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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怎么注册公司(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租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的房子怎么注册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的房子怎么注册公司

【第1篇】租的房子怎么注册公司

商住两用的公寓可以注册公司吗?

答案是:可以的!

商住两用公寓是可以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的;

但是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点:租住的公寓是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的,需要跟房东再签一份合同,写明房屋用途是办公经营使用。

第二点:有房产证的公寓需要提供房产证和分户图照片。

还未办理房产证的公寓,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单、购房合同、租赁合同。

第三点:公寓只适合注册普通公司,比如:电子商务公司、网络科技公司、文化传媒公司。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

随着市场的不断繁荣,融资租赁重要性不断加大,逐渐成了重要的融资手段。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使用颇深,与银行、证券同在金融业齐头并进。目前融资租赁的规模也仅次于银行。融资租赁的经济地位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融资租赁将供应链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行有机整合,对供应链上下游信息进行深度挖掘,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业务。这些供应链金融业务不仅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也客观上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流转效率。融资租赁对极大的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提升社会效率与调控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意义。

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一)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着重核查股东的经营背景、资金实力、风控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自贸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以外资融资租赁为主。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外方投资主体的要求主要有:

1、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

2、2-3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3、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3篇】个人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保边缘(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15元。下同)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市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2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

2.主申请人取得市区居住证明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现住直管公房、城市安身房、因单位破产收归国有的住房或单位安排的住房(不包括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所有人员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应退出原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三代4人及以上;

(2)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属两个婚姻家庭的;

(3)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有子女已满30岁未婚的且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仍不能满足人均15平方米的;

(4)在住房轮候期内;

(5)只能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或自愿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

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单边户”家庭

具体是指主申请人的配偶属农村户口或非市区户口的家庭。

“单边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中有二人取得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已满1年(含1年)。

(2)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二人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过渡性安置政策。

(3)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和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4)该家庭不属于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2.转让私有房屋已满4年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二年后,可进入实物配租住房轮候期〕。

3.因特殊困难转租、转让直管公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已满5年的家庭(2023年1月1日之前转租、转让直管公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二年后,可进入实物配租住房轮候期)。

(二)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指父母、子女共4人及以上但子女未满30岁且未婚的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不够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并按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人数发放补贴。

(三)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内发放租赁补贴。

(四)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计发。分散供养人员300元/户·月;最低收入家庭1-2人户270元/户·月;最低收入家庭3人及以上户360元/户·月;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1-2人户240元/户·月;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3人及以上户32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家庭1-2人户18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家庭3人及以上户240元/户·月。

(六)租赁补贴标准可由市住建局依照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放的具体事宜,以市住建局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情况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转让私有房屋未满4年的。

(七)转租、转让直管公房未满5年的。

(八)转让私有房屋二处(次)或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二处(次)的。

(九)房屋征收(包括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安置金额以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的总金额为准)。

(十)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

(十一)因离婚房产已分割(或协议住房由对方居住),但未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家庭。

(十二)30周岁以下单独成户的个人(其中:军烈属、1-2级肢体残疾、1-2级盲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已成年的孤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十三)经什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他不纳入保障的情形。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受理人员将《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准备好申请资料交受理人员审验,审验合格后,受理人员发给《申请审批表》,并做好受理情况登记。

(二)审核:

1、申请人持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全部资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户口情况和居住情况,户口和居住不在同一社区的,应分别接受审核,审核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

2、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市社保局窗口接受社保缴纳情况和养老金领取金额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3、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受住房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4、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接受工商注册及登记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5、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什邡管理部窗口接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此审核环节需申请人及成年共同申请人亲自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该部接受审核)

6、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到市民政局接受收入情况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7、申请人将前述部门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全部资料交至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各部门审核内容进行综合审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8、申请人将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和全部资料交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住保中心对前述各部门的审核情况和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由住保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保中心提出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意见和保障方式建议,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登记:

审批合格的由住保中心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保障对象进入轮候住房时期;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或审批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审批表》和全部资料由住保中心存档。

不符合保障条件或公示有异议或审批不合格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8-8203030

