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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

【第1篇】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

【业务背景】

北京某中央级事业单位作为股东与他人签订合同,设立子公司,但由于管理问题,时过境迁,股东对是否在子公司合法持股、股权变动情况、子公司的运营状况等根本不清楚。某日,子公司突然提出,该股东实际上没有出资,现在子公司经营遇到极大困难,希望股东借给子公司100万元或者帮助子公司融资或者放弃在子公司的股权。律师为此受股东委托,对子公司股权情况、经营状况、该股东的责任等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放弃对子公司股权的途径与方案,提醒股东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意见。

【法律意见[4]

致:某中央级事业单位

时间:2008年6月24日

关于贵单位对子公司出资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和律师所收集到的材料及信息,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事实

1.1999年3月18日,贵单位提出了“某抗癌的基因工程免疫毒素及其生产方法”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9月29日被公开。2003年8月13日,子公司取得该专利授权。

2.2000年8月11日,贵单位与东莞甲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北京b公司”的合同》(以下简称《组建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北京b公司,北京b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其中东莞甲公司以现金出资124.2万元,贵单位以抗膀胱癌的基因工程免疫毒素及其生产方法、治疗肺腺癌的基因工程双特异抗体、治疗卵巢癌的基因工程双特异抗体等系列抗癌药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科研技术和成果出资55.8万元,其中贵单位持股权16%,科研人员持股权15%;东莞甲公司向贵单位支付45万元,作为对贵单位合作前开发费用的补偿,其中合同签订时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支付;签订合同时,贵单位应将基因工程抗体课题组及人员,抗癌系列药物及相关技术产品等全部科研成果、生产技术及资料投入到北京b公司;本合同与合作企业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3.2000年8月21日,贵单位与东莞甲公司签署了子公司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其中东莞甲公司货币出资124.2万元,贵单位货币出资28.8万元,科研人员以货币出资共计27万元。这些出资均有验资[5]证明。

4.2005年7月,子公司变更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即现住所。

5.2005年9月21日,北京某科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c公司)以货币向子公司增资820万元(有验资证明),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

6.2005年10月27日,北京c公司与子公司其他股东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与贵单位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c公司将其在子公司的131.2万元股权转让给贵单位,贵单位一次性以货币形式付给北京c公司131.2万元。与其他股东的协议,除金额不同外,其他内容都是一样的。

同日,北京c公司出具声明称:本公司从即日起,放弃在子公司的所有股权及股东相关的一切权力,并放弃同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和与子公司各个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债权。同日,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其中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贵单位出资增至160万元。

7.根据子公司提供的几年来财务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为:

(1)2000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0.2万元。

(2)2001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3万元。

(3)2002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4万元。

(4)2003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7万元。

(5)2004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3万元。

(6)2005年当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1万元。

(7)2006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万元,利润总额-7万元。2006年末资产总额362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1615万元(其中房屋1613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为1472万元(全部是综合研发费用),其他应收款118万元(其中应收贵单位108万元,为设备款,账龄为3年以上);流动负债2521万元,其中应付账款1128万元(其中北京某生命科学园有限公司1124万元,是房款,账龄一至两年),其他应付款1331万元(其中应付东莞甲公司695万元,廊坊某公司453万元);所有者权益9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1万元。

(8)2007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万元,利润-264万元。资产负债情况与2006年没有太大的变化。

8.2005年2月21日,贵单位出具了《关于“子公司”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子公司已经开发出五种候选的基因工程抗体药物,其中预期治疗卵巢癌的双特异抗体将进入临床试验,这些候选药物是国家一类新药,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9.2008年5月4日,子公司向贵单位出具函件,称子公司是贵单位与广东某集团合作组建,全部资金是广东某集团所出,并已给贵单位支付了40万元“入门费”;目前子公司经营遇到极大困难,希望贵单位或者借给子公司100万元,或者帮助子公司融资或者放弃在子公司的股权。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出资情况及贵单位的责任

从工商登记资料分析,“北京b公司”就是后来登记确认的子公司。签订《组建合同》时双方约定,贵单位是以技术出资。但工商登记资料反映,贵单位出资及增资均是货币。不过从以下情况分析,贵单位可能没有以货币出资及增资:1.贵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讲,贵单位账务上并没有显示资金及物资流出情况;2.子公司取得贵单位技术,没有发现签订有转让合同,财务上也没有反映收到转让款项;3.2008年5月4日子公司函称,公司全部资金来源于广东某集团(该集团可能是东莞甲公司的上级单位);4.北京c公司无故放弃股权及转让出资的债权。

