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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2 07:26:01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第1篇】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公司法》未对成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但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证券法》的规定: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2)提到的业务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4、 《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5、《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2篇】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

国家局核名,从名称上看就很大气,公司实力也很强;其次就是没有行业限制和区域限制,想要在全国范围发展都可以,不受限制;还有就是国字头,中字头这些无行业公司,对其公司的保护具有有利条件,别的公司无法模仿。国家局核名的优势:1、形象实力更足,拥有国家局名称的企业实力印象比较好。2、运营更灵活,持有国家局名称的企业不用限制于当地规则。3、起点更高,持有国家局名称的企业公司是从全国的角度出发。无行政区划(无地域名)企业名称对投资企业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同时在全国工商系统内也将受到更好保护。国家局核名代办的优势:1、快。紧邻工商总局,可以在很快的时间获得新的信息;2、准。每次上报的名称可以预先查询,不会因名称重复而被退回;3、强。多年的从业经验加上熟悉的业务环境,我们有能力解决疑难问题;4、省。免去了企业宝贵的时间及往返的费用。需要国家总局核名内资企业名称条件: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以上的企业。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类。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4、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5、国家总局核名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1到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到200人)申请国家局核名的材料:1、需要提供拟定的公司名称;2、注册地址(哪个省、哪个市);3、股东结构,需要提供股东信息;4、注册资金(至少5000万);5、无行政区域无行业特点的公司,注册资金1亿以上经营范围需要跨五个国民经济行业以上。我们公司遵循“信守合同、优良服务”宗旨,坚守“诚信、恭谦、创新、敬业”的企业理念,“团结协作、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向新老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3篇】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实行认缴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除特殊资质外,公司成立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因此,有些创业者可能会认为,反正也不用实缴,干脆就把注册资本填多点,公司看上去也“财大气粗”显得有实力。

然而,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高越好,注册资本虚高会带来一系列潜在的风险,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代表的是承担的责任。

那么注册资金虚高有哪些风险呢?

一、认缴资金虚高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

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章程规定是20年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即可。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如果清算后,公司还存在10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若注册资金为50万,那么股东的偿还额度只要偿还50万即可,如果注册资金是100万,则需要偿还100万。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则发生经营风险时,股东要承受的责任就会越大。

二、认缴资金虚高易招致黑名单

虽然验资程序取消了,但是认缴资金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只认不缴”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会进行处罚,将企业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同时,注册时如果注册资本虚高,审批也很难通过。

三、增资容易减资难

公司增资简单,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就可以增资。

但公司减资,就要麻烦很多,不仅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所以,如果注册资本高了想减资,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是程序麻烦,二是耗时较长,三是还得问问债权人意见。

四、纳税金额

每年年底,公司要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以一个注册资本为500万的科技类企业来讲,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印花税是2500元。所以在税务方面虽然说影响比较小,但是注册公司时也要考虑进去。

五、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虚高不再是企业实力的体现

当大家都明白了注册资本是咋回事时,虚高不但起不到正面意义,还可能会在合作者实地考察时,对公司实力一清二楚,如果反差巨大反而影响公司诚信。

那么新注册公司时,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呢?

1、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出资的承诺。

2、增资以递增为妥。司在创业初期,注册资金设置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规模扩大,有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可以再增资。

3、参照行业标准,同行的注册资本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另外不同行业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比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建议创业者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网上查询同行业,参考同行业者的注册资本。

【第4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代表股东要缴纳的资金,现在是认缴,你愿意出多少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平时可以不缴纳多么多,但是公司负债了或者倒闭清算了,一定要按照注册资本来承担责任。所以不要随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使公司融了一大笔钱,也不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现在我们看看几个融了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企查查上面显示的数据:

1、广州富米:注册资本77.7778万

某一年也有10-20亿的营收规模

这个公司也是一个垂直细分行业不错的公司,融资了几轮:

2、杭州店家科技:注册资本165万

这是一家做软件的公司

融资记录如下:

