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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如何认缴(1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6 19:34:01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资金认缴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册资金如何认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注册资金如何认缴

【第1篇】公司注册资金如何认缴

在咱们国家,假设想要出资购买必定的股权或许氏股份,是需求认缴进行出资的,因为咱们可以用物品买,也有可以用金钱买,很多时分咱们假设是需求购买,咱们也是需求填写一些相关的材料的。那认缴出资方法怎样填写?以下由小编修改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认缴出资方法怎样填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一般是按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进行填写,或许由股东之间洽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职责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谓和居处;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许称谓;

(五)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刻;

(六)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则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报送公司挂号请求书、公司章程等文件,请求树立挂号。

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好,所以有些创业者就以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今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例如:你在章程里设置为2年,那么股东就要按约好时刻内把资金到位。需求留心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

三、注册资本认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实行认缴制也相应配套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法则》,法则规则企业必须在公示体系照实公示认缴、实缴额,便于公众查询。假设他人与你签定大额经济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实缴额较少,那么人家可能会置疑你的实践履约能力,或许合同就签不了,生意就黄了。

认缴资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假设在约好期限内未完成出资,需求承担相应职责,可是可以在约好出资期限届满前做注销挂号。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好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好的出资方法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好实践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则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职责。

假设股东没有按约好缴付出资,已准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许公司本身都可以清查该股东的职责。

假设公司产生债务纠纷或依法闭幕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认缴出资方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一般是按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进行填写,或许由股东之间洽谈承认。

【第2篇】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制

会计实务中,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什么是合理性呢?举两个例子说明吧。譬如,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年限为20年,但股东认缴出资的年限设定为30年,这就不合理。再如,自然人股东设定的出资认缴年限为50年,可自然人股东现有年龄已50岁了,这也不合理。

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登记机关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于超过自然人股东生命年龄极限的认缴时间承诺,登记机关可建议自然人股东缩短认缴时间,自然人股东坚持的,仍按自然人股东意见办理。

注册公司,出资是认缴制。认缴,顾名思义就是“承诺缴纳”,这个承诺绝不是一句空话。

有的老板出于好面子,或出于讲排场,把认缴的出资搞很大,实缴其实又很小。这里有个风险要注意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了,股东需要就注册资本的认缴数而非实缴数承担债务。

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认缴的,认缴注册资金尚未到足,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销掉。请问,公司注销前股东需要补齐注册资金吗?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关键要看公司有无债务纷扰,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看。

1.若该公司经营期内无对外欠债,公司因不涉及债务偿还问题,因此,股东不需要把认缴的资金补齐到位,直接申请注销就可以。

2.反之,若该公司有对外的欠债,由于公司涉及到债务偿还问题,当公司现有资产不够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股东补齐注册资本,来偿还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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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注册资金认缴制度

以下文章来源于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毕宝胜 陈正刚

本文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作者:毕宝胜 陈正刚 白静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部好的《公司法》,能够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23年、2023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订。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内容又进行了更为实质的修订。

现行认缴制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未到期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已明确“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因此,亟需各位股东予以高度关注,不能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等方式规避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演变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与分类

公司资本制度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对内而言,公司资本是股东为取得、维持股东资格,强化股东盈利能力而给付的对价;[1]对外而言,公司资本是体现公司实力的参考,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关注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实缴制下注册资本才可以反映公司设立之初的资产状况)。

根据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初始资本的要求,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法定资本制:一般有最低资本限额,且认为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主要体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4](2)授权资本制:不要求最低限额,但需要将资本总额记载于章程,由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认缴即可成立。(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5]

(二)《公司法》资本制度及发展

我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施行之初,遵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时引入分期认缴制,在支持“认缴制”的同时,又对出资加以限制,比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要在两年内缴足。有学者认为,2005年修订《公司法》引入的分期认缴制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6]

2023年修订《公司法》,删除了首次出资最低比例的限制和两年内必须缴足资本的规定,推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迈入授权资本制阶段并沿用至今。

