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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代办(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7 07:00:35 查看人数: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代办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变更代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变更代办

【第1篇】公司变更代办

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相应的法人去承担责任的,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也会不断有很多的问题,企业的法人也可能应为一些原因会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况,那么关于企业法人变更代办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人变更代办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银行卡信息

二、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公司执照正副本

7、全体股东身份证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对法人变更有疑问欢迎咨询联系。

【第2篇】杭州代办公司地址变更

设立过公司,注销过公司,做过公司地址变更,去过几个地方的监管局办事处,对于遇到工作人员的挑刺也已经习以为常。

这里就用昆明来举例,话说我也就去过昆明的监管局,有些监管局办事效率真的高,工作人员态度也很好,有些监管局工作人员态度也不错,就是喜欢挑刺,可你又无能为力。

1)公司设立

首先来说说公司设立,首先在云南网上办事大厅核名,核名成功以后准备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住所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代办人的,几人都需要实名认证。(还可以在网上申请营业执照,这个要快,但是经营范围不太好选,甚至可能提交材料好几次都不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如果设立分公司的话,还需要到总公司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甚至有些监管局还要到股东决议,每个区每个监管所的要求可能都不一样。

还有现在2023年住所承诺书也变了 ,以前是一页的现在是正反两面的,有些监管局还要到指定代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合伙企业的话就不需要公司章程,但是需要合伙协议和出资确认书,这些资料在云南网上办事大厅都能下载到。

甚至有些监管局可能还要添加财务信息,这个大家以防万一可以备上,还有租房合同虽然监管局不收,但是他们是要看的。

2.公司地址变更

这个就看要变更到哪里了,如果只是在一个区变更,那就很简单,带着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分公司还需要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相关的人都要实名认证)

如果是变更到另一个区,比如从西山区变更到盘龙区,那么你就需要先去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交资料,他们会给你一个准许变更通知,然后你就去到新变更地址所属的监管局提档,他们会扣留你的营业执照,等你将档案交给盘龙区的档案室以后,才能回到西山区赎回营业执照,最后才回到盘龙区监管局交资料变更地址。

如果是同一个区,那么提档案这个步骤就会省略。

3.公司注销

注销公司首先财务将税务与银行注销,然后你拿着清税证明和注销银行账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合同章,如果是分公司的话还需要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有些监管局还需要注销决定书,总公司营业执照需要法人签字。

(注:所有分公司的文件需要盖章的地方都是盖总公司的章,登记备案申请书总公司与分公司还有合伙企业都是不一样,办什么就去找相应的版本。)

我也只是简单地说了准备的资料,因为区域不同,每个监管局所要求的也不同,可能下次去所需要的资料会有改变,要么带着股东法人,或者总公司的公章去,不然就要做好多跑一趟的准备,还有一点第一次让谁看的,下次去尽量还是找那个工作人员,不然很有可能就要再改一次资料。

当然这样的几率很低,但是我还真的有遇到过,给不同的工作人员看,要求都不同,甚至盖章要怎么盖都有要求,来来回回跑了三次,我把公章带着去办才将事情办妥。

实名认证软件股东、法人、联络员、代办人都需做

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都是打工的,生活不易感谢大家的支持。

【第3篇】代办公司变更

注册公司代办 地址变更

对于代理记账公司来说,地址变更是公司的业务之一,在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一下关于公司地址变更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所需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公司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2、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变更前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4、变更后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5、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

6、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程序,既然我们是代办的话,那还需要法人签署委托书,接下来的工作就可以不用管了,让代理公司操作就行,很多东西在这里就不一一累述了,详细情况可以咨询我们客服。

深圳和创财税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中小企业注册公司代办、代理记账、快速注销公司、地址挂靠等工商异常处理服务,经过15年的发展成为一家综合性的一站式工商记账服务平台。

更多信息欢迎登陆http://www.58swy.com/show-9-42-1.html

【第4篇】公司地址变更代办费用

ip属地可以让网红露出马脚,也能让海外代购“现原形”。

近日,为净化网络空间,各大互联网平台陆续上线“ip属地”功能,但随之畸形产业“应运而生”。5月6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发现,ip属地代理成为一门生意,有卖家宣称低至12元的设备,即可更改ip地址。

4月15日,联兴财税、抖音、百家号、快手、知乎、小红书六大互联网内容平台宣布“公开账号ip属地”。此后4月28日,新浪微博公告,为减少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造谣、蹭流量等不良行为,今年3月上线展示用户“ip属地”功能。