3、云集共享:注册资本3386万

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大一些,但是融资规模比较大,是在国外上市公司。是一家会员电商平台公司。

融资记录如下:

还有其他公司,大家可以在查查之类的app可以查询,包括希音公司等,上面列举了几个公司作为案例。

创始股东一般是创业者,拿很少的工资,也是作为公司的员工,注意企业是法人,任何人都是公司的员工。只有生活费,有的不拿工资,有的拿1万生活费这样的,付出了时间和机会成本,都是希望前期几年付出,甚至0成本付出,高风险,希望拼搏出一个未来,所以当然要进行估值和回报的。

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本不要太大,一般就100到300万之间,看创始人自己的资金实力了。初始是认缴,就是你愿意将来缴纳多少,就填写多少。但是公司负债或者倒闭清算,要按照此资金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钱不够用了怎么办?股东可以借钱给公司,公司将来赚钱了还回来。或者股东再增加资金进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缴或者增加投资。

比如现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现在融资1000万,按照融资后估值1个亿(融资后估值、融资前估值,都可以和投资人谈)。那么怎么操作呢?

既然是融资后估值1个亿,投资人占股份比例就是1000万/1个亿=10%

如果是融资前估值1个亿,那么融资后应该估值1.1亿,投资人占股份比例就是1000万/1.1个亿=9.09%

我们还是按照融资后估值1个亿来计算:

既然这个股东占了10%,要么1000万多少进入公司章程上面的注册资本呢,多少进入资本公积呢(公司升值了)?

x/(x+100万)=1000万/1个亿,计算出来x=11.11111万

这样,这个投资人11.1111万进入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成了100+11.1111=1111.1111万(一般要到分),剩余的1000万-11.1111=988.8889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账目。

是不是清晰了呢?

这样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然没有增加太多,原始创业股东,依然还是认缴那么多的资金,没有变化,以后要实缴时,就轻松了。

如果创始人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了5000万,然后给这个投资人10%的股份,那么原来的创业股东,就要缴纳5000万资金了,这个对于资金实力不雄厚的创业人来说,注定了交不起,增加了极大的风险,假如90%公司倒闭,那么你很可能就是属于那批倒闭而欠下巨额的债务的人。

有人说,投资人愿意这么干吗?那就看前面的几个公司的案例吧,说明就是这样操作的,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大,但是相当于每个股份的价值比较高,不是1元的价格,而是100元的价格。

资金进入了资本公积,只要公司用不完,最后还可以转为创始股东们的实缴资金了,也就是拿这部分钱,来替股东缴纳注册资金了。什么时候呢?可能在股改的时候就可以。

看一下这个律师说的:

【第5篇】太平人寿注册资本金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吸引了众多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进驻三亚。

11月27日,三亚市委主要领导与太平保险集团客人会见座谈共谋发展,从会上获悉,今年三亚招商引进了太平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金服”),该企业8月已从深圳迁至三亚,注册资本金增至12.7亿元。

太平保险集团简介

太平保险集团于1929年在上海创立,是我国唯一一家总部在境外的中管金融企业。2023年7月,首次进入世界500强,跻身全球顶级企业俱乐部。目前,太平保险集团总保费超过1500亿元,总资产突破6000亿元,管理资产规模突破1万亿元。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险、养老保险、再保险、互联网保险、不动产投资、养老医疗健康产业投资等领域。

太平金服落户三亚后,将联合相关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进一步助力海南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

太平金服正在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申请筹备工作,公司已成立工作组推动股东招募、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完成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保险公司章程等筹建申请材料。

太平金服将继续积极配合海南省及三亚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银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合力推动互联网保险牌照申请相关工作。

太平金服将围绕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子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目标,依托集团的优质客户资源、战略客户资源和太平金服的“互联网+”优势,聚焦消费金融具体应用场景的布局,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为三亚普惠金融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6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什么是国家储备林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2018-2035 年)、《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储备林项目实施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优质木材的需要,保障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及木材供应安全的需要;其建设方案措施主要为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同时储备林支持国家统一收储,支持流转、租用以及合作等方式实施。二、国家储备林的战略意义