▲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历次修订情况

现行《公司法》(2023年)基本沿袭了2023年《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规定,至今已沿用了近十年,当下推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具有必要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资本效率、促进公司发挥创富作用。[7]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可以使用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学界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更进一步,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以资本的经营功能作为资本制度规则建构的核心,推动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原则上“取消公司出资形式的要求,只要股东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东西都可以用来出资。”[8]

采纳何种公司资本制度,往往需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利益,其中最为突出和关键的,应当是如何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

(一)认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维护

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期限”,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及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发起人应于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出资。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出资时间,且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9]

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理由主要有:首先,根据文义解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东无须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也即缴纳义务“未到期”,何来“未履行”?[10]其次,公司章程是公示的,债权人明知公司股东有出资期限而仍然与公司做交易,须自担风险。[11]最后,债权人有权寻求其他救济措施。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12]部分情况下还有刺破法人面纱的适用空间。因此,股东出资受到期限利益保护,非因特定条件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然而,实务中已经存在过分长久的出资期限(如50年、100年)或利用出资期限企图逃避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若出现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义务还未到期情形,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反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支持加速到期的主要理由有: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也不能解释为公司债权人给予股东的出资宽限,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决定了公司在维持资本安全中的重要地位;[13]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14]股东认缴出资承担的是资本担保责任,即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应当在认缴范围内替代清偿。[15]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进而有望获得清偿;公司也可以在需要资金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资金获得支持。

总之,对于认缴股东以期限利益对抗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接纳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否则债权人权利救济之路将困难重重。

(二)公司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困境

公司注册资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实践中,为彰显公司实力,公司股东倾向于认缴数额巨大的资本,反而对债权人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用,无法合理保护债权人。[16]如前所述,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非特定条件,债权人无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17]

现行《公司法》尚未直接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除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终止之外,目前主张加速到期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在审理阶段,司法裁判中大多倾向于否定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存在,一般会要求债权人借助(申请)破产制度来维护权益。少部分司法裁判虽然肯定了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但多为通过法理进行阐释说理,且理由也不统一。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也往往难以变更、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需要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方可实现。但即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难以监控公司内部人的行为。[18]于债权人而言,对于特定情形的证明,仍然是难以逾越的大山。各界对公司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困境已有共识,近年来也在一直探索突破困境,并做了有益尝试。

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沿革

(一)应有之义:公司终止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股东虽然享有出资自由之权利,但在公司解散、破产等终止情形下,股东依法完成最终出资应成为该种情形下的强制要求,符合股东以出资换取股东利益的应有之义。

(二)初露锋芒:公司执行不能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严格来说,前述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是“认缴期限已届满仍不履行出资”,但司法实务中已有案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并未明确仅限于‘未缴纳已到期的出资’。”[19]也有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认为:“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时,[2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制度目的在于对权利人利益的补充保证。[22]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并且,已有学者论证了“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债权人保护程度和力度方面更优于“破产加速到期”。[23]虽然实务中亦有大量不支持的案例,但在非破产条件下,前述要求认缴股东履行出资加速到期义务之规定已初露锋芒。

(三)基调明确:《九民纪要》明确的原则与例外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仅可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不能将《九民纪要》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纪要》已经为司法实务甚或修法方向指明了路径。《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已有大量案例的裁判思路参照《九民纪要》(举此一例展示裁判法官说理过程)[24],认缴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出资加速到期义务的基调已经明确。

(四)呼之欲出:《公司法修订草案》已征求意见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不同于《九民纪要》,《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是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如果该规定成为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条文,将建立起我国真正的认缴出资未到期的加速到期制度。并且,该条文还赋予“公司”与“债权人”均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对于公司要求认缴股东出资到位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展望与关注:适用标准待明确,认缴不能再任性

(一)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标准仍待明确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体事务的决策、执行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职权以实现。在股东未按照约定期限缴纳出资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才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便利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还应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25]但在加速到期情况下,股东、董事控制下的“公司”如何行使催告权以及如何担责等情形仍需进一步探索。

