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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胶州工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胶州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册胶州工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注册胶州工商

【第1篇】公司注册胶州工商

近几年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交流也变得方便快捷,尤其是需要什么材料、货物,在网上一搜就能搜到,而在这种方便迅捷的环境下,创业成了多数人的选择。

创业也要选择一个优秀的环境,如青岛沿海城市,它的出口企业很多;创业的项目与环境相匹配,表现出来的发展能力就不是1+1这么简单了。

创业的首要具备条件是创办一家公司,因为现在的业务往来的信任方式就是双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所以注册一家公司成了创业的首要步骤。

下面大道优才小编为大家说一下注册一家公司什么流程,如何避免公司的涉税风险

注册公司

首先想要创办一家公司,代表性的公司名称是第一时间要考虑的,好的公司名称不仅仅能够带来好运,也是以后业务合作,公司在外的象征。

其次就是准备齐全资料,先到工商进行注册,再到公安进行刻章,最后是进行银行开户(提示:现在青岛银行开户需要核查公司的经营地址现场)。

等拿出营业执照与做完税务登记之后,就开始选择是聘请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给公司的账务,或者是进行财务外包。

想要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要做好的就是保证企业每月的报税必须连贯,在企业刚刚成立的时期,就算没有任何的业务发生,也需要进行每月的报税。

其次就是真实的业务往来,不要进行虚开发票,现在小规模企业享受许多优惠政策,还有企业补贴,不需要进行虚开发票来进行避税。

代理记账

公司的成本费用与股东的个人费用混杂,会被视为股东分利,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税负。

还有就是实际入资的公司,在注册不久之后就把注册资金退回或者转出,这种情况的危害在于你的公司工商年检的时候,被发现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资金不符,会被要求补足资金,然后处以资金额度的百分比罚款。

还有就是隐瞒收入不入账,公司收入不入账,使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或者盈利微薄的情况,这也就发生了一种现象,公司发展越来越大,但是账面上的资金不足,账上一直挂着很多的股东借款,这种偷税漏税的方法最常见,但对于自身公司的风险也是更巨大。

财税咨询

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小编会逐个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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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注册工商公司胶州

一、补贴范围:在胶州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实体,持有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3.登记失业人员;4.返乡农民工;5.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胶州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2023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三、扶持期限:1年,从申请受理当月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补贴扶持期限计算至退休月份。

四、补贴条件:1.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其中:(1)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2)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在我市以个人投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2.申请补贴人员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上述补贴条件中所列内容的,可申请补贴。

五、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原件。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提供)。4.相关证书。(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3)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4)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六、办理流程: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二)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4.上传材料后准备好所需材料原件,待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时备查。(三)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第3篇】胶州工商注册公司

笔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2023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两证”是指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全市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等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换照、开设、变更和注销等业务可直接在辖区市场监管(工商)所办理。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延伸,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准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群众创业动力,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通过便捷的市场准入参与经济建设,更加公平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还将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有利于全面建立程序更加便利、内容更加完善、流程更加优化、资源更加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更加优良的公共服务环境。

目前我市工商部门已全面完成了注册登记窗口业务人员培训,增强了窗口人员、设备配置,改造、升级了信息化业务系统,保障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顺利进行。(李玉海 王性齐)

【第4篇】工商公司胶州注册

洛可可(青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落户我市里岔镇的德资企业,属于青岛市重点项目。2月26日晚,借助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出的外资企业在线跨国注册服务,顺利拿到了营业执照,为项目开工建设敞开了“绿灯”。

近日,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外资企业在线跨国注册服务举措,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实行“即来即办、离岸审批”。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借此东风,抢抓机遇,对落户我市的外资企业,在线受理和审批登记申请,实现了企业的快速注册登记。

据悉,洛可可是德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企业,致力于建筑模板和清洗机械的研发和生产,节能建筑模板产品和销售网络遍布欧洲市场,市场占有率达70%,是德国典型的隐性冠军。得知企业落户里岔镇后,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与企业对接,会同里岔镇,通过在线方式指导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并主动协调青岛市境外工商中心人员提供帮办服务,迅速为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还通过ems快递,及时将营业执照邮递给洛可可公司。

“疫情的发生,让远在德国的投资企业注册遇到困难。我们创新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跨国境在线审批,迅速为企业办好了企业注册,确保了外商投资企业不因疫情而耽误项目投资进程。”胶州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于志洋表示。

作者:魏邦朵 李明哲

【第5篇】公司胶州注册工商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后,鉴定意见为“该签字与供检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意见作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但如果综合其他各项证据,并结合该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姓名为其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则亦可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法定代表人:袭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达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扬州东路308号澄韵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云溪景光商城网点。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原审被告: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12号内601、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顺强,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杭州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胡同17号1幢一层1140室。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建设公司)、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置业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久公司)、王顺强、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控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担保公司、三河建设公司、纯久公司、王顺强、三水置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科润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担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依法改判三河建设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纯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改判再担保公司对科润置业公司抵押的科润城地产-2层(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三河建设公司、科润置业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再担保公司未能证实三河建设公司曾使用过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文的印章及《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认定事实不清。1.印章经鉴定虽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但鉴定意见并没有肯定印章是虚假印章,实践中并不排除一个单位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可能性,本案印章是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加盖的,再担保公司无审查公章真实性的义务。2.刘进升签字已经具备高度盖然性。三河建设公司在鉴定中没有提供能够作为符合鉴定条件的样本字迹,其辩称检材字迹不是刘进升书写证据不足。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二者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的鉴定意见仍属肯定意见,只不过肯定程度低而已,对再担保公司来说已足以证明检材字迹是刘进升本人所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三河建设公司部分。三河建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保证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三河建设公司所有,更不能排除《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三河建设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而不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的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本案可以认定《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2.关于科润置业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义务部分。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再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庭审后补充意见为:(一)本案的证据已形成了闭环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刘进升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二)刘进升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三河建设公司承担。(三)本案刘进升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签字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刘进升的签字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三河建设公司履行了决议程序。刘进升在签署《保证合同》前无需以执行董事的身份再签署一份同意担保的决定。综上所述,三河建设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纯久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三河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河建设公司辩称,(一)根据鉴定意见,《保证合同》中三河建设公司的印章为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伪也非确定结论,因此《保证合同》并非三河建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再担保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是三河建设公司所签署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应当由再担保公司证明其与三河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河建设公司不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在鉴定过程中,三河建设公司已经配合提供了检验样本。(三)假设“刘进升”的签字是真实的,由于《保证合同》的签署未经三河建设公司决议,再担保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了三河建设公司机关决议,非善意债权人,《保证合同》无效,三河建设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庭审后补充意见为:再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三河建设公司参与到了融资过程。即便刘进升签字是真,再担保公司放款之前并没有对三河建设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过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审查。三河建设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纯久公司、王顺强述称,纯久公司不是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科润置业公司,纯久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纯久公司在上诉期内也曾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而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如果三河建设公司的保证虚假,则纯久公司与王顺强均不应当承担责任。三河建设公司担保的事项是再担保公司和科润置业公司办理的,三河建设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是给纯久公司提供的,而是给实际债务人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水置业公司述称,本案二审与三水置业公司无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