此后,一大批隐藏在茫茫人海中的网红“暴露”了,网友发现在微博上不少认证为“本地资讯博主”、“海外资讯博主”的大v,出现了ip属地与资料地址不相符的情况。某些海外代购账号ip归属地在国内,一些本地的网红账号,运营却未在本地。

不过,黑灰产开始做起“障眼法”生意。5月6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发现,在某二手电商平台上,以“ip”为关键词搜索,出现不少可更改手机或电脑ip地址的选项。

贝壳财经记者以买家身份询问是否支持更改微博ip属地时,一名商家表示,支持更改ip属地,并以更改设备的数量收取费用。

“每台设备(电脑、手机)的ip价格最低12元,2台设备起卖。”当记者想要了解更多细节信息时,商家以“不解释,没空”拒绝透露更多内容。

【第5篇】公司股东变更代办

之前股权变更是需要先网上预约再现场办理的,现在股权变更也能走网上全流程,不过注意的是限定是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如果有新股东加入需预约并现场办理。

1、未涉及新股东的股权转让,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需要提供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u盾,注意:没有转股的股东的u盾也需要。

2、有新股东加入的股权转让,仍需现场交资料,但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到场,只需要新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可由代理人员代为办理。

3、但如果该股权变更被工商局抽查到并驳回的话,就会被求要全体股东携相关证明文件到现场办理。由于现在办理股权变更不需公证也不需见证甚至可以走网上全流程。

有工商局随随机抽查的,让股东们到场确认是为了避免在某些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走股份。

以上就是“南昌办理公司股权变更需要股东到场吗?如果被驳回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们了解在南昌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有帮助,有任何关于公司变更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江西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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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置: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月坊胡村江西流量经济产业基地2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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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法人变更代办费用法人变更代办多少钱

普通公司法人变更代办费用大概在500-800元,如果涉及到股权转让时则费用为2500元(包含:工商和税务)。法人变更的工商部分周期大概为3~7个工作日,但税务股权转让时间则长一些,大概需要20~30个工作日。

公司法人变更代办流程:

一、到当地工商局提交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变更

带上以下资料到税务局: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新法人身份证明;

3、税务变更申请表;

4、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务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5、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印鉴变更

带上以下资料到银行

(1)旧印鉴卡

(2)银行变更印鉴的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不是法人亲自办理,还应提交银行格式的授权书

(6)证明变更法人的文件

如: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人的文件(如会议决定)、公司章程

(7)其他可能需要用到的文件(按银行要求)

(8)银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有的银行需要上门确认书,有的银行要重新签订协议,看银行而定。

(9) 新印鉴卡及旧印鉴卡章子(如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四、变更法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先确定公司的性质,确定是公司还是个体户还是合伙企业,同时确定是否外资或者特许行业等。

2、要注意的法人变更所签署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注意公司法人变更后,如果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文件,比如合同、协议等,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责任。

【第7篇】公司股东变更代办费用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2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案涉股东王某在股权转让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对其持股期间的一次增资决议请求确认不成立。

法院认定,虽然经司法鉴定,案涉股东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案涉股东王某的股权被他人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且《股东会决议》经另外的股东签署,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t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王某。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电力支行。

原审第三人:郭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原审第三人郭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公司请求】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认为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甲公司再审提交的七份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对股权增资到260.26万元的决议是同意、追认和确认的。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第四项约定: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增补注册资金。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增资股东会议,该决议上王某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属于是王某根据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委托他人签字的。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股东会议约定的条款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具有增补注册资金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平行效力的股东会议文件。甲公司股东朱某、郭某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至少七次履行了追认、确认的法律签字程序,甲公司提交的王某履行追认、确认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文件均经过工商登记产生了国家档案法定证据效力。

七份新证据:

(1)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其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注:2023年6月8日王某将其股权资本转让给崔某1%),该行为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追认、确认和补充,也是对其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委托他人签字的认可,是对增资享有股权的确认。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豁免,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2)2023年5月31日在甲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王某向工商机关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重新确认股权手续,签字确认其股权为260.26万元,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享有股权的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3)2023年3月10日由朱某、靳某、王某、郭某四人签字确认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享有股权数据的签字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4)2023年6月8日由靳某、王某签字确认其二人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资本各转让给崔某1%的股东会决议也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资本享有股权的确认、签字的追认。所以,王某本案诉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了民法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以上七份新证据工商登记法律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王某本案诉请不合法,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程序违规。《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决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对股东个人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救济方式,二审判决王某诉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三、单纯的受委托或代替某一个股东签名并不能仅因此就推断未召开股东会议或未表决,即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甲公司再审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是明知和确认的。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是否王某本人签名应当与2008年12月10日以后王某签字画押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证据相印证。