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标准,即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26]仍不能解决实务中纷繁多样的实际情况,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进一步明确,以避免裁判不统一。

(二)认缴制不是规避承担责任的防火墙

通过前述讨论来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并不意味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豁免或者鼓励股东“零成本开办公司”,而是通过赋予股东自由设定出资期限来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或将触发加速到期机制,在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还新增了公司资本催缴制度、股东经催缴仍未缴纳时的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27]

对于寄托于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逃避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能发挥防火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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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2]指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

[3]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4]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无论是增加公司资本还是减少公司资本均须履行法定程序。

[5]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73页。

[6]甘培忠、周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之语义释疑及制度解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3年第5期,第8页。

[7]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23年第5期。

[8]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

[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1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11]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23年12月。

[13]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

[14]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

[1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212号民事判决书。

[16]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67页。

[1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

[18]朱慈蕴、皮正德: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法学研究》 2021 年第1 期

[1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

[2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846号民事判决书。

[21]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3]蒋大兴:《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2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8执异10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

[2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如下几种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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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期限

注册资金认缴期限一般多少

导读:根据现行公司法,我们可以知道,认缴并没有特别的截止日期。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门槛和验资报告的规定,而是规定公司设立或者变更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但要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一般多少?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认缴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门槛和验资报告的规定,而是规定公司设立或者变更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但要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1.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不是越长越好。

3.在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认缴时间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股东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与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特点

1.就是要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和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手续,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加强土地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2、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和其他非许可审批。

3、被降低资质的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取消;按照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横向评价的,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是多少,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数额。实缴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资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对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进行登记,不需要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也不会收取任何验资文件。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 不同的性质

认缴制不需要验资,股东对认缴的出资承担法律责任;实缴制验资必须出资,资金在开户银行冻结验资。

2.意义不同

认缴方便创业者创业,不需要任何出资就可以注册公司运营;实缴制只有在出资并验资后才能运营。

3.不同类型

认缴公司是指没有重大风险的一般公司;实缴制公司涉及物业保安公司。

根据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仍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第5篇】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6篇】注册资金认缴是什么意思

我觉得很有可能有的人针对认缴和实缴不太了解,今日就详尽解读一下!

1.实缴是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多少钱,那公司的验资账户务必有相对应的额度,一次性存足,一般实缴会占有公司很多的资产,在一定水平上影响公司的发展和运营。

2.认缴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申请注册公司的总金额,不用一次性实缴,也不用验资,仅仅依照公司规章的限期缴纳就可以。

备注:依据《公司法》要求,实缴有最少额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少注册资金是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少是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少是五百万元。认缴制不会再有最少额度规定,换句话说几元也是能够的。并不是全部公司都可以用认缴制,金融投资公司、典当公司、劳务公司公司、募资式股权公司不适合认缴制。

3.关键差别如下:

①特性不一样:

认缴制不用验资,公司股东对所认缴的资产负法律责任;而实缴制必须注资验资,把资产冻结在开户银行,认证自有资金。

②种类不一样

实缴制公司会牵涉到资产安全类公司;认缴制的公司指一般的无重大风险类公司。

③实际意义不一样

认缴制便捷了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先不用一切注资就可以申请注册公司运营;实缴制务必注资验资即可运营,占有了资产。

【第7篇】注册资金认缴到期未缴

现在注册的公司,老板们都是认缴出资,看着注册资金写的是一百万一千万五千万,虽然不用立马出资,但是看着都吓人呐。

如果认缴期限到了,手里又没有钱,那该怎么办呢?这五种办法能帮到重点是第五条,

第一,修改公司的章程,延长出资期限,这是最省钱省事的办法,

第二,如果你的公司不打算经营了,那就直接转让或者是注销,

第三,找人垫资,把认缴变成死角,只是垫资有风险,

第四,不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可以借钱或者是转让股份,

第五,市工商局作自变更,缩小注册资金,你知道了吗?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8篇】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实缴

