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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5 12:38:02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南京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南京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南京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第1篇】南京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南京团体标准办理的费用是多少?目前国家大肆发展标准化,鼓励企业制定标准,其中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也是国家大肆推荐的标准之一,再加上制定团标的优势也不少,因此吸引了不少的厂商前来制定团体标准,但是对于价格还是摸不准,那么南京团体标准办理的费用是多少?

南京团体标准办理的费用是多少?天依科创为您分析费用!

南京团体标准办理

目前团体标准办理的要求基本都是全国统一的,都是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来进行办理团标的。各个地方也都是如此,只是标准办理的补助费用是不一样的,需要到当地的官网查询。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南京团体标准制定费用

有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团体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增加市场的准入门槛,保障产品的质量以及技术的创新。

团体标准的根据行业不同价格也是不一样的,因为团体需要由协会进行发布,而且协会也不可能免费为你发布标准,因此选择的协会不同也是要收取费用的,因此制定团体标准的价格一般是6000以上。

南京团体标准办理的费用是多少?上述就是小编的讲解,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团体标准的文件编写需要专业人员来操作,很少企业有能力制定标准,标准不同于产品说明书,因此在制定团体标准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而行。

【第2篇】南京注册公司及费用

做任何事情或者买东西之前客户第一个关心的就是商品的费用是怎么收取的,注册商标也不另外,小编在南京一元商标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很多年,遇到很多的客户,他们比较关心的问题第一个就是费用是怎么收取的,能不能注册成功,需要多久时间这些是重中之重,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商标注册是如何收费的?

其实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个人从事商标注册行业这么多年推荐大家选择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来注册,对于个人来说是比较方便的,省事省力,效率还高。客户只需要把商标注册的资料全部给到代理机构就可以,然后把钱交了,后面其他事情我们就不需要管,全部交给代理公司,我们就需要等待结果就可以。

注册商标收费的如下:规费300+代理费用500-1000不等,规费是交给商标局的,代理费用是代理公司的。收费很清晰很明了,注册的商标多的话,我们也是可以和代理公司面谈,价格还是可以商量的。

好了今天小编针对商标注册费用这块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想了解更多商标内容可以留言给我。

【第3篇】南京公司注册费用

这篇文章小编将从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两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准备工作,有需要的小伙伴快接着往下看吧。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 企业为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好啦,有关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小编就介绍到这里,高企申报对企业而言并不只是一种资质认定,申报高企成功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大有裨益。如您对高企申报需要任何帮助,欢迎私信小编~

【第4篇】南京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很多网站都用“免费注册公司”作为他们招揽客户的首页广告,但是,0元注册公司靠谱吗?免费注册公司是真的吗?对此汇一家小编也存在疑问。

众所周知,注册一家普通公司,从公司核名到公司核税林林总总的费用大概需要两三千左右。但是,如果没有政府扶持的话,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南京近年来为了招商引资在上海很多区里面开设自贸区和工业园区,如果公司在这些地区注册公司,费用就有可能是0元。

一、为什么在园区可以0元注册公司?

因为在南京很多园区是可以有政府提供的免费地址供公司注册的,而现在注册资金又可以认缴,所以客户一般只要满足园区的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都是可以免费注册公司的。

二、免费注册公司是真的吗?会不会有坑?

是真的可以免费注册公司,但是也真的有坑。因为现在公司注册资金都是认缴制的,不用实缴,而公司注册所涉及到的工本费、银行开户费等等费用都是需要客户自己承担,所以看起来是免费的,但是真正的费用还是出在“羊身上”。 还有一种免费注册公司是必须要在这家公司做代理记账服务,才可以免费注册公司的,而他们的盈利方式也就是代理记账服务费用,这种也是最常见的免费注册公司的套路。

总而言之,想要真的免费注册公司,那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想注册公司,最好找一家优惠多一点的,或是便宜一点的,还是比较靠谱的。

【第5篇】南京注册公司费用

在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人投入到创业中,而开公司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不管是注册个人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公司,都要办理营业执照,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所以不管办理哪种企业,第一步都要办理营业执照。那么营业执照办理就是一个问题,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多少钱?