再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纯久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借款8000万元。2.纯久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532173.05元(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违约金1600万元,共计46532173.1元;2023年10月23日后的罚息及复利,以8114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与纯久公司共同偿还再担保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再担保公司对科润置业公司抵押的科润城地产-2层(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再担保公司对科润控股公司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王顺强、三河建设公司、科润置业公司和三水置业公司对纯久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纯久公司、王顺强、三河建设公司、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承担再担保公司的律师代理费832660元、保全保险费76416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该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该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3年6月23日,再担保公司作为委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向纯久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信托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信托贷款到期之日结束;分笔交付的,各笔资金信托期限不超过18个月,自各笔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

同日,纯久公司作为委托方、国托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约定:纯久公司应于单一信托生效前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托公司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由国托公司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划缴。未经国托公司书面同意,纯久公司无权以其向国托公司划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抵扣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国托公司在收到纯久公司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及对应收益。

同日,国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纯久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贷款人管理下的“山东信托·【山东纯久】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金额为准。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可分期发放,各期实际贷款金额以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各期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自放款日开始计算,第一期贷款发放日为信托生效日,各期贷款起止日期以各期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0.5%。信托贷款按日计息,利息的计算以一年360天为基础,付息日为各期贷款放款日起的每季度末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各期贷款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借款人违约的,违约处理如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贷款或贷款人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从逾期或宣布到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20%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国托公司作为债权人、王顺强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有其他担保,也不论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否是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债权人变更的影响。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托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2023年8月7日分别将5000万元、3000万元的单一信托资金支付给纯久公司。纯久公司向国托公司交付了保障基金认购款80万元。

2023年12月22日,再担保公司向国托公司出具《说明函》,内容为:国托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向纯久公司发放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3日;于2023年8月7日发放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2月7日。现再担保公司与纯久公司协商一致:1.纯久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支付上述两笔贷款本季度利息款合计2123333.33元(利息金额自2023年9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1日)。2.将第一笔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延长至2023年2月7日。

2023年2月7日本案两笔信托贷款均到期后,纯久公司仅偿还利息至2023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本金均未偿还。截至2023年2月7日,纯久公司共欠借款期限内利息1143333.33元。

2023年2月7日,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分别向国托公司、再担保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作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纯久公司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3年3月31日之前偿还不少于40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款项在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

同日,科润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再担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与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其孳生利息;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罚息和复息;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乙方因债务人或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的,以保证期间延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随债务人或甲方偿还主合同项下本息及费用的数额而相应减少,但不受主债权项下的其他担保措施是否行使的影响,甲方承诺放弃先诉抗辩权。

同日,三水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再担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内容与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相同。

2023年2月14日,国托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出具《信托终止通知书》《清算报告》以及《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通知再担保公司本案信托于2023年2月7日终止,国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以原状形式分配给再担保公司。

2023年7月6日,再担保公司作为甲方、科润置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乙方以其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应偿还款项的全部本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该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8月29日,再担保公司作为甲方、科润控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担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乙方自愿以其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的100%股权(2000万元)质押给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债权人提供给债务人的信托贷款的全部本息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质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出质股权转让登记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等)。同日,上述质押股权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2023年10月16日,国托公司向纯久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国托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再担保公司为本案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国托公司根据再担保公司的委托,与纯久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现国托公司已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未实现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再担保公司,纯久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再担保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还款等相关义务。

为实现本案债权,再担保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即再担保公司承担必要的直接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回款后,在再担保公司实际收到的债权额度内优先抵扣再担保公司直接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在剩余实际收回的债权额度内按一定比例支付案件代理费;代理案件收回金额的提成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3%,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1%,2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再担保公司已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同时,为申请财产保全,再担保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76416元。

在本案庭审中,三水置业公司对再担保公司提供的涉及三水置业公司的《保证合同》和《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对公章申请鉴定。庭审后,三水置业公司出具说明,认可公章的真实性。

(二)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该院分析认定如下:

再担保公司为证明三河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交了2023年6月23日国托公司与三河建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三河建设公司对《保证合同》中“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和“刘进升”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该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2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保证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进升”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该鉴定中心并函复称:可能性较大的意见是基于现行“gt-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出的,该意见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三河建设公司因鉴定支付鉴定费56000元、交通费等11447.96元。

纯久公司为证明本案主债务人为科润置业公司、本案债务应由科润置业公司偿还,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23年6月23日科润置业公司与纯久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证明:纯久公司受科润置业公司委托融资借款8000万元。融资资金发放至纯久公司账户后,纯久公司需按照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的要求汇至指定账户。融资产生的利息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科润置业公司承担。证据二,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与国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证明:纯久公司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进行融资,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王顺强个人《保证合同》的签订地点均是纯久公司办公室,是再担保公司当时的业务负责人苏某与时任科润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晓辉一起到纯久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再担保公司对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委托融资协议事宜清楚。证据三,科润置业公司与纯久公司关于《山东信托•山东纯久单一资金之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之保障金的说明、纯久公司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纯久公司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按《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纯久公司融资所产生的贷款保障金80万元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证据四,2023年6月23日科润置业公司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电子回单、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要求将其中3000万元通过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付至科润置业公司指定的科润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证据五,2023年6月23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2000万元最终付至三个自然人账户。证据六,2023年8月7日科润置业公司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账户明细、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电子回单、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23年8月7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要求将其中1800万元通过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付至科润置业公司指定的科润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证据七,2023年8月11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8月7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800万元最终付至两自然人账户。证据八,科润置业公司、纯久公司共同盖章的2023年6月23日利息支付情况说明、2023年8月7日利息支付情况说明以及纯久公司在烟台银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融资本息均由科润置业公司偿还,因科润置业公司未及时还款,2023年9月21日纯久公司从融资款中代科润置业公司偿还贷款利息1706250元。证据九,王顺强账户明细。证明:纯久公司根据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之要求,分别于2023年11月19日将剩余融资款汇入刘进升在建设银行账户50万元、2023年1月18日汇入刘进升在建设银行账户10万元。证据十,2023年8月27日科润置业公司及于晓辉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纯久公司是受科润置业公司的委托代为融资,且再担保公司对此自始知情。再担保公司质证认为:对纯久公司提供的证据二《信托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纯久公司的主张;对纯久公司提供的证据十科润置业公司及于晓辉出具的情况证明,不认可其真实性;对纯久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再担保公司均不知晓,且从证据内容看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也不是委托融资关系,而是借款关系。三河建设公司、三水置业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对纯久公司提供的科润置业公司及于晓辉出具的情况证明,仅为当事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再担保公司知晓的事实,该院不予采信;对纯久公司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再担保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再担保公司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相一致,该院予以采信;对纯久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体现的是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该院亦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纯久公司是否为本案主债务人,是否应承担主债务人的偿付责任;二、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是否有相应依据,是否应予支持;三、纯久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80万元应否在本案中扣减;四、三河建设公司是否为本案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以及相应担保顺序;六、是否应追加国托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一)关于纯久公司是否为本案主债务人,是否应承担主债务人偿付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国托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以及国托公司与纯久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再担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通过国托公司交付给纯久公司,再担保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国托公司已将信托财产以原状分配形式分配给再担保公司,并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再担保公司,且已履行通知义务,故再担保公司享有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

