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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注册快递公司(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9 17:24:03 查看人数: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怎样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样注册快递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怎样注册快递公司

【第1篇】怎样注册快递公司

现在只要网购的了,基本上都是在快递代收点取件,快递代收点的出现也是必然趋势,那么如果自家有个小超市要怎么申请快递代收点呢?其实很简单的,快和驿站通驿站小编一起往下看看吧。

小超市怎么申请快递代收点

1、做好市场调研,周边是否有竞品门店或快递柜,快递资源好不好谈。

2、从门店收拾一个闲置的小房间,作为快递代收点,选择小超市的后方位置最佳,这样用户来取快递的时候,会经过货品区域,这样有更多的可能性刺激消费。

3、对接快递资源,和快递员谈合作,只要确保服务专业有保障,都是愿意合作的。

4、门店需要专业的系统来保证快递包裹的安全,保证与快递公司的数据互通,所以得选择靠谱的快递代收平台入驻。

建议选第三方快递代收平台——如驿站通驿站,平台提供系统,可以直接录入包裹数据,所有包裹快速扫码录入,出库操作便捷,能对接多家快递资源,盈利范围更广,商机更大。官网提交申请,总部审核通过,就签订合作合同,

5、改变店铺门头设计,已经承包快递代收业务,为了方便社区居民找到地方,门店有指示性标志。

6、购买快递代收要用的监控、电脑、把枪、打印机等,为了方便快递的出入库扫描。

如果只是单纯的开个驿站,快递代收寄的收入肯定没有提供综合服务的收入高。所以“小超市+快递代收”是很完美的开店模式,两种模式流量可以互通。快递代收能够带来稳定的人流量,实现营业额的翻倍,相比较其他的小超市,同时提供快递代收服务的超市核心竞争力会得到加强。

小超市申请快递代收点后的好处

1、本身有小超市,有一定的位置优势,省的老板自己再去找店址。

2、小超市本身就有一定的客源基础,人流量比较大,也方便大家收发快递。

3、小超市再开个快递代收点,更加专业和规范,快递员更倾向于与你合作。

4、正规化之后,快递代收点也可以承接一些寄件的业务,单件差价可以赚到5元左右。

【第2篇】怎样注册金融公司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信任委托为基础、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那么,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

我国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信托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三、信托公司的设立程序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的设立也伴随着诸多要求。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信托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免费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教程!

【第3篇】怎样在香港注册公司

如果企业家想在香港扩大业务,最好的办法是在香港注册公司,这更有利于获得合作伙伴的信任。这样也更有利于扩大业务。注册香港公司并不像预期的那么困难。它只需要18岁以上的董事和股东申请中国身份证或护照,有明确的香港注册地址,并找到一个永久居住在香港的人作为法律秘书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是准备相关文件:

1.公司中文名称。

2.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个或多个。

3.注明法定秘书。

4.具体的公司注册地址。

5.相关注册资本。

第二步是公司登记,就是看看你的公司名称是否与香港现有的公司重叠,如果重叠,那么名称必须在注册前更改;

第三步:数据提交完成后,等待结果。如果基本满意,就会通过,大约10-15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1.虽然香港属于中国,但实行一国两制,所以资金属于外汇,为了方便外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注册公司,需要在香港开立公司账户,可以直接与客户交易,也可以直接从香港提取陷阱,更方便资金调动或公司投资。

2.许多人想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除了扩大海外业务,另一点是减税。因为香港公司的海外业务税率远低于中国。但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的税收管理可能比中国更严格。不要逃税。即使你想减税,你也应该合理地避免税收。

3.选择的法定秘书必须是在香港永久居住的人。虽然你可以找人挂名,但如果你将来想拓展业务,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因此,建议找一个安全的人担任法定秘书。如果可能的话,董事或公司同事可以搬到香港。

4.虽然香港公司注册流程不多,但与许多部门打交道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一般建议在香港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注册公司。在选择香港公司的注册代理时,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更好的声誉。经验丰富,有足够的声誉,以便更放心。

以上是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前海天盈财税希望能帮助您了解代办注册香港公司。

在香港注册公司的要求高吗?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4篇】怎样查公司是否注册

在当下这个大数据时代,信息的生产和流动呈爆发性增长的态势。大数据时代为我们了解外界变动提供了不少便利,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面临着愈来愈严峻的挑战。前不久,来自南京的莫先生接到了一通来自广西的电话,请他联系一下他的合伙人张某,莫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解。于是莫先生通过查询发现,一家公司自2023年成立之初就冒用了自己的身份。那么该如何自查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了呢?

据cnmo了解,大家可以在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的“其他应用”中,根据提示填写好个人身份信息,就可以进入投资任职信息列表的页面,查询到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注册公司。同时,大家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处,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入职公司。如果需要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被用于网贷,大家可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通过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查看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名下有多少张信用卡、贷款多少、是否为他人担保都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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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名下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绑定了哪些支付账号也能快速查询,微信可以通过“服务”——“钱包”——“帮助中心”——“实名问题”进行查询名下账户,支付宝则可以搜索我的客服进行查询。此外,打开“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在便民服务中搜索“电话卡”选择“电话卡一证通查”,填写好个人信息就可查询名下电话卡办理情况。

律师提醒,在提供纸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在身份证正面书写“本复印纸仅供办理何种用途使用”,在身份证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的遗失登记。

【第5篇】成都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什么?个人怎样注册公司?

很多有实力的老板看好某个行业的商机之后就会选择注册公司,个人注册公司还是比较麻烦的,很多老板都会咨询个人怎样注册公司?下面小编详细跟大家讲讲吧!

1、股东的选择。注册公司面临的第一个选择就是股东。股东可以是一人(独资),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合资)。老快计财税提醒公司股东选择两人以上要比一人好很多。这是因为,合资企业的股东之间有相互监督的作用,这样更有利于公司的良性经营和发展。

2、经营范围的确定。经营范围是企业可以正常经营的项目,也是企业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这即是说,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大家:经营范围填写需专和精,必要时也可参照同行业经营范围进行确定。

3、开户银行的选择。在经营期间都需要有自己的账户,这就涉及到银行开户。所以,为了节省该部分费用,很创业者会选择去一个小银行,因为不少小银行的手续费很少,甚至还免费。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小银行的资金流动周期、异地或者跨行手续费往往要比大银行高很多。所以,还需企业在选取开户银行时多加注意。

4、注册资本的确定。我国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出于注册资本无需实缴,很多创业者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会盲目地将注册资本写得过大。事实上,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注册资本越大,也往往意味着企业所需承担的经营风险越大。所以,有关于注册资本选择,还需要创业者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并参考所在行业平均水平来进行综合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成都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什么?个人怎样注册公司?”的相关解析了,需要详细了解的可以咨询我们!

【第6篇】周卡方律师: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是怎样的流程

现在社会中商业竞争十分激烈,面对着行业兴衰的变化,重新选择行业,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失为一个延续商业寿命的好办法,那么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流程怎么进行的呢?

法妞网友咨询: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是怎样的流程?