1、工商费用:23元

2、代码证费用:148元

3、刻章:200元

4、税务登记证:20元政府费用:采用实报实销(根据政府发票)

5、卫生证可证:80元

6、健康证:每人50元。

个体营业执照办下来多少钱

不同的公司和地区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公司收费会比较贵一点,但是北京的市场价均在一千元左右。

一般而言,正规的工商代理机构不会信口开河,随意承诺,不考虑后果,但个别非正规运营的代理机构或人员则有可能会因为获客,而随意迎合一些客户的心理,不顾后果的盲目承诺,到后来却发现不能够完成委托客户的相关业务,进而导致出现一系列纠纷。因此,创业者在对代理注册公司进行选择时,还需要注意选择诚信度高的提供注册服务,警惕低价陷阱。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啥手续

1、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3、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投资人,在自有房产内办公的(法人或股东自有产权内办公),只需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即可,1--3不必提供。

4、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无财务人员,由开发区的会计进行财税服务的,4--5不必提供,由开发区代理记帐财务人员自行提供。

6、企业法人照片一张。

7、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照材料。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四)带上业主的身份证,到工商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申请表”,草拟5个企业名称,交工商核准(一般7天内可以核准)。

(五)批准后会电话通知您,给您一个名称核准通知书,带上这个通知,以及房租合同原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到工商局填写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表,需要业主本人到场。

(六)营业执照批下来后,先刻制公章,需要在公安局备案,由专业刻章公司刻制(可以同时刻制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需要就刻,不需要可以不刻制),以及法人名章。一般专业刻章公司可以代办公安备案。

(七)带上营业执照、公章、身份证、租房合同到税务进行税务登记;南京市一般要求交税由银行代交(多数区县税务指定城市商业银行),带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章、人名章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折,签订三方(委托交税)协议(税务、银行、个体户),然后把这个协议送回税务,税务会把税务登记证正本发给您。如果需要发票,可以在税务领购(收取工本费)。

(八)带上营业执照、身份证、公章,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立等可取,交工本费30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与税务登记证同时办理,没有先后顺序。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办个体营业执照需要多少钱什么资料(个体营业执照办下来一般大概要多少钱)的部分详细内容,了解更多请私信我,发您更详细的资料免费哦!

【第6篇】南京注册公司流程和费用

猫叔相信很多南京市机构的艺培机构校长们都是一头雾水。本期文章里,猫叔将直接引用政策文件的要点,通过阅读这篇文章,你将会对如何办理南京市办学许可证有初步的了解。

首先先自我介绍一下,大家好,我是猫头鹰咨询的猫叔,一位每天专注于政策研究和资质办理的男人。如果大家喜欢通过短视频了解,相信都会在各大主流的短视频网站看到猫头鹰咨询猫叔每天的全国双减和办学许可的政策解读,这篇文章如果不能让你完全了解怎么办理办学许可,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一定会对您有帮助。

南京市的培训机构校长们请注意以下要求!

一、名称预审

培训机构举办者至属地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提交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登记后,向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新设立提供);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转登记提供),增加文化艺术类培训经营范围的,需提供1、2两项材料;

3.《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所需附件材料;

4.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2)。有董事长(理事长)的,还需提供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6.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跨机构兼任记录承诺书(附件3);

7.教学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4),劳动合同(新设立可补交);

8.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新设立可补交),有会计人员的,还需提供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9.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等;

10.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招生简章;《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5)

11.办学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地的,提交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12.办学场地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3.办学场所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的,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3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4.培训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培训预收费专用账户的凭证;预存风险保证金的入账凭证(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转登记提供);

15.捐资承诺书(仅申办民办非企业提供);

16.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核

1.提交申请:举办者应按照《准入指引》和《南京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办理流程(试行)》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部门受理: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

3.材料审核: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实地核验:材料审核通过后,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验,除核验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外,还应对培训器材、场所内部设置、视频监控等进行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对于核验不通过的,现场说明原因。

5.审核结果: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属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材料审核意见和实地核验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同意设立的,颁发《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注册

举办人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向属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文章到此,校长们应该都会对本地办学许可办理要求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但是办学许可涉及面比较广,一篇文章确实无办法面面俱到帮助您完全了解,还是开头那句话,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一定会对您有帮助。

