到2023年,假设算五千个大型商业中心,那么至少有两百万户商家,可以覆盖7-8亿的消费人群。这么大的消费数据就会产生价值,2、征信服务:因为商业中心的服务是半径5公里,这些人群的消费行为、消费能力是非常准确的可以抓到,还有商家的现金流、利润,所以对万达集团征信的开展打下了巨大的基础,所以万达集团决定把征信做起来。

万达集团发放第一家网络信贷营业执照3、网络信贷:上海市北京自贸区给万达集团发放了全国第一家网络信贷营业执照,可以在万达集团商业系统内在网上开展信贷,万达集团的网贷平台也开展了对外合作,一个店里面最多2-3%的大型商户,3-5个主力店,是低租金的,但90%都是中小型商户,这样商场的租金收入才能保证,这些中小型商户获取资金的能力有限。所以贷款需求非常迫切,4、移动支付:前年万达集团收购了一个移动支付公司,是上海的快钱,目前全国排名第四,第一是银联,再就是支付宝,还有帐户通,再就是快钱,如果做好了移动支付,万达集团就实现了完整的网络信贷产业链,而且万达集团这个支付系统从最早开始开发的是网上全移动端的,前年又投了二十多亿在成都建了一个大型的后台中心。

服务系统全部打通5、飞凡卡:这是万达集团把客户绑定在一起的联络接点,接入广场和合作商家的所有应用或者服务,刚开始对持卡人有折扣优惠,后来觉得还不够,把支付绑进去,使用快钱支付,现在又开展了一个新的模式。与公交系统合作,下个月首先在北京启动,会覆盖全国的公交系统,优惠乘坐公交、地铁等,利用飞凡卡提高黏性、品牌认知度,而非盈利,我相信接下来一两年可以把所有大型的服务系统全部打通。王健林对飞凡卡寄予厚望比如实现积分呼唤,利用飞行里程换消费优惠等,万达集团王健林董事长对飞凡卡寄予厚望,他透露飞凡卡已和国内某金融服务机构合作,该机构同意把信用卡的功能叠加到飞凡卡上,使飞凡卡同时具备应用。积分、优惠、汇兑、信用卡、理财等功能,今年计划发行最低五千万张,争取到2023年发到5亿张,为什么说发到5亿张呢?万达集团是有数据支撑的,400亿到点人次,人均50次,每周一次,根据大数据统计。平均40次左右,就算50次,就是8亿人,同时万达集团也在研究他们要推出针对飞凡卡存蓄资金的优惠措施,吸引资金,也为网络信贷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

【第2篇】注册供应链金融公司

办理一个供应链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条件

注册供应链公司最近也是有很多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查看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办理一个供应链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条件内容:

一、办理供应链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

1.供应链公司名称尽量要三个字以上,两个字容易重名,不容易通过审核;

2.注册资金您可以参考同行的注册资金,看下他们怎么填写,用来做一个参考,在我们填写时就可以参照的填入;

3.供应链公司名称尽量要三个字以上,两个字容易重名,不容易通过审核;

4.注册供应链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已经没有最低限额,且注册资本认缴也没有最高最低的限额,但是实缴注册资本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

5.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注册供应链公司名称参考:

昆蝉供应链有限公司、菌题戈供应链有限公司、坞获更馆供应链有限公司、霎坛供应链有限公司、仙政纵供应链有限公司、孤肪哩亮供应链有限公司、款唱供应链有限公司、茴或裆供应链有限公司、实府张忍供应链有限公司、丈秽桦供应链有限公司、厕愉质血供应链有限公司、理耐供应链有限公司、仲印甚供应链有限公司等等。

三、供应链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供应链公司可参考:供应链销售服务、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药品进出口、玩具零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军粮供应、供应链销售、宠物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服务、技术进出口、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诊所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软木制品销售、食品进出口、医疗美容服务、电机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等。

四、办理供应链公司注册如下内容要注意:

工商注册登记法规有哪些:

1、工商名称登记

在青岛公司名称登记格式是:省市名称行业企业类型,且同行业内公司名称不得相似,也不得与注销公司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2、多证合一

新注册的公司只发放登记载明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形式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登记证、社保登记证与刻章许可证等证件,新版的营业执照上具有以上证照的所有功能。

3、营业执照四种类型

与全国营业执照版型保持一致,青岛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四种类型,并由以前的横版执照改变为竖版执照。

4、工商变更

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若旧证照遗失的,需履行相关证照的遗失补办手续。

5、旧照更换

2023年7月1日起,暂不受理商事主体的单独补换照的业。

五、网上办理营业执照入口:

营业执照网上申请:登陆当地工商局网站---企业登记---注册用户名--登陆--输入名称核准号--把你公司信息录入---提交---等工商局预审---审核通过---下载审核好的材料----送到窗口---等执照即可。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有关办理一个供应链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条件内容我们飞酷科技就为您总结到这里,需要享受更多优惠政策,可以继续咨询我们。

【第3篇】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注册条件

区内各相关企业:

按照西安高新区印发的“三次创业”系列优惠政策(修订)精神, 高新区2021-2023年度优惠政策将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的原则,依托高新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统一进行线上申报受理审核,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政策内容及审核时间以发布通知为准。现将政策申报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及内容:

第一批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18日,审核截止至11月18日18:00时。受理政策是《西安高新区打造现代产业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申报注意事项 :

(1)申报平台:登录https://xdz.xa.gov.cn/gxxyzx/zxfwcfsp.jhtml或者百度搜索“西安高新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进入,点击进入“政策宝”栏目。

(2)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业需在高新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后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信用平台进行在线审核;以系统审核反馈通知为准,根据审核意见按时修改相关资料,逾期视为审核不通过。

(3) 各企业在政策申报后请注意确认提交的该条政策是否生成“申请单号”,如已生成,则表示政策提交成功;如未生成,则表示政策没有提交。仅保存草稿,不会生成申请单号,政策未申报成功。

