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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一些(20篇)

发布时间:2024-06-07 13:45:02 查看人数: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一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一些

【第1篇】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一些

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

1. 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沦为违规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

【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2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介绍

作者:微温

审校:一条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3年,中国车市连续十年的高速增长戛然而止,但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总体还在保持正向的增长。

据艾媒公开发布的《2023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约为1526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15%左右。其中,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

但在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背后,这种汽车金融新模式受到的非议也随之增加。gplp犀牛财经了解到,近段时间,优信、花生好车、弹个车、易鑫及各汽车制造商的汽车金融公司,都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状告,而争议的症结就在于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知。

市场上升、风评骤降,汽车融资租赁未来如何去做,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

汽车融资租赁:国内尚属“成长期”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分期购车方式,结合了租赁服务中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特点。承租人通过向汽车融资租赁机构租赁,并进行分期付款,先获得使用权,待分期全部完成,继而获得所有权。这种方式可以降低购车门槛、申请手续也比较简单。目前全球范围内汽车消费30%为现金购车,55%通过普通汽车信贷,15%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在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在有关部门的重视下,近年来也步入发展快通道。

2023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原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当年4月20日起,其监管职责被划入银保监会,和金融租赁公司一起,由银保监进行统一监管。

多头管理格局的打破,有助于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对于行业,也是新的发展机遇。

2023年3月,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相继召开,针对如何稳定汽车消费、支持民营融资租赁企业展开讨论。表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将迎来行业发展的黄金期。

融资租赁不是“套路贷”

但汽车融资租赁在发展中,不止一次被“套路贷”的污名牵连。

在多家网络投诉平台上,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知名企业,几乎无一幸免地被爆料“套路贷”、“抢车”、“涉黑”等,这些不具名的单方投诉也屡屡被媒体用来质疑企业的经营模式。

但事实上,所谓“套路贷”指控,绝大部分是承租人因未及时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回逾期车辆而引发的纠纷。从这些逾期客户实际举报或状告的结果也可见,绝大部分公安机关都清楚此类事件属于民事纠纷,与投诉者口中的“套路贷”并不是一回事。

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在国内有多种业务形式,最主要的是两种,直租和售后回租。其中,直租是由出租人将车辆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收取租金。待租约期满,承租人方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售后回租则是指承租人将自有车辆卖给出租人,再向出租人租用该车辆的融资租赁方式。由于既可以满足承租人的用车需求、同时为其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方式,售后回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双方签订的都是合法合规的融资租赁合同,费率合规、实际放款金额和合同金额一致,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

而“套路贷”则是一个非法金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占有客户资金、资产和财物,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利率超高、制造虚增债务,实际放款金额小于合同,并为客户单方面制造障碍,后通过暴力、威胁、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向客户索债。

可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目的是通过提供融资服务,赚取租息,没有诱使、更没有迫使“被害人”签订任何协议,所有协议都是客户自愿签订,也没有虚增借贷金额或恶意制造违约。

至于引发争议的逾期后收车。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期内,汽车作为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是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人拥有的只是汽车的使用权。即便售后回租业务中,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这并不等于车辆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2条和第248条,以及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并有权在承租人逾期情况下,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gplp犀牛财经了解到,正规融资租赁企业只有在客户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玩“消失”的严重逾期情况下,才会委托第三方收回车辆。如第三方在收车过程中确有暴力行为,那当然是违法的,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作为委托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已明令禁止各种暴力行为,要求合法收车,根本不应该被涉嫌违法的第三方公司所“株连”。

好的发展需要好的“规矩”

自2023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明确提出了打击“套路贷”,并将其列为黑恶行为表现的一种予以重点惩治。一批从事“套路贷”的不法分子,被立案、批捕起诉和判决,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的嚣张气焰,遏制住了该类犯罪蔓延的趋势。

但也有一些借款人,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刻意歪曲正当的借贷关系,对合法企业进行中伤、诋毁。这股苗头,不仅出现在各种民间借贷领域,也被搬到了汽车融资租赁中。