1.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的生动诠释;

2.落实国家木材战略,保障木材供应安全的重大举措

3.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4.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城乡绿化美化的关键措施

5.对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家对储备林的政策支持融政策支持

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加强储备林基地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完善经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

四川省林业厅、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全面支持林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从金融领域,全面支持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储备林金融贷款提供的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贷款最长可达30年(含宽限期,实际操作中多为20年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性金融原则。国家储备林金融贷款是迄今为止林业最优惠的金融产品。

四、国家储备林建设内容

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除用于营造林部分外,还可以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并涉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

图一:国家储备林项目详细建设内容图解

补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提到的林业贷款支持范围:

——国家储备林建设;

——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与建设;

——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森林质量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止、森林城市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建设;

——其他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总结:需根据具体金融机构贷款品种的支持范围,确定可以纳入融资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比重,并不是以上所有内容均可纳入储备林建设贷款。要把握好项目中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建设投资不宜超总投资20%、基础设施投资不宜超总投资20%的总体要求。

五、国储林申报要点

(一)实施主体: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国家鼓励国家储备林市场化开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林项目建设。

(二)实施条件:

1、要有融资主体或组建林投公司。确定注册资本金,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融资主体负责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开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确保其保值增值;

2、要满足储备林划定条件。

【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2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3.3公顷。

【林分选择】以人工商品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 60%。树种选择要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经济林除外)且属于本地条件适宜种植的树种。

【林地选择】立地指数≥14 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的林地。

【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需明确贷款模式。储备林专项债券项目一般为信用贷款,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储备林项目一般要求提供保证担保,可以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碳汇贷、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贷。

4、政府要重视储备林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应成立储备林项目专项小组,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优势区域

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湖南、湖北、江西、云南、四川等地区。

(四)资金使用周期与成本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含宽限期,实际操作中多为20年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性金融原则。最低资本金率(20%)。建设期5-8年,中央财政每年给予3%的贴息政策,部分省份同步配套1%的贴息政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到,中央补贴资金统一下放到省财政,由主管部门根据储备林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益等,按照1%-5%分配贴息金额。

六、国家储备林申报流程

1、建立工作机制。政府确定启动储备林项目建设,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林业、金融、资源、住建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启动的会议纪要。

2、确定项目建设内容。林业部门确定符合实施条件的人工商品林面积(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组织等);邀请金融机构、规划设计院等机构共同研究谋划,有针对性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方案申报。林业行业直属规划设计院取得林业相关资料、邀请函,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规划院实地调研,结合具体详细资料进一步沟通开展的可行性,并结合政府的相关林业产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取得纳入储备林规划的批复。

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通过审查后,规划院开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根据项目模式启动ppp入库或特许经营招标流程。(特许经营流程参见本号已发布的文章)。同步取得用地、环评、水保、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协议等项目审批手续。

5、上报银行,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申报资料齐全后,报送相关金融机构,林业部门、企业协助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调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审查意见,调整项目相关贷款要素条件,直至符合金融机构审批要求。

6、金融机构贷款审批。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完成审查、审议、审批等程序,签订贷款授信协议。同步,林业规划院开始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与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有关。

7、项目贷款使用。获批银行授信后,启动epc公开招投标程序或工程招标程序,并确定施工企业,根据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及年度实施方案发放贷款,开始项目实施。

8、验收合格,完成。建设期结束后,企业可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争取国家及省级贴息。同时,笔者从主管部门了解到,储备林项目需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没有验收申请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会主动验收项目。

【第7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样,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且取消了首次实缴出资的比例限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发起人必须在缴足所认购的股份之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是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也就是发起人认购的以及向社会公众募集所得的股本总和。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

第一,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除了上述出资方式,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成为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的规定。

3、发起人出资义务如何履行?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条是关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义务、出资后的义务的规定。

总结:本条第2款规定了发起人认足出资后的义务和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发起人是司的缔造者,如果公司成功设立,那么他们就是公司的初始股东,进行公司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发起人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8篇】2023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许多人在注册成立公司(本文特指有限公司)时,将公司注册资本定得高高的,特别是2023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有越来越高之趋势,常常见到一个小小的公司,注册资本动则数千万、一个亿,甚至数亿,似乎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真是这样吗?

