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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资本(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7 14:23:02 查看人数: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分公司注册资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分公司注册资本

【第1篇】分公司注册资本

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下面将详细介绍成都注册分公司设立流程是什么?成都注册分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

成都分公司设立流程是什么?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股东会议纪要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盖章)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4、行政公章

5、如果是分支机构则需要上级机构有效代码证复印件一张

四、税务登记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

成都分公司注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分公司是受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1、分公司注册资金: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名称核准:

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

①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如:成都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②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如:成都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3、分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4、分公司注册地址: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5、分公司财务核算:

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具发票资格。外地公司成都分公司,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并可申请增值税资格。

【第2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 综合法律法规

(一)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二)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实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三)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6)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2009实施)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201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201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2013修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第二部分 企业登记

(一) 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第二次修订)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2)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8)

(二)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第三次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

(一)综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二次修订)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201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二)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三)董事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 修订版)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19)

(四)监事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四部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2010)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四次修正)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二次修订)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部分 商品生产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

第七部分 证券、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修订)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八部分 商业活动规范

(一)具体业务活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三次修正)(节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第三次修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二)市场竞争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部分 并购、改制、重组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修订)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二)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四次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订)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1)

(三)改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0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四)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第二次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十部分 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一部分 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四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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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注册资本与税收的关系

小贤:小柳,我贤老板注册公司又到新阶段啦,听闻现在注册资本是认缴,不用实缴啦,那我注册资本可以写1个亿

小柳:啊,多少,一个亿?

小贤:对啊,反正又不用往公司里面转钱,注册资本写的越多,别人看起来就是大公司啦

小柳:这种错误的想法属实常见,很多人都认为反正我从事行业的不用实缴,注册资本就写的老大老大

小贤:嘿嘿,我就是这么想的,大家也都是这么想的。既然是这样的话,那肯定是没错的吧。

小柳:no,事实上这只是很多人的一厢情愿。注册资本应当和实际规模相匹配。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过大,公司财产不能够承担的话,就需要股东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

小贤:啊,那这样我就得慎重考虑啦

小柳:恩;如果公司赚钱盈利啦,分红一般都是按照实际出资分红,并不是随意分红

小贤:这么说的话,很有必要实缴啦

小柳:个人建议,确实很有必要。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老板把私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往往认为公司的一切都是我的。不能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带来的隐患是永无休止的

小贤:小柳听你这么说,我觉得从源头规范很有必要

小柳:对的,依法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财务合规是依法纳税的前提

小贤:所以各位老板关注我们,让您规避创业路上的各种坑

【第4篇】商业保理注册资本

随着全国各地注册政策开放,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地域已经逐渐形成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截至2023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已设立了商业保理企业及分公司。

展望未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监管趋严、合规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格局逐步明确、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商业保理公司将加速回归本源,在不同细分领域为服务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作出更多贡献。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第5篇】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减少携带好相关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如说委托书,还有就是公司大会当中所决定的决定书去工商部门来进行办理就可以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6篇】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一、注册资本涉及的风险点

1、印花税

只对到位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征税,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2、认缴制下出资未到位借款利息的处理在认缴制下,在章程约定的认缴期仍未到位的,相当于未到位的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3、资本弱化

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通常权益资本与债务比超过1:1即为资本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8)121号

二、出资方式的选择

1、现金

2、非现金资产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3、不同出资方式投资方的纳税义务

1)增值税-以货物出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特殊事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重组中,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原纳税人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增值税: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资(发票开具)

关键时间点:

2008年12月31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2023年8月1日: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依4%征收率减按2%

2023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出资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条纳税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4)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其他无形资产出资

特殊情况: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 36号附件2)

5)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6)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7)土地增值税

2006年3月2日前,财税(1995)48 号,暂免征收,待再转让时对被投资企业征收

财税(2006)21 号,从2006年3月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免税规定。

8)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投资,视同销售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5年递延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或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3号

特殊重组: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如果符合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特殊重组条件的,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即: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收购另一家公司占目标公司资产总额比例50%的经营性资产用本公司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占整个交易额的比例达85%。

10年递延纳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不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其资产转让所得允许分10年平均确认所得。

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将位于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在境内投资成立新企业,或者对境内一家已经成立的居民企业增资扩股,或者作为对价换取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应当视同转让境内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价格一计税基础一相关税费)×10%。

以技术入股:以技术入股,视同转让。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下免税,500万以上减半。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9)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

国税函【2005】319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公告2023年2号公布废止)

