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金融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金融融资是做什么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金融融资是做什么的
从狭义上讲,融资(financing)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1]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第2篇】交易性金融资产特点有哪一些
交易性金融资产( trading securities)是指企业打算通过积极管理和交易以获取利润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通常会频繁买卖这类证券以期在短期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
1. 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一般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 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3.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第3篇】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税金吗?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以赚差价为目的持有,准备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
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会计学2007年新增加的会计科目,主要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原来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有不同。
【第4篇】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当前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企业共同的选择,其核心在于让金融由虚转实,回归金融本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两者间的差异
一、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
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二、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供应链金融: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两者融合发展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都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两者可以进行融合发展。
因为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方都是中小企业,而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最终用途都是一致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协调发展,以减少分块化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的问题产生。另外综合协调发展也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很多风险都是一致的。
这些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疲软,则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都会受影响,产品销售不畅,对相应设备技术改造的意愿不强,即使企业有意愿但也没有实力去更新改造。这样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它们应该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尽早的将两者进行协调发展,探索它们协调发展背后的规律、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当前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大胆创新是解决的方法之一。银行只有大胆的尝试,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捆绑起来才能够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第5篇】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吗
文 | 江湖老刘
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截至2023年11月,弹个车与超过50家主流汽车厂商达成合作,弹个车社区店落地超过5500家,覆盖31个省份、325个市以及2079个区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超前消费,提前预支,先用后买等消费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以弹个车为例的汽车融资租赁的新兴销售形式,便是在消费理念多样化和新一代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中应运而生的。
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带给市场新的参考意义,它的到来标志着汽车金融业或将迎来新格局。
新模式加持,“破冰式”解决用户痛点
在消费大变革的背景下,渠道下沉已经成为各行业聚焦的焦点。一场以低线城市(三四线及以下城市)为主角的消费升级大戏,拉开战役序幕,“弹个车”以特有模式切入汽车金融市场。
融资租赁的购车新模式,实际扩充了传统店贷款买车和汽车租赁公司之外的市场消费军,不同于单纯的租车,以“弹个车”为例的购车新模式其实还代表着汽车买卖活动中的一次消费升级新潮流。
“弹个车”运用“1+3”模式,第一年为租赁期,低首付意味着用户在第一年的时候,是向弹个车平台“租”车,一年到期之后,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再分期付款还清车贷,拿到车辆的所有权。
实际上实现了“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分离,这个方案可以有效解决部分购车意向客户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而由于蚂蚁金服强有力背书,进一步为消费者提供信任保障。
对于消费者而言,模式的升级带来消费习惯上的改变,以小额度撬动大消费的社会群体,将投入这场“预支消费”潮流中。
“轻资产”服务,双向撬动汽车市场
“轻资产”服务下的消费者,相比于传统类4s店购车,压力瞬间减少,而这也符合如今“先用后买”的消费理念,然而,在汽车市场消费中,依旧存留着灰色地带无法让消费者甄别。
很多消费者都被首付、低利率、低门槛所吸引,期待以低成本享受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购买、缴税、投保、上牌等一条龙服务。但在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的却是之前未了解到的车辆最终过户情况,出险程度和退车具体事宜,何种情况需要另交费用,以及逾期或面临的收车窘境等。
对此,弹个车采用“互联网”模式,与支付宝深度合作,接入芝麻信用体系,消费者只需要在上进行操作,最快几分钟就可以下放贷款,购车流程方便便捷,而后续提车也非常简便,“弹个车”的工作人员会为消费者代办保险、缴税和上牌业务,消费者只需要等待提车电话,全程只需见面一次。并且,“弹个车”可以提供最长48个月的贷款期限,购车月供压力更小。
另外,多渠道发力将成为“后汽车金融”重要一环,从行业而言,大搜车帮助中国汽车经销商实现在线化、数字化,携手战略股东阿里巴巴集团及汽车厂商共建一个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纵深结合、丰富立体的汽车新零售生态圈,使得行业中的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消费者等各环节都可从中获益。
江湖老刘我认为,“弹个车”采用双向发力撬动汽车金融市场,一方面,通过大搜车在二手市场上的布局,打通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服务流程;另一方面,以“弹个车”为头牌兵,借助支付宝芝麻信用体系,在融资过程中降低交易风险,撬开新车买卖市场。
资本拥趸,打通上下游利益链
据公开资料显示,大搜车上一次公布融资是在2023年11月份,由阿里巴巴领投共融资3.35亿美元,而在2023年9月,大搜车再次斩获新一轮融资5.78亿美金,资本的不断加持让大搜车拥有强有力的后援支撑,辅助完成市场快速开拓。