(4)为提高工作效率,11月18日24:00受理时间到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申报申请。每家企业提交申请后,有两次申报材料补充修改机会,且须在11月30日审核截止当日18:00时前完成修改材料的再次在线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系统操作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由于某些环节会出现浏览器错误,请谨慎使用其他型号浏览器登录。

(6)鉴于企业申报量大,为确保企业咨询得到及时回复,建议将申报问题描述发至咨询邮箱xahczd@126.com,审核人员将尽快统一处理。

(7)部分政策条款奖励总额将依据企业财政贡献而定,最终解释均以《西安高新区“三次创业”系列优惠政策(修订)》为准。

申报工作涉及企业及政策类别众多,希望企业仔细研读政策条款,准备好申报资料,及时申报,确保申报受理和审核兑现工作顺利进行。

专此通知。

1、软件服务外包发展奖励

对当年商务部业务统计系统审定的离岸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前30家软件企业,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龙头企业突破发展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每家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奖励

(1)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100亿元,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8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含)以上,增速超过15%的,分别给予每家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6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扩规提速奖励

(1)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增速超过30%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0亿元、增速超过25%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2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7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5、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奖励

对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照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对2023年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①实际营业收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实际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实际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实际营业收入4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⑤实际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⑥实际营业收入8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⑦实际营业收入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⑧实际营业收入15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⑨实际营业收入2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⑩实际营业收入300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奖励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对2023年新认定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①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含)-5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含)-1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两项可累计,但获得奖励金额总额最高为20万元。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

7、鼓励跨境电商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西安高新区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贴;每年给予平台该年运营维护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8、鼓励便利店24小时经营

对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24小时便利店的,给予单店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9、鼓励限上商贸企业扩规提速

(1)对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中的零售企业,年零售额1-5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0%、15%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零售额5-10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0%、15%的,分别给予每家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零售额10-20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0%、15%的,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零售额20-50(含)亿元且增速达到10%、15%的,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零售额5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5%的,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中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5000万(含)且增速达到20%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营业额在5000万-1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5%的,分别给予每家8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营业额1-3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0%的,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的,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中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8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5%、20%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在8-15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5%、20%的,分别给予每家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15-25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5%、20%,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25-50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5%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50-100亿元(含)且增速达到10%的,给予每家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100亿元-500亿元(含)且增速达到8%的,给予每家3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50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5%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50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一次性奖励。

(4)对限额以下批零住餐样本单位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为正,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限下样本单位增速奖励”政策的样本单位,按照季度报表增速情况进行拨付,每季度累计增速为正奖励2500元。

10、建筑安装企业发展奖励

凡建筑安装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子公司,并在高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治污减霾事故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金额参照企业当年在高新区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经济贡献的50%。

11、企业节能环保资质升级奖励

对节能环保及技术服务企业获得环境工程领域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节能环保工程领域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企业专业资质提升奖励

对当年晋升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申请获得铁路、机场、港口、航道等资质,或收购、兼并上述类别区外企业转注册到区内的,每项资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13、建筑企业突破发展奖励

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建筑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

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10亿元、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20亿元、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产值在20亿元(含)-30亿元、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产值在30亿元以上的,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培育都市农业奖励

发展具有高新区特色的都市绿色农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振兴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在脱贫攻坚、自主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等方面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6、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奖励

对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指导服务区域内种植户大于30亩以上基地提供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指导,每年每亩补贴50元。

17、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奖励

对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并重点培育的种子、种苗基地,每个奖补3万元;

对成功实施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研发项目,每项奖补5万元;

对农业科技型企业自主选育的花卉、葡萄、猕猴桃等农业新品种并配套新技术推广到区域内种植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000元。

18、农业科技创新-核心技术奖励

被授予农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农业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奖,纳入西安高新区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对新选育的农业新品种取得省级、国家品种认定的新品种,每个品种奖补5万元;对成功取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与农业相关的专利,每项专利奖补3000元。

19、企业“民进军”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检验检测任务,按当年实际发生额5%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

20、企业制定国家军工标准奖励

对于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军用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企业军工资质提升奖励

支持企业申请军工资质,对于保密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按其到位资金的5%配套,最高支持300万元。

23、企业国际化拓展奖励

对于获得军贸出口订单的企业,按照订单上年度实际销售额的1%,最高支持150万元。

24、科研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奖励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区内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化的军民融合方向研究机构,按照纳入高新区统计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配套支持,每家机构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25、重大项目建设奖励

支持国有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整体改制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制及混合所有制改造,改制过程中形成的重大项目在高新区内实施的,一次性给予最高支持1000万元的奖励。

26、实体书店-全民阅读活动补贴

鼓励实体书店开展各种引领文化风尚的全民阅读公益活动,对于单次活动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7、实体书店-微型自助书店运营补贴

鼓励利用先进技术建设运营微型自助式书店,经授权认定后,给予运营机构每店一次性补贴1万元。

28、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突破发展奖励

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3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29、实体书店-复合型阅读空间改造补贴

对高新区现有运营中的咖啡吧、茶吧、酒店大堂吧、社区休闲中心等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实体空间鼓励改造设置读书角,创建复合型阅读空间,并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30、实体书店-社区便民书屋建设奖励

社区便民书屋采用政府授牌、社会资本运营的方式进行建设,设置“书籍销售服务+书籍借阅服务+读书会线上音视频会员开通服务+小微型读书分享活动”等功能。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社区书屋房租补贴,每年最高支持6万元,两项合计每年最高12万元,最多支持3年。同一法人机构可在高新区建设多家社区书屋。

31、文化企业获国际、国内奖项奖励及文艺作品获奖奖励

(1)对获得国家、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分别给予制作单位2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中国图书奖与国家图书奖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制作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对获得茅盾文学奖的优秀文学作品,给予作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等国际顶级奖项的优秀文学作品,给予作者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32、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1)对上年度产值在50亿元(含)-10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上年度产值在100亿元(含)-30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对上年度产值在300亿元(含)-100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上年度产值在1000亿元(含)以上、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3、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需通过人体功效评价)的奖励