据此,律师认为,如果贵单位确实没有货币出资,验资报告也许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的:一是股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登记,中介机构垫资登记后撤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多。二是子公司成立时或增资时,先由股东实际出资,之后再抽回出资。三是由其他股东(主要是东莞甲公司)代为出资,同时作为对《组建合同》的履行,贵单位“无偿”将《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给子公司。为了登记方便,现实中有很多技术出资采取了这种方式。四是贵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资。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验资,除非出现贵单位出资及增资后,又通过贵单位(包括出具手续,委托他人)抽回了出资及增资;贵单位出资是虚假的,有关登记文件是虚假的,并有相关证据,否则贵单位将不为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二)关于贵单位的应付款及责任从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看,贵单位还欠该公司设备款108万元。不知此款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是贵单位没有履行《组建合同》的相关约定,还是贵单位履行了,但子公司没有走账。如果贵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贵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三)技术转让情况

从资料看,贵单位专利已经转让给子公司,但转让内容及转让方式,转让价款、《组建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是否转让等情况均没有资料体现。该转让是不是如前所述,是股东为了方便公司登记,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子公司成立后,贵单位再“无偿”将《组建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给子公司,还是由贵单位在登记时先出资,之后由贵单位将技术转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将款项退还贵单位,这些情况,都需要进一步了解。但无论何种情况,只要贵单位确实已经将《组建合同》约定的所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贵单位将不会因转让技术不到位而承担责任。

(四)关于子公司经营情况

从财务报表情况看(该报表与工商验资报告不太一致,但影响不大),子公司经营不佳,亏损及潜亏严重,经营似乎早已崩溃,发展前景渺茫。但该子公司还有房地产,如果该房地产属于子公司购买,随着房地产价值的升值,该子公司实际价值还不低,且按照贵单位2005年报告,该子公司研发的新药物还有发展前景。因此,现在要决定该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景,还为时过早。要决定退出子公司出资,尤其是无偿退出,需要进一步调查。

(五)关于退出股权途径的选择关于现在的股权,贵单位可以退出,也可以维持现状。从法律层面上讲,其他股东及子公司无权要求贵单位退出,子公司提出的“因有国家部门的股份,人家就拒绝合作”,不存在合理性。如果在出资和股权转让及债务方面不存在瑕疵,贵单位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贵单位还有权在将来的经营过程中,对子公司行使实实在在的股东权,如表决权、审查公司经营状况权等。当然,贵单位如果考虑到上级单位的要求及子公司的发展现状,也可以退出现有股权。退出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解散子公司

解散子公司对贵单位本身来讲比较简单,一般没有内部行政上的审批程序。但对子公司来讲,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应当由子公司承担)也较高。而且,解散子公司还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因为按照公司章程,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股权通过),如果不同意,除非通过诉讼,否则子公司将无法解散。

解散子公司需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1)子公司股东会就解散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做出决议;

(2)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法律规定,清算组在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3)清算组备案。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长名单向工商局备案。

(4)清算组工作清算①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②清算组在清理子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确认。在此期间,清算组要聘请中介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③子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子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④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子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子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子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⑤子公司注销前,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单位组织代码注销登记及其他在政府部门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也应办理注销。

⑥贵单位成立子公司履行过批准、备案、登记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

2.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一般情况下,时间短、成本低。但是转让出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审批、备案: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贵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是上级单位,贵单位转让子公司股份是否达到规定限额及履行何种具体手续,应当向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咨询,按照他们的意见执行。

(2)公开处置:根据子公司2005年10月27日章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至于什么算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国家没有规定。贵单位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挂牌拍卖,最好征求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意见。

(3)产权登记:如果贵单位对子公司的投资曾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则应进行变更登记。

(4)股权价值评估、核准或备案:按照上述规定和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贵单位如转让股份,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核准或备案。具体情况请咨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减资

即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子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国家虽然没有规定减资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批准程序,但这涉及对贵单位的重大权益放弃,从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神角度考虑,最好要履行与转让一样的程序。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贵单位要退出出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转让出资,因为解散公司可能行不通,减资程序并不简单。

三、意见及建议

如上所述,由于很多情况不明,如果贵单位决定退出股权,最好能按如下程序处理该问题:

1.召集有关人员,尤其是相关课题组工作人员(即个人股东),先进一步了解贵单位对子公司的出资、增资、验资、技术转让、债务、子公司(或另一股东)向贵单位支付款项、公司现在的发展等情况。

2.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另一股东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意图,讨论贵单位退出股权的方案及其他问题,如贵单位债务、出资瑕疵(如有)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必要时,律师可以参加讨论会,以便分析他们提出方案的可行性。

3.在上述基础上,制定贵单位详细的退出方案(前述处置程序仅是一个粗略概括)。

4.无论贵单位向子公司出资时是否曾经报过上级单位,律师的意见是最好报一下,以避免个人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贵单位觉得在行政审批程序方面不会出问题,贵单位退出股权就相当简单了。

5.与其他股东及子公司签订退出协议,一次性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后患。

【手记】

经过进一步了解,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实际上全部是由另一单位股东投入,经营也是由另一股东操纵,已经停业多年,严重资不抵债。所投入的技术也不是太成熟,后续研究基本停止,没有现实成果,没有发挥过效益。2023年,股东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决定,股权由另一单位股东以零价收购,但前提是另一股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某中央级事业单位及所属科研人员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全身而退。

【第2篇】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在公司经营领域是一个十分常见的行为,现在就给大家详细分享一下股权变更的业务流程及中间的注意事项吧。

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这可能是股东们最关心的问题)

股权变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称为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称为外部股权转让。

变更时要交两种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1、所得税:根据转让方对象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当转让方是个人,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费依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规定。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这个转让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

如何才能公平合理地体现这个价格呢?

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二、股权变更流程

股权转让先变更工商还是税务呢?

1、现在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先处理完交税事宜,再做工商变更。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转让方)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需要登录自然人税务电子局申报)。

3、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三、股权变更所需的资料有哪些?

因为每个地方税局的要求会各不相同,这些都是基础资料,其他资料根据情况而定哦。

1、股权转让协议(需注明转让价格);

2、新、老股东会决议;

3、新、老股东证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月报);

5、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税局领取);

6、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税局领取);

7、股权转让受让方声明(税局领取),请在空白处注明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土地、房产转让;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的只变更投资者,不需要做股权变更,不需要出具个税证明,涉及税款自行申报即可。

工商变更完毕后,记得打印一份变更情况证明到税局处理一下股权变更备案。

以上就是股权变更的全部过程,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号提供工商财税服务,关注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免费咨询服务,如有问题欢迎留言评论~

【第3篇】公司股权变更方案

公司注册

1. 核名 找三到五自己喜欢的名字 并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股东确定

3. 经营范围 自己需要经营的范围

4. 注册资金 确定认缴的资金额度

5. 注册地址 确定产权证明,如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提供房地产证明复印件

核名时,这个公司名称是预先核准的,但是不代表网登时一定能通过,如果不行,就需要变更公司名称,重新注册,所以要做好这个心里准备,非常规能解决一些名称问题,但是需要费用

住所证明,个人产权的房主签字、物业产权的,盖物业的章

1、公司名字,在名称这里,是比较麻烦的一个点,因为对于名称审核时会有一些禁止使用、容易造成误解、已设立名称重复等的问题,所以建议企业提前多想几个想要的名称,从而增加审核通过的概率

2、注册资金、人员的职位、经营事项需要有的经营范围等信息

3、人员要不少于2人 担任法人和监事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4、股东信息

5、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

股权变更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4篇】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

近日笔者及团队律师办理了一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商事纠纷案件,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关于股权转让后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成为仲裁庭重点关注问题。笔者试以此文,结合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此做出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c公司的98%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分三次支付,每次付款前均需b公司完成一定的履约条件,并约定了b公司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义务。c公司为江西省某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且未上市或者挂牌交易,股权未进行托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此后b公司因其他案件涉嫌犯罪(与c公司无关),被公安立案侦查,一干高管均被羁押,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履行陷入停滞。此后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归其所有,由b公司及c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二、标的公司性质: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

在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前,有必要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标的c公司的性质进行简要定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以及股份是否进行公开发行和转让,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做如下分类:

1、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120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公司即为典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3. 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

简言之,除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严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人数在200人以内。

回到本文分析的案例中,c公司未上市,也未公开发行股票,因而应当属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

三、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难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问题,在实务中根据前述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而有所区分。《公司法》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在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一般都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对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问题在实务中其实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操作。

(一)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缺乏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前述第138条仅仅是模糊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来说,显然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股权变更,而所谓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也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

查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后,发现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作为重要市场主体,其股东变更却并非依法必须登记事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才是必须登记的事项,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并非必须登记事项。这也导致相当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本不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业务。

(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登记服务

目前实务中,大量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选择通过地方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以北京市股权交易中心为例,其官网载明“按照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不再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备案,由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因此凡是办理了股权托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一般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未进行股权托管的股权变更登记,何去何从?