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在增资股权的七份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名的证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的规定。其称2023年6月才知晓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五、 2023年3月郭某将其股权250.25万元转让给其妻子靳某是其双方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郭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抗辩其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事项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成立,与其之后签字确认股权数据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抗辩无证据支持,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郭某签字的2023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确认其享有的增资股权,但二审没有履行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朱某申请再审意见与甲公司相同。另称,开股东会议是电话通知的,会后到工商局办理的增资手续,需要本人到场,因此,王某、郭某本人确实到场了。2008年12月10日的签字是王某委托别人签的。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

一、王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依法诉请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1.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已于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再审听证时。朱某坚称,本次会议是于召开前15日电话通知各个股东。由此可见,在通知方式和时间两个问题上,朱某的说法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记载完全不符,证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王某和郭某未接到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郭某签字是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郭某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郭某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郭某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经司法鉴定,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签名属于伪造。

3.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与事实不符。该次股东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该股东会决议增资不是股东王某、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4.本案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甲公司及朱某始终没有提供用以证明甲公司召开了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可以认定股东会未召开。

5.甲公司提交的2008年11月8日讨论明年工作目标计划朱某签名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朱某签名,非同一人签名,朱某签名明显系伪造,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虚假性和股东会未召开。故申请对朱某两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6.甲公司称增资银行手续均是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员办理,银行凭证书写笔迹与股东会决议书写笔迹高度一致,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为中介公司人员,故提起鉴定申请,对两份书证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提供的所谓七项“新证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召开过增资股东会议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甲公司称股东会决议是“王某委托签字”,与事实不符。综上,应当依法认定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三人中旅银行和中旅电力支行述称】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与其无关。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中,王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王某并未让其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与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无关。

【第三人郭某述称】

一、郭某没有接到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没有参加该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甲公司没有提供召开该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召开了增资股东会议以及郭某参加了该股东会议。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郭某签字是甲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其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其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通过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书写笔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代办的王某和郭某银行进账单书写笔迹比对,发现两者书写笔迹相同,结合甲公司的陈述,证明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凭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字迹与上述银行凭证相同,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不是甲公司人员,而是第三方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该股东会决议在12月10日内容为空白,证明该股东会决议系中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2008年的虚假增资和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自始无效,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的合法有效。郭某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认可,更不可能追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他意见与王某相同。

【原告王某诉称】

请求:1.依法确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依法确认甲公司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验资行为违法且无效;3.依法确认中旅电力支行开设王某存款账户71×××47和郭某个人账户71×××63系冒名开设,其行为违规,开设账户行为与王某和郭某无关,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4.依法确认甲公司增资验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个人所为,与王某、郭某无关。鉴定费3000元由甲公司和朱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时任股东朱某、王某、郭某的占股比例不变(仍为49%、26%、25%),三人的出资额则分别由原来的73.5万元、39万元、37.5万元,增加至490.49万元、260.26万元、250.25万元。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朱某、王某、郭某”签名。后经司法鉴定,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王某”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相关增资款项被存入以朱某、王某、郭某名义在中旅电力支行处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后转入甲公司账户。经验资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工商登记。

2023年1月6日,王某以朱某、崔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以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某、崔某以100万元价格受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退出公司,同日朱某向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向崔某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但朱某、崔某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崔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以甲公司、王某、郭某、靳某(系郭某之妻)为被告,以甲公司欠其借款303.25万元未还,王某、郭某系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系明知郭某抽逃出资而受让郭某股权的股东,且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张长有借款303.25万元,王某、郭某分别在2212600元、2127500元及利息范围内就甲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对郭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

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所审理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公司,朱某、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均非适格被告。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王某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的行业监管均由专门机构负责,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其起诉前并未就其诉请的事项要求专门机构处理,其所请求事项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问题。

首先,股东会决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持股比例为26%,因此,王某的投票权并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其主张该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签字非本人签字这一事实仅构成程序瑕疵,而不是未经表决程序。

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2017)豫0802民初57号案件中已查明,2023年3月13日,朱某、王某、靳某、崔某四名甲公司的时任股东均到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决议甲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收购王某、靳某的公司股份;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此,王某将增资后股权转让并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在已经获取了增资股权的利益后反而要求确认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商事行为的稳定性。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鉴定费是王某为印证其诉请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因此王某诉请的第五项以其诉请第一项的成立为前提,故对其诉请第五项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鉴定申请。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以及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