对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单品种(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企业(需通过人体功效评价),单品种(产品)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4、鼓励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企业通过国际国内认证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ⅱ、ⅲ类医疗器械,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欧洲统一(ce)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5、鼓励药品研发生产企业通过国际国内认证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行业相关国际、国内认证:

(1)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监督局(ema)等机构批准上市的药品,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按照实际认证费用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家glp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鼓励医疗器械注册持有人

对区内企业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医疗器械注册持有人指定生产企业,按每个医疗器械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37、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的奖励

对企业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单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8、获得ⅱ、ⅲ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奖励

(1)对新获得ⅱ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企业,给予单个产品注册证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2)对新获得ⅲ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企业,给予单个产品注册证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39、获得上市许可的国内首仿药品的研发费用补贴

对企业获得上市许可的国内首仿药品种,在西安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生产后,按照该品种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40、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扩能增效奖励

(1)对上年度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当年增速超过25%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3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上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5亿元、当年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6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对上年度产值在5亿元(含)-1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8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8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上年度年产值在10亿元(含)-50亿元、当年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1、文化企业产品及服务出口奖励

依托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鼓励文化企业产品及服务出口,按照企业年度新增出口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

42、医疗器械单品种销售的奖励

对医疗器械生产、研发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度销售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43、药品单品种销售的奖励

对药品生产、研发企业所持有的药品单品种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44、药品研发生产外包奖励

对于注册地在西安高新区的药品研发生产外包企业(cro、cmo、cdmo),按照委托合同开票金额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5、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对区内企业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按每个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46、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奖励

(1)对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企业,单个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ⅱ、ⅲ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进入创新审批程序后的企业,单个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7、药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奖励

对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8、药品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奖励

对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完成i期临床试验,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完成ⅱ期临床试验,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9、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设立境外机构奖励

鼓励国有、民营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每个分支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0、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文化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国家级平台、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双创平台,给予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最多支持3年。

51、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对通过国家药监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2、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基地)认证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3、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产业园区运营规模达标奖励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在本地统计的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给予运营主体1%金额的奖励;

营业收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速不低于25%,给予运营主体营业收入总额1%的奖励。该两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4、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产业园区运行经费补贴

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园区规模及活动举办情况,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总和的50%予以补贴)。该项资金须用于主办、承办或吸引外部机构联合举办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产业园区软硬件环境提升、产学研联动、公共服务类平台建设等。

55、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产业园区认定奖励

推动建设文化产业园区,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聚集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6、支持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先进制造业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和技术市场应用)

对于当年首次采购区内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当年首次采购区内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7、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奖励

扶持传统出版发行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8、互联网传媒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奖励

鼓励区内互联网传媒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形成集团化发展,对于新组建的传媒集团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扩规提速奖励

(1)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增速超过30%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3亿元、增速超过25%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5亿元、增速超过25%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2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4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5)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30亿元、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4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6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6)对当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以上,增速超过15%的,给予每家6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8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60、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奖励)

推动有条件的高校、研发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技术攻关团队,对联合攻关团队承担国家级、省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给予办公场地房租补贴。对于承担国家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给予办公用房每月每平米50元补贴,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于承担省级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的,给予办公用房每月每平米25元补贴,年度补贴不超过25万元。

61、药品取得临床批件的奖励

对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申报临床并获得临床批件,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2、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业化发展奖励)

鼓励各类企业对其软件研发应用业务机构进行剥离,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若剥离后新成立的软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5%对其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63、购买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奖励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于选择经陕西省发改委(信用办)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服务费用100%的资金补贴。

64、连续三年获得aaa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奖励

着力打造企业诚信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连续三年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并连续获得aaa级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65、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资质提升奖励)

(1)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认证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66、弘扬工匠精神

对高新区工业企业中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奖励标准,给予50%一次性配套奖励;

对高新区工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工人,获评“高新质量工匠”,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资助人数不超过5人。

67、强化工业基础能力

对当年获批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获批合同总金额给予1:1的配套支持,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8、企业技术改造奖励

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区内企业,其技改投资规模在500万-2.5亿元的项目,按其技改金额给予每家2‰的奖励;每新增投资5亿元,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多奖励100万元。

69、技改新入库奖励

对当年新入库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0、开发类建设项目

对开发类建设项目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投资1(含)-3亿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3(含)-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10(含)-30亿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30(含)-50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超过50亿元(含)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市级重点项目单位,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家单位有多个符合奖励条件的入库建设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30万元。

71、产业及民生类建设项目

对产业及民生类建设项目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1(含)-5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5(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10(含)-20亿元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完成投资超过20亿元(含)的项目,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市级重点项目单位,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个项目每年最多奖励30万元。一家单位有多个符合奖励条件的入库建设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30万元。

72、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商品贸易类电商平台交易额奖励

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品贸易类电商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73、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对已纳入限上字典库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零售额1-5亿元(含)且增速超20%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零售额5-10亿元(含)且增速超20%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且增速超20%的,给予每家40万元一次性奖励;

零售额首次突破百亿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100万一次性奖励。

74、鼓励跨境电商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对跨境电商企业,按企业年进出口额的1%予以奖励。

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每家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进出口业务达到3000单,且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5、鼓励跨境电商发展-跨境电商基地房租补贴

对经西安高新区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五上”企业,或基地年营业总收入超过10亿元,给予每月5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房租补贴,视运营状况,可连续给予三年支持。

整理排版: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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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香港注册金融公司

在当今化的商业环境中,注册香港离岸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那么,注册香港离岸的利弊是什么呢?

