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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运输公司的条件(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运输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运输公司的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运输公司的条件

【第1篇】注册运输公司的条件

上海一直一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冷冻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涉及到在上海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件方可经营,开具合规的运输发票;快递经营也是如此;

许可范围

一:道路货物运输不要求实体门店运输站,可以挂靠注册地址(上海市政府园区地址上海市地址费低成本低廉,地址稳定可长期使用;)

1:已经办理好营业执照(上海注册公司资料:法人和监事两位人员信息即可(法人兼任工商的财务负责人)

1》两位或多位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清晰拍照,联络方式,股权比例。留一个邮箱

2》企业名称 建议多取几个 注册资本数额(无需实际出资)

3》经营范围我们会拟定法人联系电话建议用不常用的否则骚扰电话太多。)注册前应注册在符合办证要求的地址上;注册营业执照准备人员、、签字实名等手续;

2: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含危险货物、集装箱等运输)

1》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人员去报名参加安全员考试,一般一个月报考一次,通过率90%;

取得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证书两本方可进行许可证申请;安全员是必不可少;

2》符合要求的车辆;普通货物运输一辆沪牌货车即可,需挂在公司名下;有合规的证件和检测证明;

冷冻货物运输需要带有冷库得车辆,需挂在公司名下;有合规的证件和检测证明;

罐式容器危险物运输需有对应的车辆和数量要求,根据区域不同;需挂在公司名下有合规的证件和检测证明;

集装箱运输则除了车辆外还有停车场地的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车辆可以挂靠办理,详情可咨询一直一起咨询管理;

资质样本

【第2篇】注册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条件

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的,比如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上的场地必须保持一致,场地面积需要满足企业的运营需求。场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满足企业运营需求等。接下来前海百科夏先生就为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从生产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的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

2、上岗要求

公司需要有最少两名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的证书,主要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过审查,取得就证书。

3、制度要求

应该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岗位操作流程目录表。

4、危险品经营单位场地要求符合审批标准

(1)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上的场地必须保持一致,场地面积需要满足企业的运营需求。

(2)场地为办公用途。

(3)场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满足企业运营需求。

(4)场地消防合格,场地小于300平方米的,需要提供主体消防验收报告;场地大于300平方米的,要做二次消防。

5、具有应对的应急措施,并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6、易制毒或易制爆危险品要另行办理备案证明

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经营的单位,除了要办理危险品许可证外,还要办理易制毒或易制爆危险品备案办理,涉及进出口商品经营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备案文件。

二、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1、危险品经营单位持证后经营,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类经营,不可以超范围经营,如有新的品名增加,需要进行危险品许可证的变更。

2、每年的15号前,各地的危险品经营公司会书面上报情况给安监局,同时将数据库信息一并送达。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等时间满了以后,要提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检查合格后会获得新证书。

4、危险品经营单位如涉及场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都要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否则会影响危化品许可证的延期或者经营。

5、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出示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也是3年,所以必须拿到培训证书才可以申请办理。

三、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能够让代办机构办理?

通常来讲,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是让专业的代办机构来办理的危化品资质,因为现在办理这个证要求越来越高,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很多的企业不清楚这些,一不小心就会触及到法律红线。而且代办机构更加专业,相比企业自己更加熟悉办理流程和细节。前海百科拥有专业的办理经验,面对不同企业的问题及需求,都能够轻松解决。在专业和效率上,选择前海百科代办都更具有优势。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办理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朋友,可以联系前海百科夏先生。

【第3篇】运输公司注册条件

随着各行各业对货物运输要求的不断提高,货运行业的细分领域也越来越多,不同的运输领域对车辆种类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于是“专车专用”的概念就产生了,比如渣土车、搅拌车、冷藏车、危化品运输车等。

可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到货源、运费、车多货少等因素的限制,一些专用车也开始“一车多用”、“跨界”拉货。

1、低平板半挂车

“专车不专用”中最常见的恐怕要数低平板半挂车了,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板车。

按照公告,大板车属于专用车辆,专门用于运输大件且不可拆解的货物,可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只有三线六轴半挂车真正用在了大件货物运输上,其它的低平板半挂车,比如17.5大板和13.75大板,一般都用在了普货运输上,抛货、百货、零担、家电、家具、绿通、快递、机械设备、水泥、砂石等等都成了其运输的货物,用车主们的话来讲,就是“啥货都能拉,啥钱都能赚”。

低平板半挂车的宽度限值为3m,长度一般都超过13m,其货台高度矮,四周无栏板遮挡,因此其装载量非常恐怖,其它运输车辆根本不是对手,因此很多车主都将其看做扰乱货运市场的罪魁,是造成运费持续下跌的原因之一。

2、骨架集装箱半挂车

骨架式半挂车由纵梁、横梁和前后端梁焊接成,从车身上方看,其底部呈裸露状态,一般情况下主要用于运输集装箱,在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站、桥梁、隧道等物流系统内使用。

按照公告,骨架半挂车最长可以做到13.95m,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上45英尺的标准集装箱长度,这就比厢式半挂车长出了20cm。

可实际使用中,法规多给出的空间也没能满足市场的欲望,超长、超宽、超高的集装箱出现了,在不太严格的法规下,违规提高装载容积。

更有甚者,直接将上装部分的集装箱换成冷藏厢、仓栅上装、自卸车厢等,用于运输不同种类的货物。这种改装虽然看上去巧妙,实际上危险重重,更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3、车辆运输半挂车