最后,猫叔祝看到文章的校长们,机构都能顺利合规。

【第7篇】南京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本文以生效判决作为研究对象,梳理公司设立阶段常见纠纷裁判规则,并结合司法实务总结“避坑指南”,求教各方并以飨读者。

一、公司设立纠纷概述及案由判断

(一)公司设立及纠纷案由概述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公司设立还包括设立前的公司主体资格认定、设立中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约定、设立时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等问题。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们对于设立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设立公司的基础,当各方对于公司设立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时,在公司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往往产生多种法律纠纷。

该类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中为三级案由,编号第245,是《公司法》赋予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1]。

(二)公司设立纠纷案由如何判断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是认定公司设立纠纷的前提,若当事人之间达成合作关系的合意,则不宜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

对于协议类书面文件效力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协议的名称,应从协议的法律实质出发,确定是否具有设立公司的目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中,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结合协议约定内容,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海南省高院最终从实质上详细分析了协议性质,认为公司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是认定公司设立纠纷的前提,若当事人之间达成合作关系的合意,则不宜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案由的判断,应从发起人之间签订设立协议的目的进行认定。

现阶段,司法实践对于“穿透式审判思维”已基本达成共识,法官将努力拨开表象迷雾,探求当事人真实目的。这种审理思路也对当事人及律师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值得争议各方深入反思如何将其作为维权的利器或是防御的坚盾。

避坑指南:

发起人在签订协议时,务必要清楚协议的性质,尤其是协议的具体内容、真实目的,以及将要或已发生的履行行为。

对于协议包含多个内容的情形,可以合理使用“鉴于条款”,对于协议目的予以明确。鉴于条款一般指合同开头的叙述性条款,最常见的是目的类鉴于条款。

目的类鉴于条款往往可以发挥三方面作用:有助于进行合同目的解释;在根本违约情形下,目的类鉴于条款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有助于确定预期利益损失。

二、发起人设立合意与设立行为效果

发起人之间合意设立公司,或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往往是成立公司创业的起点。“设立中公司”是指为履行公司设立必要行为而存在的组织,从时间上来讲,始于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

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指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以及为创造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进行的法律上、经济上所必要的行为[3]。

关于公司设立的合意与设立行为,实务中常见以下三类主要纠纷。

(一)约定设立公司的合同效力及解除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们对于设立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设立公司的基础,当各方对于公司设立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时,往往会产生严重分歧。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8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只要设立公司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明确,合同形式完备,且双方已依约履行了部分义务,即便存在所称公司未能取得名称核准、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等问题,均可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完善,不影响设立公司的合同效力。

用于出资的土地及房屋是否被查封、办理房产证,均不足以导致双方无法完成出资。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土地及完成所有新建厂房建设,亦不是造成双方设立公司的合同解除之必然理由。

案例评析:

虽然设立公司是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但对于设立公司这一意思表示来讲,可依据合同基本规则判断。在不存在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的情况下,未达成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而非据此认定无法实现设立公司合同。

本案中,最高院详细论述了各方对于设立公司意思表示应如何理解,以及对于用于设立公司的包括出资在内的情形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并不足以造成设立公司的合同解除。

避坑指南:

协议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为有效协议。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失败均有过错的,双方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存在顾虑,尤其是以设立中的公司拟作为合作项目载体的情况下,建议各方在合同中予以详细约定,并明确约定就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发起人出资权益被侵害的维权思路

公司设立过程中,其他发起人恶意转走、侵占出资份额,受侵害的发起人能否主张侵权人返还公司成功设立后的股权,出资份额能否失而复得,可参考本案。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虽尚未成立,但发起人对未来成立的公司享有出资权益,发起人所有的出资份额因被转让他人而丧失,其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的出资权益在公司成立后不必然转化为股权,故不能支持返还股权的请求。

因公司已成立,注册资本、股东投资有重大变化,原出资份额代表的权利已经行使完毕,不能返还,也无法恢复原状,应折价赔偿。基于折价赔偿,赔偿的出资权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取得财产的损失,其应取得财产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间接损失。

案例评析:

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成功的公司之间虽然具有延续性,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前者只是拟设立中的公司,公司设立前具备合伙性质,出资人享有的是出资权益;后者是已经设立的公司,股东享有的是股东权利。当投资人没有成为设立后的公司股东时,原出资权益并不必然转化为设立后的公司股权。