让我们来一一解析。

从利的方面来看,香港作为自由的经济体之一,其税收政策非常优惠。香港税率低,企业所得税仅为16.5%,并且对于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也没有任何税收负担。香港的税务系统非常简单,便于管理和操作,对企业来说非常方便。

香港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的金融服务,注册香港离岸可以到这些优势。香港的金融市场稳定成熟,具有化的特点。香港拥有各地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如资金清算、融资、外汇交易等。香港离岸可以银行资产保护、资金隐私保护等服务。

香港的法律制度非常健全,法治环境非常稳定。香港是一个的司法管辖区,拥有的法律制度和的司法系统。这意味着香港离岸可以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和司法。香港的法律制度与接轨,便于企业在市场上的开展。

从劣的方面来看,香港离岸的注册和管理费用较高。在注册香港离岸时,需要支付注册费、代理费、租赁办公室等费用,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香港离岸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支付年检费、税务申报费等费用。

综合来看,注册香港离岸的利弊是很明显的。对于需要在市场上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注册香港离岸可以到香港优惠的税收政策、成熟的金融市场和法律制度,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但是,香港离岸的注册和管理费用较高,需要企业仔细衡量成本与收益。总的来说,注册香港离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第5篇】消费金融公司注册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就非银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此次《办法》共计7章203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该《办法》所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还强调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并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财经网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提出了更为详细也更为严苛的标准。

根据此次《办法》中第五节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的相关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必须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还按照主要出资人不同进行具体要求。其中,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10点要求。

而针对非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则要求相关企业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财务状况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多项条件。

此外,此次银保监会还强调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应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办法》中要求,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在开业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如果出现延期,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据财经网了解,中国从2023年开始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于1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

2023年11月,原银监会修订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就在前不久,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筹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光大银行在北京市筹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而它将成为我国第25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也是继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之后北京第三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打破了目前一省市最多两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固有格局。

【第6篇】注册管理金融公司

开曼群岛是英国在加勒比海域的海外领土,素有盛名——“全球十大金融岛之一”。是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和香港的世界第五大金融中心和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

开曼群岛金融业的成长是受到群岛赞成课征法治税和帐户保密的鼓励,目前这里注册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就有278家,自属保险805家,对冲基金9,231家,各类公司93,693家。全世界最大的25家银行都在开曼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岛内的金融业、信托业总资产已超过2,500亿美元,占欧洲美元交易总额的7%。每年平均约有4,300家公司在此注册成立。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是开曼群岛金融监管机构。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

机构介绍:cima是于1997年1月1日依照金融法成立的一个法人团体。开曼以维护加强开曼群岛国际金融中心的名声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团队里的高技术人才以及最新技术实施高效的监管,保持货币的稳定性,包括对货币实施审慎管理。cima的监管领域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公司服务、投资基金、证券等

机构职能

(1)货币——开曼群岛货币的发行赎回以及货币储备的管理;

(2)监管——监管和监督金融服务,监督机构遵守反洗钱条例,发布关于政策程序的监管手册,以及发布有关规定和原则的声明和指导;

(3)合作——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协助,包括执行谅解备忘录以协助进行综合监管;

(4)谘询——就货币,监管和合作事宜向政府提供建议。

申请开曼有限合伙 elp 类型公司,是否一定要申请金融牌照呢?

a:封闭式基金基本上不需要拿牌照的,具体要看客户实际要怎么操作这个基金,是否需要公开性募集基金?还是投资人会超过 15 位等。

有关需要开曼地区的金融牌照,一般是指 cima(cayman islandsmonetaryauthority)登记。这个登记一般是在开曼基金的投资人超过15 人,则需要进行登记。

开曼有限合伙( elp)是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募资架构和资产管理交易工具。它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generalpartner/gp)和一或数个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 gp)负责管理和执行有限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lp)通常只出资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业务。开曼 elp 通常有下列用途:

(1) 募集私募基金:包括募集创投/天使基金、不动产基金、并购/投资基金、重建/艰困事业基金等。

(2) 税务规划:例如用来持有不同地区的资产。

(3) 满足特殊的需求:例如投资者只希望单纯出资,负担极有限的责任

了解更多关于开曼cima金融牌照的信息,欢迎来交流!

【第7篇】注册金融咨询公司

如何注册圣文森特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大家好,这里是卓志企业。最近收到很多朋友咨询一些关于圣文森特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今天呢,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圣文森特公司注册时会遇到哪些问题?需要哪些条件还有办理流程介绍。

圣文森特简介: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位于东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岛南部的一个岛国。面积389平方公里,人口11万,主要为黑人和黑白混血种人。圣文森特本岛面积346平方公里,格林纳丁斯群岛则由三十二个小岛组成,面积合共43平方公里。1979年10月27日独立,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任期五年。主要政党为联合载党和新民主党。经济以农业为主,香蕉为圣主要经济作物。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由主岛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岛等组成,为火山岛国。主岛长29公里,最宽处18公里,面积389平方公里,其中圣文森特岛344平方公里。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世界上最大的葛粉生产国。离岸金融业和旅游业占有重要地位。

国家优势: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全球最著名的离岸金融市场之一金融服务资源丰富金融监管立法完善,是全球顶级金融公司理想的交易目的地。圣文森特只需要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完成外汇合规,简单方便,后期可以根据情况开设账户。属于入门级的外汇监管牌照之一。作为一块入门级外汇监管牌照,圣文森特在监管力度上虽然不如第一阵营的那几位强势硬核,但却基本上满足了初创型经纪商进入外汇市场的所有准入条件。无论是便捷简单的申请流程、低廉的注册费用还是极低的运营成本,圣文森特都是入门级牌照里的佼佼者

金融服务管理局根据各项管理立法和国际惯例,对国际金融服务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这些部门信誉良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提供投资机会和国际金融服务,因为该国拥有以下优势:

1. 政府致力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这个囯际金融中心的发展,

2. 权威的监管机构管理金融制度,使之符合国际标准。

3. 支持囯外私人投资的传统(马靳蒂克公司(mustique company)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4. 低成本操作中心一一有竟争力的收费制,低成本的生意。