什邡市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0838-5993838

重要提示

公共租赁住房严禁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连续六个月空置公共租赁房或未交纳租金的,主管部门将收回房屋。

本告知单未尽事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须在住建局(住保中心)通知的期限内提交所有应提交的资料及完成相应审核的《申请审批表》,逾期将不予受理,以免影响申请审批的正常工作流程。申请人须确保通信畅通,并及时接受住保中心的调查审核,如因申请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导致审核未完成而申请未获通过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4篇】融资租赁注册资本

要了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先从融资租赁的概念谈起。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另类的分期付款购车方式,将汽车以租代购产生收益。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车辆的特定要求,出资向供货人购买车辆,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目前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成为传统汽车分期贷款业务的有效补充,同时有着分期业务不具有的优势。汽车融资租赁,主要分为汽车融资租赁中的直租和回租两种模式。直租也可以叫做正租,回租也可以叫做反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厂家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指定的汽车中间商购买车辆,并出租给该用户或企业使用的业务。说白了,就是融资租赁厂家,按照客户的需求达成一致后,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挂户在租赁厂家名下,再出租给消费者。

售后回租是指卖车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有资金需要个人的车辆,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售后回租的好处是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l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l法违l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l景;

6、法l律法规l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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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公司注册地址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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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关于租赁公司注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登记和信息采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自接到租赁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证明,并将相关情况定期通报税务部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信息采集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作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合法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信息采集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应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时,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条件的部门代征。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证明身份信息和房屋产权归属的材料,并有义务配合对方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由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对其出租房屋合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并符合建筑、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安全要求的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住房居住面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到税务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第二十条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危险物质和其他违规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五章 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者或自然人依法依规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房屋租赁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在从事房屋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三)隐瞒房屋租赁的重要信息;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七)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八)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低价收进高价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房屋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应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第三十一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整改到位前可采取暂停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南阳日报

【第7篇】融资租赁内控流程

融资租赁行业近几年监管趋严,各地区都在自查或清理工作中,同时各地区也严格管控准入,除非是国企上市企业等背景实力雄厚的企业,基本难以通过当地金融局的审批。海南自贸港是属于国家重点打造和发展的板块,且金融行业发展晚,发展慢,部分行业板块缺失或者企业数量少,所以目前如果企业想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商业保理公司,建议可以优先考虑海南,民营企业也可以新设,符合金融局审批条件即可。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

1、材料准备,可研报告撰写

2、金融局材料申报及审批

3、资金实缴到位、场地租赁

4、融资租赁工商注册,刻章及开户

5、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海南融资租赁批文审批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为海南省金融局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新设审批条件,企业通过金融局审批后,方可合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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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南京注册汽车租赁公司

近日,一位南京的电动汽车车主向我苏特稿反映,她想在自己的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却一直不同意盖章。究竟为何?

申请安装充电桩

竟要20栋楼的业主都签字?

秦女士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玻纤院家属区,按一年一签的形式租用了小区车位。秦女士说,她今年换了新能源电动出租汽车,每天在外面充电要耗费2个小时,于是,她就向供电部门申请在自己租的车位上,安装一个家用充电桩。供电部门上门勘查后,确认场地符合安装条件,但需要一份物业或者业委会、居委会盖章的同意书。就这一份同意书,难倒了秦女士。

“现在跑了社区、街道,包括物业、业主委员会,都去过了,唯一的问题就是不给盖章。要求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行,但这个小区一共30栋楼,三分之二就是20栋楼房的人要同意盖章,这哪里去找这么多人啊?”秦女士说。

记者从国网南京供电公司反馈给秦女士的业务办理告知书中看到,“经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材料”是四项必备申请资料之一。秦女士说,她的同事也是租赁车位,都已经顺利安装使用了。她质疑,物业要求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盖章的做法有依据吗?