对于深耕汽车行业多年的大搜车,依仗着覆盖了行业90%以上的saas系统,为“弹个车”提供了其它平台无法比拟的后端产业链供应支持。而阿里巴巴覆盖全国2079个区县的5500余家弹个车社区旗舰店,为“弹个车”提供巨额流量。
同时,战略股东蚂蚁金服集团从金融、信用、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赋能“弹个车”,共建汽车新金融平台,业务涵盖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消费贷款、车商供应链融资以及汽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对于“弹个车”而言,门槛更低的弹性购车模式,加上深入低线地区的新零售渠道网络,让“弹个车”在原有的汽车销售渠道体系之外,开辟出一条新的通路,同时也拓展出一个新的汽车消费增量市场,有力推动了汽车销售的下沉式增长。
这也意味着,弹个车能够为汽车产业链上的生产商、经销商、物流服务商以及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创造巨大的价值。事实上,弹个车也正在打通汽车交流产业链,大量接入链条上的各方,共同组成完整的汽车新零售生态闭环,而大搜车则是整个生态中的引领者和链接者。
江湖老刘我认为,对于产业链上所涉及的交叉关系,也将随着行业生态完整而逐步完善,一方面,围绕着汽车服务所衍生出的各类服务,各自形成新型产业链,有针对性服务消费人群;另一方面,随着下沉市场不断开拓,原本线下实体店无法触及的增量人群,将迎来新一轮爆发。
随着产业链逐步健全,围绕汽车上下游利益链拓宽,将在未来产生巨大效益,而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也将迎来新的变革。
江湖老刘,tmt行业观察者,知名it评论员。
【第6篇】请问金融资本的概念
金融资本就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在一起而形成的垄断资本。途径包括金融联系,资本参与和人事参与。这种融合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产业资本在扩建过程中和银行资本相结合;二是产业资本在多元化的产业延伸过程中和银行资本相结合;三是产业资本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和银行资本相结合。产业资本在其流通周期里与银行资本的融合,是现代资本运作的必然。体现了货币在市场经济中的本质及其扮演的重要作用。【第7篇】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第8篇】金融租赁不是融资租赁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你了解吗?金程考研小编为金融考研的大家带来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区别分析,大家收藏好!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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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金融资产哪些考虑减值
金融资产考虑减值方面: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
金融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第10篇】交易金融资产是什么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
资产类账户是用来核算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账户。资产类账户按照反映流动性快慢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流动资产类账户和非流动资产类账户。
【第11篇】一汽金融与一汽租赁的区别
一汽金融与一汽租赁的区别包括交易形式、所有权和交易主体方面,以下具体说明。
1、交易形式:
一汽金融是车主从银行贷款用车,而一汽租赁是以出租的形式使车主按时还款
2、所有权:
一汽金融的汽车所有权属于车主,而一汽租赁在车主还完全部车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3、交易主体:
一汽金融是车主和4s店双方进行交易,签署一份合同。而一汽租赁是车主、4s店和租赁公司三方之间进行交易,需要签署两份合同。
一汽金融与一汽租赁的相同点:
1、一汽金融与一汽租赁有相同的债券债务关系,即车贷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是相同的,都需要按照合同来按时还款。
2、一汽金融与一汽租赁的目的相同,即都是可以缓解车主的金钱压力,使车主只需花费一小部分钱就可以提前开上爱车。
3、一汽金融与一汽租赁的成本都比较高,即两者购买汽车的方式在总数额上要大于全款购车。
【第12篇】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
一丶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
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
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三
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
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
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
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23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增发。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配股。
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第13篇】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当前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企业共同的选择,其核心在于让金融由虚转实,回归金融本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两者间的差异
1、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
它是比较单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不限定在某一行业领域,只要对融资融物有需求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成为服务对象。一般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向大而全的融资租赁巨头方向发展,该类融资租赁公司会不断的扩大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机械制造、船舶重工等领域向文化创意、农产品等领域进行扩张;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就是向专业化的细分领域进行发展,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朝特色化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会出现在市场竞争当中,但社会的资本增量在短期内增幅不大,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不大,资产有限,市场当中除了少数的大型的融资租赁企业之外,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资产规模有限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型的公司的发展方向就应该是发掘利基市场,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
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在具体实践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而仅选择某些行业来开展此项业务,比如钢铁、木材、汽车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发展的较为成熟,产品的价值易于确定,产品也容易在交易市场变现。
从这一点来看,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具有共同点,在行业领域的选择上都是优先考虑风险相对可控的行业,而绕开或暂时避开风险较大的行业。但两者的未来发展趋势都是向更多的业务领域进行扩张,不断开辟新的盈利空间。随着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方面的风险防控有较大改观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到风险较大的行业,比如文化创意产业。