(一)认缴出资额注册的缺点

1、义务制度不健全: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便是依照公司的注册资产对公司担负比较有限的义务,而如今认缴出资额资产,经营不佳的话拍一拍屁股就离开了,负责任变成空谈,对公司很不好。

2、空壳子、骗子公司公司增加:

注册步骤简单化相对性于注册公司的人也就越多,稂莠不齐,之前的骗子公司公司很有可能弄个假的营业执照坑人,聪明的人查一下信息内容就不容易上当了。如今骗子公司注册的也是真公司,针对一般的老百姓而言辨别骗子公司的难度系数也大大增加了。

(二)实缴注册的缺点

1、实缴制必须占有公司的资产,减少了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实际中,由于此项制度的拘束,无形中造成了很多抽资资产及其由代理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报注册的情况,尽管公司备案的注册额度表层上看比较充裕但公司自身却通常已无相对应财产,一旦产生矛盾,债务人却又因质证工作能力限定导致支配权没法维护。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管控不到位等要素,这时,注册资产实缴制度不仅变成 空设,并且无形中变成 公司是股东避开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此项制度的创建不仅在一定水平上抑制了加盟创业的热情,并且不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也正是这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公司注册资产备案制度改革创新。

【第9篇】注册资金认缴怎么做账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越大越好?

不是的,注册资本的多少与企业的责任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比如你认缴1个亿,股东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1个亿。有限责任公司,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责任的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不需要到位?

不是的,认缴并不是不缴,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如果股东不履行自己的实缴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认缴注册资金的股东是不是不得享受分红?

不一定的,一般情况下,企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红。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都是认缴的,将不能按照认缴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当然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比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加上一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约定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前提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的。对于章程中没有约定分红方式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也要缴纳印花税?

不是的,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会计上未记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行贴花。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认缴的注册资金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有印花税吗?

不一定的,一般来讲是按照0元计算缴纳。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但若是公司股权转让价格过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那就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不需要任何的账务处理?

是的,只有实际到位的资金才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认缴的注册资金,最长允许多长时间到位?

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限制,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

注意: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

认缴的期限已经到了却没钱到位如何处理?

如果在事先约定的认缴期限到期之后没有能力实缴,那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更改公司章程,对认缴期限进行更改,可以用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来实现实缴到位,可以委托我们办理。

公司认缴额为100万,要注销,是否需要实缴?

2023年以后大部分都是认缴制了,注销不需要承担实缴费用;但是在注销时如果有欠税金、银行贷款、工人薪金或者其他应付账款时则需要实缴到位。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为了显示公司实力,把注册资本写它1个亿、认缴时间写它个100年,这样行不行?

假如新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但实际出资只有100万,那么就有4900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对外负债2000万,最后公司还不起,则几位股东就要在出资不到位的4900万限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在认缴制下大额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就相当于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变相地变为无限责任。当然这个无限责任还是有限额的,也就是刚才举的例子4900万限额内。

另,《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见,公司负债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一旦公司进入解散程序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所有股东的出资义务必须提前到期,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这种情形下,即便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原股东和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税务视角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如初期仅到位100万元,那么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短缺需要进行外部融资时(假定融资500万元),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在财务上可以把贷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进行做账,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允许将这500万元对应的贷款利息作为成本费用予以扣税。

从税法角度来看,既然注册资本没有到位,那么公司资金短缺向外部融资,实际是因为股东的出资款未到位造成的。由于股东的出资款是不需要公司承担利息的,而公司外部融资承担利息就会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股东未到位的出资金额范围内(4900万),相应的外部融资利息成本是不允许公司税前扣除的。

综上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相比较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税务不经济,公司注册初始时认为注册资本越大越有实力显得幼稚和非理性。