周卡方律师解答:

公司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是: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周卡方律师补充: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周期只需两周,一周是预约的时间,一周是正式办理的时间。两周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手续哦。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周卡方律师结语: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所需流程只有三步,但是申请材料却比较多,大家在准备的时候一定要细心。

【第7篇】怎样注册公司怎样注册公司

注册澳门公司的要求

1、公司名称可以为中文也可以是葡萄牙文,不可以重复。根据商法典的规定,若要加英文,则需要中英葡三语。

2、股东和董事:一般情况股东/董事最少2人,最多30人,不限国籍。澳门允许一位股东,但必须注明“一人有限公司”,提供护照原件;

3、注册地址:澳门公司须提供在澳门的注册地址;

4、注册资本:澳门公司注册资本最少25,000澳门元,没有上限。以出资金额入股,每股最少1,000元。注册资本印花税:政府按实际的注册资本额收取的印花税。

5、公司经营范围:由股东自行选择名称及经营范围,并向当局提出申请。

注册澳门公司的流程

1、公司名称的查册:

申请人确定好澳门公司名称,进行公司名称的查册,确定名称的可注册性;

2、提交相关资料:

由申请人确认澳门公司股东、董事、股东比例以及注册资本,向有关部门提交股东董事资料和其他注册资料;

3、递交注册文件:

申请人核准注册资料后,将申请文件递交至澳门公司注册处;

4、注册成功:

资料核实无误后,公司注册成功,领取所有澳门公司注册文件。

特别注意:不同地区办理需要的条件和材料都不太一样,需要跟舒心企服详细的沟通交流才能知道你需要具体准备哪些材料。

【第8篇】法律服务公司怎样注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二节 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 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三节 融资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 项目建设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第八节 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节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四章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六章 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三节 项目移交内容

第一章 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立项

对于政府办理立项的项目,律师应提示或协助委托人对项目立项程序参照本节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6条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

6.1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前期可行性研究。

6.2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主要对拟实施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论证,为项目投资决策及采用何种方式融资提供依据。

6.3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除考虑市场、技术、建设生产、环境和收益等因素以外,是否考虑了法律和融资方面的可行性。

第7条 编撰项目实施方案

7.1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将实施方案报有关政府批准。

7.2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7.2.1项目名称;

7.2.2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7.2.3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7.2.4特许期限;

7.2.5投资回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范围及调价的条件要求和测算方式;

7.2.6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2.7其他政府承诺;

7.2.8保障措施;

7.2.9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7.2.10负责实施的单位。

7.3在编撰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

7.3.1法律制度

(1) 目前涉及特许经营的规定只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定,有些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空白,部分内容还有相互矛盾之处;

(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承诺可以涉及与特许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必要的补贴,但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政府承诺事项必须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7.3.2政府相关职权

(1) 税收:通过对于部分税费项目的减免,使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达到投资者可接受的程度;

(2) 市场准入:确定投资者的资格,设置或消除投资壁垒;

(3) 价格确定与调整:对垄断行业价格的控制,以及发生重大市场变化时对价格的调整或财政补贴方法,以及监督措施;

(4) 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建设的监管:特别规定基础设施项目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安全标准(上述要求与投资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

(5) 环境质量及监管:基础设施项目对环境影响与该项目能否成功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项目投资及营运成本;

(6) 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期间保留的权利,如政府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等。

7.3.3项目投资人合理盈利预期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实施中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盈利;如果项目投资人不能获得合理盈利,项目实施可能失败。

第8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8.1特许经营项目决定实施前应经过立项审查,并应注意项目依法定程序产生项目投资人后,由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申请项目核准时不得因项目发起人的原因而存在实质障碍。

8.2项目的立项审查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参与:如规划、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商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

8.3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应会同其他区域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8.4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投资方式的审批超过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应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第9条 项目组织筹备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

9.1应及时成立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涉及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投标、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和签署,以及对该项目今后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等工作。

9.2鉴于项目涉及多个政策及行政管理单位,项目发起人宜尽可能联合发改部门(项目审批)、物价部门(垄断行业的定价)、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及建设)、规划部门(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建设部门(项目建设管理)、财政部门(价格补贴)、税务部门(税收优惠)、商务部门(如涉及外商投资)、人民银行(融资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某些项目也可能不成立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而直接由政府相关部门以召开联席会议方式讨论决策项目有关问题。

9.3鉴于特许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项目发起人宜聘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

第二节 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10条 项目发起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

10.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应:

10.1.1为该项目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10.1.2已获得政府的授权,有权代表政府实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签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10.2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通常只有政府授权的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发起人,但实践中也出现由政府主导,大型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发起人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模式,比如政府为提高火电厂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鼓励火电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脱硫公司,由专业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10.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的方式,明确了涉及某类行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若行业主管部门以事业单位名义出现,应审核其是否具备项目发起人资格。同时应提示委托人,明确行业的监管部门与该类行业特许经营建设的主管部门的关系及职权。

第11条 项目的合法性

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是确认该项目招标是否合法的标志,并非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均属于其授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律师应特别核对相关批准文件的效力。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1.1纯内资的项目应根据投资规模以及用地规模查明各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在核准前一般应获得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文物、矿藏和军事等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2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就资本项目和行业准入获得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二章 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12条 招标准备

12.1在招标准备阶段,律师应审查是否具备进行项目投资人(在本章中称“投标人”)招标的条件,主要审查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即项目是否已经按有关程序立项,是否已履行其他必须的审批程序(如项目的实施方案等)。如项目未经核准,应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获得核准的实质性障碍。

1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取得符合法定审批权限的政府的授权。

12.3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或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决定以下招标主要事项:

12.3.1招标工作计划;

12.3.2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12.3.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2.3.4评标原则;

12.3.5确定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

12.3.6其他重要事项。

第13条 招标信息发布

13.1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律师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邀请招标的条件;

13.1.1项目发起人(在本章中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并应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3.1.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实施方式可以是投资、建设和/或运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

13.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期限应满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告期限规定。

第14条 资格预审(如需)

14.1一般规定

14.1.1在潜在投标人众多的情况下通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潜在合格投标人,律师应提示招标人设立资格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和实施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14.1.2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制订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并准备应提供给潜在投标人所需有关项目基本情况的文件资料。

14.2资格预审文件

14.2.1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装订要求、资格评审办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

14.2.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14.3资格预审公告

14.3.1资格预审公告应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4.3.2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等。

14.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14.4.1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

14.4.2近几年经独立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状况资料;

14.4.3近几年的纳税资料;

14.4.4最近几年作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将要履约的特许经营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

14.4.5融资能力及银行对投标人出具的资信证明;

14.4.6为本项目提供的管理人员能力和未来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说明;

14.4.7区别于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料;

14.4.8如果以联合体为投标人,除联合体各成员独立提供各自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

14.5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

14.5.1收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律师可为该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也可应邀作为评委对申请书进行评审;

14.5.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14.5.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潜在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身份。是否包括外资、私营企业;是否允许多个潜在投标人组成何种类型的联合体投标;在未来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安排等;

(2) 资质和注册资本。是否具备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所需资质;是否满足相应注册资本要求;

(3) 类似项目的成功经历。潜在投标人与合作伙伴是否在近几年中成功承担或组织、运营过类似项目,且在类似项目全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4) 财务状况与经济实力。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的能力;

(5) 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投标人能否派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合格管理和技术人员;项目公司能否建立符合全面履约所要求的公司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14.6评审报告

14.6.1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撰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由全体评委签名;

14.6.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审的各项原始记录、潜在投标人未被资格预审合格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评审结果。

14.7评审结束,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4.7.1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须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应在规定时限内报批;

14.7.2对未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14.7.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预审结果外,还应告知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招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的领取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等涉及投标的要求。

第15条 编制招标文件

15.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一般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