要清楚认识公司注册资本的本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形成公司的资产,它实质上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本金”。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相适应,不应过低或过高。过低,公司资金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过高,公司闲置资金过多,造成资金的浪费。

况且,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真金实银。你作为公司股东,你愿意将自己口袋里的钱拿出来放到公司里“睡大觉”吗?回答肯定是“不愿意”!

按如上分析,公司注册资本肯定不是越高越好啊!

聪明如公司股东者,怎么会热衷于做如此“傻事”呢?问题出在大家对注册资本缴交方式的一知半解上。

2023年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可采取分期认缴方式缴交,认缴的金额和时间由公司章程自定。

这样,实践中就出现许多奇葩的注册资本金额和缴交时间,如有的注册资本十亿元;有的规定成立时缴交一百万元,三十年后再缴交九亿九千九百万元等等,其基本操作就是注册资本金额定得高高的,缴交时间拉得后后的。

似乎经这样的操作,注册资本因缴交时间在遥远的将来,实际上就不用缴交了。

有这样的好事吗?法律会允许这样明显的漏洞存在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

第一种情形:公司破产,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解读:公司破产,出资人应提前缴交所认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务。

也就是说,公司破产,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种情形:执行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解读:在公司欠债又无财产可执行、具备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交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也就是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要么公司有钱还债,要么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上述两种情形,实质上即是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已基本无法逃脱提前缴交注册资本的处境!

多么可怕啊!不禁替某些公司股东捏把汗。

即使将注册资本的缴交时间规定在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后,在公司欠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股东不能享有注册资本缴交的期限利益,股东要提前缴交认缴的注册资本。

认缴制下,股东享有的注册资本期限利益是非常有限的、非常小的,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巨大风险相比较,太得不偿失了!

注册资本过高,唯一的“好处”就是:公司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的数字漂亮,股东们非常有“面子”。

可是,注册资本过高,万一出现加速到期提前缴交情形,你可能一夜就回到解放前了!

这样的“面子”,不要也罢!

公司股东应坚决拒绝过高的注册资本!

【第9篇】香港公司注册资本金

作为曾经的“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香港,其每一个所做出的重大决策都被众多人所关注,所以近些年来,注册香港公司的好处也被越多人所熟知,但就注册资本这方面来说,有许多人想,反正不用实缴,注册资本填高了岂不是可以大大增加公司的面子和实力?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着重说下关于注册资本这个问题,到底填多少合适?

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填多少比较合适

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填多少比较合适?

虽然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用验资也不用实缴,但其实并不是填越高越好,基本标准的注册资本是一万港币,每股1港币,如没有特殊需求,建议按最低标准注册资金即可。理由如下:

首先,跟内地公司不一样,香港公司的注册资金并不会在注册证书以及商业登记证上显现,只会在周年申报表、法团成立表格以及章程上体现出来,所以外人是无法看到注册资本的,也就没有所谓的实力显现这一说了。

其次,公司注册资本越多,就说明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最后,假如您公司后期想要转股,那么则需要缴纳厘印税,税率为所转股份的0.26%,所以注册资本越高,需要缴纳的厘印税也就越高。

所以综合以上,注册资本建议还是要按公司实际情况来填写,假如后期时觉得注册资本无法满足现状,那么是可以增资的,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至相关部门即可,但还是要量力而行,因为如果想要减资时难度是非常大的,还需要法院的许可。