5. 零赋税或1%的赋税,包括囯际商业公司25年的免税期。

6. 有助于合格的外箱雇员埴长本土技能的政府政策。

7. 私营部门服务提供商效率高.周转时间快。

8. 产业立法使用,经营方便。

9. 囯内经济中的银行和金融老传统。

10. 电信服务好。

公司优势:

1.注册成本低,零维护费用,无需保证金

2.注册简便,无需当地法人和当地办公室

3.免税政策、无需审计

4.申请公司即可开展外汇业务

5.可提供高杠杆,大量眷商通过当地的征照提供高杠杆

6.保密性高,注册表格不透露实际受益人信息,相关信息很难查到

7.美国附属殖民地,支付管道可办理

所需流程及条件:

1. 需要提供三个公司名称(按照优先级排序)

2. 需要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的高清扫描件

3. 时间大概需要10到15个工作日

以上呢,就是圣文森特公司注册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或者想要咨询其它海外公司注册,数字金融牌照申请的朋友欢迎咨询。卓志企业都会第一时间给您解答疑惑。这里是卓志企业 您的海外企业帮手。欢迎合作!!

【第8篇】金融公司可以注册吗

海南金融服务类公司如何注册?海南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目前,海南自贸港实施非常宽松的“非禁即入”政策,只要不是违法的行业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在海南这边都可以直接注册的。所以、私募基金、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都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据了解,最近一年海南除了私募基金公司外,还成立了无数的金融领域的公司,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等。

海南金融服务类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金融服务公司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金融类服务的公司,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设立一家海南金融服务类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创办人要求

必须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

2、注册公司的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纳。

(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超过3万元以上则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3)注册资本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求

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如果没有自己的地址,腾博国际可以提供。

4、公司成员

(1)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

5、企业基本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6、财务人员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海南金融服务公司有哪些优势?

海南除了政策宽松之外,对金融类的企业还有丰富的税收优惠以及奖励政策,以海口为例:

1、法人金融机构奖励。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800 万元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20 亿元以下的给予 1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0 亿元(含)以上、30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0 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

2、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奖励。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同一金融机构在海口市注册设立多家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3.法人国际金融协会等组织营运中心奖励。对法人地位的国际性金融协会等组织营运中心入驻海口,并召开有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专家参与的国际性金融论坛,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4.外资金融机构奖励。对新设立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如符合本规定第 1、2、3 条奖励条件,再增加 10%的奖励。

关于海南金融服务公司注册要求和详细情况就说到这里,需要了解更多海南金融服务公司的详情,可以和腾博国际详细沟通。

【第9篇】金融类公司注册

疫情当下,医疗行业犹如站在了风口一般,这几年口罩、医用品行业很是火热。而因为疫情的到来,另外一个行业也逐渐地兴起,那就是投资金融类公司,随着疫情的到来,大家手中的钱越来越少,甚至有的人已经入不敷出,这个时候投资金融类公司的作用就逐渐凸显,那么北京还可以注册投资金融类公司吗?对于这点,就由邦邦企代账为您讲解。

邦邦企代账:不可以,北京已经暂停了投资金融类公司的注册。 北京为什么禁止投资金融类公司注册? 在2014、15年,投资金融类公司进入了一个风口,各种网贷、投资类平台开始疯涨,但由于平台的增多,导致良莠不齐,各种网贷、投资类平台非法集资跑路,导致很多人流失失所,而为了管控投资金融类公司,央行发布了暂停投资金融类公司注册。

在2023年1月9日,北京登记注册处正式下发了通知: 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秩序,按照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于2023年先后发布了19号、21号和40号通知,通过在经营范围标注限制性用语的方式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准入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源头防范和风险防控。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注册。通知正文如下:

一、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 二、 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三、 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的,暂停办理登记。 四、 经市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类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后再予以登记。 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核准名称的此类投资类企业,仍可按照2023年19号、21号和40号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注册。 所以,在北京市禁止投资金融类公司注册的,想要金融投资类公司可以考虑收购已经在禁止前就已经成立的公司,

【第10篇】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公司吗?怎么注册此类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确切来说属于金融公司。

注册金融公司基本要求:

1.注册公司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

2.股东人数应为1个以上:股东资额应符合相关要求。

3.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工商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以到工商服务大厅或者下载格式范本;

5.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

6.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后审批项目,均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

二、注册金融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详细地址及业主身份证扫描件2份

2、公司股东身份证原件(如为自己注资,只需出示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股东股权比例

4、企业经营范围(如有独特经营,新项目审批涉及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证)。

三、注册金融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流程三.申请印章。

注:准备好相应材料刻制印章申请。

四、收购资产管理公司

如果是想在特定的地方注册,而又不能新注册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收购了。收购公司主要是变更股权和法人,这会涉及到变更问题。具体根据公司注册地址在分析,政策随时在变!有需要可以咨询!

【第11篇】金融公司代理注册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

近年来,随着国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怎样配置资产、管理财富的问题迎面而来。

目前全国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要求较高,很多地区不予审批,目前我司有短期风口可以设立,落地湖北。

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短期风口注册,名称自拟,全程代办,资料简单,无需到场!