关于本案贷款合同的主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为纯久公司,而纯久公司提供的其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等证据仅是其内部约定,不能证明再担保公司在订立《信托贷款合同》时知道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所以纯久公司主张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要求科润置业公司承担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该院不予支持。本案纯久公司未能证明再担保公司在订立《信托贷款合同》时知道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即使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再担保公司也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受托人纯久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人科润置业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故,本案再担保公司要求纯久公司承担主债务的还款责任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是否有相应依据,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信托贷款到期后,纯久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对此纯久公司应偿还再担保公司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本案《信托贷款合同》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贷款年利率为10.5%;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收罚息。所以再担保公司要求纯久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的所欠利息1143333.33元以及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之后的复利和罚息,有合同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信托贷款合同》虽然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但本案借款人与贷款人所约定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即年利率21%的罚息,已足以弥补纯久公司逾期还款给再担保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再担保公司再同时主张违约金,对纯久公司显失公平,该院不予支持。

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和保全保险费,纯久公司与国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因纯久公司违约致使再担保公司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约定,纯久公司应承担再担保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保全保险费。对于律师代理费数额,再担保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所约定的是一般风险代理,现代理费数额尚无法确定,且本案再担保公司也仅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万元,故该院认定律师代理费数额为3万元。对于保全保险费数额,再担保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76416元,故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该保全保险费76416元,该院予以支持。

另外,对再担保公司自认的2023年4月4日科润置业公司代偿的10万元,因双方未对还本还是付息作出约定,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10万元应从纯久公司所欠复利、罚息中扣减。

(三)关于纯久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80万元应否在本案中扣减的问题。根据纯久公司与国托公司签订的《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关于“纯久公司应于单一信托生效前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托公司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由国托公司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划缴。未经国托公司书面同意,纯久公司无权以其向国托公司划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抵扣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国托公司在收到纯久公司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及对应收益”的相关约定,在信托贷款本金偿还之前,纯久公司不能要求国托公司返还保障基金,且在国托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要求与本案信托贷款本息抵扣,故纯久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不应在本案中扣减,双方可待纯久公司偿还本案信托贷款后另行协商处理。

(四)关于三河建设公司是否为本案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再担保公司要求三河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是盖有“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及“刘进升”签字的《保证合同》,三河建设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保证合同》上的“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保证合同》上的“刘进升”签字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而再担保公司既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三河建设公司曾使用过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文的印章,也未能进一步证实《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再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三河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升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提供了担保,再担保公司要求三河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以及相应担保顺序的问题。本案三水置业公司、王顺强自愿为纯久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明确约定了保证范围为本案纯久公司的全部债务,故再担保公司主张三水置业公司、王顺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润控股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100%股权为纯久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且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再担保公司主张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润置业公司虽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再担保公司要求对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担保顺序,王顺强主张科润置业公司已为涉案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再担保公司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本案王顺强与国托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已对担保顺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有其他担保,也不论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否是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如前分析,本案主债务人为纯久公司,而提供抵押担保的是科润置业公司,所以王顺强主张应先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没有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是否应追加国托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该院认为,国托公司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并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依据现有证据本案基本事实足以查清,三水置业公司关于应追加国托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另外,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自愿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作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纯久公司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再担保公司要求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对纯久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再担保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令:一、纯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担保公司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元。二、纯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担保公司信托贷款利息1143333.33以及逾期复利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1143333.3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对纯久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偿还的10万元,应从上述复利、罚息中扣减)。三、纯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担保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以及保全保险费76416元。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纯久公司的债务,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纯久公司的债务,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纯久公司追偿。六、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再担保公司有权对科润控股公司提供质押的科润置业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再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624元,由再担保公司负担85410元,由纯久公司、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负担59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纯久公司、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6000元、交通费等11447.96元,共计67447.96元,由再担保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要求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签名进行了补充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后出具《说明》,鉴定结果为:新补充的“刘进升”实验样本字迹仍不足以改变原鉴定结论,仍无法出具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再担保公司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就本案中涉及的“刘进升”签字的《保证合同》与该合同签订同时期刘进升本人签字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纯久公司申请科润置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晓辉出庭作证,证明本案合同签署情况。于晓辉当庭作证表示,其不清楚三河建设公司签订本案所涉《保证合同》的情况,不知道刘进升是否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纯久公司补充提交了于晓辉、刘进升、张晓语和陈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纯久公司财务资料,为纯久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五、证据七、证据九的补充,身份证复印件是为相关款项转账时所附。纯久公司一审证据五,2023年6月23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2000万元最终付至三个自然人账户。经查,上述三个自然人账户中包括刘进升500万元。6月23日于晓辉签署的借条中,载明了资金走向要求,要求纯久公司将2000万元电汇给烟台国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再由其分别转入庞玉华、马义玲、张少丽、田玉铜四个自然人账户,再由以上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最终账户包括“刘进升”。编号009919788671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日期2023年6月24日,付款人姓名“庞玉华”,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250万元。编号00991995881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日期2023年6月24日,付款人姓名“张少丽”,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250万元。证据七,2023年8月11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8月7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800万元最终付至两自然人账户。经查,2023年8月11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载明了资金走向要求,要求纯久公司将800万元电汇给烟台开发区鹏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再由其分别转入庞玉华、张少丽2个自然人账户,再由以上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最终账户包括“刘进升”。付款人姓名“张少丽”,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300万元。日期2023年8月11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姓名“张少丽”,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100万元。证据九,王顺强账户明细。证明:纯久公司根据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之要求,于2023年11月19日将剩余融资款汇入刘进升建设银行账户50万元、2023年1月18日汇入刘进升建设银行账户10万元。