首先,王某的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次,王某请求对股东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是否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但王某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的签名、指印有伪造的嫌疑,经与在卷卷宗其他材料比对,未发现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最后,王某请求对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综上,对王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新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查明】

朱某提交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以证明甲公司的股东对增资事项明知而确认,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增资之后并基于增资的股权发生的变更转让手续,手续上均有甲公司的股东签字。王某质辩称,对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指向有异议。

一、在转让期间甲公司和朱某并未提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一事,其第一次发现该股东会决议是在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民间借贷一案中。

二、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提起确认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两份收据及2023年6月8日股东变更的证据真实,证据指向与其所诉无关。甲公司、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指向均无异议。郭某对两份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转让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对收据上的签字无异议,其余意见同王某。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因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3000元鉴定费,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要求朱某、甲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经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8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再审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二审一致外,另查明:

1.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

2.甲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七份新证据,证明,甲公司增资1001万元后,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王某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并委托王贵玲办理甲公司变更手续。再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注册资金的增资是虚假的。

3.张长有诉甲公司及其股东一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后,王某、郭某、靳某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2008年12月10日超凡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经查,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之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01万元。在甲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料及《公司章程》上,王某与其他股东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因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的义务,王某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作出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9日,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甲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王某股权被崔某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甲公司增资后历经十年之后王某才起诉的,案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其认可出资200多万元,王某也因为股权增资后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对增资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且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王某现以股东会议没有召开、其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另外两名股东朱某、郭某也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在再审中,申请对2008年11月8日股东会议中以及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以及申请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办理的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也不影响已查明事实的认定,故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朱某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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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代办公司注册变更

危化证办理,‌‌油品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年度账本及其它费用,注册内资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个体工商户,内资、外资公司年检,银行开基本户,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权,银行注销,公司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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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有限公司变更代办

现在,选择在成都温江区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有些创业者觉得自己去办理工商注册业务,因为不熟悉办理程序,可能会耽误很多时间,所以他们多半会选择找代理公司帮忙。所以,在成都温江区选择工商代理有什么好处呢?

温江代办工商变更-温江益财

一、更专业:众所周知,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接触到工商注册方面的业务,所谓孰能生巧,他们对这方面的知识自然也比较熟悉,要是让他们去办理相关业务,绝对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办理起来很专业。

二、更省时:因为代办人去办理公司注册、工商变更、记账报税等事项,是他们随心所欲,随心所欲的事情,比企业创业者自己亲自上马要省时许多。

三、更省力:创业者一旦选择让代理公司帮忙,自己就不用再费心费力地操心这些事,身心都会轻松许多。它们只需要花更多的钱,但却能节省更多的精力啊,还是比较可行的。

假如我们有时间和耐心自己去注册公司,那是好事情,当然没人能阻止,但是如果嫌麻烦,我建议大家还是选择找代理公司帮忙。

【第10篇】企业法人变更代办

德国公司法人变更,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找他人代办。德国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该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其他文件等。德国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申请变更登记。

德国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流程是:向原德国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决定变更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登尼特从事企业顾问服务23年,除了德国公司注册,还可以协助办理德国公司做账报税,德国公司银行开户,德国增值税号vat申请,德国商标及条码等。

【第11篇】深圳代办公司变更

深圳公司地址变更流程是什么?在深圳办理公司地址变更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相信大家都知道深圳公司变更可以是多个方面,公司法人监事变更、公司股权变更以及注册地址变更,那么深圳公司地址变更流程是什么?下面深圳知行财汇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深圳市工商登记详细地址变更递交的文件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理应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递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按照破产法作出的变更决定或是决策;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方法按质监总局要求规定递交的其他文件。

(4)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和互换的必须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书必须新老公司股东签名。

(5)变更后公司股东为夫妇的必须补签夫妇离婚财产分割证实。

深圳市工商登记详细地址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2、特定意味着获得授权委托人的证实(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3、规章或章程修正案签名、盖公章;4、股东会议决议签名、盖公章;5、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一式两份本;6、变更登记审批表;

深圳公司详细地址变更时间多长时间?

第一步:申请者持有关原材料向市政务服务服务站工商管理局对话框提交申请,经审理审核员评审根据出具《受理通知书》或是《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审理标准的在现场或是五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理应补正的所有原材料(出示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者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现场做出是不是准许登记的决策并出示《登记决定通知书》必须对申报材料的本质內容开展核查的出示《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

第三步:在一个工作日之内(申报材料的本质內容需核查的以外)申请者能够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对话框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是深圳公司地址变更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得差不多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深圳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代理记账等相关内容可关注我们!