行业专家总结到,这类情况大多是承租人虚构自己的经济能力、履约能力及担保能力,并毫不在乎自己的信用征信。发生严重逾期后,待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又感到不满。在多起法院审理的此类合同纠纷中,因承租人违约在先,法院均依法支持了企业收回车辆的行为。这个结果,显然不是“老赖”想要的。看到国家在惩治“套路贷”,他们便开始以“维权”之名四处投诉、举报,想借此逃避应尽的履约义务。

行业内不少公司对此都叫苦不迭:“因为怕被说是套路贷,我们现在收车都全面叫停了。所有逾期的,都走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不说,真到了执行阶段,还可能连车都不见影了。”

无法及时处置逾期资产,让受车市大环境影响的部分汽车融资租赁商,“买卖”更不好做了。某位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经理向笔者表示,经济行情不好,车市的下滑本就给汽车融资租赁商带来了经营压力,利润下滑、民营小企业恐难以为继。

如果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真被“套路贷”污名所累,恐使企业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影响合作金融机构信心,继而爆发整体行业性的存续风险。

那么该如何为正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保驾护航呢?

一、企业在经营中要更为规范

当下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最多的就是“暴力收车”、合同不明细现象,一些承租人表示,在签订合同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未告明具体协议,以为签订的是普通分期贷款合同,自己对其中的各级费用一概不知,最后发现“车财两空”。

对此,几家大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都表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已趋于完善。包括规范流程,写明费用明细,让客户具体了解后进行签订;一些企业还要求客户手持合同进行拍照,以显示客户明确知晓合同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仍然声称自己不知道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也不排除在实际展业中,会有一些融资租赁的合作商“瞒天过海”,为了促成交易,进行夸大宣传;或是在合同约定金额之外,私下再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是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进程中自然衍生的负面现象。这,就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对合作商的监督,同时,也需要整个行业的从业者、监督者、消费者共同努力。随着行业渐驱成熟和完善,不规范的行为和经营者自然会被良性的市场给淘汰。

二、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保障企业权益

当下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法规还未完善,加上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相比,消费者一方更会被视为“弱势群体”受到舆论支持,在此条件下,需要相关部门明确法律关系,让群众了解创新金融模式,并倡导社会诚信,保障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要让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滥用群众同情心。

此外,希望相关部门也要加紧完善国内的征信系统,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一个评判标准,以帮助企业对申请客户有一个更精准的信用评判,强化自身风险管理。

金融城在《金融科技赋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的最新报告中表示:“未来三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计近4000亿元。”

金融城ceo吴雨珊对此表示,“相关法规的出台将为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设定发展的轨道,有助于整个行业稳健发展,行稳致远”。言下之意,未来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将会越来越大,越来越稳,而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一个诚信的消费环境,和规范化的企业运营。

【第3篇】上市公司融资需求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需求有:

上市公司融资需求:(1)融资租赁。(2)银行承兑汇票。(3)不动产抵押。(4)股权转让。(5)提供担保。(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7)互联网金融平台。

【法律依据】

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的账务

有人咨询: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初始入账时,可将未来将产生的增值税计入长期应付款吗?

解答:

融资租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情况,出租方的二者会计处理分录是有差异的。在所有的教科书中,涉及到租赁业务的案例,会计分录中都忽略了增值税问题。因此,到了实务中很多人对于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就不知道怎么进行做会计分录了。

一、直租的出租人初始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融资租赁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如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来应收租金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与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可能在借方)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说明:对于未来租金将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未来实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在某季度末,开具租金发票11.3万元,税额1.3万元,租金11.3万元银行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1.30万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万元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人的初始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不构成销售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人,在租赁发生时,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实际上就类似于抵押贷款业务)。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银行存款(融资性销售价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来应收租金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租金与售价不含税金额之间的差异)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资产销售与购进无增值税。