国税函【2011】89号,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

可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向税局备案)

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追诉期: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即:超过4年的,本年一次性缴纳,因为没有分摊期间了。超过3年的,分2年缴纳。

为什么没有规定五年以上的要在4月1日缴纳?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纳税申报、非货币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有扣缴义务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二条)

纳税地规定: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10)印花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投资,有关投资或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其中,以设备、存货作为对价的,应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以房地产、无形资产、股权作为对价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

11)财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投资资产的,投资方应当于投出资产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相关税费的规定:由于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取得的投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虚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五税两费”),已在投资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计入投资计税基础的税费不再包括“五税两费”,否则会导致重复扣除。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适用特殊重组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础确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以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为计税基础。

个人以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对价取得的股权,应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允许计入投资资产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交易额的5%。

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已宜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应作为应收股息处理,不计入投资计税成本。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尚未分配留存益的、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分解为转让财产和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其取得股权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流通股股东取得这部分股票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投资成本为零计算。

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股权激励已按照公允价与实际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职工个人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取得股权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以公司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公司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个人股东继续持有合并方的股权,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的计税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的计税成本替代。

公司分立,被分立企业的个人股东如果完全放弃了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分立企业(新公司)的股权,则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按照放弃旧股的计税成本替代。如果被分立企业的个人股东,由原来一家公司股东,成为两家公司股东,则投资成本可以按照个人享有的分立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占原享有的被分立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

5、目标公司的纳税义务

①、契税

企业接受投资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契税。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②、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管行条例》规定,目标公司资金账簿登记的股东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需按0.25%印花税。

6、目标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通常情况

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②、特殊重组

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重组待遇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被投资方取得资产的合法凭据包括投资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契税完税凭证等,其中接受投资的货物、及营改增后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无形资产需取得增值税发票(符合重组条件除外)。接受投资的股权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提供税务发票。

【第7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是资产管理和运营,租赁公司决定向企业提供资金是基于企业资产信用,更加看重企业在融入租赁物件后所创造现金流是否能全额覆盖未来的租金支付,如果现金流大于当期租金的刚性支出,那么就可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融资租赁因其机制上的独特优势,可以降低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滥和成本、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的效率,融资租赁和银行信用相比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l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l法违l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l景;

6、法l律法规l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等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后的价值计提。事实上,承租人并没有为购置设备一次性花费巨额资金,但可以在税前将这笔资金计提折旧,这就给承租人安排了很大的财务空间,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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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很多人在进行公司注册时,创业者们被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登记,而在税务工作中创业者会遇到实收资本,两个词常常会带来一定的误解。那么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分别代表什么意义?有什么区别呢?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注册资本是企业的一种偿债责任与能力的认定,企业需要向工商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投入。

实收资本是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金。一般情况下,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但是有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单位,其贷款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的贷款利息不予税前扣除。

金额上一致,但是两个概念

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实际对企业的投入,二者是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是一件事务的不同表达。

具体时间上,两者的金额不同

因为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是采取认缴制,即约定时间的分期付款,注册资本在一般公司注册时可能小于实收资本。但一般情况下,缴纳的注册资金就是实收资本,也是如实登记。

法律效力的不同

实收资本的注册登记是政府对法人的核准行为,在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行为之后;注册资本则是对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责任的一种认定,两者都是有法律责任承担的。

具体而言,实收资本可以同注册资本不一致。例如注册100万,实际注入30万就开业了,但当企业清算时,如果变买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债务,所有者就必须补足,补满100万为止。

金额上一致,但是两个概念

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实际对企业的投入,二者是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是一件事务的不同表达。

然事后可能会发现:我好像什么也没得到,我并不能很有效地明白该怎么继续接下来的活动该从哪里入手。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公司注册时,企业需要慎重选择注册资本,当企业发展之后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的变更。而且也要注意在一段时间内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金,保证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一致性。

【第9篇】注册资本减资流程

一、公司减资的基本流程包括:

麦泽企服小编游庆凤为大家讲解~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规做出十分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制授权投资项目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企业作出决定。减资决定或管理决策的内容大概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企业股东权利、债权人利益的分派

(3)有关修改规章制度的事项

(4)自然人股东投资及其占有率的变化等。公司做出减资决定或管理决策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财产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律法规的至少信用额度。

2.核编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告或公示公告债权人。公司理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10天内通告债权人,并于30日本质书报刊上至少公示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示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支配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对性的担保。