再担保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综合新证据与原一纯久公司证据五、七、九,从《委托融资协议》相关约定、向刘进升账户转账看,三河建设公司已经参与到融资合同中,能够证明三河建设公司提供了担保。但再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不知晓上述事项。三河建设公司质证认为,身份证复印件是由于晓辉和科润置业提供的,不能说明是刘进升本人提供的,不能证明三河建设公司和上述融资行为有关。综合新证据与纯久公司原审证据五、七、九,相关银行电子回单都是打印件不是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即便相关银行支付回单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转入刘进升账户的相关资金是来源于再担保公司发放的贷款。转入刘进升账户的900万元款项资金链不完整。而即便流入刘进升账户的款项是案涉贷款,也不能证明刘进升签署了《保证合同》。即使刘进升知晓上述款项来源于案涉贷款且《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也是他本人签的,也是刘进升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三河建设公司同意提供担保。三水置业二审质证意见认为,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二审中,再担保公司申请原业务经办人员魏某出庭作证。魏某陈述:19日下午我与国托公司员工吴涛开车去了胶州,在饭店和刘进升碰面,当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签合同之前,查验了刘进升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在签订合同之前,再担保公司内部已经走完评审程序。再担保公司提交了国托公司员工吴涛签名的《关于三河建设保证合同签约事项的说明》,载明:关于三河建设保证合同签署事项,2023年,由我吴涛和魏某从济南开车前往烟台和胶州与纯久公司及三河建设公司进行信托项目签约。在胶州,经现场核对担保人三河建设公司法人刘进升身份证无误后,进行的面签,签字由三河建设公司法人刘进升现场签署,公章由三河建设公司法人刘进升现场加盖,签订地点为胶州。再担保公司上述证据拟证明:刘进升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是面签,签字是真实的。签字前,再担保公司已知晓刘进升具有三河建设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

三河建设公司质证认为,第一,证人魏某和再担保公司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第二,证人陈述与一审中纯久公司关于合同签署顺序的陈述,相互矛盾。第三,证人称在饭店里与刘进升碰头并当面签署显然与常理相悖。最后,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之前内部已经走完了评审手续,说明再担保公司没有尽到对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刘进升出具执行董事决定,有重大过错。吴涛作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其证言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他同魏某证言的质证意见。纯久公司与王顺强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证人是和苏某、于晓辉等先到青岛签订的案涉《保证合同》,次日到烟台将三河建设公司盖章的《保证合同》提供给了纯久公司和王顺强,才签订了本案的信托贷款合同和王顺强的《保证合同》。本次委托融资行为是再担保公司促成的。对于吴涛的情况说明,因证人没有出庭不予认可,其余的意见同魏某的质证意见。三水置业公司质证认为,不清楚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不发表意见。

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三河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再担保公司能否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案涉房产优先受偿。

(一)关于三河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1.关于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签名是否为刘进升本人所签的问题。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经鉴定已被确认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进升”签名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后,鉴定结论为:该签字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

本案中,于晓辉出具的借条显示的转款路径与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以及相关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能够一一对应且与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相关约定相互印证,虽然三河建设公司一审不予质证,二审也没有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款项共计960万元汇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综合考虑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三河建设公司就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出借方提供担保的约定,及本案所涉借款共计约960万元进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等事实,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关于再担保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对刘进升签字问题作出判断,对再担保公司要求对刘进升签字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2.关于本案《保证合同》是否对三河建设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案涉《保证合同》签订时,三河建设公司设有股东会、未设董事会,仅设有执行董事一人,为刘进升。三河建设公司章程中未载明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还是由董事会决议。本院认为,刘进升作为三河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公司机关决议授权。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中,执行董事必要时可以行使董事会职权。然而,本案中,刘进升同时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本身即为约束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因此,在三河建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再担保公司关于刘进升的签字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三河建设公司履行了决议程序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刘进升越权代表三河建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而合同相对方再担保公司没有审查三河建设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善意相对人,该代表行为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三河建设公司不发生效力。再担保公司签约过程及审查不严谨,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刘进升为三河建设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对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三河建设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用人不当、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三河建设公司应对再担保公司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再担保公司能否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案涉房产优先受偿的问题

本案中,科润置业公司虽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未经登记确实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上述房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科润置业公司本身对本案所涉债务需承担偿还责任,故对科润置业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可以作为其财产变价偿还债务,但再担保公司要求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624元,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410元,由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顺强、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顺强、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6000元、交通费等11447.96元,共计67447.96元,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624元,由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9312元,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93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崇理

审 判 员 黄 年

审 判 员 潘勇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菲

书 记 员 李 婧

转自:民事审判

【第6篇】工商胶州公司注册

一、补贴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胶州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创业者创办的企业需在青岛市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小微企业名录可登陆青岛就业网查询),符合条件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对于2023年10月1日注册的创业实体,不吸纳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为1.2万元,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不含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2万元。

三、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营业执照原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吸纳就业人员的需提供申领补贴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银行出具)。

四、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带所需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第7篇】胶州注册公司

胶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1.免费注册公司(在此代理记账),工商税务银行一条龙服务2.代理记账报税、领购发票、开发票,提供专业、全套的会计、税务服务3.公司税务登记,银行开户4.代办后置许可证5.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地址变更,企业工商年检6.公司转股、注销7.出口退税,代办海关8.一般纳税人认定9.代办社保(五险一金)10.提供税务咨询

联系人:柳会计

联系电话:13687629660

【第8篇】注册胶州工商公司

现在经济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工商注册一体化平台,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节约了创业老板时间,提高了工商注册效率,对创业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那么在青岛工商注册一体化平台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企顺宝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青岛工商注册一体化平台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录:

2、选择“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模块——选择“我要开企业”——点击“我要企业开办”

3、网上名称登记

直接选择填写公司名称字号,并进行核名提交信息,然后填写公司核名的相关信息,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接着下载公司核名通知书。

4、上传公司注册资料

上传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身份证照片时或者住所证明材料时,注意参考模板,保证图像、文字清晰可辨,方向不颠倒。