供电部门反馈给秦女士的业务办理告知书

物业表示:

车位产权属全体业主

理应征求其他业主意见

对此,南京浩正物业玻纤院家属区项目负责人郑俊表示,之所以提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要求,是因为小区车位属于公共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且由于小区老旧,不少车位紧邻单元楼,他们考虑到公共安全,才提出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盖章。

最新进展:

小区内合适地点

设置集中充电区域

经过协调,物业计划在家属区内的厂区产权地块上设置一处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区域,满足居民充电需求。计划春节后办理相应手续,3月份进场施工。“年后,我们给他规划一个地方,不影响安全,专门供他们装汽车充电桩。”郑俊介绍,目前安装地点已经初步确定。对于这样的协调结果,秦女士表示接受。

秦女士目前租用的小区车位

在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究竟应该如何配合

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的推广,在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不配合的情况屡见不鲜。记者查询了解到,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023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租赁车位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案件中,法院方面明确,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车位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车主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在实际上操作中,物业或者业委会究竟该怎么配合?是否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对此,赛虹桥街道物业办工作人员张鼎超解释,主要分两种情况,如果租赁的是有产权的固定车位,物业直接配合就好了。但如果像该案例中,车位没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在属于公共区域的停车位上安装属于个人使用的充电桩,就会涉及到“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按照《民法典》、《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确实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具体来说,就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同时,张鼎超介绍,为解决老旧小区共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问题,街道编制了指导意见书,在指导物业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也鼓励各小区设置1-2处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区域,集中解决居民的电动车充电需求。

我苏特稿记者 曹勇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

【第9篇】租房可以注册公司吗

明明没注册过公司

但人在家中坐

突然名下就多了一家“公司”?

先别开心

很可能是你的房产信息被泄露了

究竟怎么回事?

这还要从一个创业故事说起

5人组的“创业”故事

小高和小张是大学室友,现在如果问他们最想回到哪年,那一定是大学刚毕业那年。

2023年,g20杭州峰会的召开让他们抓住了一波红利。当时杭州城市能级提升,产业、人口发展势头迅猛,公寓楼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站在风口处,他们与另外3名室友一拍即合,一毕业就合伙开了一家房产托管公司

公司第一年就实现了盈利,但好景不长。这三年来,5人组的房产托管公司从盈利变成亏损,股权分分合合,离散伙只差一个契机。

不过散伙的契机没来,“盘活”的机会来了。某天,一名姓金的男子在某房产交流群里添加了小高的微信,询问他们有没有兴趣来场合作。

原来由于业务需求,5人组手里握着很多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这些对于金某来说都是资源

“怎么合作?”小高问。金某回答说他手底下有大量想要虚拟注册公司的客人,但注册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是需要地址的。

“正好你们手里不是有信息,有房源,也有地址吗,你卖给我,我给你钱。”

5个人一听这是个没有本钱的买卖,而且金某还对他们说按照面积来算钱,面积越大钱越多。

算了算一单就能赚个2000~4000元,乐而不为?于是,5人组把合同、产证、身份证等等信息偷偷拍下来,将地址卖给了金某。

“金总”的崛起之路

金某收到这些信息心里也是乐开花了,他同时还联系了多家房产托管的公司,还能弄到大量的公民房产信息。

原来,金某手里有一些“客人”,干的是不法勾当,有着虚拟注册公司的需求,于是他帮人挂羊头卖狗肉。

为了挖掘更多的“资源”,金某活跃在各大房产交流的微信群里,广泛撒网,通过这项业务大赚了一笔。

信息被拿走注册后,绝大部分的房主并没有发现小高他们的勾当,有些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对这家托管公司进行起诉,这也让5人组更加放开手脚来做这件事。

很快,这家托管公司从还债到盈利,其中将近一半的盈利都来自于贩卖地址和信息这项“业务”。

就在小高拿着一批新房产地址准备在网络上贩卖时,被抓了个正着,原来警方早已盯上这伙人。

三层犯罪架构一网打尽

杭州市公安局网警分局在工作时发现,余杭金某等人以财务咨询公司的名义组织他人实施侵公犯罪,向杭州本地房产行业从业者收购大量公民个人房产证、身份证照片,用于虚拟注册公司。