2、国家支持政策倾向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了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市场规模巨大,同时发展历史悠久有比较成熟的经营范式,受到了各国的大力追捧。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要激发广大民众的创业创新热情,必须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而融资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近期国家省市政府密集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各地区又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出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细则,后续细则的出台会更好的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供应链金融: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支持的国家政策还比较少,有些政策会提及到要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比如在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当中就提及了供应链金融。两者相比供应链金融的支持政策要比融资租赁少。少的原因在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政府都处于摸索阶段,在没有探索清楚供应链金融发展特征模式的情况下冒然出台相关政策可能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相关问题会不断产生,国家会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
3、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因此,中小企业对待融资租赁公司相比供应链金融其主观违约意愿会比较低,因为其违约成本过高。正是基于这一点,承租方没有掌握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才会小。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项目的时候会比较谨慎,会将一些不符合其要求的中小企业排除在融资租赁服务之外,以减小风险。并且融资租赁是采用逐期归还租金的方式回款,融资租赁公司的回款有保证,只要企业不出现较大的危机,每期一次的租金收入就能够得到保证。
供应链金融: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两者融合发展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都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两者可以进行融合发展。
因为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方都是中小企业,而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最终用途都是一致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协调发展,以减少分块化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的问题产生。另外综合协调发展也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很多风险都是一致的
这些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疲软,则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都会受影响,产品销售不畅,对相应设备技术改造的意愿不强,即使企业有意愿但也没有实力去更新改造。这样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它们应该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尽早的将两者进行协调发展,探索它们协调发展背后的规律、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当前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大胆创新是解决的方法之一。银行只有大胆的尝试,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捆绑起来才能够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两者相互渗透
1、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涉足供应链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融资标的物,再将标的物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供应商,而标的物的出售方是实际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供应商。
这样的关系结构符合传统供应链的组织架构。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供应链当中的一环。而有些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非常雄厚,可以被认为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像传统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一样为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即租金也可以延期支付,租金提前归还可以有折扣。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未来的租金收入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给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仅仅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资金的供给方,中小企业的服务者,而要把自己定位成中小企业的综合服务者。不仅提供资金的支持还提供一些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会向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服务商的方向发展,给中小企业提供从设备采购、融资、咨询等各种服务,承担起供应链集成服务商的角色。在这样的愿景下,融资租赁业务更需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融合发展。
2、供应链金融可以向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延伸
供应链金融发展同样非常迅速,但其发展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融资模式过多,融资参与方负责程序多等等。同样供应链金融业务当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不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供应链金融业务就难以开展。银行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考虑不是针对供应链当中的一家企业而是整条供应链尤其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
来源:瑞通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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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金融租赁的特点是什么样的
特点:
1、不可撤消,这时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消合同。
2、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的手续费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3、租期较长,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
4、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资人仅负责垫付贷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第15篇】衍生金融资产发展历程有哪一些
衍生金融资产也叫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那么衍生金融资产发展历程有哪些呢?