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金中超过本金的部分需要按照贷款利息计算增值税。对于贷款利息,税率6%。比如,在某季度末,开具租金发票10.6万元,税额0.6万元,租金10.6万元银行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6万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万元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2023年6月30日,作为第十一届上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洽谈会暨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融资租赁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行。活动由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金融办、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指导,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主办,浦东新区商务委、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陆家嘴航运协会、浙江省租赁业协会、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等17家机构协办。陆家嘴金融网对本次论坛进行了全程直播。

活动现场图

浦东新区副区长陈希,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吴星宝,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管理局局长王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裁纪康文,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季文冠等领导出席活动。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李思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方蔚豪,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李林,上海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峰围绕活动主题先后发表了主题演讲。

浦东新区副区长陈希致辞

浦东新区副区长陈希在会上表示,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航运、贸易等实体经济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最近,根据国家层面对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浦东新区更加注重吸引将会实际开展业务的租赁企业到浦东发展。

他认为,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行业在全国和上海已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浦东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面主要做到了三个方面,一是努力持续优化行业发展的环境,二是积极争取实现融资业务的创新突破,三是充分利用自贸区资金流动便利的优势。“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将进一步优化“三大三新”制造业格局,以创建国内最便捷的租赁业务运作环境为抓手,以推动国内外租赁龙头企业的聚集为目标,力争发展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聚集区。

陈希还提到,浦东新区将做到以下四点工作来寻求国家有关部委和市有关部门支持:一是更加注重推动企业的实际运营,以租赁业带动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产业互补优势,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二是更加注重发挥浦东的资金优势,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互动发展;三是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等部门的指导下,一方面积极兑现新区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使浦东的政策更加符合企业的需求;四是更加注重租赁领域的风险防范,充分利用浦东根据市商务委的要求展开的风险排查成果,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监管机制,提升适中敢于和事后反应能力。

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吴星宝致辞

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吴星宝在致辞中表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为一体,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新兴产业,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拉动社会需求、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中国制造“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等方面作用显著。

他介绍了自己对上海融资租赁发展的三点想法,他认为:

一是加快推动融资租赁的发展,对上海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显示意义。融资租赁是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助推器,对金融、航运、贸易、经济、和科技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多元化、差异化服务的服务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上海要抓住新一轮自贸试验区建设机遇,加快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上海在自贸区成立以来,已成为全国融资租赁发展聚集地。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呈几何数增长、业务不断拓展、模式不断创新、创新产品不断涌现。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区内融资租赁从数量向质量提升转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融资租赁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区位优势,在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做大做强。

三是上海要完善融资租赁市场环境,推进融资租赁功能发挥。在整体发展良好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行业发展有待进一步完善。为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2023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一步要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提升上海融资租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致辞并发表主题演讲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表示,自1980年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以来,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起伏的发展过程,直到2007年才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国家战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融资租赁业也正进入历史的发展机遇。

赵宏伟表示,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一直走在前列,特别是随着上海市自贸区的成立,多项政策的出台鼓励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上海已经成为全国租赁行业的主要聚集地。

对飞机租赁业的发展,赵宏伟则表示,我国飞机租赁推动了国产民机产业的发展。我们国家的飞机租赁是从1980年开始,时隔二十年我们的飞机租赁才真正开始快速发展。我们飞机租赁发展的轨迹应该是跟我们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同步的。国家的政策也推进了飞机融资租赁的发展,中资飞机租赁公司在市场上是不可忽视的力量。

赵宏伟在讲话中还提到,我国航空事业快速发展,国产飞机c919浦东机场首飞成功,其中大飞机的70%订单当中都是我们国家的租赁公司订的,这是我们租赁公司对国内航空工业支持的具体表现。同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租赁可以推动国产飞机走出去。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李思明发表主题演讲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李思明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经过高速非理性的发展,现阶段应该进入一个竞争性的稳定发展阶段。