回归到文首的案例,笔者查询到标的公司c公司所在的江西省同样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由江西联合登记结算公司负责江西省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托管,但由于c公司未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实际上无法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此种情况下,现行法律框架以及实务操作中均难以找到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以及业务办理机构。在本案中因标的公司c公司所处的特殊行业,北京仲裁委最终找到依据,认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中因标的公司属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据2023年《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股权转让须持股1年以上。……变更事项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非现场监管要求填报变更信息”,虽然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但本案中标的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因而仲裁庭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为本案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

本案中因标的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江西省当地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的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而本案的股权变更能够找到相应的依据,但是后续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能否得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可知(笔者后续会持续关注)。

行文至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股权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登记的完成并非股权变更生效的依据,即使完成登记,所起到的也主要在于公示作用。但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往往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目前针对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备案的规定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如公司办理了股权托管,则可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未进行股权托管,而当地又无机构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则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至少应注意两点,一是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变更后的持股状况在章程中体现,再对章程进行公示备案,以达到公示目的;二是修改股东名册,股东变更的,及时修改股东名册。实践中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未置备股东名册,在股权登记无门的情况下,更应注意置备股东名册,作为股权持有状况的确认依据。

【第5篇】股权变更登记办理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

二、类似场景:

丹吉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3年1月6日,沈某、徐某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徐某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奕巍。2023年1月6日,陈奕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奕巍,并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工商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19日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奕巍办理丹吉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陈奕巍与“杨俊洁”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陈奕巍将其所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洁。同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并提交了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信息》所附之杨俊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住址为河南省灵宝市xx街xx街坊xx栋xx号。同日,丹吉公司提交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将股东变更为杨俊洁并任命杨俊洁为执行董事,陈奕巍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一审另查明,前述《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字样签名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有关部门鉴定,丹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签名字迹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故该次股权转让对杨俊洁不产生效力。另由于杨俊洁已于2023年1月对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身份证予以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说明丹吉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时所提交的杨俊洁身份证已不是受杨俊洁控制的身份证。

庭审中,杨俊洁否认曾向陈奕巍支付过股权转让款,陈奕巍亦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杨俊洁行使过丹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杨俊洁对成为丹吉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其从未向丹吉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杨俊洁并未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吉公司股份,其被登记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杨俊洁要求确认其不是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奕巍提出杨俊洁本人曾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署过《签章真实性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但陈奕巍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陈奕巍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丹吉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9,000元及外勤费3,000元,由丹吉公司负担。

四、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俊洁起诉。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杨俊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范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企业法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属于《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杨俊洁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合法或不真实,可单独对相应依据的文件或协议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来自于公司意思自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公示,法院没有直接赋予或取消公民相应身份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陈奕巍不具有丹吉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所附法律法规也并无相关内容。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工商登记政策是要求本人到场,否则必须出具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而本案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存在委托书,不属于代理登记,故应属于本人办理的情形。事实上,陈奕巍当时到场办理登记时也确实是等待杨俊洁到场持身份证原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并签字后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理。能够办理登记也反证当时是人证一致的,至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场核实了身份证。且2023年3月是杨俊洁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时间,具备本人办理的条件。陪同杨俊洁办理变更登记的宋某称杨俊洁系其女友,且在杨俊洁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也多次找陈奕巍想要撤销该登记。不排除是杨俊洁与宋某串通的故意行为。一审鉴定的公司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影响该次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三,如杨俊洁系被他人冒充,则陈奕巍也是受害者,不应判令陈奕巍对变更登记承担协助义务。即便持有杨俊洁身份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非杨俊洁本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识别,陈奕巍个人更无法辨别,故一审判令陈奕巍予以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将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对杨俊洁产生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效力,第三,陈奕巍是否需对为杨俊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协助义务。