1. 70年代高通货膨胀率以及普遍实行的浮动汇率制度,使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成为金融交易的一项重要需求。衍生工具能有效地转移投资者某些不愿承担的风险给愿意承担者。
2. 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管制以及通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等有利条件促进衍生工具飞速发展。先进技术的出现,使实施套期保值、套利和其他风险管理策略的成本费用得以大大降低,从而也使衍生工具供给量大大增加。
3. 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
4. 70年代以来期权定价模型等衍生工具估价模型和技术取得突破并有了长足的进展,这有利于投资者更为准确地对衍生资产进行估价、风险管理,有利于衍生工具的发行和使用,从而促进衍生资产的正常发展。
【第16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本文作者:王法震律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系承租人闫某与出卖人某某公司签订并发生交易,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闫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挂靠协议的方式,约定原告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被告闫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及承租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鉴于本案中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原被告均未申请鉴定,故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抵付被告闫某应承担的给付款项,如不足以支付所欠的应付款项,被告闫某仍应承担给付不足部分应付款项的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4日,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签订编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该合同约定“出租人(民生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闫某)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该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约定“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价款后,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偿还完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之前,出租人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并经出租人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或直接取回租赁车辆,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与租赁设备处理价款的差额。”“如发生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中任一情形,……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经司法程序立即收回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控制车辆并承担收回租赁车辆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中约定被告闫某融资租赁车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1辆,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1辆,同日,原告与被告闫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上述车辆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同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被告闫某已支付租金242,042.4元,自2023年9月26日被告闫某开始逾期,剩余租金193,633.92元未支付。2023年11月27日原告收回案涉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辆车头。
二、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
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现分析如下:
第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即选择行使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取回权。本案中出租人民生公司在起诉前就自力收回了部分车辆,笔者认为当承租人根本违约、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使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也应享有取回权。如果出租人取回后并处置的,应视为取回行为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取回租赁物时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取回权属于救济权,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丧失了合法占有租赁物的基础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方能成就,即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因为,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处置租赁物必然会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这样一个后果。
本案出租人民生公司在承租人多期逾期,且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收回租赁物。
第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以及第十二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载明,“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笔者认为,就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真正目的是融资,是为了通过向承租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获利,租赁物仅为实现融资目的的载体。租赁物及出卖人一般由承租人独立选择和指定,出租人不得干预,该租赁物是特定的,不具有通用性,只对承租人具有最大价值,而实际上对出租人而言毫无意义。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往往会自力收回租赁物。基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并非意味着其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出租人还会面临租赁物处置这一问题。
此时出租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经法院的诉讼流程,以法院委托评估的方式确认租赁物价值或者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进而按照租赁物残值与承租人未付款项多退少补的清算原则进行清偿。二是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并以清偿所得款项弥补承租人的未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确定租赁物价值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而出租人采用第二种方式自行处置租赁物的风险相对较大,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都难以认可。如确要选择自行处置的,出租人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处置的价格合理,当难以取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书面认可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二、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生公司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
三、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93,633.92元及违约金38,726.78元;上述第二项判项内容所述的租赁车辆由原告与被告闫某协议折价或将涉案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判决所确认的被告闫某应付的损失赔偿款,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部分,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闫某继续清偿;
四、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逾期罚息(以 193,633.92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一(1‰)/日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律师费 3000 元、保全保险费549.41元;