15.1.1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特许条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制作要求、评标标准与办法、招标时间安排、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与地点、履约保证金等;该部分内容应能反映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内容规范、详细、具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15.1.2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该部分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15.1.3项目技术规范要求。

15.2律师应参与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时应关注以下方面:

15.2.1招标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

15.2.2招标、投标、评标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2.3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对部分投标人的歧视性条件;

15.2.4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含有排斥部分投标人的条款;

15.2.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理;

15.2.6发出中标通知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安排。

15.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应附的能力证明材料。

15.3.1投标文件包括:

(1) 投标人的资信,包括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等;

(2) 投标人相应的经历与业绩情况;

(3) 项目总投资;

(4)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5) 资金来源;

(6) 投资回收计划;

(7) 项目盈利水平;

(8) 收费和特许期;

(9) 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

(10) 维修和养护计划等。

15.3.2证明投标人投资能力的文件一般包括:

(1) 投标人(项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意向书;

(2) 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意向书;

(3) 与设计、建筑承包商间的项目设计、建设意向书;

(4) 与设备供应商间的设备供应意向书;

(5) 与运营商间的项目运营、维修意向书;

(6) 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意向书等。

第16条 开标

16.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会议的权利,不影响开标会议的进行。

16.2在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验完成后,对于密封完好并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应予以拆封,取出正本进行宣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撤回通知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的投标文件应不予拆封。

16.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应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即“唱标”)。对于开标主要内容应作完整记载,形成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17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

1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包括招标人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7.1.1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7.1.2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17.1.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7.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的其他情形。

17.2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经初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评阶段。

初步评审主要检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重大偏差,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均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7.3律师在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重点审查:

17.3.1投标人是否具有对外投资的能力;

17.3.2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7.3.3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历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17.3.4投标人是否针对项目的融资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意向书;

17.3.5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完整;

17.3.6投标人的投标代表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

17.3.7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7.3.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响应及满足;

17.3.9其他事项。

17.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重新测算价格,或者提出与招标条件不一致的要求;投标人也不得要求改变投标文件的承诺,如改变注册资本金数额、改变出资股东或调整出资比例等。

17.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7.5.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17.5.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7.5.3开标记录;

17.5.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17.5.5废标情况说明(如有);

17.5.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17.5.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17.5.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7.5.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7.5.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7.6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18条 定标和公示

18.1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律师应注意,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操作中招标人应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没有异议的,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18.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应履行相应的公示和批准手续。

第19条 合同签订

19.1招标人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可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双方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取得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9.2律师应对双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律师应注意,在相关协议文件中约定投资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提交履约保函以及前期工作的权利交接转移(若招标人或其他第三方已实施部分前期工作),对上述工作未完成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以杜绝中标人出现在取得投资人资格后无能力设立项目公司,或者向招标人提出条件,拖延设立项目公司等情形。

第20条 批准生效

律师应注意,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操作中特许经营协议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一般情况下,项目发起人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具体期限应遵照项目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内,将协议报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21条 签约主体

律师应注意,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建议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之间事先约定的条款重新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22条 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证明潜在投标人有投资、管理项目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其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类似项目的投资经历以及其他证明潜在投标人竞争力的资料。

22.2律师应提示潜在投标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进行包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指定地点。

22.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律师应向其提示:如果决定参加投标,则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书面回复。

第23条 制作投标文件

23.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研读,发现招标文件有错误、模糊、矛盾或资料不全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答或澄清。

23.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充分、完整的资料证明投标人的资信与能力。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证明、财务状况、生产技术水平、投资管理能力,项目的投资融资方案、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项目投资回收和盈利水平测算等。

23.3律师应提示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响应,否则投标文件会因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此类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

23.3.1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及出资时间;

23.3.2投资的建设规模及标准要求;

23.3.3建设期及运营期的期限及要求;

23.3.4项目相关的建设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的期限及要求;

23.3.5项目保险的期限及要求。

第24条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递交

24.1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份数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需每页小签。

24.2投标文件应采用纸面形式。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同时提供。

24.3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投标地点。

第25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密封送达招标人。该通知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之日起至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26条 评标期间的澄清及补正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应注意随时答复评标委员会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方式、要求等回复澄清。回复澄清时投标人可对要求澄清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变更。

第27条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的目的在于根据招标文件所附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合同条款,双方进一步完善修改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的内容不能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可以对某些事项进行补充或者细化约定。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27.1法律变更的定义中应包括导致项目投资人投融资、运营、移交成本增加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如贷款利率提高、运营标准提高等;

27.2将政策变更导致的项目终止排除适用于项目发起人的不可抗力情形;

27.3明确项目发起人向项目投资人移交的项目土地状态的移交界面;

27.4项目发起人已建或在建配套工程设施的现状及其查验,或者拟建配套工程设施的投资及建设进度安排;

27.5建设期或运营期内项目提前终止涉及的移交补偿;

27.6项目发起人延迟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涉及的滞纳金约定;

27.7其他表述不准确、不全面的合同条款的修改。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

第28条 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目的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的。

第29条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依据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明确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依据,即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单独立法。

第30条 主体审查

3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方签约主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律师应注意审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授权或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才可被接受。

30.2政府下属企业、公用企事业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与上同,律师在协议审查中应注意其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或其是否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31条 保证期限

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阶段包括建设、运营、移交等,其中不确定因素最多、风险最大的阶段是建设期,律师应注意,项目发起人往往要求项目投资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设期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期限涵盖项目的建设期或延至试运营期。

第32条 保证人

32.1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人一般是项目投资人委托的银行机构或项目发起人认可的公司或者组织。

32.2如有数个保证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义务同时提供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如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则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3条 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方式可分为:见索即付保函担保(独立担保)和传统的保证担保。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传统的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律师应注意,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在“对外担保”中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但在“对内担保”中对独立担保尚无明确规定。但见索即付保函因具有方便、高效、降低保函索赔成本等特点,而更易于被项目发起人接受。

第34条 保函内容

律师在审查履约保函时,应注意根据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两类。

34.1传统的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传统的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

34.1.1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34.1.2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4.1.3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34.1.4代偿的安排;

34.1.5保证责任的解除;

34.1.6免责条款;

34.1.7争议的解决;

34.1.8保函的生效。

律师应注意,若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的保函,应在代偿的安排中明确约定,保证人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应能足以证明被保证人违约,以免保证人因缺乏足够依据而无法判断被保证人是否违约,从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律师应注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在法律上其拥有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权,但保证人在保函中明确放弃某种抗辩权的除外。

34.2见索即付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

34.2.1保证金额;

34.2.2担保基础合同项下主债务义务和责任;

34.2.3见索即付条款;

34.2.4保证期限。

第三节 融资

第35条 融资

律师应重点审查项目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具体包括:融资文件的正式生效、公司获得融资资金的所有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贷款人是否据此发放贷款等。律师应参照本节以下列出的项目融资文件,核查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满足。

第36条 融资文件

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时或签订后,律师应检查项目融资文件,并检查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是否已满足。融资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36.1基本贷款协议;

36.2担保文件;

36.3采用银团贷款的贷款人间协议(如有);

36.4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其他融资文件。

第37条 基本贷款协议

律师应审核基本贷款协议的完备性,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37.1融资金额和目的;

37.2利率和还本付息计划;

37.3付给安排行、代理行和贷款人的佣金和费用(如有);

37.4贷款前提条件——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函)、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人财务报表和法律意见书;

37.5对借款人的账户监管措施;