【第10篇】设立公司为什么需要注册资本

因为公司是有限公司,所谓有限就是股东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有限责任限额就是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金额。虽然现在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但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资不抵债,股东认缴的出资就可以视同公司债权列入清算资产。此时,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相当于欠公司一笔钱,外部债权人是有权要求股东在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实缴出资并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11篇】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典型案例

某县邹某、陈某、黄某三人是大学同学又是同乡,三人大学毕业后都没有找到理想工作,于是三人合计一起创业开办一家公司。但是三人家境都不是非常富裕,能拿出的钱有限,三人东拼西凑共筹集了10万元资金。三人紧张地筹备开设公司的事宜,先到公司登记机构咨询了解公司设立程序,被告知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下限要求,可以自己决定认缴多少并填写缴足年限。三人得知后非常兴奋,因为10万元如果不用实缴的话他们就不用向银行申请贷款流动资金了。三人兴奋之余很快办理了公司设立程序,由于是大学生创业有很多优惠政策,在各方支持下,三人把公司办得有声有色。

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许蕾律师解析

2023年后的创业者是幸运儿,是新《公司法》的宠儿。新《公司法》的新规则为创业者们提供了诸多方便。创业者们在考虑以何种形式合作时,往往把设立公司当成麻烦事,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开设公司要实缴注册资本,而创业者初次创业没有经验,其资金来源很不容易,实缴注册资金后还要准备流动资金,创业风险很高。现在就业形式不乐观,光靠就业来解决劳动力问题是解决不完的,创业应势而生,新《公司法》为创业打造了温床。国家鼓励创业,一方面可以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让有想法的创业者能实现梦想,不因为资金问题阻碍而荒废好的项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本条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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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需要先了解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了解现在与过去的区别,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对自己设立公司进行利弊分析权衡后,再决定是否设立公司。

什么是实缴制,什么是认缴制?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认缴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从二者概念上可以看出基本区别:

第一,实缴制是真真切切的把钱交出来,认缴制是不真正的实际的拿钱出来,用通俗话来说叫认账不赖账。

第二,实缴制要作验资证明,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而认缴制不收验资证明文件。

第三,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增加了创业者创业成本。认缴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对创业者来说大大降低了创业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创业风险,更能激发包括大学生和有想法的人在内的有心创业之人大胆创业,不再担忧会失败造成巨额损失。

许蕾律师补充:

第四,实缴制有最低限额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制不再有最低限额,也就是说注册资本1元也是允许的。

第五,实缴制缴纳年限有明文规定,旧《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认缴制认缴年限可以约定。但是请注意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当承诺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年限,就与公司登记机关签订了合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适用认缴制,金融类公司、典当行、劳务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

【第12篇】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吗

营业执照是公司获得法律认可,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证件,标记着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得法人独立地位。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名称相当于个人的姓名,并有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其他公司区别,以显示唯一性。

公司住所系公司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室等。

公司注册资本系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必要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放开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控,大部分公司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各股东只需认缴到位即可,无需立即实缴。

经营范围系公司经营活动的界限,一旦超过即属违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被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对外代表,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是没有生命的主体,不会言语,因此法律上赋予一个自然人来担任,代表公司从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

【第13篇】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该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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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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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page]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page]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age]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page]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page]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age]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page]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age]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page]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page]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age]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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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排名榜

补充说明:截止2023年上半年,我国共有专业保险代理公司1746家,保险经纪公司494家,所以本文所谓的“知名”经纪公司的标准仅限于我本人认知范围内的标准,依据的是该公司的线下经营实力或者是线上的影响力等等,肯定有不足的地方,所以仅供大家参考。

一、传统的线下保险经纪

1、江泰保险经纪

最近网上最出名的就是江泰保险经纪了,先是ipo失败,接着因为在宁夏一个小县城垄断安责险业务被监管部门处罚。了解内情的人都知道,其实某些特定的险种,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大部分城市都存在垄断的情况的。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首批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率先开业的全国性、综合性的专业保险经纪机构之一。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1492.8万元人民币,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拥有147家分支机构,员工3000多名。特点是财产险业务实力较强,中标过许多政府的大项目。