公司设立过程中,当其他发起人恶意转走、侵占出资份额时,被侵害的是设立中公司的出资权益,而非成立后公司的股权,故显然不能支持返还股权。同时,因公司已成立,注册资本、股东投资有重大变化,原出资份额代表的权利已经行使完毕,不能返还,也无法恢复原状,故只能折价赔偿。

避坑指南: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公示性”,发起人的出资权益、出资份额被其他发起人恶意转走或侵占,可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造成的损失覆水难收,被侵权发起人已不能再主张返还公司设立后的股权而仅能获得折价赔偿。

公司设立中各发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各自的公章或相关出资文件、合作协议文件,不要将加盖有公章或签字的空白股东会决议、协议等文件随意交给其他发起人。一旦发现被侵权事实,发起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积极应对,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之争

在公司设立之始,发起人经常会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公司设立及治理等事项。全体股东均签订的协议原则上应承认其有效性,包括对公司本身的约束力[4]。

公司设立后股东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可能会被公司章程吸收或覆盖,但公司章程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东投资协议必然失效[5]。

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股东投资协议并不因公司设立而终止。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设立后,由全体投资人所共同参与订立的股东投资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依法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案例评析:

实质上,股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本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在投资人订立的股东投资协议中,既有调整公司设立完成之前的事项,同时又有调整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承担了公司章程之外的规则性协议之功能。

避坑指南:

第一,在订立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时应当各有侧重。股东合作协议可以约定公司在设立阶段、经营阶段以及终止解散阶段等贯穿于整个股东合作过程的所有事项,形式上更加灵活,内容上更加侧重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公司章程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重点规定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涉及公司股东、高管的切身利益。

第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冲突。未约定适用顺序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上确有冲突,原则上以公司章程内容为准。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股东合作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协议的股东,不能约束协议外的第三人。

三、设立中公司责任承担与利润分配

设立中公司需要与社会发生各种经济联系,主要是为设立公司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牵涉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以下常见问题与纠纷。

(一)设立中公司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就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成立后的公司、该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如公司成立后公司未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亦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亦不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评析:

第一,公司因故未成立,在发起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起人按照约定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过错方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第二,公司成立,要区分合同以谁的名义签订。如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或由公司承担责任。如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避坑指南:

1.明确由谁承担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明确在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如合同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应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注意选择权在相对人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使公司成立后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合同责任,但选择权仍在合同的相对人,其可选择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非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3.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希望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可通过合同相对人、发起人、公司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由公司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二)设立中公司产生的利润如何分配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的情形,但并未规定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如何分配[6]。

典型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分配,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发起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

案例评析:

我国《公司法》对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后撤回投资虽无明确规定。依照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依照交易规则与商事实践的一般常理,应当允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后要求撤回出资款。

设立中的公司实际从事了生产经营,存在盈利的情况下,发起人有权参与分配利润,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处理。

避坑指南:

由于公司设立过程可能较长,期间可能产生利润,公司发起人可在发起人协议中预先约定公司设立阶段的盈利分配、债务承担比例等内容,避免争议。

四、设立瑕疵补救与设立失败后果

“曲未终人已散”,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分道扬镳,由此引发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清算甚至纠纷在所难免。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如下。

(一)公司设立的形式与实质之辩

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形象地称之为“胎儿公司”,正常情况下将过渡为“公司”,即成立后的公司[7]。

一般情况下,通过是否经过登记,足以认定公司是否设立成功。现实总是复杂的,当发起人之间合作出现矛盾、登记出现错误时,对于判断公司是否已设立就出现了挑战。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应当根据工商档案综合认定公司成立情况,网上登记信息与当事人约定不符并不足以否认该公司非当事人约定设立的公司。

应当查明该公司在实质上是否依照各方约定进行民事活动,工作内容、目的和成果是否为了案涉项目的利益,如果该公司在实质上仍是各方约定成立的公司,则无论其公司名称或工商登记信息如何,均不影响公司成立的事实。

案例评析:

复杂的商业社会总会出现各式各样的争议。但无论争议如何,应本着还原事实的原则,务必注重实质高于形式,进行穿透式解决争议。

最高院从形式、实质两个角度详细论述了公司是否已设立的判断标准,说理充分、逻辑明晰,对于公司法领域其他问题也颇值得借鉴。

避坑指南: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务必要注意详细约定“设立中公司”相关的信息,并准确界定哪些行为是“公司设立必要行为”,以便区分相应责任承担。