关于争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括性规定,亦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各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本案杨俊洁请求确认其非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性质上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否认确认之诉,该反向确认之诉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奕巍关于本案非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杨俊洁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陈奕巍一则未能就其所述杨俊洁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杨俊洁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杨俊洁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杨俊洁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争点三,鉴于此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由丹吉公司原登记唯一股东陈奕巍完成,现一审判决判令陈奕巍协助杨俊洁办理复原登记状况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奕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判决所附适用法律尚不全面,应增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6篇】代办公司变更股权

移动支付网消息:3月11日,第三方支付机构福建省瑞特商业支付有限公司(简称“瑞特支付”)投资人(股权)发生大规模变更。瑞特支付实际控制者,也顺势发生了改变。

原来法人股东银石信息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陈明彬、张冬、张彤伟等悉数退出。福建光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线科技”)、福建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程辛格等成为瑞特支付新股东,三者分别持股49.27%、12.00%、7.23%。其中,程辛格又是光线科技持股90%的大股东。透过股权链,程辛格在瑞特支付最终受益股份为51.573%,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在这次变更中,瑞特支付原大股东福建中恒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从70.00%降至31.50%。

公开资料显示,瑞特支付是福州辖区首批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之一,获准在福建省范围内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目前瑞特支付市场主要覆盖福州、厦门、泉州等地,主要经营市民卡的发行与运营、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忠诚度系统和企业erp信息系统的研发。

光线科技则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基于互联网门店新零售的服务商。凭借互联网渠道建设及运营经验,致力于帮助商家实现在线化和数字化商业模式,通过专业化的建设并运营互联网新零售门店。互联网新零售门店管理平台提供数字商品销售、一站式支付、营销工具、代理商管理、专题活动、积分商域、个人中心等功能模块。此外,从光线科技官网的招商合作内容来看,其业务还包括运营商话费、流量、视频、音频、电费、油卡代理。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机构股权转让需要人民银行批准,而通常到了工商变更时,意味着前述审批已经完成。不过其中的股权转让具体金额,并没有消息。纵观目前被注销的支付牌照,大部分为地方性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类资质,其中还有不少是“业务惨淡、主动退出”的情况。比如同样来自福建省的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此类。

从监管角度来看,对于经营不善或者无业务场景的支付机构,主要有两个方向。首先是完善退出机制,注销牌照让其退出市场;其次是引导其通过引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对于一些没有太大业务量的地方性预付卡类支付机构来说,有人接盘或许已是个不错的归宿。

【第7篇】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佛山股权变更办理流程:

股权变更需要先进行税务变更再进行工商变更,需要周期约一个月。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章

3、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报税实名账户密码

5、近三个月利润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

如果是实缴公司,还会涉及到缴税问题,所以周期要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

处理完后处理工商变更也需要大概5个工作日。

简单地梳理一下流程

1、需要用到法人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去核查一下申报情况

2、通过三个月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看是否需要交纳税款。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认缴制,根据公司情况,看是否可以一元转让,如公司利润过大,则需要交纳股东分红。

4、处理完后等税局审批(10个工作日,如未做税务登记,审批1-2天)

5、那种税务审批以及执照和章,法人复印件,新旧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办理流程大概5个工作日。

6、审批完成后则可以去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注意:如果公司股权涉及到法人相关的变更,除了办理税务以及股权变更以外,还需要去银行变更。不然到时候银行方面会有异常。甚至可能导致收不了款。

办理银行变更流程

1、先去开户银行预约变更

2、准备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变更通知书

3、办理变更时间:大概2小时左右。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去税局和工商局办理变更的时候都必须要先用小程序约号,佛山约号使用的是“我的佛山”或者是“粤税通”!如果未约号可能导致进不了大厅办理业务,特殊时期,还需要持“24h-48h核酸证明”

大家还有任何问题可随时留言咨询,或者是找我司代办。专业人员快速办理,省去您的宝贵时间。

【第8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很多老板遇上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时候不知道从何下手,自己能不能办理呢?材料流程麻不麻烦?需要怎么操作?话不多说,全是干货

一、准备的材料

1.股东信息:全体发生股权变动的股东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手机号、委托书(拱墅区要求现场视频确认本人是否知情)

2.法人信息:法人身份证件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有效手机号(变更时需要短信验证码)

3.信息材料:最新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证件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余杭区要求提供老章程、西湖区要求携带法人章)

二、变更流程步骤

1.材料核准:公司信息、证件材料核准

2.网上申报:申报公司新股权变更、复核、变更

3.电子签字:由全体股东进行电子签字确认

4.执照更换:凭借旧营业执照更换新营业执照

三、变更结果查询

1.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代办可联系老丁:13136101952

【第9篇】公司变更股权多少钱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哪些资料会影响我们的变更流程?