一、机构数量的增速已经放缓。过去十年,行业由仅二百家租赁公司发展到七千多家,随着行业投资人的理性化,机构数量增速放缓,去年到今年增加了不到一千家。

二、资产规模的增速放缓。资产规模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是优质资产的稀缺性。政府融资的门实际已经关上,而传统行业,如医疗、印刷、工业设备等已是红海市场。

三、资本金的增长受到制约。融资租赁行业是资本消耗非常大的行业,去年证监会对类金融的限制,使得在国内上市融资的难度增大。

四、前几年行业高速扩张所带来的风险已经显现。国内方面,前两年的快速发展后,企业现金流在签订合同18个月后是出现问题的高峰期。国际方面,美国租赁的传统出资人或者传统投资人纷纷退出,主要是2008年之后国外的金融监管趋严以及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承租人的业务影响。

虽然行业环境严峻,李思明认为仍有较多机会,需要融资租赁+的思维。一、融资租赁+共享经济。行业从业人员要改变思维,学会迎合共享经济的思维的发展。二、融资租赁+行业聚焦。租赁公司应该进入聚焦的专业行业,比如汽车金融租赁。三、融资租赁+专业能力。对飞机租赁公司来说,一架新的飞机没有经过市场几年的飞行和运行,市场不了解飞机的余值是多少。但十年后租赁公司需要做资产的减值,因而需要提升专业能力。最后是融资租赁要迎合现在国内比较热的词,如国际化、一带一路。通过融资租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的市场是租赁的荒地,开发机会多,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提升专业和整合的能力。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方蔚豪发表主题演讲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方蔚豪从平安租赁的视角谈了他的看法,分享了平安租赁的经验。首先,从融资租赁的市场和需求来看,租赁业的资产总量超过五万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租赁行业的春天到了。而租赁行业每个公司的驱动方式和资金量的差异,造成资金端和资产端的不平衡,并且资金缺乏和资产缺乏的公司增多,催生了租赁资产的交易平台,能解决这个问题,让资产和资产之间起到微观的合理配置的作用。

方蔚豪表示,在平安租赁的资产交易模式中,形成了专业的承揽承做承销体系,打通了资产交易通路。凭借品牌、资金、风控、团队四大优势,平安租赁资产交易业务走在行业前列,形成了专业结构融资团队和内部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值得一提的是风控能力,我们在风控中首先要想到底是主体还是债项,我们看重的是债项,我们有19条线,非常清楚的知道每个领域是什么。其次,强大的资金获取能力奠定了平安租赁资产交易业务的基础。

他还讲道,平安租赁与各家同业的合作机会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品牌、资产、资金、风控。我们合作目标的类型,其中在租赁公司的选择上,是注册资本在两亿以上。然后未来可以有三个方向的合作:一是能够跟行业公司一起成立产业资金;二是可以提供财务顾问;三是提供abs的发行指导服务。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李林发表主题演讲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李林围绕装备制造业的产品租赁分享了他的经验。李林在会上介绍了融资租赁服务装备制造业实体经济的三种模式。第一,终端客户服务模式。与客户建立长期联系,如此可以提升对业务资源的把控能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第二,厂商租赁模式。此模式下,租赁公司主要靠维护与制造厂商的合作关系,获取项目和承租人。对厂商而言可以减少应收账款,提高资金回笼的速度,能够快速形成规模。第三,供应链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围绕优质制造厂商,为厂商及其上下游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李林表示,服务装备制造业实体对租赁公司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了解相关产业,要懂行业、懂设备、懂客户。懂行业就是了解行业的情况,判断行业的风险。懂设备就是要了解设备的种类、技术参数、市场价值。懂客户就是判断客户的情况,判得违约的风险。第二,要制定基于产业特点的风控标准,针对产业特点制定不同的项目准入标准、风险评判指标等。我们目前对每个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指引,已经建立了七个风险量化的评级模式。第三,要有比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租赁物是重要抓手,对租中设备管理、设备处置能力要求较高。