江泰经纪的前十大股东:

从2008年起,江泰通过创新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了“保、调、赔、防、管”五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5个地市(州、区)建立并健全了以医疗责任险为主,医疗意外险、医师执业综合险为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2023年,江泰在全国旅游行业首创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为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和保险经纪服务。

2023年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陆续在海南、宁夏、青海、广西、山东、重庆、河北等七省市和江苏泰州、广东佛山等十余地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2023年,率先推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在新疆、云南、河南、山东、山西、浙江宁波、广东清远等省市陆续开展责任险和意外健康险区域统保项目。

2023年,开展了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江泰经纪也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备航天险的直保和再保安排能力和经验的民族保险经纪公司。从2002年起,江泰先后为客户成功提供了各类通信卫星、遥感卫星、运载火箭等提供了保险经纪服务。共完成125单国内项目和519单国际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

但是,江泰经纪对于人身险业务的发展并不太重视。

2、明亚保险经纪

明亚成立于2004年,总部在北京,是全国第一家人身险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臣原先是海航集团执行总裁助理。

明亚接轨国际先进模式,率先将经纪人的理念与服务引入中国个人保险营销领域,明亚的规模也很大,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有线下机构,近两年又再度加速了机构铺设和扩张的脚步。

明亚有独立研发的需求分析系统,a-rbi产品比较分析模型,完整的crm客服体系,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平台,功能丰富的erp系统和手机app,以及不断提升的ai对话终端,充分体现了高品质、专业化的市场标签。

整体来说,明亚经纪的业务员整体专业水平是比较高的,且由于多年的专注经营,已经承购搭建一批高素质的专业营销队伍。但是,不能避免的是明亚经纪的很多新人的水平,其实依然有极大的成长空间……

毕竟,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平台,很全的体系,但是,人的成长总是需要时间的,明亚的保险营销人员也不例外。

话说回来,很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沉淀下来的一批绩优,都是为明亚做嫁衣了!

3、大童保险经纪

大童成立于2008年,也是一家全国性集团。

我对大童的接触是较早的,和大童当年的创业团队也有过接触和直接的合作,对于大童和泛华的露水情缘也有所了解,但其实我对大童的感观是较为一般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童的官网。

登录大童的官网后,只有最直接的销售界面,和简单的自我包装,你无从了解这家公司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我也不好评价是否是太超前了,但是酒再香也怕巷子深,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界面对客户其实并不是太友好的。

4、永达理保险经纪

永达理成立于2023年,业务涵盖保险保障、健康管理、财富规划的全方位产品及服务。

中等规模,全国大约一半的省市有分支机构,在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东北六大区域的17家省级分公司。

2023年,永达理新契约保费达12.6亿元,人均fyp达20万元,业务主管人力6,645人。

永达理最亮眼的“宣传”点是它入围mdrt的代理人的人数要超越一些大保险公司,但在我看来这其实没有什么可比性。

国内几大头部险企其实对mdrt的参与热情都是极低的。

永达理的特点是以卖“理财年金险”为主的经营方式,这类产品的话,其实从企业经营角度看是非常优质的业务——既不需要考虑客户健康问题,也不存在售后技术投入,省时省力。

而理财险是最容易上规模,也是最容易入围mdrt的,因此,永达理的mdrt入围人数优势其实我个人觉得并没有太大实质性的意义。

5、英大长安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

严格来说,从公司的整体实力来说,这家公司的排名应该是在前面的,毕竟,光靠股东业务就足于让它鹤立鸡群了。但由于其独特的国资背景以及经营方式上的特殊性,这里就把它放在最后作为补充说明,毕竟,在市场化运作方面来说,英大长安感觉还是缺了点什么。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在西安成立,是经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之一。2005年1月,公司本部由西安搬迁至北京。2006年末,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2.29亿元。