变更股权后又想变回来怎么办?

……

今天我们就来解决这些问题!

01股权变更要交什么税?

♥股权变更会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①☞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股权转让协议上的转让金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是万分之五,很多地方都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②☞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里面的财产转让所得,用转让金额减去股权的原值、相关税费,再乘以20%的税率。

♥0元转让如何处理

0元转让是非常特殊的一种转让方式,我们来看一下怎么处理。

第一,转让金额为0,印花税直接就为0。

第二,转让金额为0,个人所得税✘不一定为0。这种情况下,是否要交个税的标准在于财务报表。

如果资产负债表里面的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那么不用交个税。

反之的话,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02哪些资料会影响我们的变更流程?

♥财务报表

股权变更最重要的资料就是财务报表,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不对,就会延长我们的变更时间。

这里举两个典型的例子。

第①个是全部为零的财务报表。如果我们不是3到6个月的新办企业,注册资金也比较大,税务局就会要求我们更改财务报表。

第②个是其他应付款金额明显过大的企业。税务局也会要求我们更改报表,这样很可能增加我们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协议

我们的转让价格一定要符合市场规律,如果是平价转让或者无偿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依据去证明。

比如直接转让给我们的直系亲属。

03变更股权后又变回来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考虑,看我们的变更流程是否完成。

♥股权变更流程已完成。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把股权又变回来,只能重新再进行一次变更。也就是说,我们要重新去税务局交税,再去工商局提交资料。

♥股权变更流程没有完成。

如果只是税务变更完成,可以去税务局撤销申请。

股权变更资料比较多,各个地方的处理方法大同小异,我们搞清楚这几点,就可以放心去做变更了。

【第10篇】代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

(图源网络,侵删)

♢ 案例索引: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加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天津天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酒店)及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最高法民申1551号民事裁定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达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潘帅,中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泰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达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的部分;2.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3.改判泰盈酒店就中盈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共同负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中盈公司已为泰达酒店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认定中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履行了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应当知道中盈公司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仍受让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的股权,应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判决以中盈公司应向泰达酒店支付的装修费用在二审阶段已履行完毕为由,在泰达酒店未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径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明显超出上诉请求,程序违法。

中盈公司辩称,泰达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86套房屋转让给泰达酒店,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出资义务。该86套房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且泰达酒店也已经将其登记为实收资本,并计入固定资产以及自次年起根据会计规则将该86套房产计提折旧,而且还以其中的9套房屋抵债,泰达酒店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原审判决认定泰达酒店最早受领房屋之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日并无不当。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盈公司已将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二审判决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答辩称:即便中盈公司存在出资瑕疵,但泰盈酒店在受让股权时对此并不知情,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驳回泰达酒店有关请求泰盈酒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泰达酒店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中盈公司全面履行《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86套房产的权属登记至泰达酒店名下,并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未交付的77套房产交付给泰达酒店;2.中盈公司在将上述77套房产交付后30日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万丽国际公寓精装交房标准》的约定完成上述房产的装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3.中盈公司未按期履行交付77套房产的出资义务,向泰达酒店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交房利息(截至2023年1月18日,利息暂计算为23915056.3元)以及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月18日,该违约金暂计算为1402739.91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暂计为25317796.22元;4.中盈公司就未按期交付77套房产履行出资义务,赔偿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54000元(2000元每套x77套=154000元)标准计算的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3552000元);5.中盈公司按照房屋价款1‰的标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产生的违约金57652元;6.泰盈酒店对上述第1、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用由中盈公司、泰盈酒店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泰达酒店。2008年12月8日,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盈公司的委托,对酒店式公寓(86套,具体以评估报告中所附明细表为准)进行了估价,作出津广誉询k字(2008)第00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以200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酒店式公寓的公开市场预售价格为57713880.96元。2008年12月16日,泰达控股与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酒店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中盈公司同意成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作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同意为泰达酒店增加注册资本,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确认,追加泰达酒店注册资本140000000元,泰达控股认缴出资82318000元,中盈公司认缴出资57652000元。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对于中盈公司认缴的57652000元出资,三方同意中盈公司以实物出资,即中盈公司以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拥有合法产权的万丽公寓项目房产进行出资,根据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出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7652000元,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0月31日,协议各方同意以该《评估报告》作为中盈公司所出资房产的作价依据,中盈公司出资房产评估价值超过中盈公司认缴出资部分,协议各方同意转入泰达酒店资本公积金处理。本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应将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全部房产转移到泰达酒店名下,以履行中盈公司的出资义务。泰达控股与中盈公司各自履行完毕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后,泰达酒店的注册资本变为225000000元,泰达控股出资132348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8.82%,泰盈酒店出资3500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56%,中盈公司出资57652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62%。泰达控股、泰盈酒店、中盈公司三方按照各自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泰达控股或中盈公司未缴清认缴的出资之前,对于未缴纳的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承诺,本次增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如果泰达控股要求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将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应在泰达控股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相关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承担。该《增资协议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为履行上述《增资协议书》,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在2008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就《评估报告》涉及的86套房产分别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7713880.96元。《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其中2111号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交房的,按延期处理,逾期在90日内的,泰达酒店有权向中盈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商品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中盈公司应支付泰达酒店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中盈公司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逾期应按房屋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24日,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泰达酒店、泰盈酒店及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塘沽分行)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按照《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与泰达控股共同对泰达酒店追加注册资本140000000元,使其注册资本提高到2250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4日,泰达控股所持债权转增资本出资82348000元已作账务处理,出资已到位,我公司以实物(商品房)出资57652000元,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我公司承诺在2023年2月27日之前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40000000元增资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该《承诺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31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东变更为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25000000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67348000元。