非常适合布局融资和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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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12篇】注册金融信息公司

2023年,据称是史上最严金融监管年终于落下帷幕。除了投资、金融类公司,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新设公司注册也遭到全线叫停。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进步,放眼现在市场上异军突起的消费金融领域,金融服务类、金融科技类公司即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进入新年,重拳整治严监管依然是主旋律,在此大环境下,加上各种条件的限制,诸多意欲从事金融领域的创业人士只能被拒之于门外。

1、注册资金:

根据设立企业情况分别按照不得低于500万-1000万元的下限,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180天缴清注册资金;

2、可行性报告:

包括成立公司基本情况、投资人简介、市场分析、拟开展业务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风控制度及具体措施、公司组织形式、效益分析、综合结论等;

3、在当地租赁办公地址;

4、拟任金融服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任董事长: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行业经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

(2)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相关行业经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

可能有一些朋友清楚这一点,就是在霍尔果斯设立的公司是可以在全国各地区经营的,不需要在当地有实际的办公场地。

【第13篇】注册金融服务公司

国泰银行于1962年由吴平原和友人在美国加州洛杉矶合作创办,属于在唐人街的华资银行。创办之年开始营业,国泰银行的使命是于大洛杉矶地区为逐渐成长却被忽略的华裔小区提供金融服务,成为南加州有影响力的华裔银行。国泰银行已是上市公司国泰万通金控公司(那斯达克代码:caty)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其营业地区自西岸的加州及华盛顿州,伸延至内华达州、德州及伊利诺伊州,并向东扩及到纽约州、新泽西州、马里兰州及麻州;海外方面,银行在亚太区三个最重要的商业中心:香港、台北、北京、上海等地也设有据点。

美国国泰银行开户的优势

1、美国作为全球较大的金融中心,银行业发达,开通账户可以享受美国本土银行为您提供的金融产品;

2、美国金融环境发达银行系统健全,资金更安全且进出无限制;

3、足不出国便可开立不参与信息召唤的超级大国美国账户;

4、美国账户全球认可度高,跨境转账银行吸收度高,被查盘机率更低;

5、吸收美国本地客户及北美其他客户的款项便利,即时到账,同时本地客户户款手续费很低或为零;

6、可自由进行海外理财,收益丰厚。

美国国泰银行开户流程:【代开美国账户均为美国已注册的普通公司】

1、提交资料:将开户所需全部资料递交至国泰银行;

2、预约签字: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给客户,客户需要先预存到该账户3000美金预存款,银行确定3000美金到账后和客人联系,预约签字时间【远程见证签字,签字后开户文件邮寄美国即可】

3、开户成功:账户开通后,可以开通网上银行,方便转款。

美国国泰银行公司银行账户所需资料:

公司注册证书;

联邦税号(ein);

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董事身份证和护照扫描件;开户人电话、邮箱、母亲姓名;

提供1-2个上下游合作企业名称;

如有中国公司提供中国公司名称、地址以及在中国公司的职位;

签字地点;

美国公司年营业额度,每个月汇款笔数和金额。

美国各州公司可以选择预约国泰银行开户:加州、华盛顿州、内华达州、得克萨斯州、伊利诺州、纽约州、新泽西州、马里兰州及麻州。

以上就是美国国泰银行公司账户的开户所需资料以及相关流程介绍。

【第14篇】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随着金融市场的千变万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跟随经济形势不断创新求存。近期随着银行不良资产的释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业务逐渐增多。回首政策类不良资产业务时代的工作,能够促进对如今的商业化不良资产业务的思考。尽管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部分法律法规有所变化,但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的法律本质和审核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思路并未发生改变。

作者丨吴光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文基于不良资产的收购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债权受让主体资格、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债权组合出售、债权受让方利息求偿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提示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以防范与化解金融债权处置中可能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部分amc与原债权银行的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即从原债权银行受让不良资产,是本文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业务的基础。从原债权银行剥离不良债权的角度上看,该收购行为亦可称为债权转让业务。

一、不良资产剥离行为的法律性质

1、被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① 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这次不良贷款剥离时点的掌握是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底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良贷款,1996年以来的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该次剥离实际上是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日作为时点标准。

② 被剥离不良资产的种类

四家原债权银行向对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债权类资产、实物类(以物抵贷)资产。以华融公司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工银发[2000]45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转让、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和呆账贷款债权转让三种方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债权应当是能够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贷款,以物抵贷资产转让方式转让的资产应当是工行有处置权的资产”⑶。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受让的不良资产看,债权类资产占据绝大多数,实物类资产仅为少数。实物类资产的剥离,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属于物权让与;但是,实际案例中,很多实际上应为物权资产剥离项目却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签约、一些应为债权剥离的项目却以物权让与的方式剥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难以调和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72号“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1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工行省分行(原债权银行)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对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的物权,而非工行省分行对天一公司的债权,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天一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工行省分行将其对天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并据此判决天一公司偿付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相关欠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文的论述主要着眼于纯粹的债权类不良资产转让中产生的问题。

实际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受让了一些股权类资产,其中一部分为顶抵资本金项下的优质有效益的各类公司股权或股份;另一部分是原债权银行以零价格划转的不良股权。该部分股权类资产由于不在不良资产剥离范围之内,本文不予讨论。

2、不良债权剥离:“合同转让”抑或单纯“债权转让”?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即“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转让”及各类转让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转让行为生效要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形成多数带有政策性色彩、规模巨大、剥离时间紧迫,国家决定剥离、剥离的程序、定价等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债权银行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政策性极强的不良资产的剥离行为到底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或是其他性质的转让行为?该问题看似简单,但该问题的解决,将决定着一系列后续的债权剥离的效力、与债务人争议的管辖权、利息求偿权等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从实际不良资产的剥离程序性文件上看,金融不良债权的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式转让”即“合同转让”。这一点可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账面价值收购原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方式中得到验证,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假定原债权银行已完全向借款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其所购买的是不附随任何义务的纯粹债权。该定性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解释所印证,这些司法解释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阐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对此并不明确。

结论:不良债权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

二、司法实践中,银司间债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① 对转让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

原则上,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属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行即原债权银行很多是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地、市、县的二级分行或支行,这种转让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资产处置操作权限,省级分行有权代表其下设分支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种转让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③ 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的条件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的生效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行为的完成,即可取代原债权银行行使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但是,《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五章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的效力层次上劣于法律,上述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999、2000年后发生的不良债权剥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原债权银行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由于《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即原债权银行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通知公告或在诉讼中由法院传唤原债权银行当庭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生效,是否也应履行通知程序,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均未作出规定,由于担保债权附随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理论上,并不需要单独履行通知程序。