37.6陈述和保证——关于借款人的合法存续情况和还款能力,有关文件的授权签署,所有项目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37.7借款人实施项目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项目核准(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37.8限制性条款——借款用途限制,对项目投资人变更的限制,对分红和资产处理的限制;

37.9违约事件:监督、检查违约行为的权力;对项目的接管;加速还款;实现担保权;

37.10贷款人的项目核查权力:项目里程碑进度,试运行,竣工验收或拒收;

37.11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按阶段提交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报告;

37.12贷款人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第38条 担保文件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有时需要项目公司针对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将其作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律师应针对以下担保文件进行审核:

38.1对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设定抵押;

38.2对动产、应收账款(包括项目收费权)及账户权益设定质押;

38.3项目文件规定的权益的转让,如建设合同、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履约保函、项目保险、被许可的权益;

38.4销售合同、照付不议合同、使用和收费合同;

38.5采购合同的转让,包括能源、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

38.6项目投资人拥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

38.7有关担保的通知、同意、承认、背书、存档和登记。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

第39条 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

39.1项目发起人应以合法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用地的权利人并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39.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目前多以划拨方式取得,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正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39.3如果项目发起人以出让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40条 项目土地用途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而不能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否则将面临被收回该部分土地的划拨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如无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亦应依法进行。

第41条 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

41.1如项目用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以项目用地进行抵押融资牵涉划拨用地抵押问题,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划拨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用于抵押。

41.2如政府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前,应评估土地价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节 项目建设

第42条 招标方式

协议中应规定项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服务等。

第43条 技术标准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工程建设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约定技术变更程序和未满足标准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第44条 工期

协议中应明确重大里程碑计划和项目完工日期,并约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延长工期以及工期延误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第45条 质量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所应满足的质量标准,并要求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落实项目质量责任人。

第46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

协议中应明确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

第47条 项目建设具体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48条 运营维护主体

对项目的具体运营与维护主体可以是:

48.1项目公司本身;

48.2项目公司的股东(即项目投资人);

48.3在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没有运营与维护经验或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运营与维护工作也可通过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分包给独立的运营维护商。此时,律师应注意明确运营维护商的资质要求。

第49条 运营维护商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责任

49.1运营维护商提供项目服务的范围

律师应注意审查如下内容:

49.1.1项目发起人为运营维护商指定的提供运营服务的区域范围;

49.1.2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商是否应只对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范围的用户提供服务;

49.1.3在紧急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利益之需求,是否要求运营维护商提供应急服务或履行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等。

49.2运营维护义务

律师应注意审查如下内容:

49.2.1运营期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的分担;

49.2.2运营项目设施应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和产品(如有)标准等是否明确;

49.2.3运营期内,项目发起人的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

49.3项目公司与用户间关系的处理

律师应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用户就项目设施服务提出投诉的受理方和处理程序。

第50条 项目发起人监督

50.1律师应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50.2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是否允许项目发起人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项目设施以监察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50.3律师可以提示,特许经营协议可设定主动提交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的制度,以对应于接受项目发起人监督的被动方式。

第51条 项目公司的权利

51.1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项目发起人协助向政府申请税收优惠。

51.2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按照规定对其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补贴。

51.3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1.4在重要的法律变更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向项目发起人要求获得合理补偿。

51.5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根据协议约定的界面建设和维护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51.6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所在的同一地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同类项目与其竞争。

51.7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时,其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本节适用于由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52条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

52.1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对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详细约定,包括不同情形下购买的费用标准。

52.2项目投资人可以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要求调整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标准。

52.3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应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在费用标准调整前要求项目投资人提供调整的计算依据,如劳动力的工资、原料费、电价、物价指数等的变化及相应的增加,作为项目发起人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及时给予答复。

52.4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标准调整的实施程序,如在某个影响价格的指标变动后多少日内提出调价申请。

52.5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含满足支付条件的证明文件)。

52.6如项目投资人为外商,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注意因汇率变化可能引起的兑换损失和收益,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汇率风险。

第53条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保证

53.1如果项目投资人将其服务出售给项目发起人或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项目发起人应促使该公用事业单位与项目投资人签订长期的购买服务协议。该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中应约定公用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如果公用事业单位未能按原定数量、质量或价格购买服务,项目发起人应给予项目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53.2如果项目投资人直接将其服务出售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时,应以项目设计的消费量或需求量为标准,如果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项目发起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如高速公路项目和污水处理项目。

第54条 违约责任

54.1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如果项目发起人或承诺购买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未能按约定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发起人在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量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并且未能按约提供补偿,项目发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4.2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如果项目投资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可以要求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节 项目设施移交

第55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情形

项目设施的移交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发生:

55.1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合同;

55.2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55.3项目投资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55.4特许经营协议期满。

本节仅述及特许经营协议期满时的移交,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可参照本节内容。

第56条 移交委员会

律师应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移交时“移交委员会”的设置安排。“移交委员会”应该有项目投资人代表和项目接受人(发起人)代表共同组成(建议附有详细的移交代表名单)。

第57条 移交范围

57.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的移交范围既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和原材料等“硬件”,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诀窍、合同、资料、图纸、档案等“软件”;并应明确移交范围内各硬件和软件的具体数目和移交时间、进度安排等。

57.2律师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有义务解除和清偿任何种类和性质的债务、留置权、动产抵押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物权。

57.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移交上述资料、档案时,应特别注意移交设计图纸、运营手册、运营记录以及与项目运营紧密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以使项目接受人尽快接手项目设施的运营。

第58条 项目公司员工的转聘和项目接受人的员工培训

律师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在项目移交时如何留任项目接受人所需的项目公司原有员工,以及如何安排项目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为其培养合格的运营维护人员。

第59条 移交验收(标准、程序、证书)

59.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应约定:在移交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项目投资人有义务根据运行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59.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项目设施的移交,应办理移交验收。

59.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瑕疵等问题,项目投资人应进行限时整改或补救。

59.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投资人)在协议中约定,移交验收办理完毕,项目接受人有义务为项目投资人出具《移交验收证书》,以证明项目接受人对接收的项目设施已经验收并交接完毕。

第60条 备品备件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接受人提供自移交日后一定期间项目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并提供该等备品备件的供应商清单。

第61条 保证期(移交后的质量保证义务)

6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移交后的合理期间内,项目投资人对项目设施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一旦出现缺陷或损坏(不可抗力、项目发起人责任和第三人责任除外),项目投资人应免费进行维修。

61.2对于上述质量保修责任,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开具维护保函。

第62条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尚未期满的担保(包括保证)和所有保险单转让给项目接受人。

第63条 移交效力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自移交日起,除质量保修义务外,项目投资人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项目接受人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及因特许经营协议而产生的于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仍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64条 维护保函的解除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到期后的合理期限内,项目接受人应解除所有届时尚未兑取的维护保函余额。

第65条 风险转移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而从移交日起,项目的风险应由项目接受人承担。

第66条 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移交后,部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合同、维护合同等)之权利义务,应由项目接受人继续履行;除非项目接受人要求项目投资人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后仍有效地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并要求项目投资人承担为此所发生的费用。

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保障其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所获得的各项技术、授权、许可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在项目移交时不存在转让障碍。

第九节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67条 终止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特许经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而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而提前终止,以及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政策法律变化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而提前终止。本条仅讨论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特许经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正常终止的情形可参照本条适用。

67.1项目发起人的终止

基于项目发起人原因的终止包括下列情形:

67.1.1基于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利益保障的需要;

67.1.2发生不可抗力事实;

67.1.3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人违约情形;

67.1.4政策变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项目发起人有权根据上述情况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以保证项目进行或运营的稳定性、连续性。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构成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继续正常履行不能、重大或实质性违反协议,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必要,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避免因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而给项目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其应在后续的重大建筑施工合同(特别是epc总承包合同,如有)中设置“业主方便终止”条款,以应对项目发起人基于上述原因可能提出的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

67.2项目投资人的终止

一般情况下,项目投资人只有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才能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67.2.1不可抗力事实致使特许经营协议无法正常继续履行;

67.2.2项目发起人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该不履行不可纠正或虽可纠正但在合理期间内未予纠正时,方可提前通知项目发起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67.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67.3.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当出现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不可抗力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应:

(1) 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意向书,并在终止意向书中详细阐明拟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具体事由以及合理的协商期;

(2) 同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如贷款人、保险商和运营维护商等)。

67.3.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 当终止意向书约定的协商期满,双方未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或终止意向书所述事实未得到补救时,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2) 终止通知一经发出,特许经营协议即行终止。

此外,律师还应提示委托人明确项目移交日期,并将终止通知送达特许经营关系中的相关当事人,以避免造成相关当事人的不必要损失。

67.4终止的一般后果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后,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项目投资人在项目下的相关权益应转归项目发起人所有。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人,在依据项目发起人规定或协议及其他协议的约定移交项目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同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以及其他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效力。

67.5终止后的补偿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项目发起人收回项目设施并给予项目投资人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依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并视不同的终止原因加以确定。

67.5.1当特许经营协议因不可抗力事实发生而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应从给予项目投资人的相应补偿金额中,扣除项目投资人因不可抗力事实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以及因项目投资人投保不足而导致的获赔差额部分(如有)。

67.5.2当特许经营协议因政策、法律变化或公共利益维护需要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项目发起人给予项目投资人的补偿中应包括项目投资人资金投入的未回收部分(即合理预期收益),以及项目投资人随同项目设施向项目发起人移交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动产的合理评估值。

67.5.3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发起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给予项目投资人以充分的补偿,同时应考虑因项目发起人违约给项目投资人带来的再投资风险。

67.5.4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投资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要求项目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7.6终止后的移交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应区分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投资人违约、项目发起人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不同情况协商解决项目的移交问题。

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设施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移交,还包括无形权益和技术(包括资料)、相关债权债务(如终止日前有效签署并于移交日前正常履行的设备采购、维护协议等)等的移交。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移交之前应对项目投资人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项目上不存在任何应由项目投资人承担的债务、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所产生的、由项目投资人引起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权。

第68条 项目发起人变更

68.1律师应明确提示项目投资人,除特许经营协议已明确规定外,项目发起人在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时,应经项目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8.2在一定情况下,如项目发起人因政府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时,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投资人),应对调整后的项目发起人或其他单位在财务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作资格要求,或者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其他担保,以更好地保护项目投资人利益。

第69条 项目投资人权利义务转让

69.1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要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须经项目发起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9.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未经项目发起人书面同意,项目投资人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财产。

69.3出于项目建设融资的需要,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在经项目发起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上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抵押。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营,律师应特别提示,抵押时不能分割抵押或部分抵押,并且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69.4律师还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偿还建设期贷款后,项目投资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其他重要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以保证项目的运营安全。

69.5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项目发起人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投资人不能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

69.6项目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时,为保护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受让股东财务状况应相当或优于项目公司股东在生效日期时的状况,并要求受让股东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完全理解特许经营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且转让后的控股股东应具备运营类似项目的经验。

第四章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0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

采用新设项目公司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运营时,项目投资人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首先应成立项目公司,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国家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有所规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满足此类要求。

第71条 建设工程招标

71.1此处的建设工程招标主要是指项目公司为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设计、土建、安装等建设工程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71.2律师应提示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土建、安装等单位。

71.3律师应提示项目公司,如在特许权项目投标阶段,在相关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的,在建设阶段可不再进行招标,但需事先取得项目发起人的同意。

第72条 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

72.1采购方式包括直接采购、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等;

72.2直接采购、询价采购比较简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少、采购金额较低以及比较次要的采购项目;

72.3招标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量大、采购金额较高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具体可参见《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72.4如果在特许经营项目中使用了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公司在采购时还应遵循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规则。

第73条 项目公司的建设责任

73.1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的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73.2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完工日期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

73.3项目公司应按照经项目发起人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设计并进行施工。项目投资人更改初步设计的,应经项目发起人同意;

73.4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74条 工程竣工验收

74.1项目公司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项目发起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74.2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5条 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的监督

项目发起人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措施一般包括:

75.1要求项目公司必须设立在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75.2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司占全部股份或至少处于控股地位;

75.3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进行股东变更;

75.4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处分自身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转让、出租、出借等;

75.5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提前终止经营期限等。

第76条 招标监督

项目发起人的招标监督主要表现为参与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人所招标的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设备、服务等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包括资质等级、资信能力和品牌等。

第77条 工程建设监督

项目发起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一般包括:

77.1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77.2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77.3参与单位工程及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77.4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77.5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7.6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77.7监督工程建设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77.8要求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明确所有项目参与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人;

77.9监督对本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78条 完工验收

78.1完工验收是指项目发起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向项目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颁发完工证书前,就存在的瑕疵、必要的补救以及性能指标考核、罚款等形成书面文件。

78.2一般情况下,完工证书的颁发,标志着项目建设期结束,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期。

第五章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9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职责

79.1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79.2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维修义务;

79.3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80条 运营管理方式

80.1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运营管理;

80.2项目公司的股东负责运营管理;

80.3项目公司委托专业运营公司代为运营管理。如果运营公司没有履行运营义务,导致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违约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运营公司仅依据委托运营合同向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委托人要求,律师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就运营管理方式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81条 日常运营监督

81.1项目发起人的监督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项目发起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二是项目发起人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依据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督。

81.2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依据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81.2.1项目发起人对于产品计量的监督;

81.2.2项目发起人对于维护、大修计划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维护保函;

81.2.3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暂停、紧急停止提供服务的监督;

81.2.4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81.2.5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违反运营职责行为的违约规定。

81.3项目发起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81.3.1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81.3.2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81.3.3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81.3.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81.3.5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82条 运营管理方式

82.1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运营管理方式应事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

82.2如果项目公司委托专业营运公司营运管理,则应经项目发起人事先书面同意,并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报项目发起人批准或备案;同时,项目发起人应对专业运营公司的资质、规模、技术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审查。

第83条 中期评估

在部分特许经营项目操作中,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84条 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依法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85条 公众参与

项目发起人应建立公众参与接待机制,接受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86条 项目移交委员会的组建

律师应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者根据执业经验向委托人建议在项目移交开始前的适当时间,由各方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或者类似联合工作机构。

第87条 项目移交委员会的职责

87.1项目移交委员会的职责一般包括:

87.1.1确定最后恢复性大修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2确定性能测试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3确定设施移交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4确定设施、设备、物品、文件、技术、知识产权、人员移交的详细清单;

87.1.5参加项目移交的全部过程;

87.1.6有关当事人约定的赋予项目移交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87.2律师可以对项目移交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方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88条 项目移交的一般前提条件

律师应整理并核对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项目移交各项前提条件,提示委托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核对项目移交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项目移交的前提条件一般包括:

88.1项目设施的最后恢复性大修已经完成;

88.2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已经完成并符合规定的测试标准;

88.3项目主要设施的已使用年限不高于事先约定的年限;

88.4备品备件和其他易损易耗物品的储备数量、质量满足届时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事先约定;

88.5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无结构损坏和可能影响项目后续正常运行的其他缺陷;

88.6所有项目设施、设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和工艺要求;

88.7项目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移交人)已经向项目接受人提交了缺陷责任期维护保函;

88.8项目接受人的相关人员已经移交人培训合格,能够胜任项目移交后的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

88.9当事人各方约定的其他前置性条件已经满足。

第89条 项目移交条件未全部满足时的变通方案审查

89.1律师应查明项目移交条件不能全部满足的原因,是否属于违约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并根据原因确定能否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89.2在项目移交条件不能全部满足的情形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变通方案,律师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协助委托人审查其可行性:

89.2.1变通方案的实施应能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日后至保证期届满的期间不间断地、安全地满足性能和工艺要求正常运营;

89.2.2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移交日后项目设施运营成本或者其他财务风险的增加;

89.2.3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移交日后项目设施运营技术风险的增加;

89.2.4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民事法律风险(如对于某些合同的违约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风险、对他人可能的侵权风险、被他人侵权的风险、法律变更的风险)增大;

89.2.5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如对于某些行政法律、规章不能完全遵守的风险)增大;

89.2.6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其他法律责任风险增大。

89.3变通方案属于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或者变更约定,律师应审查审批变通方案是否属于项目接受人的权限范畴,是否已经取得政府的合法授权。

第三节 项目移交内容

第90条 移交范围

90.1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审查下列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

90.1.1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90.1.2服务协议(如有);

90.1.3移交委员会确定的移交清单;

90.1.4涉及项目移交范围的其他协议。

90.2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审查上述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协助委托人判断合理、合法的文件解释顺序。

90.3律师如参与协助委托人确定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则至少应对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90.3.1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是否超出了既有的约定;

90.3.2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中超出既有约定的新增移交项目是否为移交后的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需;

90.3.3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中超出既有约定的新增移交项目是否可能明显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开支和风险责任;准备这些移交事项的时间;技术责任;法律责任;其他风险。

第91条 最后恢复性大修

9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最后恢复性大修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91.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后,项目接受人与移交人应共同在场进行项目设施性能测试,查验所得性能数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91.3在最后恢复性大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或在性能测试不能完全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移交程序正式开始之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对于最后恢复性大修未完成的变通处理办法。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确保项目移交后能够在合理的项目设施的剩余工作寿命时间内正常运营的原则协商变通处理办法并达成一致,否则项目移交将无法顺利进行。

第92条 备品备件

9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备品备件是否按合同约定备齐且符合技术标准。

92.2在备品备件储备不符合要求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确保项目移交后能够在约定的后续工作时间内正常运营的原则协商变通处理办法并达成一致。对于备品备件储备不能完全符合约定的变通处理办法参照最后恢复性大修未完成的变通处理办法。

9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并核对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第93条 保证期(质量缺陷责任期)

93.1移交人移交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接受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项目质量保证。项目质量保证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包括:

93.1.1项目建筑物、构筑物的质量保证;

93.1.2项目设施、设备的质量保证;

93.1.3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营一定期限内所需备品备件质量保证;

93.1.4项目接受人正常运营项目时,因项目运营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

93.1.5为了确保移交后在保证期内项目运营能够安全、连续、符合约定技术标准的其他质量保证内容。

93.2项目在移交后的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内发生不属于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后续运营商过错情形的,项目不能安全、连续或符合约定技术标准运营的情形的,移交前的移交人应在接到项目接受人相应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履行修复、更换等质量保证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3.3移交人未及时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项目接受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为尽可能减少项目运营损失,而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质量保修工作,相关费用从移交人提供的维护保函中扣除,或者向移交人另行追索。

93.4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就项目质量保证事项投保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为移交人,项目接受人为第一被保险人,移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证内容。

第94条 技术许可、转让、移交及培训

94.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移交人移交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目的向项目接受人转让或者许可那些为确保移交后项目能够安全、连续、符合约定技术标准运营所必须的运营技术。

94.2如果移交人对其中的某些技术没有所有权而只有被合法许可的使用权,则移交人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从该等技术的合法许可人处获得同样的许可,以确保在移交后的项目运营中能够合法使用该等技术,并且这样的许可应不需要项目接受人另行支付许可费,除非项目接受人已经同意另行支付许可费。

94.3如果移交人对其中的某些技术具有合法所有权,则移交人应将该等技术转让给项目接受人,或者至少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免费获得对该等技术在本项目运营中的合法使用权。

9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核查技术移交的内容一般包括:

94.4.1所有有关该技术的说明文件、操作文件、技术原理参数资料、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至少是执行程序);

94.4.2所有有效实现该技术所必须的辅助材料、工具、指令、密码;

94.4.3所有保持该技术持续有效所必须的调试、检测、修复、替换方法及其辅助材料、工具、指令、密码;

94.4.4载明所有被移交资料知识产权归属的权利证明文件、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94.4.5确保项目接受人或者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的足够数量的技术操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技术的培训资料;

94.4.6对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的足够数量的技术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并经移交人确认已经培训合格。本项培训可以结合移交日前一定期限内项目接受人指派人员与移交人人员共同参加项目运营工作一并完成。

第95条 资料移交

95.1移交人应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纳,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95.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确定移交资料是否属于保密范畴。

第96条 合同转让或解除

96.1项目移交时针对项目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律师应根据合同性质及状况提示委托人办理合同转让或者解除。针对其他合同,由移交人自行处理。

96.2合同转让

96.2.1根据“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中的合同约定,或者如果项目接受人提出要求,移交人可将其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等签订的、尚未期满的、与项目及其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有关的合同,在可转让的范围内转让给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

96.2.2在进行上述合同转让时,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合同转让各方主体的适格性、合同的可转让范围、合同价款的支付主体是否变化、合同转让是否增加一方或者多方的费用支出、合同风险,以及合同转让对项目所获得各类行政审批、许可的影响等,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法律建议。

96.3合同解除

96.3.1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在移交日前解除可能在移交日后影响项目后续正常运营、维护、管理的,由移交人签订的,且在移交日前仍有效的,有关项目或其设备设施权利限制的合同,或者有关项目运营的采购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合同解除涉及违约、赔偿等责任的承担,由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96.3.2某些合同因故不能解除时,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以免因此类合同的有效而导致对项目后续正常运营、维护、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第97条 风险责任转移

97.1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在移交日移交的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的权利是否完整。除非此前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在移交文件上说明。

97.2若被移交财产的权利是完整的,自移交之日起,被移交财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由移交人转移至项目接受人;若被移交财产的权利是不完整的,自移交之日起,被移交财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归于对该等财产的物质载体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一方(可能是移交人或者项目接受人)。

97.3在岗位交接完成前(包括接岗人与交岗人在共同工作班次的岗位上)产生的岗位工作风险责任应由移交人承担。

第98条 人员岗位移交

98.1律师应提示项目接受人在特许经营协议期满前的合理期限内,要求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接受人提交一份项目公司的全部雇员名单,并说明在移交日后可供项目接受人雇用的人员详细清单。

98.2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接受人拥有独立的自主权来选择在移交日后其愿意雇用的人员,但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项目公司所雇用的人员。对于项目接受人未选择的雇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尽快安排签订雇用终止协议,并进行妥善安置。