六、被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民生公司办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的解除抵押、过户手续。
四、前言观点
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五、典型意义及案例启示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可以使得律师们学习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否可以自力取回租赁物,自力取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以及取回租赁物后如何处置的问题。对于律师们准确把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了解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明晰融资租赁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回租赁物的司法实践观点。
案例启示:
出租人虽然有权自力取回租赁物,但是取回租赁物必然将导致合同解除,司法实践中也不建议出租人自行取回。同时,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时首选是获得承租人对取回及租赁物处置的配合,其次需注意采取合理取回方式,最终在处置租赁物时需注意处置价格合理及多退少补的清算处置原则。
作者介绍
王法震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主任, 擅长代理金融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担保保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事务、执行异议、刑事辩护等。灵活运用诉前调查与调解、开庭审理、保全与执行、资产回收与处置,以及刑事控告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7篇】融资租赁金融资产交易
第七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是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则应先适用前一条,即第757条确认租赁物归属,再适用本条。
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而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欠付租金和其他费用计算的,因此存在其获利可能超过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的获利,这样既不公平,也会引发出租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故本条规定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损害赔偿部分的,出租人应当返还。在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7)京0106民初9938号),即出现类似情况,吉运集团收回的车辆价值为34万余元,而广盛通公司欠付的全部租金只有不到12万,因此法院判定吉运集团需返还229799元给广盛通公司。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18篇】非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可否进行担保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j公司(出租人)与k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k公司以回租使用、融资为目的,以回租方式向前海j公司出售租赁物件,j公司根据k公司的上述目的出资购买k公司出售给前海j公司的租赁物件(机器设备等)。并约定了融资租赁本金、利率及逾期支付租金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履行,j公司与k公司、张**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张**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此后j公司与赵**、李**、k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赵**、李**对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23年11月,k公司开始拖欠租金。j公司于2023年2月向k公司发出《租金催款函》,但k公司仍未归还,保证人亦未代为清偿。2023年8月,k公司、保证人、抵押人与j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截至该日止,k公司拖欠前j公司人民币800万元整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张**、赵**、李**继续按照抵押担保合同对k公司所欠j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确认书》签订后,k公司等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2023年11月,抵押房产被殷某申请f法院以另案查封。2023年8月,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已进入执行状态,即将进入司法拍卖。
2023年10月,j公司向f法院提交了《参与优先分配方案申请书》,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争取以抵押物处置所得受偿。但承办法官认为j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宜未经审判直接参与分配,故要求j公司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再行申请优先受偿。
2023年5月,为避免诉讼可能给j公司造成负面影响,j公司与h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一并转让给h公司,并分别通知了k公司及担保人。
2023年6月,j公司向f法院起诉,由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判决执行后,h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多次以夫妻一方将其共有房产抵押无效、抵押房产为其唯一住房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但都被f法院一一裁定驳回。在排除执行阻碍之后,抵押的房产顺利拍卖成交。
2023年3月,j公司收到f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告知该案已向j公司支付房产拍卖后的执行款约900万元,本案即将执行终结。
【经验启示】
一、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较高,应落实多种担保措施
该案之所以能基本收回租金本息和部分违约金,关键在于j公司要求k公司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虽然该项目的担保措施还有个人保证,但在k公司违约之后,保证人名下不仅几乎没有任何财产,还负债累累。就在j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k公司还进入了法院破产程序,但好在抵押物是位于个人名下,执行拍卖并未受到破产案件影响。
二、房产抵押除了办理登记,还应防止出现各种异议
在办理房产抵押过程中,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还应要求抵押人的配偶出具抵押声明书或者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知晓并统一产权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同意受抵押合同约束。如果抵押房产系抵押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还应提前考虑到执行中抵押人提出此种理由抗辩的应对。比如,向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提前收取一笔保证金,用于担保抵押房产系唯一住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三、一旦债务人出现逾期,要及时起诉保全财产
在本案中,由于j公司担心诉讼对自己的银行融资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一直在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协商,即使在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的情况下也没有马上提起诉讼,贻误了战机,造成了更多的利息损失。千万不要以为有抵押物了就高枕无忧,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稍不留神还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
四、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
在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并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也意味着放弃了抗辩。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一旦对方申请法院调整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则必然造成事先约定落空。
【第19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什么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20篇】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什么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