最后,李林提出了以下几个未来租赁行业的“掘金点”:制造业的升级,信息垂直化,跨境租赁,一带一路和经营租赁。

上海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峰发表主题演讲

上海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峰在会上就大数据和云技术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创新这一主题做了演讲。

孙峰认为用云技术和大数据模式再造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框架将会给行业的发展带来革命性推动。他提出,系统化的数据信息可以帮助企业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有效地在企业业务流程化管理中提高规范性。在风控手段上采用基于行业化提炼的思路上提高效率,对客户及业务信息大的变更实时跟踪将由人工转化为自动化。另外,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服务的前提下加快企业业务的识别能力和欺诈行为防范能力。其次,在利用基于行业合作框架下的资产对接服务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和突破融资能力与业务规范化的瓶颈。最后,传统的ai技术手段会逐步引入实际业务中,会为业务项目的评审提供相应的辅佐工具,大大降低现有人员风险。

签约环节

在论坛上,还举行了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授牌仪式,同时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分别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

浦东新区副区长陈希(左一)和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吴星宝(右一)参加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授牌仪式

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管理局局长王华(右)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左)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裁纪康文(右)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左)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上海市信息中心副主任王鼐(右)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左)代表双方签约《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子平台》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奕(右)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赵宏伟(左)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责任编辑:夏寅

编辑:赖幸 朱瑞仪 郑源 沈家雯

摄影:赵竟皓

【第6篇】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

文/autodealer

12月20日,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拟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554,066万元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信诚)增资。此次汇通信诚增资款及借款将全部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自上市以来,广汇汽车已进行过两次定向发行新股的募资活动。

2023年,广汇汽车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净募集资金58.9亿元。6月,广汇汽车以募集资金21.82亿元完成了汇通信诚16.67%股份的收购,完成了对关联方汇通信诚100%控股,以剩余募集资金37.07亿元进一步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总体看来,两次定向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已近140亿元。并且,除本次24亿元用于其偿还有息负债外,其余两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均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经销商集团加码融资租赁以促进汽车销售

与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的传统汽车流通业务相比,乘用车融资租赁快速发展。多家机构预测,2023年中国乘用车融资租赁规模将从现在的数百亿元扩容至数千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超过30%。因此该行业近年来吸引了各路资本重金投入。

在国内,汽车经销商集团依托自身广泛的经销网络和客户基础,以及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视与投入,纷纷开拓汽车融资租赁市场。

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融资租赁提供商,广汇汽车通过募集巨额资金投入融资租赁业务,行业龙头地位正愈加稳固。

除此之外,亚夏汽车与永达汽车也都纷纷成立了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来提升各自在融资租赁市场的份额。

渠道是汽车经销商集团发展融资租赁最大优势

为何经销商集团纷纷加码融资租赁业务?相对于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经销商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位于汽车销售的最前沿,在消费者购车的环节当中,经销商开展汽车融资租赁有着天然的优势。

例如,在广汇的网络里,连汽车金融公司都进不去。而他们的4s店,也几乎不推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主推汇通信诚的租赁产品。更绝的是,汇通信诚的融资租赁产品可以说已完全跟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银行的信贷产品无异了。

另外,在引导客户融资租赁方面的话,不管是银行产品或是厂方金融产品,万变不离其宗,形式也基本固定。而经销商集团内的融资租赁服务是可以结合金融服务、汽车销售、二手车处置为一体的。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来说,这样的用车成本非常划算,相信消费者是愿意接受这样的融资租赁产品。

【第7篇】汽车租赁公司的税率多少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汽车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增值税税率是13%。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汽车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增值税征收率是按3%。

因为疫情的原因,湖北地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汽车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增值税征收率是按1%执行。

【第8篇】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金融产业。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不仅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出租人选择承租人的困境,还解决了因承租人资金实力不足而无法扩大再生产的难题。