2023年3月19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225000000元。

2023年4月1日,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盈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自愿接受以上股权,并据此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2023年4月15日,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意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权。后将股东变更事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另查,涉诉86套房产中,1602-1607、1702-1704号房产已在诉前交付,泰达酒店不主张该9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其余77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泰达酒店主张该77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涉诉86套房产,均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中最初办证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现涉诉86套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泰达酒店主张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要求按照2000元/套/月的方式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其中逾期办证违约金主张以57652000元为基数,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主张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格为基数,上述77套房屋的价款为52030412.16元,其中2111号房屋价款为564433.92元,其余76套房屋价款为51465978.24元。

再查,2023年8月18日,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泰达酒店、中盈公司经协商同意,中盈公司不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对其中77套房屋进行装修,改为折价以货币方式向泰达酒店支付,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双方确认,就上述房屋,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支付的折价现金总额为4018913元,中盈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泰达酒店,若中盈公司逾期向泰达酒店支付上述费用,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收到上述款项后,泰达酒店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向中盈公司或相关的任何第三方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或索要装修赔偿。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盈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泰达酒店装修款4018913元,如逾期给付,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二、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7日;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办证违约金57652元;四、驳回泰达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437元,泰达酒店负担82312元,中盈公司负担154125元。

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达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泰盈酒店对原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泰盈酒店负担。中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驳回泰达酒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泰达酒店负担。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该院另查明:涉案房产中,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交付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最早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最晚为2023年11月27日。二审审理中,中盈公司已将与泰达酒店协商的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401891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及泰达控股签订的《增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履行《增资协议书》而签订,泰达酒店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依据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增资协议书》签订后,中盈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出资,就案涉86套房屋,全部与泰达酒店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案涉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已移交泰达酒店。当具备交房条件,泰达酒店可随时办理交房手续。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23年中盈公司已将案涉房产中的9套房屋交付给泰达酒店,最早一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中盈公司对泰达酒店办理该9套房屋的交付手续均予以配合,并无异议。对其他77套房屋,泰达酒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届时中盈公司拒绝交付。2023年3月8日,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已实际履行,泰达酒店对此应为明知。故对于泰达酒店诉请的2023年3日8日之后的逾期交房利息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对于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期间,中盈公司已将全部涉诉房屋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了权属证书,其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泰达酒店上诉请求泰盈酒店就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中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泰达酒店负担151320元,由中盈公司负担85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泰达酒店公司负担280772元,由中盈公司负担60109元。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中盈公司何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二是泰盈酒店应否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盈公司何时履行出资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本案中,中盈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出资,并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符合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中盈公司应将涉案房屋依约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中盈公司为履行《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义务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中盈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泰达酒店,但中盈公司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仅办理了86套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并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泰达酒店。鉴于中盈公司在一审期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应为涉案房屋交付之时,即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因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最早的一套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从而认定2023年3月8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泰盈酒店应否就中盈公司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的“出资义务”,应包括股东逾期出资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设立人一直持有泰达酒店股份,同时也是2008年12月16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主体之一,其应当知道在2023年受让股权时,中盈公司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从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泰达酒店请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实质是要求中盈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泰盈酒店抗辩其并非《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泰达酒店不能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来请求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中盈公司已将(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泰达酒店的再审请求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梅 芳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亚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第11篇】代办公司股权变更费用