④ 国务院规定的剥离条件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影响

上文介绍了国办发[1999]66号关于不良资产的剥离条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债权转让无效,并以此为由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述所谓“不符合剥离条件”的项目,一部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剥离范围、额度之外专项报批国务院形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原债权银行对1996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在1996年以后进行借新还旧或重组而来;另一些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等综合手段进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抵债形成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国务院规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和额度是为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内控机制,属于政策性的范畴;何况,国家同时赋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能型的投资银行功能,对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重整和运作,因此,即便是在国务院规定之外剥离的不良贷款债权,只要在法律上完备了相关债权转让手续,该种债权转让就应当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这类债权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的特殊实体及程序性规定。这样就完全符合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等。

三、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

与美国rtc等机构运作环境不同,中国缺乏具有操作性、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根据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如何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问题请示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履行者应当是原债权银行,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原债权银行。实践中,“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实际上多数是以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笔者认为,答复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理解为“原债权银行或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其一:可以产生溯及力的报纸公告或通知有无时间限制?从答复内容看似无限制,这样一来,对于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接收过程中造成的诉讼时效过期,可以在收购不良资产后的任何时点进行。该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其二:产生溯及力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起算时点如何确定?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2年全国民商审判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做了明确解释,即“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起算。

四、法院管辖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后,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的,应如何确定管辖地?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地(协议管辖)的;第二,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未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或虽有约定,但同时约定了诉讼与仲裁,从而导致约定无效的;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两款规定:首先,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其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继续有效。根据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第二种情况都可以得到解决,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如上文所述,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剥离与接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与受让,而非合同转让。学理上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式转让时方得一并转让,纯粹的债权转让并不能产生上述效力;并且债权受让人也不得享有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可能就是基于这样的学理基础作出的,它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债务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故认为诉讼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果将上述观点进一步贯彻,必然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建立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已经出现管辖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无效。类似法院的裁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债权十分不利,原因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在省会城市设置办事处,而债务人遍布全国各地、市、县,在目前信用、法制环境十分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债务人完全可以利用这样所谓的“专属管辖”,在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活动中恶意逃废债。为此,四家公司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请示以及其他多个场合中,请求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能将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办事处或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仍应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协议管辖地条款的效力未予以明确。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专属管辖,对于上述部分法院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鉴于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禁止性规定,本着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由法院加以认定。200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徐州罐头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裁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五、amc接收不良债权后对债权时效的维护方式问题

不良债权接收后,对其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维护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时效维护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

但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主张权利的方式未做具体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诉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催收通知怎样才能产生民法通则所谓的主张权利并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如果强求债权人又要将催收通知送到债务人、担保人法定地址,又要债务人、担保人签收回执确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难以操作:很多债务人、担保人早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很多债务人、担保人已被吊销、注销、改制、变更住所地;即使正常经营,债务人、担保人多数不会愿意签收回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发布的有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报纸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时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形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及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虽然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报纸公告方式对债务人催收从而对时效进行有效维护;但对于保证债权可否同样适用公告催收尚不明确(虽然实践中,债权人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视为债务人,但《担保法》对债务人、保证人是分别进行表述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对青海省高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清收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该答复仅仅针对的是如何适用“法[2002]144号”文作出的,对于担保法实施后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是否同样适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时效维护仍是未决的问题。

关于“执行前和解”能否产生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效果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诉讼项目在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担保人主动申请进行和解,由于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六个月或一年),和解协议到期日超出申请执行截至日,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有些债务人故意拖期不履行),申请执行期限又已经届满,此时,如果执行前的和解不能产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效果,将造成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的尴尬局面。一些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债权人就和解协议项下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债权人本已胜诉的债权两头落空。

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作为amc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问题

如本文开篇所述,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入和加速,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处置手段具有一次性卖断、风险一次性移转、回收现金快的优势,从而在处置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以下,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和论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论及)。

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政府、民商事主体(东方南京办灌云打包案例、信达案例)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要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2、向外资出售/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中特殊法律问题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时间的推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的巨大存量与国内市场短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资进行各种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重组成为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东方公司已经向美国投资者成功出售两个债权组合、信达公司也在蚌埠热点厂以及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华融公司也已经在100多亿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项目中与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外国投行进行了合作。本部分仅就债权境外出售(转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中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所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组合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债务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债务(主债务转移);另一方面,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转移),两者统称为“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

“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主要涉及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外债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担保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对上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将产生如下影响:

①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后,对外债务的生效要件问题

将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进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人后,该等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但是,根据上述外债管理规范,对外债务的生效尚须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外债”的概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担保法,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债应当表现为外币表示的债务,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数出让给外国投资者的不良债权,均属于人民币贷款债权,转让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人和新的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也应当是人民币贷款债权。根据这种定义,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并不造成内债转外债的结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属于外汇贷款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才符合内债转外债的要件。事实上,人民币贷款债权的对外转让并未增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整体的外汇平衡。但是,实际项目操作中,“外债”与“对外债务”两个概念混同,给对外债权转让业务的运作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关于外债的审批和登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22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40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1条规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境内企业单位对外负债所依附的契约必须履行外汇局的登记手续始能生效;第二,境内非盈利性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对外担保行为中,对外保证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对外抵押、质押担保须履行登记手续后生效。

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及外债的生效要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因转让债权行为产生的部分“内债转外债”事实上很难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于不良资产自身的特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人、担保人多数资不抵债,不愿意偿还债务,很多早已下落不明,处于歇业、被吊销甚至被注销的状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协调这些债务人、担保人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不良债权组合出售模式中,由于债务人、担保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这种协调甚至成为不可能。如果国家不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债权相当一部分(即属于外债、或有外债的部分)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处于客观上无法生效的尴尬局面,从而不利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建议国家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无需外债登记与审批、外汇贷款债权转让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代为申请审批和登记,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加速处置和消化。