98.3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接受人,其应在项目移交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派遣足够数量的运营维护人员,由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对其进行培训,以保障移交后项目能够正常运营。

98.4除非此前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人员岗位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或者完成下列事项:

98.4.1接岗人已经具备了移交人确认的上岗人员所应具备的全部适岗工作技能;

98.4.2交岗人已将该岗位上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已经完成的岗位工作及其工作记录向接岗人全面、完整、无误地交接完毕;

98.4.3交岗人已将该岗位下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将要完成的岗位工作向接岗人全面、完整、无误地交接完毕;

98.4.4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接岗人与交岗人应共同工作至少一个岗位班次,由交岗人指引接岗人完成全部岗位工作;

98.4.5在接岗人不能顺利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视为岗位交接未完成,交岗人不应离开岗位。

98.5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方(项目公司),因项目接受人原因导致的岗位移交延迟时,其可以要求项目接受人赔偿损失。

第99条 不动产移交

99.1不动产移交的一般内容

99.1.1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99.1.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99.1.3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的解除;

99.1.4基于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工程施工、修缮、添附或其他加工承揽活动而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解除或消灭;

99.1.5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

99.1.6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99.2不动产移交阶段的律师工作通常包括:

99.2.1为委托人作好不动产权属状况调查;

99.2.2协助委托人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99.2.3协助委托人办理不动产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文件;

99.2.4就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的解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案;

99.2.5就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99.2.6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缴纳情况和缴纳凭证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99.2.7对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进行审查。

第100条 动产移交

100.1动产移交的一般内容

100.1.1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100.1.2动产权利限制(如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解除;

100.1.3已取得动产的对价的结清,并移交相关支付凭证;

100.1.4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

100.1.5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100.2动产移交阶段的律师工作通常包括:

100.2.1为委托人作好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权属状况调查;

100.2.2协助委托人办理特殊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100.2.3协助委托人办理动产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文件;

100.2.4就动产权利限制的解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案;

100.2.5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缴纳情况和缴纳凭证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100.2.6对已取得动产的对价是否结清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的审查;

100.2.7对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审查。

第101条 维护保函处理

律师为项目接受人提供服务时,应提示并协助其最迟在移交日获得移交人在“保证期”项下和保证期内履行全部保证义务的可靠的足额保险、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此后,项目接受人可将移交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提交的维护保函在扣除移交人按约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后予以退还。

注:

1. 《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4]162号),文本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409/20040924_157110.html

2. 《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6]126号),文本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606/20060606_157193.html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我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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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注册了公司。

而在快节奏的市场环境下,而在全民创业浪潮的涌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甚至投资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那么在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法人变更就成为多数人需要了解的信息,那现在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一起来大行家了解一下!

现在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市场的发展是不断变换的,公司在市场的沉浮中不断向前,其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大家需要做好应对。

而对于什么是法人变更?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这样的问题上文已经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财税,资质信息公布

企业财管家 是一站式管家级企业服务平台。服务范围: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合理、合法节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贷款、资质审批、审计等全方位的企业财税咨询服务,愿与客户面对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为实现客户的跨越式发展及规模式成长携手共赢!

【第10篇】怎样注册区块链公司

进入2023年后,区块链的讨论持续升温,“三点钟无眠区块链”微信群对区块链的深度探讨,让这个冬天没有了寒冷的感觉。

区块链公司主要做的是虚 币的交易,说了就是交易中心。但是国内目前并不认可比te 币,所以大部分公司都是在国外设立。我公司可以提供区块链公司的一整套服务,在国外设立公司,比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然后到制作交易中心平台。

据悉,正牌“三点钟”群里,聚集了qtum量子链帅初、分布式资本沈波、隆领资本蔡文胜、真格徐小平、著名投资人薛蛮子、陈伟星、百合网慕岩等知名人物。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认为,“区块链革命已经到来。这是一场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伟大技术革命。对传统的颠覆,将比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来得更加迅猛、彻底。”

区块链五大领域应用:

1.共享经济

2.供电市场:用区块链构筑分布式智能电网

3.房地产:减 少房地产产权保险交易成本

4.证券市场:优化现金证券的清算和结算

5.金融市场

区块链最初崭露头角无疑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飞涨密不可分。在专家们看来,区块链技术可在金融等诸多领域实现广泛甚至是颠覆性的应用,战略价值凸显。同时,还应及时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纠偏,在政策上给予更多引导支持。

今后在推动电子认证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发展中,不仅要分析区块链与电子认证之间的关联性,提出依托电子认证服务的区块链解决方案,还要制定和完善区块链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托《电子签名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认证在区块链应用中的重要作用。此外,还要依托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成立区块链专委会,整合行业力量对接区块链技术和应用部门,充分发挥电子认证在区块链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区块链概念板块的后市走势,申万宏源证券的态度稍显积极,其指出虽然目前关于区块链的政策尚不明确,但种种迹象表明该技术的市场化正在发展。

【第11篇】怎样查公司注册信息

本文目录

怎样查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局营业执照名字查询系统?

如何查询企业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个人查询?

怎么查厂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查询网?

查公司营业执照的官网?

网上怎么查营业执照照片?

怎样查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查询网上查询

1、打开网页,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网址,点击进入;2、在搜索框中输入所要查询的企业的名称,点击查询;

3、查询结果如出现多家相似的公司,可在筛选条件中选择相应的信息以缩小搜索范围;

4、筛选出准确的需要查询的公司后,点击公司名称,即可进入该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页面,可看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字、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

工商局营业执照名字查询系统?

查询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址:http://www.samr.gov.cn/

具体查询办法:

1、网络查询:点击各省市的链接直接进入各地工商局网站-->企业查询-->输入营业执照号码查询;一般只能验证企业的真实性,了解企业基本信息。

2、电话查询:当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有的地方不给查);

3、工商局查询:如果您要查询详细企业信息,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证明材料到工商部门的档案窗口查询。

如何查询企业营业执照?

如何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

可以再下载一个企查查app,在这个企查查这个app上面,你想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是谁都可以查到,还有注册资金是多少都可以找到,还有企业的具体位置,营业执照的副本和营业执照的编码都可以查到,这个企查查app专门就是查询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经营情况的一个app。

电子营业执照个人查询?

1、首先需要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搜索栏中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拖拉滑块完成拼图验证。

3、系统显示查询企业的年检信息,点击公司名称就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4、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然后就跳出选择企业登记机关的所在地。根据所在地如实选择就可以。

6、依次输入企业联络员的各项信息之后,登陆信息并登陆企业账号。

7、最后在下方可以看到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检信息的当前状态。

怎么查厂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要查厂家合格证,可以在厂家产品包装中进行查看。厂家产品包装中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否则为三无产品,不可以从事销售活动。

要查厂家营业执照,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厂家注册登记信息。也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还可以在网络查询平台上进行查询。

营业执照查询网?

现在营业执照的查询可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进行查询,微信有一个工商电子营业执照的小程序,通过工商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输入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进行查询,如果你是有营业执照的,就可以通过通过这个信息查询出来,所以现在电子营业执照查询非常方便。

查公司营业执照的官网?

是由315真伪查询网收集整理,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28个地级市的营业执照查询数据,本系统的所有查询均链接至各省市的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开通网上查询的城市,网友们可以通过本系统提供的查询电话或网站进行查询,或到工商行政部门办公大厅查询。

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步骤:

1、首先是进入地方工商局;

2、拉到首页最下面,可以看到各地地方工商局导航;

3、点击打开就是查询页面。

网上怎么查营业执照照片?