所以说公司一直正常运营倒还好,一旦破产就一发不可收拾。

【第10篇】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

随着认缴制的实施,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投资,投资方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对于这些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一般来说,在出资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上会写清楚,各方的认缴出资金额,并且应于实缴的最晚日期。

实务中,这个最晚日期有些是在20年之后,有些是在10年之后。说白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不想及时缴纳出资款,想先业务做起来,逐步缴纳出资款。而对于一些壳公司,那更是能先不缴,就不缴了。

对于这些投资,我们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做任何处理,还是确认投资,同时确认一笔应计负债?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这样规定: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这个处理非常明确,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协议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应确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不确认。

那么实务中,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一般来说,都会按照上述进行规定,因此应该确认一项投资和相关负债。但我们很多时候并不确认,主要是因为投资方未明确约定,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对于这项资产的定义,我们认为不能够“完全满足”,因此没有予以确认,而是在实际缴纳出资的时候再进行确认。

这个大家可以结合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前后处理要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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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一个问答:

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我们在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此时该单位发生了亏损,对于应按照比例确认的亏损,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投资是不可能以红字来反映的,那么备查即可?也不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

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所以,总结来看,就是收益按照实缴比例来分,而亏损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以认缴比例来分。公司应该在“其认缴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这项义务,而不是等到以后年度实际出资后再进行确认。

因此,会计处理就是确认相应的投资和负债,同时再按照亏损和持股比例,确认投资的损益调整和相应的投资亏损。

【第11篇】工商注册资金认缴时间

注册资金认缴期限一般多少

导读:根据现行公司法,我们可以知道,认缴并没有特别的截止日期。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门槛和验资报告的规定,而是规定公司设立或者变更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但要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一般多少?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认缴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门槛和验资报告的规定,而是规定公司设立或者变更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但要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1.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不是越长越好。

3.在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认缴时间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股东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与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特点

1.就是要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和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手续,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加强土地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2、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和其他非许可审批。

3、被降低资质的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取消;按照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横向评价的,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是多少,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数额。实缴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资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对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进行登记,不需要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也不会收取任何验资文件。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 不同的性质

认缴制不需要验资,股东对认缴的出资承担法律责任;实缴制验资必须出资,资金在开户银行冻结验资。

2.意义不同

认缴方便创业者创业,不需要任何出资就可以注册公司运营;实缴制只有在出资并验资后才能运营。

3.不同类型

认缴公司是指没有重大风险的一般公司;实缴制公司涉及物业保安公司。

根据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仍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第12篇】注册资金认缴期限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网友咨询: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任晓泉律师解答:

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的话是10年。现在如果在金山园区注册的话,可以延期到20年。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代理过多起影视、音乐版权等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曾担任阿里淘宝网法律纠纷出庭律师。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涉足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任晓泉律师补充:

股东出资期限,指股东应当缴纳注册资本的最迟期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任晓泉律师总结:

上述可知,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都可以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是不可违反法律规定。

【第13篇】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和认缴制

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

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不足之处就是具有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将剩余的资金全部缴清才行!

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今后不必承担缴纳资本,发生任何债务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适用认缴制,金融类公司、典当行、劳务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等于可以只认不缴

202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了再次修订,涉及对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以及简化登记等事项,注册资本从以前的实缴修订为认缴,注册资本由以前的最低额限制修订为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行业类需满足特别规定外其他则不做要求。

在这样放松资本管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高达上千万乃至亿元,然而实际出资额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有些投资人甚至实际出资额为零。但是国家施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不代表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更不代表可以不承担注册资本对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因此,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限制,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加速到期

1、资不抵债时不会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实践中,公司出资信息已经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在公司相关信息已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解散时会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出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考虑,公司债权人无法请求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加速到期;但是当公司主动解散或因破产而被动解散时,股东关于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会被加速到期,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完成实缴。

3、那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

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发票。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二 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 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温馨提示: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完成实缴义务,会面临违约责任及相应罚款。

素材来源:财税早知道

公司注册资金如何认缴(1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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