除了注意工商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或工商档案内容一致性之外,还需要注意(设立中)公司所经营从事的内容是否系项目相关工作,工作内容、目的和成果是否为了案涉项目的利益。

(二)被冒名股东申请撤销设立登记

在信息泄露频发和行政机关形式审查的背景下,冒用受害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时有发生。

但实践中认定受害人对被冒名行为毫不知情难度很大。一方面,被冒名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有遗失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包括报警挂失记录、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明身份证确实遗失或者被非法使用。另一方面,被冒名一方还要提供证据,从成为股东的动机、经济能力,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参与分红等方面,综合多方面因素证明其对身份被冒用的不知情。

典型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终719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工商登记机关在诉讼中拒绝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对现实利益的侵害程度、受害人是否知情或追认、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该设立登记行为。

判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兼具否定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效果,因此,行政判决仅应对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中存在错误的部分作出裁判,而不宜作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撤销判决。

案例评析:

被冒用身份的受害人为维护权益可能选择主张诉请撤销公司登记。但公司设立登记撤销程序是对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根本性否定,不仅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还会危及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可谓是一损俱损。因此,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不是最优选择。

本案中,仅撤销被冒用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在评判被诉登记行为合法性与维护相关各方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避坑指南:

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成为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人带来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一旦发现“被股东”、“被法人”,应尽快维权。

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明确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

(三)公司设立失败时实际损失的认定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了但是尚未实际支付的债务可否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在公司设立失败情形下,设立费用与损失究竟该如何具体认定与判断?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分摊的前提是损失确实发生,若不存在损失或损失与公司设立并无关联性,则无所谓是否赔偿损失的问题。

发起人无权代债权人来主张因公司设立失败产生的损失,发起人尚未向债权人支付损失费用,所谓实际损失也就无从发生。

案例评析:

本案文书被评为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是处理类似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参考案例。

在处理公司设立失败纠纷这类案件过程中,最普遍、最为核心的是如何合理认定发起人责任的问题。

公司设立费用或损失需实际发生、实际支付才可以主张,否则不予支持。发起人代债权人追偿,不宜支持。

避坑指南:

律师在处理公司设立相关费用及损失分摊问题的时候,应当注重举证和质证,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关键要看证据是否支持,通过举证还原损失是否发生,以便帮助法官查清事实。

四、结语

《公司的历史》一书中指出:“有限责任制公司是当今世界最伟大的发明。”仔细想来,其实并未言过其实。公司作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经济载体,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司的设立。

“发轫之始,不可草草”,设立公司、参与投资经营过程中,我们在遵守公司法规、尊重“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时,亦需要辨别常见风险,避免踩坑。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新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茆荣华:《<民法总则>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

[4]许德峰: 《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以成员合同与商事组织的关系为重点》,载《法学研究》。

[5]陈界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7]茅院生:《设立中公司本体论》,人民出版社。

本文作者:

毕宝胜,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争议解决、对赌协议纠纷、公司治理等。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独著《对赌:典型案例复盘与实务指引》《股权转让的100个风险点》等实务书籍。

陈正刚,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知识产权。

白静,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建设工程。

(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生王梦迪、孙宁杰对本文亦有贡献。)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第8篇】南京注册公司多少钱

小编从事经济相关工作多年,发现很多创业者经常会问及如何成立公司,怎样注册,要准备哪些东西等等,网上搜搜发现各有不同,而如果要找代办公司的话还要花1000到3000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如此,在下整理了一份较为详细的公司注册指南供各位创业者参考,特别说明此为江苏的标准流程, 一、公司注册流程

名称预核准(5个工作日)→网上登记(3个工作日)→窗口交件→领取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办理税务登记(当天)→公安备案刻制公章(当天)。

备注:目前南京的名称预核准可以直接登录南京工商现行核名,不过确定下来还是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此外公司注册采取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均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形式出现在营业执照上,不再另行发证。

二、相关准备材料

(一)名称预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窗口交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及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述所有材料的格式文本在江苏工商或者各市工商的网上都有下载,请百度“江苏工商”“南京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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