5、领取营业执照

收到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即可到工商大厅领取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后的操作就需要进行线下的操作了。

6、刻章

在拿到公司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到指定的刻章机构进行印章的刻制,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章,共五个章。

7、银行开户

注册者可以选择离自己较近的银行开设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各个银行开户费用收取不一,所以创业者还需根据实际具体选择。

8、税务登记

前往所属税务机关核定税种及纳税人身份,并购买税控设备及发票。完成这一事项后,公司就可以按要求进行记账报税,并实现正常经营运转了。

二、青岛工商注册一体化平台,要准备哪些资料

1、公司名称:最好不少于3个,提高通过率;

2、注册资金:现在是认缴制,普通行业无需验资;

3、经营范围:可以参考已注册同行的经营范围,最终确定以审核结果为准;

4、公司成员信息:法人、股东和监事的身份证照片及对应的手机号(法人和监事不能是同一个人,成立公司至少2个人);

5、股权分配:每个股东的出资额和所占股份比例(股东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6、地址材料:房产证照片、租房合同照片;

由此可见使用青岛工商注册一体化平台方便快捷,有利于创业者节省时间,跨越了时间地域等空间距离,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政策。

【第9篇】胶州注册公司代理

青岛泓诚汇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12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苏州路凯金大厦15楼1502室,法定代表人为逄世亮。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国内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等金融业务),装卸服务,家政服务(不含护理),保洁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劳务承包服务,交通事故咨询代理服务(不含诉讼及保险业务),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普通劳保用品、五金交电,保险兼业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青岛泓诚汇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具有5处分支机构。

【第10篇】公司代理注册胶州

半岛记者 刘玉凡

5月24日,半岛记者从胶州警方获悉,近日,胶州市公安局经过细致侦查、周密部署,派出由刑侦大队、网警大队、中云派出所组成的精干警力辗转贵州、重庆等地,成功打掉一个以“毛巾代理”为幌子的网络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涉及诈骗案件127起,涉案价值50余万元。

案发:全职妈妈被骗八千元

胶州的张女士是一名全职妈妈,平时习惯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一些小商品补贴家用。今年初,她通过微信结识了一名自称做毛巾批发的高姓女子,并被拉进了一个有几百人组成的微商群。没几天,张女士就被引诱做起了“毛巾代理”。据张女士报警称,她最初是“特约代理”,在初次购买并转卖256元的毛巾货品后,成功得到“上家“奖励60多元。后来,在“上家”和“下家”的联合引诱下,她又购买了8840元的货品,做到了级别最高的“总代”,但尚未从兑现到“上家“承诺的两千多元奖励费时,“上家“和“下家“却都把她拉黑了。

发现上当后,张女士才回过神来:原来“上家”和“下家”本就是一个团伙,他们联手让她先尝到“初级代理”后盈利的甜头,使她逐渐放松了警惕,最终一次性骗取她8840元。

侦查:11人团伙为亲朋好友

据警方侦查,这个11人的团伙以彭某(男,23岁,贵州金沙县人)为头目,成员为他的妻子、妻弟等年龄相仿的亲朋好友,长期租住在贵州省贵阳市太慈桥附近某工具厂宿舍内。自2023年11月起,该团伙通过捏造网络身份、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制造毛巾供应商的假象,骗取微信好友信任,进而以批量拿货并授予代理权的名义,向受害人索取货款,目前已供认案件127起,涉案数额50余万元。

据彭某等嫌疑人交代,他们的“公司”内部管理“分工明确、流程精细”,每人都注册了一个微信号,集中在一个“毛巾销售群”里,收集好假冒相关场景的图片,拟定好聊天“脚本”,并分工扮演“卖家”“买家”两种角色,即他们内部术语所称的“大号”和“小号”。“大号”一般以“某某妈妈”等昵称出现,能够更容易接触被骗人;“小号”一般以“某某足疗”等昵称出现,给人以足疗店经营者可能会购买毛巾类用品的假象。

揭秘:“小号”“大号”联手玩套路

在该团伙组建的毛巾销售群里,“大号”负责经常性发布一些新款毛巾的广告,并拉微商进群。一些新进群的微商看到一些物美价廉的毛巾后,很可能会在自己的微信圈里予以转发宣传。“小号”则负责添加新进群的微商为微信好友,以获得与该微商单独联系的机会。当某“小号”与某微商单独加为好友后,该团伙就会故意将该微商移出该群,以方便“小号“与微商单独联系。

在“小号”与某目标微商(可能成为后来的受害者)加为好友的两三天后,“小号”突然联系该微商,称看到该微商朋友圈发布的毛巾不错,有意向购买。这时,目标微商可能会建议“小号”直接联系“大号”购买。这时,“大号”就会用事先备好的“脚本”语言与目标微商沟通,谎称最近微信加人过于频繁,被系统限制了,与无法该“小号”成功加为好友。

这时,作为“大号”的上家就会告知目标微商他们是代理经营模式,只要成批拿货就能取得代理资格,并能得到不同数额的奖励费,拿货越多,得到的奖励越多。此时,作为“小号”的下家也会不断催促目标微商,称看中了一套256元的货品,想立刻就要拿货。如果目标微商把代理事宜转达给“小号”,建议“小号“直接做代理时,“小号”会故意以“没时间发圈”理由等拒绝掉。

据了解,有的目标微商被该团伙制造的假象迷惑后,禁不住走出了被套路的第一步。张女士在交纳256元成为“特约代理”后,将“大号”发来的“公司财务人员”收款码也转给了“小号”支付货款,并如约收到了“大号”转给她的256元的本金和62.8元的业绩奖,看到了反馈的“发货单号”“转账截图”等。“小号”甚至还发一些收货照片给她,并连连称赞货品好,这都让张女士对这笔交易的真实性深信不疑。

查处:10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嫌疑人交代,大多数在尝到甜头后的目标微商后来都成了受害人,他们在“上家”和“下家”联合编造的一系列场景蒙蔽下,逐渐都选择了做“总代”,向“上家”转账8840元,然后的遭遇就像张女士一样,最终发现受骗。

“由于诈骗的最后环节是‘下家’需要支付货款后,受害人再得到‘上家’转来的本金和奖金。为了让受害人免于报警,这个团伙还会煞费苦心编造‘下家’遭遇车祸等意外的虚假信息。”办案民警告诉小编,嫌疑人会将提前准备好的车祸现场、医院救治照片发给受害人,让受害人深信,是‘下家’遭遇了意外而不得不中断交易。对有的受害人,该团伙甚至还会象征性的给受害人发一些劣质货品作为补偿,以制造正常交易的假象。