经侦查,警方明确了本案中信息偷拍者、地址转卖商、财务公司三个层级的犯罪架构。

市网警分局立即会同余杭区分局组织精干力量,在杭州本地抓获金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还查获大量作案手机、电脑、及公民个人房产信息1000余条

杭州房产行业活跃,从业人员较多。房东购置公寓楼等商用地产后,会将其托管给房屋托管公司收取租金,并签订协议时一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部分托管公司人员为牟私利,一面将房产继续对外出租赚取差价,一面以29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房产证、身份证照片售卖给打着“财务公司”旗号的金某团伙。

金某团伙在杭州房产圈内不断渗透,大肆收购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同时承接虚拟注册公司业务,伪造租房合同,使用虚假材料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房东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带来了巨大的责任风险,对本地市场的企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环境,都造成了伤害。

【网警提醒】

广大房东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房产信息,与托管公司或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一是要再三确认,不得在协议范围外使用房东的房产信息

二是签署协议时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照片,需加上“仅限租房使用”的水印,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于其它用途。

三是时常关注自己名下房产的公司注册情况,发现被异常注册及时到工商部门警示,暂停该公司的工商业务。

四是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贩卖或异常使用,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第10篇】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融资租赁不可怕,正规融资租赁公司是没问题的。

购车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简单介绍下:

第一种,全款。所花成本最低,有钱任性,对于钱不够的朋友来讲,还是较吃力。涉及到的费用有裸车款、保险、上牌费和购置税(新能源暂时不收)。

第二种,贷款。这里能贷款的公司主要是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必须要有贷款资质,否则是违法的。涉及到的费用,比全款多了手续费(可能有)和利息。其中利息分为免息、低息和不贴息。免息和贴息其实是总的利息不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利息,有汽车厂家帮你给到金融机构了。贷款买车基本对首付有一定要求,比如最低20%起等。

第三种,融资租赁。这种方式购买车辆,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普通老百姓不理解,我明明买车,怎么变成租车了,其实只是获得车辆的方式与前两种不同而已,只要是正规公司,没有骚操作,没啥问题的。这种买车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什么费用都可以融到月还款里面去,即可以做到超低首付,而且对客户资质要求相对较低(黑户征信极差都可以)。所以买车门槛低。

第四种,担保公司。这种模式目前不流行了,所以放到这里讲。在15年前后两三年,是非常流行的,尤其是在江浙一带。说的很直白点就是担保公司为客户贷款买车做担保、兜底。那是当时汽车贷款买车渠道不多,才有了担保公司生存的空间,而今融资租赁和贷款机构不断注入,担保模式基本没有了。

第五种,其他。除了以上讲到的常用买车方式,还有比如信用贷、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变相贷款后来全款买车,这里不赘述,因为不常用。

❤️总结:

1.无论哪种方式买车,一定要算明细账和总账,看清合同。

2.因购买者不了解,没有对比和参考,所以要是身边有懂得人,最好借鉴。

3.最终还是自己要有判断,利益面前,哪里有那么纯纯的亲朋好友,那都是极少数。

最后,祝你早日买到心仪的车,同时不要忘记给个点赞、收藏和关注哟。以后说不定有机会会再次找到我、咨询我的哟。

【第11篇】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出租

住所登记。住所是商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主体可以有多个办公或经营地点,但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可以是商主体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也可以是通过租赁而获得使用权的房产。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2004〕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2001〕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虚假注册地址问题

日前,工商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实地核查时发现,部分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原始信息中,不断出现联系电话号码是空号,注册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同一地址挂靠多户纳税人等现象。分析该种现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门加强了工商登记中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对非经营性场所(如家庭住宅等)原则上不予注册登记。部分纳税人为减少成本,利用虚假经营地址骗取工商、税务登记证件,更有甚者,竟有部分中介机构利用一些营业地址专门代办登记事项。其后果将是这些企业 税务鉴定无法做,甚至会无法开票,工商及相关部门对于该公司进行处罚的。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占用房屋一方当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二、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如存在转租,是否应当通知次承租人或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五、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赔偿装饰装修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六、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七、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八、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工商局为“住改商”的市场主体发执照并不代表其房屋使用合法!