该公司现有25家分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和5家参(控)股公司。业务涵盖保险经纪、风险管理咨询和互联网业务,遍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47个国家(地区),客户覆盖电力、水利、化工、交通、煤炭、航天、制造、物流、商业、传媒、教育、通信等多个行业,经营业绩持续稳固保持行业领先水平。公司目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经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二、线上为主的保险经纪

1、慧择保险经纪

慧择保险经纪,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法人代表马存军。2006年创办了深圳市慧择互联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至2023年6月。在此之前,他曾担任华安财险子公司负责人两年。在此之前,马先生于1995年8月至2004年2月在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工作。

慧泽将自己定位为'国内领先的独立在线保险产品和服务平台。

慧择的发展,可以说一直离不开资本的身影。慧择的上市融资,可以追溯到2023年5月,当时获得万融时代资本、创东方、考拉基金的2亿元b轮联合投资,紧接着8月获得达晨创投近亿元追投。

不过最大的问题,就是主要收入依然来自于传统的“电话销售”模式,导致业务员流失率极高,有的人为了成交就容易“信口开河”,公司经营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2、深蓝保(立安保险经纪)

深蓝保成立于2023年,这家公司很有意思。

深蓝保出现之前,慧择本来活得很滋润——靠打电话推销就能大把赚钱。

后来深蓝保通过写公众号的方式,让客户认可度大大提升,慧择老板看着眼馋,也开始着急忙慌找写手,做自己的公众号。

再后来深蓝保的业务量激增,还拿了a轮融资,也有钱去买“经纪公司”牌照了,左手是大把的客户,右手却把员工的提成压得极低,搞得我都想开个“深蓝保”这样的公司了......

3、梧桐树保险经纪

2023年的时候,老板买了一块其他经纪公司的牌照,然后改名为“梧桐树保险经纪”,实际上公司成立的时间就是2023年,但梧桐树官网和内外勤的宣传信息中,公司的成立时间都是成立于“2006年”,其实我觉得,该是哪一年就是哪一年。

4、蜗牛保险经纪

原名是瑞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持有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和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

蜗牛保险运营的两个微博号“dr蜗牛保险”“dr大萌萌”都是新浪保险签约博主。

蜗牛保险主要是通过保险科普、保险咨询、保险方案定制、在线投保服务、理赔协助等一站式来扩展业务。

5、多保鱼保险经纪

多保鱼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章垚鹏。其实,多保鱼保险经纪的名气更多的是基于自媒体的经营和资本的运作,仅从保险主业的经营来说,多保鱼的整体实力其实只能算是排在中下游。

6、中民保险经纪

成立于2008年,有自己独立运营的网站,可以说是一家一板一眼的经营主业的公司。

这家公司你可能没听过,不过业内基本都知道。

中民保险由于缺少实力强劲的团队,互联网宣传能力也不强,甚至还不如一些野路子的个人大v销量高,主要业务变成了跟一些大v搞利益输送,每天不温不火的混日子。

【第15篇】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作者 | 廖聪

2023年12月14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2021)粤5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解决其目前面临的困境。

对此,我们不免感到困惑,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到底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什么情况会分别引起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变化?注资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发生变化时,需要注意什么?

实务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咨询,例如股东向公司支付投资款,支付多了怎么处理,企业接受股东捐赠怎么处理,股东豁免企业债务怎么处理,等等。

接下来,我们对相关问题做个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定义

区分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两者的定义。

什么是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对于注册资本,在会计核算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股本”科目,其他企业应当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即“股本”或者“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变动情况。

什么是资本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对于资本公积金,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应当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来核算其变动。

“资本公积”来源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或股本)溢价”一般涉及溢价发行股票,企业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企业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等。

“其他资本公积”一般涉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联系

了解完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在定义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接下来我们再进一步了解两者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三、注资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发生变化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对于资本公积金的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以及何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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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未对成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但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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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二)股东出资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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