【第11篇】代理公司注册胶州

信报讯 4月11日夜,一列重庆开往青岛的动车缓缓驶入青岛市火车总站月台。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民警李瑞望着车窗外早已列队等待的战友,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这场历时近半个月的围剿终于告一段落。

列车停稳后,带着手铐、拖着厚重脚镣的11名犯罪嫌疑人被有序带下动车,而就在数日前,他们还在一个“流程明确、分工精细”的“公司”里担任着各色“职务”,定期领着“工资”,做着不劳而获的发财梦。

3月31日,胶州市公安局一个由刑侦大队、网警大队、中云派出所精干力量组成的11人专案组奔赴重庆、贵州等地,经过细致梳理、周密部署,成功打掉一个通过在网上拉微信好友一步步设套引诱微商做毛巾商品代理,诈骗微商代理费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被骗还以为是自己经营失误”

微信等聊天软件兴起后,很多人专职或兼职做微商,期望依靠自己的熟人圈子和辛勤劳动,赚钱养家或挣点外快,但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把目标对准了朋友圈中的微商、代购。胶州的张女士就陷入了一个诈骗团伙织就的“代理陷阱”,被诈骗8800余元。

张女士是一名全职妈妈,平时在微信朋友圈里卖些小商品贴补家用。今年年初,她通过微信结识了一名自称微商的高姓女子,两人一来二去熟络起来,就聊起了通过微信卖毛巾的生意,张女士很快被拖进了一个几百人的购物群,面对精致的产品照片,加上架不住人多氛围热烈,张女士被逐步拖入了一个精心织就的“代理陷阱”。“我一直是非常谨慎的,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渐渐陷了进去,甚至被骗的时候还以为自己是经营失误。”张女士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事早有耳闻,也听说过一些诈骗的套路,但是她是如何一步步陷入圈套,犯罪嫌疑人又是通过什么套路让张女士从最初的谨慎小心到放松警惕再到最终被骗的呢?

■嫌疑人亲述诈骗过程

家族式组团诈骗,诈骗套路都是事先设定

在胶州市看守所,记者见到了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彭某(男,23岁,贵州金沙县人),脸上稚气未消的他已经是一个“纵横商场的老手”,是这个11人的诈骗团伙的“带头大哥”。在阴暗的铁窗背后,彭某对记者讲述了他们这个诈骗团伙的作案全流程。

家族式组团诈骗,一间宿舍一部手机“创业”。2023年年底,贵阳市太慈桥附近附近的一个工具厂宿舍内,住进了一个以彭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团伙成员包括他的妻子、小舅子、妻子的表弟,以及他的发小等十余人,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是相仿的年纪,都是一样的好逸恶劳。一间宿舍,每人一部手机,每人申请一个微信号,一伙人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

捏造网络身份,提供虚假照片,把受害人拖入“购物群”。“第一步我们参与诈骗的每个人都申请一个微信号,这个微信号码我们的昵称都是叫‘某某妈妈’,因为做微商的人大部分都是女性,这样的昵称可以更好的和被骗的人接触。这个微信号我们行内术语叫‘大号’”。彭某说的大号,负责在微信朋友圈内发提前准备好的毛巾照片,在网上让其他微商帮他们互发朋友圈,同时他们还准备好了另外一些微信号码,这些号码的昵称都是“某某足疗”,被称为“小号”。“大号”会把已经帮忙发朋友圈的微商拉到一个临时群里,这个群里就是诈骗团伙中的 “大号”、“小号”,以及帮他们发朋友圈的微商,“小号”就在这个群里加微商为好友。

“我们要是直接用小号加那些微商,那些微商可能会产生嫌疑,有的不同意加好友,我们成功的概率就小,我们趁凌晨2点多人基本上都困得迷迷糊糊的时候在群里不停的发一些微信动态图用来迷惑那些微商,然后用小号加微商好友,对方就很好通过了,然后就加上好友了。加上好友后我们就立即把那个微商踢出群,这样微商就没有什么防备之心了,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了。”彭某介绍道。

如何答复都有模板,“大、小号”连环忽悠,逐步打消微商顾虑。加上微信好友后,嫌疑人开始用小号跟微商联系,说看他们朋友圈介绍的毛巾不错,问微商怎么卖的,这个时候微商就会联系诈骗团伙的大号,受害人往往会跟大号说有人要买毛巾,让大号加小号为微信好友。“这个时候我们就用事先准备好的脚本和微商谈了,我们会告诉微商最近微信加人频繁被限制了,加不了人了,麻烦微商帮忙传达一下。然后有的微商就愿意帮我们传达我们就继续下一步,不愿意帮我们传达的我们就再和她们谈谈,尽可能把这些微商绕进来让她们继续按照我们的套路走,实在不行的我们就放弃了。”彭某介绍道。

对于愿意帮忙转达的微商,嫌疑人会把事先准备好的价目表发给微商,价目表分几种,分别是“总代”、“核心”、“特约代理”价格,都是“物美价廉”。微商把价目表转发给小号后,小号就跟微商说:“你们这个多买优惠力度挺大,毕竟没有用过不知道质量怎么样,先给我来个256元的,如果好用后期再找你多买”。一般这时候微商就会继续联系大号,大号就会跟微商说:“你确定要拿256的吗?那是我们的一个特约代理价,必须要做我们的代理才能享受”。然后这些微商就把这个意思转达给小号,微商就问小号是不是要做代理,小号就跟微商说:“做你们代理麻烦吗,需要发圈和开会吗,我一天很忙的没有时间。”接下来微商就会问大号这些问题,大号就告诉微商做他们的代理不麻烦,只需要填一个表格,并直接把事先准备好的表格发给微商,微商收到表格后给小号发过去,表填好后微商再发给大号。

“接着我们就进一部套路微商了。我们大号会跟微商说公司有活动,能拿60多元的奖金,大部分的微商就会说要这个奖金,然后大号就要求微商也填一张一样的表格,然后让微商找到那个假装买毛巾的小号,让小号在表格“代理上家”一项中填上微商的名字,然后截图发给微商,微商再把截图发给大号。接下来大号就告诉微商,要想成为代理需要先交纳256元的去公司办理登记信息的费用。这时候微商就开始迷惑了,微商就会要问她们为什么要成为代理,大号就会告诉微商如果微商不能成为代理,下边买毛巾的人就不能成为代理,买毛巾的人就不能享受这个便宜的价格,接下来不管微商提出怎样的异议,我们就用提前准备好的材料发给微商。”