二、公司减资需要的资料如下: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股东会议决议;(需由股东大会一致依据)(原件)

3、自然人股东多方面相关减资的合同书(个人独资为减资管理决策);(原件)

4、自然人股东多方面公司法人签署的协议书、规章制度修改合同书(非个人独资)或规章制度修改管理决策(个人独资);(原件)

5、经在我国注册会计验证的审计汇报(内有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税务局、财政局企业出示的一切正常交税情况确认;(原件)

7、债务还款或负债贷款贷款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老板签字,并盖公司章)(原件)

8、厅局级所述书报刊减资公示公告;(原件)

9、通告债权人回执表;(原件)

10、年度汇算清缴汇报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准许证原件;

13、原企业协议书规章制度及审核;

14、审批行政单位务必的其他原料。

作者:麦泽企服游小凤~

【第10篇】一人公司注册资本

樱桃普法小常识:

(公司系列之——股东资格3)

案例:樱樱以自己持股100%的形式设立了桃桃一人有限公司,其后想要以桃桃有限公司作为全资股东,再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樱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曰:不符合。

解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法人时(非自然人),则该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再次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且除以上关于自然人的情形,法人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链接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11篇】开公司的注册资本

1、公司命名要慎重

当公司确定好名字后,可先在工商企业信用网上检索,看是否已被注册。

如希望未来公司字号和品牌名称一致,一定记得提前检索域名及商标注册情况。

如已被他人注册,建议更换。

2、公司注册时间越早越好

很多人觉得什么时候注册公司都行,公司可以先运行,以后注册其实,公司越早注册越好。

因为只有公司注册后,才能开银行基本户,有基本户才能核税种,不核税种就没法报税。

而且,注册公司后,商标、专利申请,公众号认证才能尽早展开。

3、公司注册资本要注意

很多人喜欢注册资金多写,反正不用实缴,动不动5000万、1亿显的公司实力雄厚、有面子。

不过,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公司清算时会要求补足。

而且万一经营过程中公司出现纠纷,需要赔偿,也是会追缴认缴资本的。

【第12篇】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

创业第一步,都会面临同一个难题,到底是先注册公司还是注册个体工商户呢?很多人认为无论办理公司还是办个体工商户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个营业执照。而且都能经营,那么今天我们就给您讲清楚。

一、营业执照上看,个体户只有一个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二、纳税不同。

三、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但是公司却可以。

四、个体工商户不能开设分店,但是公司却可以开。

五、个体户不能增加投资人和合伙人,但是公司却都可以。

公司是以注册资本来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果选择个体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您清楚了吗?

【第13篇】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在实务中,很多人其实连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都分不清。其实注册资本就是你公司工商注册时,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之和,而实收资本则是各股东实际投资到公司的钱。例如,a公司工商注册时选择了注册资本100万,甲乙自然人分别认缴40%.60%,而公司成立后甲乙通过私人账户转账到公司公户(转账应备注投资款,不然可能会计会入其他应付款),分别注入20万和40万投资款,则注册资本为100万,实收资本为60(20+40)万,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一般应小于等于注册资本。有人问,当股东投入的钱大于注册资本,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可以把多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分录就是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还有人问,现在必须验资吗?验资就是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的出资进行验证,就叫验资报告。但现在都不强制验资,公司自行选择,可以验资,也可以不验资,一般可能有些招投标或者银行贷款可能会要求公司有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这种情况就需要出验资报告了。

【第14篇】私募基金注册资本

私募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j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1、法人的简历.。2、管理人的简历、、工作经历。3、近期的财务报表。4、股东.工作经历。5、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高管资格,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j从业资格;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250万。从业人员,有10名以上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是全职。

从事基j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证q投z基j》或《证q投z基j销售基础知识》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j销售业务资格。03其他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j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j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同时设基院对二季度私募基j管理人备案产品数量进行统计,其中证q类产品备案数量最多的是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季度备案通过了64只私募证q投z基j,4月通过24只,5月通过23只,6月通过17只。二季度备案的64只产品中目前20只基j产品提示事项显示基j存续规模低于500万人民币。

聘请专y人士负责具体投z风控。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尽量根据实际控制人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任职。如实际控制人具备jj从业资格,则可担任高管职务(兼职法定代表人亦可),如无jj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如行政、财务、人事负责人等)。总之,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完全不在申请机构任职的情形。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jj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jj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专y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zjj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jj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y胜任能力。

【第15篇】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流程如下: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4、备案登记。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4、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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