②外债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受让债权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处置已受让债权将产生如下障碍:

第一,债务重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这样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不良债权处置活动十分不利。在不良债权处置活动中,债权人通过豁免部分债权金额、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对债务进行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担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规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实际上,上述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抵触,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减轻担保人负担的债务重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仅延长还款期限的债务重组,担保人仍应对原合同债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转让。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结合该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单独或一并转让,均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资产的自身特性所决定,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

2)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程序上的管辖权问题,它将进一步影响到基础实体关系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环节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应当说是可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争议管辖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解决债权转让的效力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第二,受让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外国投资者取得债权后,在中国境内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或重组活动,特别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依法通过中国法院、仲裁机构追偿债务的,无论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解决方式、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都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将根据该国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则与前述情况相当;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为中国以外的法律,则在有关债权债务的效力方面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有关政府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根据国内法律,除担保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属无效担保,但外国法律则可能认定有效;在外债管理问题上,国内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详尽的生效要件,但外国法的适用将可能对此进行规避,从而引发一系列与国内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内法律确定的秩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还涉及到金融债权档案出境、外国投资者炒作不良资产等诸多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境外出售,与转让的债权相关的权利凭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银行传票、政府批文等)应当依法向外国投资者交付。但是,与该等金融债权相关的档案文件,特别是其中政策性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类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担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转,将在实际上形成障碍。部分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以借鉴目前国内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结构,在这些交易中,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并非亲力亲为债务追偿或债务重组,而是将受让的债权仍然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和处置,这样债权的法律文件根本无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债权的管理处置均在国内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中慎重对待这些问题,在交易结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中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3)组合债权/债权打包转让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合打包出售业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债权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属某一行业、某一地域,将多笔、多户债权组合打包,出售给境内外投资者的行为。该业务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债权打包出售与单一债权出售相比,其特点表现为债权笔数、户数众多;债务人/担保人分散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须由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由不良贷款的特性所决定,债务人、担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业、被吊销、注销的情况较多,事实上根本无法逐笔、逐户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在组合打包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通知义务的履行变得更为困难。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组合打包出售债权,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业务针对的是同样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给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问题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因此,对于组合债权打包出售的债权转让通知亦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4)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从鼓励当事人交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签订的合同就应当确认为有效。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然而,债权的评估与定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从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程序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地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5)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

禁止转售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资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处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约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

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条款”。

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

限制追索权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追究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

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债权受让人形式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权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6)债权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对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一般地,合同或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确定其自身的法律关系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协议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论当事人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事实上合同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可能也无从知晓。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也是如此,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即可生效。但是,近期的个别案例却将债权受让方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而无论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如,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的一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对债务人享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务,受让后,该第三人主张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抵销,债务人要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以“第三人采用购买债权以抵销债务的方式,通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取巨额利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实际上,债务人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到期后多年拒不返还,本身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反而是“不诚信”,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判断于法于理均无法令人接受。上述案例实际上不应讨论购买债权的目的对于债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问题,而应当讨论受让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债务的问题。

7)债权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

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上述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贷款后对债务人享有原债权银行要求其支付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的同等权利,即“利息求偿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度转让不良债权后,受让人是否也享有对债务人的利息求偿权,存在肯定、否定、折衷等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当视受让债权自身的性质,金融不良债权属于“贷款债权”,依其本性就应当派生利息求偿权,故贷款债权再度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等的利息求偿权;“否定”意见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与转让的均为“债权”,而非“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享有利息求偿权在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债权受让人无权享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求偿权利;“折衷”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视受让人是否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定,属于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得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求偿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是取得该权利的前提条件;属于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让债权的,受其性质限制,不应享有利息求偿权,不应因此介入金融领域。笔者倾向于同意“折衷说”,建议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8)amc“判决”、“裁定”、“执行权”、“借据”出售的法律性质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判决”、“裁定”、“借据”甚至“执行权”的现象引起很多争议。一些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体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实际上,应当澄清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并非这些裁判、执行权本身,而是裁判项下被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也并非“借据”本身,而是借据项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诉讼并胜诉后,将胜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些法院认为该第三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并不予办理执行主体变更。这是真正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该类债权的难题。笔者认为,胜诉债权转让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胜诉判决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受理受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办理执行主体变更。

来源:不良资产学堂

【第15篇】金融公司注册

北京金融服务外包公司转让多少钱 金融贷款公司转让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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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xx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6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

公司名称: 北京x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

公司名称:xx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注册资金:1亿

成立时间:2023年

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委托从事票/据中介外包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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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公司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如下: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 ...[更多]

  • 金融公司注册条件(6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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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公司法》对在英国注册公司做出了规定。虽然商业团体的名称确定要根据一定的规则,但注册公司无需得到许可。但从事金融、国防和石油勘探等受监管行业的公司 ...[更多]

  • 注册金融公司需要什么条件(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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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名字要符合规定,只有达到规模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基金”字眼。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并且要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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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森堡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是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是世界第八大金融投资中心,被誉为“金融之都”。说到投资基金,很多人首先想到的都是卢森堡基金。 ...[更多]

  • 注册金融服务公司(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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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银行于1962年由吴平原和友人在美国加州洛杉矶合作创办,属于在唐人街的华资银行。创办之年开始营业,国泰银行的使命是于大洛杉矶地区为逐渐成长却被忽略的华裔小 ...[更多]

  • 注册金融公司(15个范本)
  • 注册金融公司(15个范本)59人关注

    这几年来全国的投资类公司注册口子缩紧,目前能注册仅是各个地区的金融小镇/基金小镇。根据这几年来多个可注册投资类公司的基金小镇的投资类公司注册情况来看,各个 ...[更多]

  • 注册金融公司需要什么条件(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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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名字要符合规定,只有达到规模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基金”字眼。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并且要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