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2、在输入框中输入想要查询的企业的名字,这里我们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例。

3、之后会弹出验证框,输入正确的验证信息之后,点击确认即可。

4、之后便会检索出相关的企业信息,选择我们要搜索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5.、之后就会看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一系列的相关信息。

【第12篇】怎样注册保洁公司

家政服务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料

注册家政服务公司最近也是有很多相关优惠政策,以下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家政服务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

1.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照片;

2.拟定的家政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名称;

3.注册资金;

4.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5.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注册家政服务公司名称参考:

值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踩交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蜗年巍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子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昆绣蔗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菌驱祝处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坞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霎恕射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们锅第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陕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款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茴利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实叁各脯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等。

三、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家政服务公司可参考:家政服务销售服务、农药批发、文具用品零售、铸造机械制造、家政服务服务、房屋拆迁服务、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家政服务服务、电池销售、实验动物经营、酒店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文具用品批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企业形象策划、食品互联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电子产品零售等。

四、办理家政服务公司注册如下内容要注意:

找代办机构办理

有很多零经验创业者不清楚新公司注册流程,又想早点开业,那就可以找专业正规的工商登记代办机构办理,不用自己跑腿,不用面对各种表单。需要花钱的项目有以下几个:

1、 找专业顾问代劳,那肯定是要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每个城市的行情不同,代注册一家公司的费用约600-800元。

2、 刻制公章和开银行账户通常不算在代办费用里,如果有需要的话,也按照实际情况收费或者不收费,由刻章店和商业银行收取。

五、众所周知,起一个好名称是公司最直接的营销手段,合格的公司名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

1、 统一性。我国公司名称基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2、 识别性。名称是所有公司相互区别的直观标志,字号部分需具有独创意义,不能雷同;

3、 传播性。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也要记载在各种文件中,需要简明、易读、易记;

4、 表意性。字号部分可以用有意义的词汇,传达出不同的含义,甚至表示一种文化背景;

5、 经济价值。公司名称与品牌价值挂钩,知名度越高、信誉度越高的公司其名称就会越值钱。

家政服务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料公司内容我们飞酷科技滕老师就为您总结到这里,如果还有关于家政服务公司哪些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第13篇】服饰公司怎样注册

有位小伙伴说,我想在南宁这次一家服装公司,但是我不知道注册资金该填写多少合适。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南宁注册一家服装公司,注册资金一般可以填多少呢?

在南宁租的服装公司,注册资金怎么填写,能填写多少,主要还是得看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不过你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首先需要看你公司的名字是南宁开头的还是广西开头的,如果是南宁开头的,那么注册资金至少也得50万,如果是广西开头的,注册资金至少也得达到200万。

在决定好公司的名字是什么开头之后,在这个的基础上就进行注册资金的增加或者不动就行。当然了,你也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决定你填写多少的注册资金:

1. 如果公司以后要往大公司发展,那么可以填写大一点的金额,比如说500万这种金额;

2. 如果你注册公司只是想在商场里买买衣服,没有别的需求,那么注册资金可以填的少一点;

3. 如果你注册的服装公司涉及到设计这种,那么小金建议注册资金可以写的大一些,这样也便于后期拉投资等等。

4. 如果你实在是不知道该怎么填写你的注册资金,你可以先参考同行的,根据同行的注册资金,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就好了。

以上就是在南宁注册服装公司,注册资金替班可以填多少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4篇】怎样注册消杀公司

消杀公司因从事的特殊行业,其过程中涉及到使用药品,使用各种器械。因消杀施工水平良莠不齐,规范行业,规范操作,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减少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从业的消杀公司的规范和标准尤为重要,消杀公司跟正规机关申办资质的过程,就是不断学习规范的消杀公司本身的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

如何选择消杀公司资质,怎样才是正规的消杀公司资质:

一,必须是国家机关认可有营业范围的行业主体单位。比如广东省健卫病媒预防中心,就是经国家部门批准,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营业范围,以及国家机关认可的评定标准。并一直举办消杀行业各种学习,让所有的消杀公司只要有意愿,都可以参加专业的学习,认识药物,了解虫害习性,规范设备使用,理论加现场实操的学习方式,让所有消杀公司能够不断地提升消杀服务水平。

二,提供不断地学习与培训,甚至现场指导。

三,能够在网上查询的到,有正规的经营场地。

【消杀资质】

白蚁防治资质、除虫灭鼠资质、有害生物密度检测资质

公共环境消毒杀菌资质、红火蚁治理资质、甲醛治理资质

林业有害生物防制资质、有害生物防制资质、古建筑白蚁防治资质

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林业有害生物密度检测资质

林业有害植物治理资质、水利工程白蚁防治资质

【第15篇】怎样注册个人公司

个人独资公司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一种企业类型,因为其核定征收的方式,获得了大家的青睐,很多企业也利用个人独资公司来实现税务筹划,那注册个人独资公司的费用是多少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流程和费用

1、注册地址:各地区不同,虚拟的便宜一些,需要具体咨询我。

2、核名:免费

到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司登记平台申请公司名称,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起名涉及到商标问题,注意不要侵权他人注册的商标,还要懂得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确定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信息:免费

确定公司章程,这里面包括了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信息和财务人员的信息。

4、提交申请:免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4、领取营业执照:免费

如果审核材料没什么问题,恭喜,几个工作日之后就可以拿着回执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来领营业执照啦!

5、刻章:300-800元

一般有全铜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不是每个章都一定要,初创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选择。

注意:如果自己跑注册流程,几乎花不了多少钱,一般就是交通以及一些工本费;找代办公司,也不会多花多少钱,能节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之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想好公司名称

准备3-4个名字,避免因名称字号与已有公司重复或者相似而不能过审。公司名称形式: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非必填项)、组织形式。比如广州+云顶+科技+有限公司。

给大家几个取名技巧:

①新公司创立者取名应尽量避开常用字,以免导致高频率词高重名率。

②取名的字号,两个字、三个字、四个字均可以。四个字核名审核如果其中两个字有重名的,则组合的四个字都不能再使用。

③数字不能出现在字号里,“十”“百”“千”“万”“亿”等也不能出现在字号里,此类同样属于数字。

2、注册地址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入驻在当地的税收园区,不需要公司另寻场地,可以挂靠,可节约成本15%以上,入驻后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返还政策,还可以享受完善的配套设施。但是不同的税收园区有不同的服务类目,建议多做比较,选择合适的园区入驻。

3、经营范围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是需要申请核定征收的,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案例】 b公司新设公司拟申请核定征收,财务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时,随手增加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的经营范围。申请核定时,税务机关说专利代理不能核定征收,你们公司不符合规定,b公司只能默默注销重新设立公司。

4、纳税人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要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人可能会说,小规模不能开专票怎么办?小规模纳税人的个独想开专票,可以找税局代开。

5、公司注册资本

虽然现在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但注册资本不宜过高或过低。注册资本过高,代表着创业者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越大,注册资本过小,会让客户觉得公司没实力,不愿意合作。

所以在进行填写注册资本时,一定要结合公司发展规划且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填写。一般百万左右最为适宜。

以上是个人独资公司注册的费用介绍,对于不熟悉公司注册流程的朋友来说,建议大家找代办公司办理,效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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