彭某所说的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微商只是形式上是代理上家,只是为了小号的拿货款提成,以后小号拿货都会经过微商,她拿的越多你挣得越多,而且还有奖金、本金。嫌疑人不会给受害人考虑和查证的时间,他们会安排小号假装催问微商是否可以付款,有的微商比较谨慎最终会放弃,但是怀有贪小便宜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微商就会越陷越深。大号会直接把提前准备好的所谓的“财务”的微信发给微商,让她加上财务把她代理表发给财务,财务审核通过后让微商转款256元,转成功后截图给大号看。接下来大号就让微商告诉下家可以付款了,小号会把提前准备好的转给财务256元钱的图片发给微商,小号还会再假装问一下什么时候发货,收到小号的付款截图,大号会说明天把快递单号给微商,授权书也会明天一起给微商,同时通知公司晚上会返款,注意查收。接下来大号就假装做饭什么的结束聊天。

为了让受害人深信不疑,诈骗团伙会提供一个真实的快递单号来蒙骗微商,小号联系微商问货到了没有让微商帮我们查一下。有的微商会自己查,有的会找大号让大号帮忙查一下货到了没有,大号就会截取物流信息发给微商。隔一天后,小号直接给微商发过去两张毛巾的照片,并和微商说毛巾很好。

套路升级,诈骗犯罪分子“图穷匕见”。等到第二天下午,小号又会联系微商,说准备把店里的毛巾都换一下,要求微商拿一个核心价,这个时候微商就会联系大号,大号就要求微商把表格改一下,级别改成核心,拿货价格改成4600,并告诉微商让她的下家跟她一样改。跟之前一样的套路,最终小号会把事先准备好的假的4600元转不出来的图发给微商,并跟微商说微信额度用完了,马上拿钱去银行存。微商将情况告诉大号后,大号就假装说:“那没关系,你尽量催他们快点,今天好安排发货”。过了半个小时之后小号就又主动联系微商,说:“我刚从银行回来,我姐夫把我骂了一顿,多一半的钱可以多拿几十盒的货,我为什么不选择最便宜的,所以我现在想改一下拿那个8840的,麻烦你了。”这个时候微商就会去找大号要升总代。大号就会跟微商说:“一天升两级的客户很少见,你今天收入不错,可以挣2000多”,然后诈骗团伙就会按照规则用手机计算器算出来微商能赚多少钱,截图发给微商。

“这时候是微商面临选择的时候了,有的微商感觉被骗后就以各种理由说没钱不再给财务打钱了,有的真的没钱周转的微商就让我们等一会儿她们去借钱周转,继续被骗的微商我们就按照套路让他们改代理表,级别改成总代,拿货金额改成8840,一样的套路让她发给财务,审核通过后标明一下补总代差价4240,然后把钱转给财务。”彭某介绍道。

微商转了钱之后会着急联系小号,这时候小号会快到下午5点钟的时候再联系微商,说银行关门了,明天一早再去办理,大号则告诉微商让客户明天早上快去办理,因为客户没有付款,当天晚上公司财务也不会给微商转款了。然后第二天中午的时候小号就回给微商发一张在银行排队的照片告诉微商她正在排队,中午13时左右小号再联系微商,告诉微商办理好了,银行要24小时后生效,就这样再拖过去一天。接下来的一天早上小号就给微商发一段医院的视频,说对象昨晚喝酒出车祸了,马上要去交警队交20万的押金。这时候开始有的微商怀疑大号和小号一起骗她,有的还说要报警,小号就把事先准备好的有男人被截肢的照片发给微商,说自己把车都抵押了,实在是没有钱了,商量微商帮忙把钱先付上,这时候微商才会反应过来可能被骗了。

为了减少报警的概率,诈骗团伙会象征性地发货。“大号接下来就给微商发信息让微商把微商的收货地址发给财务,大号告诉微商公司数据三天清零,一切后果自负。有个微商就不理会了,有的微商就会发地址了,发地址的我们基本上都从河北保定的毛巾厂里发一批毛巾给微商了,发给微商的那些毛巾130盒的,我们给厂里打了1300元钱。和大号闹的厉害说要报警的微商我们就直接删除好友。就这样一个骗局结束了。”介绍完自己的诈骗过程,彭某深深舒了一口气,他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讲清自己的诈骗套路,让更多的人们避免被骗。

■胶州警方

行程4500余公里,转战三省抓获嫌疑人

“8000余元的被骗金额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并不是大数目,但在我们心中,数额大小不是标准,群众要求将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期盼才是真正的发令枪。”专案组民警李瑞对记者说道。接到张女士的报警后,中云派出所立即将有关案情进行上报,经过初步判断,这是一个有高度组织性的诈骗犯罪团伙,这引起了胶州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一个由刑侦大队、网警大队、中云派出所精干力量组成的11人专案组正式成立进行专案攻坚。

双线出击,11人团伙被一举摧毁。专案组成立后,专案民警围绕受害人张女士提供的嫌疑人微信号等线索证据开展了细致缜密的侦查分析工作,逐步摸清了嫌疑人活动的大体区域,专案组民警立即前往贵州、重庆等地开展先期的侦查落地工作。经过当地警方的配合,两组专案民警最终分别确定了两个据点的位置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4月10日,一路专案民警来到贵州省金沙县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对嫌疑人员彭某驾驶的车辆进行蹲守,并成功抓好彭某及其团伙成员欧某成(男,21岁,贵州省金沙县人),之后在该小区某民居内成功抓获团伙成员黄某强(男,28岁,贵州省金沙县人)、欧某庆(男,20岁,贵州省金沙县人)、杨某恩(男,32岁,贵州省金沙县人)、曾某勇(男,20岁,贵州省金沙县人)与此同时,另一路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某民居内,抓获诈骗团伙成员梅某(男,26岁,贵州省修文县人),郑某富(男,27岁,贵州省息烽县人),杨某(男,26岁,贵州省息烽县人),严某云(男,26岁,贵州省修文县人)。

11人团伙作案127起,涉案价值5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民警对嫌疑人进行了审查,经查实,自2023年11月开始,该团伙以全国各地的微商群体为作案目标,以贩卖毛巾为幌子,诈骗微商代理费,共作案127起,涉案价值达到50余万元。10名团伙成员被依法刑事拘留,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因在哺乳期被依法取保候审。 (文/图 城市信报记者 尚青龙 通讯员 刘海鹏)