依据各省市住所登记相关规定,工商登记时,一般不做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仅做形式审查,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自己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即可,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无需证明,凭申请人承诺就可注册。即使申请人实际不拥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机关也必须登记。

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能够证实“住改商”未经其同意,则“住改商”的业主不合规,被侵权业主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一般来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至少包括同单元、同层、同楼等邻近住户,如因油烟、噪音、光污染等影响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也可依法维权。

能够解决“住改商”问题的部门主要是规划、城管、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工商等,按不同违法情形,由不同部门负责监管。

如“住改商”店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由规划部门监管执法。

如存在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破坏楼体等行为、则由国土、城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

如存在油烟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及其他卫生问题等,可由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监管处罚。

如其经营造成相关建筑物消防通道堵塞,造成消防隐患等,有消防部门查处。

最后,如其未办理营业执照,则可向工商机关举报其无照经营。如经营的是许可项目、如药店、餐饮、食品销售、理疗店等,则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举报其无证经营。

对于群众来说,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寻求法律帮助,依法向各部门投诉举报,或进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侵犯权益。

【第12篇】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流程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简称表融资,帐外融资、资产负债表外筹资、资产负债表以外融资。主要在财务和会计领域由专业人员使用的一个术语,表外融资还被用于某些举债经营租赁资金的提供人对出租人没有追索权,只能向承租人要求以租赁资产收回对出租人的贷款。

风险管理实务

虽然出租人对租赁对象拥有所有权,较其他的信用融资风险低,但仍然会面临租赁对象失窃、供应商欺诈、承租人逾期倒账等等风险。因此,出租人必需具备风险意识,全面地把握项目中的风险点,及早防范,否则将会影响业务的正常运作和租金的安全回收。

随之而来的是,需要思考并运用一套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来帮助出租人面对、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可分为权限管理、保险管理、供应商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担保管理及逾期追踪管理等六大项。

一、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是业务进行中风险管理的最基本一层。本文提倡进行多角色权限管理,以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并规避操作风险。而其中需要做到的是项目中的各个干系人,如:营销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人员等等角色的分离,使各个项目干系人能真正的做到各司其责。

1.提案与审批人员分离

其中又包括:项目营销人员与项目预审人员分离、业务团队与项目审批团队分离、拨贷人员与拨贷审批人员分离、业务团队与文审团队分离。避免“球员兼裁判”的情形发生,影响项目的可控性,避免增加项目风险。以保证项目是真正按照实际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之后而开展的。

2.项目按核决权限决定审批层级

不同金额大小的案件需要具备不同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例如五百万(含)以下的项目,一级审批即可;五百万至一千万(含)的项目,需要两级审批;一千万至五千万(含)的项目,需要三级审批;以此类推、层层负责, 以保证项目审批的严谨性,风险可控性。

二、保险管理

出租人拥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然而当租赁对象的价值因意外而减少或灭失时,对出租人而言就是莫大的损失。所以,对于租赁对象是否适当的投保及管理,是控制风险、确保租赁对象价值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般而言,租赁对象会因为火灾、水灾、蓄意破坏、失窃等,导致价值的变化。当已经投保的租赁对象出险后,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来减少损失。因此,提倡以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规避。保险管理应包含:投保金额、保险种类、投保期限及保险受益人的管理。

三、供应商管理

在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中,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供应商额度管控,可以避免租赁对象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是某一供应商的风险——即所谓的供应商集中性风险。在项目评估与操作中,需要适时规避单一(或是少数)行业及供应商,以预防该行业或该供应商出现问题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管理

由于出租人对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融资租赁不同于以往的信用融资方式, 但并不表示不需要对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同样的,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担保公司信用风险也需要纳入管理范畴来, 因为有信用,就会伴随着风险,所以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管控措施来防范风险。

1.承租人信用风险管理

需对承租人在各分部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以防止其在某地倒账后,又可顺利在其他地区分部申请租赁项目——即所谓的黑名单管理。