【第12篇】代办变更法人公司

我们在广州注册的公司需要变更法人、股东等职位,应该怎么办理呢?

公司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涉及到变更,而公司变更中的变更内容是有很多的,比如常见的法人、股东职位变更、股权变更等。

只要公司稍有变动都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内容。

下面就来说说公司变更的一般流程吧!

根据国家税务局广州税局最新消息:

1、2023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也就是说按照最新政策想要变更股东的要先在税局办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才能到工商局办理变更。

变更股东流程

1、准备齐全变更资料

2、取得完税证明

3、工商变更

4、变更了法人需要变更银行

变更股东资料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新旧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该公司公章);

7、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8、公章

【第13篇】变更法人和股东代办

我们在广州注册的公司需要变更法人、股东等职位,应该怎么办理呢?

公司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涉及到变更,而公司变更中的变更内容是有很多的,比如常见的法人、股东职位变更、股权变更等。

只要公司稍有变动都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内容。

下面就来说说公司变更的一般流程吧!

根据国家税务局广州税局最新消息:

1、2023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也就是说按照最新政策想要变更股东的要先在税局办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才能到工商局办理变更。

变更股东流程

1、准备齐全变更资料

2、取得完税证明

3、工商变更

4、变更了法人需要变更银行

变更股东资料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新旧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该公司公章);

7、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8、公章

【第14篇】代办公司变更股权

移动支付网消息:3月11日,第三方支付机构福建省瑞特商业支付有限公司(简称“瑞特支付”)投资人(股权)发生大规模变更。瑞特支付实际控制者,也顺势发生了改变。

原来法人股东银石信息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陈明彬、张冬、张彤伟等悉数退出。福建光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线科技”)、福建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程辛格等成为瑞特支付新股东,三者分别持股49.27%、12.00%、7.23%。其中,程辛格又是光线科技持股90%的大股东。透过股权链,程辛格在瑞特支付最终受益股份为51.573%,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在这次变更中,瑞特支付原大股东福建中恒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从70.00%降至31.50%。

公开资料显示,瑞特支付是福州辖区首批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之一,获准在福建省范围内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目前瑞特支付市场主要覆盖福州、厦门、泉州等地,主要经营市民卡的发行与运营、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忠诚度系统和企业erp信息系统的研发。

光线科技则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基于互联网门店新零售的服务商。凭借互联网渠道建设及运营经验,致力于帮助商家实现在线化和数字化商业模式,通过专业化的建设并运营互联网新零售门店。互联网新零售门店管理平台提供数字商品销售、一站式支付、营销工具、代理商管理、专题活动、积分商域、个人中心等功能模块。此外,从光线科技官网的招商合作内容来看,其业务还包括运营商话费、流量、视频、音频、电费、油卡代理。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机构股权转让需要人民银行批准,而通常到了工商变更时,意味着前述审批已经完成。不过其中的股权转让具体金额,并没有消息。纵观目前被注销的支付牌照,大部分为地方性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类资质,其中还有不少是“业务惨淡、主动退出”的情况。比如同样来自福建省的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此类。

从监管角度来看,对于经营不善或者无业务场景的支付机构,主要有两个方向。首先是完善退出机制,注销牌照让其退出市场;其次是引导其通过引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对于一些没有太大业务量的地方性预付卡类支付机构来说,有人接盘或许已是个不错的归宿。

【第15篇】南宁公司进行地址变更,代办费用会很贵吗?

有一些老板想在过完年后就直接搬到新的办公地址办公,为了在放假前就完成地址变更,老板们都会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于是有老板问:南宁公司进行地址变更找代办公司,代办费用会很贵吗?

南宁公司进行地址变更找代办公司,代办费用贵不贵得看你找的代办公司是怎么定价的,但一般来说,公司进行地址变更找代办公司,这个费用都不会很贵,除非你变更的地址是代办公司提供的,不然是真的不会很贵。

话说回来,你知道南宁公司进行地址变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7. 如果经营地址是租的,还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最后小金要提醒小伙伴们2点:

1. 公司的地址在变更之后,要记得变更银行、社保和税务,如果名下有商标的,商标也要记得变更。

2. 找代办公司进行地址变更是可以加急的,但代办公司需要多收取你一些服务费。

以上就是南宁公司进行地址变更,代办费用会不会很贵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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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代办(15个范本)

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相应的法人去承担责任的,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也会不断有很多的问题,企业的法人也可能应为一些原因会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况,那么关于企业法人变更代办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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