【第12篇】胶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用改号软件拨打诈骗电话,是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最近,一种新型诈骗手段出现:不法分子将远程操控软件绑定座机号码,用座机的固定电话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让部分受害人放松了警惕,最终上当。近日,胶州市公安局辗转多省市打掉了一个诈骗团伙,抓获33名嫌疑人,查实案件40多起,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线索:有人用固话号码打诈骗电话

今年4月,胶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几个固定电话号码可能涉嫌诈骗。同时,胶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也接到线索通报,几个登记在胶州当地居民名下的固定电话自4月份以来,多次被用于冒充网络购物平台客服电话诈骗。

现如今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座机诈骗?刑侦大队新型犯罪研究作战中心高度重视,会同胶西派出所成立专案组侦办。

专案组对可疑号码机主及受害人展开双向调查。受害人张先生(42岁,湖南人)称,当时接听了座机电话,觉得对方态度诚恳,轻信了对方提出的的“发财门路”,被骗走了钱财。同时,专案组锁定了涉嫌诈骗的四名固定电话机主。

胶州警方经过部署,将刘某(20岁,胶州人)等四名机主抓获。警方调查后发现,这起诈骗案背后隐藏着一条庞大的诈骗链,固话机主只不过是整个诈骗链最下线的工作人员。

“这个诈骗链涉及到的不法分子分布在全国各省各地,盘根错节,又环环相扣,是一个分工明确的团伙。”办案民警称,虽然案件线索有限,但每多耽误一分钟,就会有多一名群众被骗。专案组加班加点调查,展开了一张大网。

警方辗转多地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

专案组深挖案件线索后,顺藤摸瓜查出了其他下线所在位置。专案组民警动身前往四川成都,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经过三天的连续布控,在一小区内将两名冒充客服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24岁,四川人)和李某某(23岁,四川人)抓获。

经审讯,两人供述了冒充客服诈骗的过程以及对接上下线的工作流程,诈骗团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26岁,重庆人)也浮出水面。不仅如此,专案组发现本案最终资金流向境外,且涉及人员众多、架构明晰——有人冒充银行客服,有人假扮销售经理,有人自称是技术人员,专案组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最终由公安部牵头发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集群战役”,筹措最大力量、最快速度斩断这条黑色链条。

集群战役发起后,有了突破口和各兄弟单位的支持,专案组民警连夜摸清了众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窝点。6月14日至6月16日,专案组陆续在四川省金堂县、重庆市南岸区抓获柏某、黄某、马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7月14日,专案组赶赴广东省揭阳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等地,抓获了团伙的主要客服及记账员;7月22日,专案组在重庆市渝北区抓获主犯谢某;11月3日,犯罪嫌疑人柯某(22岁,湖北人)落网——至此,这一团伙在国内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

团伙涉案40多起金额达1000多万元

警方查明,这一团伙通过网络发布“租用”固话并支付费用的广告,诱使固话机主上钩,再邮寄给机主相关设备。这种设备植入了不法分子开发的远程控制软件,使机主的固定电话成为境外诈骗团伙的作案工具,机主就此成为了涉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今年3月开始,这一团伙先后作案40余起,涉案资金1000多万元。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接听的是固定电话还是手机、境外来电,决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点击不明来历的链接,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除此之外,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大家决不能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公司财务人员和经常有资金往来的人群等,在汇款、转账前,要再三核实对方的账户,不要让不法分子得逞。万一上当受骗或听到亲戚朋友被骗,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直接拨打110,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侦办。

来源:青岛晚报

【第13篇】胶州注册公司工商

洛可可(青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落户胶州市里岔镇的德资企业,属于青岛市重点项目。2月26日晚,借助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出的外资企业在线跨国注册服务,企业顺利拿到了营业执照,为项目开工建设敞开了“绿灯”。

近日,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外资企业在线跨国注册服务举措,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实行“即来即办、离岸审批”。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借此东风,抢抓机遇,对落户胶州市的外资企业,在线受理和审批登记申请,实现了企业的快速注册登记。

据悉,洛可可是德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企业,致力于建筑模板和清洗机械的研发和生产,节能建筑模板产品和销售网络遍布欧洲市场,市场占有率达70%,是德国典型的隐性冠军。得知企业落户里岔镇后,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与企业对接,会同里岔镇,通过在线方式指导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并主动协调青岛市境外工商中心人员提供帮办服务,迅速为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还通过ems快递,及时将营业执照邮递给洛可可公司。

“疫情的发生,让远在德国的投资企业注册遇到困难。我们创新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跨国境在线审批,迅速为企业办好了企业注册,确保了外商投资企业不因疫情而耽误项目投资进程。”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于志洋表示。

【第14篇】公司注册代理胶州

· 挂牌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山东高速青岛胶州湾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及20255万元债权

转让方:山东高速青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挂牌价格:88240.54万元

保证金:2000.00万元

挂牌日期:2019-11-14 至 2019-12-11

· 转让标的情况 ·

山东高速青岛胶州湾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企业”),成立于2023年11月,注册于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新区长江路西侧,注册资金5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对外投资、资本运营,土地整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建设项目投资咨询,广告发布代理,批发零售建材、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工程机械的租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如下(单位:万元):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近期财务报表(2019.10.30)

备注: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尤振会专审字[2019] 第 0381 号《审计报告》及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867号《资产评估报告》

· 核心价值情况 ·

1、本项目挂牌价格88240.54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产权67985.54万元,转让方享有的对标的企业债权20255万元。

2、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上海东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

3、标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三宗,土地面积合计170819.7㎡;三宗土地相连接,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闽江路以北,赣江路以南,智慧大道以西,交大大道以东区域内,项目宗地均在闲置状态。

三宗土地均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地号为8101500480376000、8101500480377000、8101500480378000,取得日期均为2023年12月,终止日期:城镇住宅用地至2083年12月22日,商业用地至2053年12月22日,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已按要求缴齐土地出让金。

·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第15篇】胶州注册代理公司

电动自行车的代步功能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然而,由“方便”衍生出的闯红灯、逆行、不按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总有人以身涉险,为争抢几秒时间,置安全于不顾,“飞驰电掣”中,貌似“风度翩翩”,实与文明背驰。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猛增长以及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驾驶人闯红灯、逆行、驶入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不胜数,而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风险极高,给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影响。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根据上级部署要求,2023年12月1日起进行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咱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挂牌,目前有33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

电动自行车挂牌不收取费用 免费!免费!免费!

来源胶州交警

公司注册胶州工商(15个范本)

近几年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交流也变得方便快捷,尤其是需要什么材料、货物,在网上一搜就能搜到,而在这种方便迅捷的环境下,创业成了多数人的选择。创业也要选择一个优秀的环境,如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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