2.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

若承租人提出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则需考察担保公司的资质、可担保额度等等。

五、担保管理

虽然现在提倡租赁业务中不一定非要有担保,但在信用制度还不健全的今天,担保仍然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因此,对于各种担保物的价值估算、担保方式、担保流程等,都必须有所了解,认识担保物的风险,并加强对承租人所提出的担保物的管理。

六、逾期追踪管理

租金无法按期收回是出租人最不愿看到的,不仅无法掌握可靠的现金流入,甚至有倒账的风险。对于即将到期的租金,可以通过提醒、预警等方式有效地减少,甚至避免逾期的发生;对于已经逾期的项目,通过对逾期天数的管理、逾期级别的控制,仍然可以尽早且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流程管理实务

融资租赁包含了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的利益,以及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所以我们必需拥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化的管理体系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藉由流程化的管理,让项目的各个步骤清晰化、明朗化、规范化,使承做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相互约束、互为补给。流程管理依序分为客户营销管理、业务申请管理、业务受理管理、拨款管理及贷后管理等五大项。

一、客户营销管理

从项目的营销阶段开始即纳入管理流程中来,不仅有利于营销团队间资讯共享、项目分析,而且对于管理者而言,更能有效地管理客户经理的绩效。

1.有效地对各种承租人信息进行管理

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承租人的基本承做意向,承租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客户经理可借由对承租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等的了解,为客户编制财务报表、生成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承做条件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历史信息、所在行业情况, 作为新项目的评估依据。

2.全程记录客户经理营销情况、访谈重点

了解客户经理的营销策略,作为团队营销讨论的项目的基础。

二、业务申请管理

客户经理营销项目后,需报由部门主管及营销团队进行项目预审,以确定由客户经理营销的项目是否可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1.承做条件可行性评估

营销团队需围绕着该项目的融资金额、授信期数、租金摊还方式、保证金、延滞、违约机率等种种进行评估。

2.承租人风险评估

对该承租人曾经往来项目的信用情况、承租人所提供的相关担保抵押的评估;针对承租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客户经理通过调查生成的财务报表、调查报告等,依据评分评级项对承租人进行风险评估。

3.租赁对象的评估、分析及管理

租赁对象的折旧,租赁对象的税、费管理,存放监管, 租赁对象的二手市场分析, 租赁对象的集中性风险分析。

4.供应商管理

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调查,及供应商是否担保的管理。

5.收益、风险评估

总体分析项目的收益率、抗风险能力及可行性。

三、业务受理管理

项目由营销团队提案、经业务部门受理立项、确认为正式项目后,还需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审批,以规避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

1.多级审批

经受理的项目还需主管复核;复核通过后,再按公司的核决权限进行多级审批。

2.合同管理

经过最后一级审批通过后,才能生产正式合同(租赁合同与购买租赁物件合同)。

3.文审管理

对于承租人提供的资料还需进行文审及文审复核, 以保证承租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规避操作风险,通过了文审复核才能进入拨贷管理。

四、拨款管理

为确保对租赁物件的采购,需从承租人处获得委托付款确认书,并将租赁物件采购款项拨给供应商。

1.拨款管理

为确保租赁物件采购款项准确地拨给供应商进行采购,需进行拨款及拨款复核。

2.待拨款提醒

及时地提醒财务部门有哪些款项需要拨放,以提高工作效率。

3.账务管理

每笔交易发生时,应实时且正确的随交易自动产生相应的会计账务。

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又分为正常交易管理、异常交易管理及交易监管。这些都是贷后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部分。

1.租金缴付的监管及提醒

记录、统计租金缴付情况,并适时地给出提醒,以免疏忽而造成延滞情况。

2.异常状况的记录

针对承租人缴付租金的情况给出五级或七级分类,以作为对该承租人后续租赁项目信用进行评估参考。

3.所有权转移

租赁期满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购买价格从出租人处购得租赁对象的所有权;或由出租人继续保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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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前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

9月2日,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增资及股权变更的公告,从公告获悉,国泰租赁获100%股权的股东——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增资22.6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增加20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2.6亿元,具体为:

同意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12.6亿元对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增资,其中11.15亿元计入注册资本,1.4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同意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10亿元对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成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款中8.85亿元计入注册资本,1.1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国泰租赁目前注册资本为30亿元,由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注册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达50亿元(:注册资本在融资租赁公司排行中将从第50位上升至32位,文末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50强排行榜“),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本次增资及股权变动将于近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7月刚完成股权转让

此外,在7月15日,据山东省国资委官网消息,山东省国资委在济南召开部分省属一级企业整合工作部署会议,重组整合工作共涉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

山东省国资委介绍,具体重组整合方式为

山东省国资委将持有的国泰租赁33.33%的国有产权及享有的权益无偿划转至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国泰租赁成为山东国惠的全资子公司。从天眼查获悉,2023年7月31日,国泰租赁已完成工商变更。

国泰租赁

国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注册资本30亿元,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公司目前注册资本3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aa+。2023年3月,公司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2023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公司成为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4-2023年,公司新增投放年均增长32%,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8%,人均创利近300万元,在省属企业系统中位居前列。截至2023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近300亿元,累计向社会提供了近600亿元的融资租赁服务,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发展,得到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公告原文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增资及股权变更的公告

一、公司股权变更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惠”)作为持有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租赁”、“本公司”、“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决定:

1、同意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126,000万元对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增资,其中111,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同意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100,000万元对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成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款中88,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1,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3、增资完成后,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二、公司股权变更情况

(一)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前,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00%。控股股东为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11,5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2.30%;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8,5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7.70%。本次股权变更后,控股股东仍为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二)本次增资及股权变动将于近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三、影响分析

(一)本次增资及股权变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 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有利于公司做强、做优、做大,进一步提升公司竞 争实力、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同时,有利于公司获取低风险优质项目、低成本资金,进一步降低公司总体运营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保持 快速、稳健、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三)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附件

来源 | 国泰租赁公告 山东省国资委官网 国泰租赁官网 租赁联合研发中心

整理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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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融资租赁注册公司

内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以及转让细节

融资租赁是一种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的投融资手段,是一种与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十分匹配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不仅是金融和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投放的主营业务,还可成为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的组成部分。

成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好,还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好?

目前政策下,由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难度太大,仅可设立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未来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国内可优先选择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营国际业务则可选择成立一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前景:

在发达国家三分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均通过融资租赁完成。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融资租赁具有信用审查手续简便、租约灵活等好处。充分发挥金融租赁的优势有助于实现中国制造业的升级目标,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目前很不容易,条款限制特别的多,下面我就讲一下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

1,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2,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外商投资租借公司的运营期限通常不超过30年。

4,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必须有三年的从业经验。

5,法人,股东人员需要高管,高管人员需要是融资租赁行业,并且在金融行业工作三年以上,

目前在每年我国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增加百余家,主要业务涉及制造、医疗、科技、工程装备、办公设备等行业。

【第15篇】房屋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落户到非私人房产地址的户口即为广州集体户,与个体户同等待遇,小孩随迁可以上公立小学。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租赁备案方面的问题困扰着许多家长。这里小编就汇总出问题集合供大家参考,更多问题欢迎评论区讨论。

我们常常看到,公立小学招生文件和入学报名简章里对房屋租赁备案作出要求。小编曾在前文《建议收藏!一张图告诉你广州幼升小的房屋租赁备案要求》整理过广州各学区要求。可点击链接直达()。

房屋租赁备案的定义

它是指房东将房屋租赁给租客,租客支付房租的行为证明。由租客或房东提交有关资料去备案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金,备案手续办好后就可以得到证明。除了入学,提取公积金、办居住证的时候也会用到它。