也就是平时所说的轿运车,顾名思义,即专门用于运输轿车、面包车、商务车、吉普车等乘用车的半挂车。尤其是在新车“零公里运输”概念出现以后,轿运车的市场覆盖率也不断提高。

一般情况下,轿运车可以分为骨架式、全封闭式和半封闭式三种结构。在以前监察力度相对较松的时候,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将车厢加长或加宽,或者改单排为双排,于是出现了“单排”、“单笼子”、“小笼子”、“二怪”、“t笼子”、“飞机跳”、“大怪”等车型外号。

随着相关部门对车辆运输行业监管力度的逐渐增强,非法改装的车辆相对有所收敛。可“跨界”运输的现象却依然存在。

4、冷藏半挂车

在货运市场中,冷链运输是普通车主比较羡慕的,其货源相对固定,一个月赚2-3万的也大有人在。可是随着大批新车辆的涌入和疫情的出现,冷链市场似乎也不再像以前一样吃香了,一些冷藏车甚至开始抢起了普货市场的生意。

尤其是散户冷藏车,回程找不到货源,车主不愿意让车辆空跑,因此找不到冷链货物的话,也会接一些普通货物,其中一些冷藏车主为了能抢到单,不惜自降运费。

实际上,冷藏车运输普货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虽然冷藏车看上去跟厢车差不太多,可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冷藏车属于“使用冷藏保鲜设备”进行运输的“专用运输”范畴,如果其营运证上明确标记了“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那就不可以进行普货运输,否则一经查处很可能面临处罚。

5、危化品运输车

危化品运输属于特种运输,其自身具备一定的安全风险,一般审核程序、资质条件、运输监管等环节都要比普通货物运输要严格得多。

危化品运输车拉普货在平时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那么这是不是符合法规要求呢?其实,法规对此有过明确的规定:

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输普通货物;其它危险品运输车辆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比如对危险品车辆进行清洁消杀或经过了危害消除处理并检验达标后,可以用于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由此可见,如果危化品运输车达到了相应的标准,也是可以从事普货运输的。

看了这些专车“跨界”搞运输的案例,不少普货车主表示很头疼:普货市场的货源一共就那些,普通车辆分都分不过来,专用车也来抢,甚至为了抢到单还自降运费,这让普货车主们还怎么生存呢?

从宏观来看,这种“跨界”运输的乱象也不利于货运市场的长远发展,“一车多用”可能是运输参与者的眼前需求,却并不是货运行业的最终诉求。或许在实际的法规执行中,由于执行标准的不同,一定程度上给专车不专用提供了违规的温床,可是车主们要清楚,存在并不等同于合理,如果确定是违规的行为,最好还是不要去做,否则一旦被抓,就将得不偿失了。

【第4篇】运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8号,以下简称《从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将现行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全覆盖”制度,调整为仅要求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其他考核等次的驾驶员不再强制继续教育,减轻驾驶员负担。

(二)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依据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调整范畴,明确了对两类人员知识、能力及考核要求。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便利相对人。

一是优化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将从业资格考试由定期组织调整为根据申请人申请组织,考试成绩公布时限和颁发资格证时限均由10日压减至5日,并要求计算机考试成绩现场公布,推进考试更加快捷、灵活、便利。

二是补充完善4.5吨及以下危货驾驶员准入制度。取得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之一,但因为4.5吨及以下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已取消,可能导致部分人员无法满足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准入条件。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补充规定从事4.5吨及以下普货运输的驾驶员可直接申请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三是优化从业资格相关管理制度。推行证件电子化、管理信息化,推进管理数据共享,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效能。

(四)落实不合理罚款清理要求,降低对货运驾驶员罚款额度。根据国务院不合理罚款清理工作部署要求,降低对普货运输驾驶员无证经营的罚款数额。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经理人和”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删去第六款。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四、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五、删去第八条中的“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和“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六、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及复印件”。

九、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除外)”。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等。”

十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四十八条中的“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式样见附件3”修改为“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式样见附件3”。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删去第三款。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动态资格管理和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域协同办理。”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删去第四款。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十一、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二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七、将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统一修改为“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

二十八、将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附件1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十九、在附件3中增加“(二)电子证件式样”。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3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除外);

(四)相关培训证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相关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等。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动态资格管理和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域协同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第5篇】注册运输公司条件

道路运输许可证是由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那么福州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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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在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福州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道路运输证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申请书、行使人的行驶证、办理车辆技术级证书等相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福州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时间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时限:30日。

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

①组建单位申请报告(是2方以上共同投资的还需各方申请报告);

②组建单位上级批复;

③企业章程;

④可行性报告;

⑤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统计、营调、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⑥验资证明、报告(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⑦购车额度表(5辆以.上新车发票,旧车组建须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车辆过户保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和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⑧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和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⑨旧车组建须填写车辆注册清单一式贰份;

⑩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伍份(盖组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章)。

(二)私营申请者:

①申请报告和购车额度申请表(5辆以上的新车发票);

②企业章程;

③可行性报告;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统计、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⑤验资证明、报告(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⑥停车场地证明(须有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2倍的停车场地和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协议(须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⑦聘用驾驶员协议及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外地驾驶员还须提供临时寄居证明复印件);

⑧聘用会计专业人员协议及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⑨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肆份(盖私章和有关部门章)。

注册运输公司的条件(5个范本)

上海一直一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冷冻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涉及到在上海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件方可经营,开具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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