2023年9月27日,据企查查信息显示,腾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由深圳市麦斯贝格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闪修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此次股权变更为100%转让;此次变更应该是内部股权架构调整。

腾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23年9月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实缴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是一家拥有互联网销售资质的全国性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自设立以来,一贯以专业化形象进军市场,在总公司的稳步带领下,各分支机构严格遵照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专注从事保险业务,秉承合规经营、坚守风险底线原则良性稳妥发展,未来将积极打造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保险服务平台。

我公司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保费交易结算与理赔,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密切合作,共同开发信息化、自动化的运营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各产业生态圈相结合,积累原始客户,持续挖掘保险需求,挖掘保费深度,建立代理人分销平台,调动保险业务资源,借助移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公司采用创新的销售模式进行全国机构布局,推动业务的拓展,腾晟总部位于广东深圳 ,目前已在河南、湖北、山东、青岛、海南、辽宁、山西、江西、湖南、陕西、安徽、江苏、贵州、深圳、广东、北京16地部署了分支机构,设置地市级分公司及营业部40多家。

腾晟招纳了一批保险行业从业10年以上的技术性人才,打造了核心保险业务团队与风控团队,凭借经营各类保险代理业务、建立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丰富经验,以保险专业知识、法律规范和高度默契协作方式,为客户提供顾问式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那近几年先准备设立保险中介公司后转收购的大哥有多少呢?

如: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6日新设青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7月19日新设红叶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后在2023年8月全部注销,成功收购江苏盛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企),2023年7月24日新设天津恒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5年未批之后,在今年的5月1日成功收购鼎昊(北京)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教业(事业单位),2023年2月06日新设中教(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5年未获审批之后,在今年的5月20号成功收购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小鹏汽车,2023年7月31日新设广州小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6年未获审批之后,在今年的8月3日成功收购青岛妙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如果有想要收购全国保险中介机构,或者想咨询相关问题,可以联系小编。小编从业6年,先后对接11家全国保险经纪的并购,以及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在此谢谢各位同仁。

最后附上2023年以来各保险中介公司变更目录,供大家参考。

【第12篇】股东死亡股权变更

a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张三及李四,公司法人为张三。张三和李四为夫妻关系,各自占科技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0%,俩人育有一子张飞。2023年张三去世,公司法人及股权如何变更?第一步,准备好变更的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如表上无持股比例,则由公司出具一张持股证明)、张飞身份证或死亡证明、李四身份证、户口本第二步,去公证处公证,证明股权由谁来继承。若张三去世前有立遗嘱,应按遗嘱继承;没有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继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例中的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50%,张三己无父母,无丧偶儿媳对公、婆及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因此,继承人为配偶与子女,按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继承张三的遗产为各50%比例,如果这中间有一方放弃继承,需由放弃方书写一份放弃股权承诺申明。最后,a公司的最终股权比例确定为张三儿子25%,李四75%第三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流程如下:1、公证书原件2、转股的纸质材料。即股权转让协议(死者签字由公证直系亲属代签)3、执照正副本原件4、公司公章5、转让双方及公司高管做实名认证6、在工商变更完后,需要再次去税务局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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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14篇】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需走什么程序?股权转让变更的,需先召开公司股东会,然后是聘请律师尽职调查,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等等。

股权转让变更的基本程序

1、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8、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9、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另外需要注意几点:

1、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2、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3、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15篇】如何变更公司股权

公司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这一步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7、除了变更税务登记证,还要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15个范本)

【业务背景】北京某中央级事业单位作为股东与他人签订合同,设立子公司,但由于管理问题,时过境迁,股东对是否在子公司合法持股、股权变动情况、子公司的运营状况等根本不清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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