集体户上学的关于房屋租赁备案的政策

依照广州政策,上公立学校需要“人户一致”。也就是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需要统一。对于租住地址与户籍所在区不同的集体户,也有相应的升学政策,即按居住地址的3公里范围统筹入学。也就是学籍安排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而实际住址就是通过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来确定的。至于为什么不能干脆用租房合同作为证明。据小编了解到,由于租房合同的可操作性太大、可信度不足。如果上升其为入学必备物件的话,可能又会滋生一些民间市场乱象。相对来说,房屋租赁备案,首先备案区域里的固定房源(提供过房产证或宅基地证),可以帮助教育部门的系统评估出当年的入学人数,制定公立小学的招生计划,相对科学地分配有限的学位。

公立小学的学位数量是有限的,学校每年公布的招生计划,给到的学位就是按照“地段生(人户一致)”、“指定生(积分入学、政策入学等指标入学)”、“统筹生(人户不一致)”的顺序划分。

没有房屋租赁备案能否读公立

小编在《建议收藏!一张图告诉你广州幼升小的房屋租赁备案要求》汇总过,广州11个区除了番禺区不作要求,花都、从化区需要具体咨询教育部门之外,其他8个区都是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备案的,且有的学区是作出租期已满1年、往后不少于3年的规定的。

所以小编建议要了解好计划入学学区,特别是心仪的公立小学的具体规定。不仅要早作规划拿到广州户口,而且要至少比计划入学时间提前1年租赁好已备案的房源。避免出现因为房屋租赁备案条件不符而无法统筹九年义务制教育,只能跑去读民办学校的情况。

房屋租赁备案的难点

备案好的房源、缴纳税金和按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例如说天河区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房产证或宅基地证。这已经是个不低的门槛。

众所周知,回迁安置房或集资房这类房源有可能不具房产证,所以很大几率办不下房屋租赁备案。并且出于天河区对口学校学位一个住宅单元6年内只能分配一个的规定,学位占用可能会引发房东小孩和租客小孩的就学问题冲突,导致房东没条件给租客提供学位的。

再来说说宅基证的问题,一般城中村的自建房能提供的就是宅基证。但是出于一些不可抗力,可能经年累月都办不下来只能以一些产权证明文件去代替,而一些自建房或多或少存在违建问题,它们能否被有关部门承认并备案就很难说了。

当然还有租金成本问题,同意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的房源一般来说收费会高一些。

综上,房屋租赁备案的办理有方方面面需要考虑到,建议越早解决这个问题越好。

缴纳税金计算方式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2023年1月1日执行)

出租房屋类别

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

综合征收率

具体税种构成

出租

住宅

未达2000元

2%

房产税2%

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4%

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2%

3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含100000元)

4.295%

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2.295%

100000以上

5.91%

增值税1.5%、城建税0.0525%、教育费附加0.022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2.32%

非住宅

未达2000元

5%

房产税5%

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8%

房产税5%、个人所得税3%

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

8.35%

房产税5%、个人所得税3.35%

100000元以上

13.7%

增值税5%、城建税0.175%、教育费附加0.07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5%、个人所得税3.4%

转租

住宅

未达5000元

0%

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1%

个人所得税1%

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

1.295%

个人所得税1.295%

100000元以上

2.91%

增值税1.5%、城建税0.0525%、教育费附加0.022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1.32%

非住宅

未达5000元

0%

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2%

个人所得税2%

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

2.35%

个人所得税2.35%

100000元以上

7.7%

增值税5%、城建税0.175%、教育费附加0.07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2.4%

备注:1.非住宅出租应纳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2.自营房屋的房产税减按50%征收。

房屋租赁备案网申流程

依照有关政策,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应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

入口1:阳光租房官网

(http://zfcj.gz.gov.cn/ygzf/)

注册登录→我要备案→录入资料→添加资料附件→提交审核→备案受理并复核→复核通过(通过或不通过都会短信通知)→打印备案证明

入口2: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personal/hot?region=440000)

需要的资料为:

1.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由于广州各区的状况不一样,实际需要准备的资料或者是否支持网申办理,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对房屋租赁备案的知识加深了理解。不管是广州户口还是房屋租赁备案都是孩子就读公办学校前必须准备好的。小编建议大家都是早作准备、扫清拦路石,才能为孩子搭建好学业阶梯。

end

租的房子怎么注册公司(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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