融资租赁公司并非公益性组织,也是会有盈利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盈利,盈利模式有哪些呢,今天誉商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盈利模式

1.运营收益。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资金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也可以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因此租赁公司便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资金统筹运用。

2.债权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来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这也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

3.余值收益。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是风险,而是利润再生点,因为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4.风险收益。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加大。融资租赁公司还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其所需设备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约定在某种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这样做,可以获取项目成功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

5.服务收益。首先,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其次,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然后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最后,贸易佣金。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是厂商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除此以外,还有节税收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的很大比例。这种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税前列支,两头得好处,正是经营租赁业务出现巨大活力的原因所在,节税或延迟纳税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之一。

【第9篇】日立融资租赁公司

向上而生,聚力成城。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业态,资产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元。这一蓬勃生长的业态正逐渐从金融舞台的边缘向中心靠拢,成长为众多金融业态里重要的一极。

与此同时,众多融资租赁公司也日渐呈现专业化、差异化,租赁的资产管理的属性也得到逐渐夯实。以综合实力论,工银租赁、交银租赁等一批中资租赁公司已经有了与国际顶尖同行掰掰手腕的实力。以单项特色论,绿色租赁、汽车租赁、跨境租赁、军民融合租赁等子领域,出现了一批细分市场王者。

学有目标、干有方向。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自2023年7月起将推出《向对标要思路——标杆租赁企业竞争力分析》系列,为转型中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寻找榜样企业,优化战略思路。

第十三期:最佳外资租赁公司——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在第五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的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颁奖典礼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获得“最佳外资租赁公司”。

颁奖词:

日立租赁有两大鲜明特点:日资企业的传统和中国市场的融入。

日立租赁成立于2005年,是日资企业在华独资设立的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耕耘中国租赁市场十四年,参与并见证了中国租赁行业快速成长。

值得一提的是,母公司日立金融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数十年的租赁经验以及良好的品牌背景。日立租赁继承和发扬了日立集团的“开拓者精神”的传统,并遵循中国经济的发展轨迹不断探索,将国际租赁经验融入了中国市场情况 ,实现了公司高速可持续发展。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01公司概况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立租赁”)成立于2005年4月15日,是日资企业在华独资设立的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母公司为日立金融株式会社(下称“日立金融集团”)。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实缴资本1亿美元。

日立租赁旗下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2023年12月成立的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2023年1月成立的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日立租赁总公司与两家分公司共同开展业务,以扩大公司的辐射范围,发挥更大的地区优势,获得更多的商业伙伴与合作机会。

股东情况

日立租赁由日立金融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立金融管理”)持股90%,由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持股10%。

日立租赁的母公司日立金融集团是日立集团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创立于1957年,是日本规模最大的租赁公司之一。截止2023年9月,日立金融集团在全球设有超过30家的集团子公司,金融网络覆盖世界各大洲,其中包括中国、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主要国家。

股东日立金融管理是日立金融集团于2023年6月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统管中国境内的所有子公司;股东日立(中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日立集团在华的投资活动和业务。

02战略情况

日立租赁自成立以来便一直遵循“为人服务”的战略方针,为建立一个健康、安全、舒适的社会做出贡献。作为对社会负责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日立租赁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努力通过展开与联合国sdgs17个目标相契合的业务,解决重要课题、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为社会创造价值。

此外,日立租赁作为日立金融集团在中国大陆的窗口,协助日立金融集团在指定领域以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注资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活动,对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政府系租赁公司参与股权出资、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下属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

03经营情况

日立租赁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共事业、健康医疗、设备制造等,同时在其他产业如互联网、环保等领域紧抓经济转型机遇,寻求拓展机会,形成了以公共事业为主,医疗、互联网、环保等领域为增长点的业务结构。

(1)公共事业

日立租赁通过回租和转租赁的业务模式,围绕着城市设施、现代交通、教育领域、航空器材等公共事业领域积极拓展业务,使得公共事业的债权份额大幅增加,从2023年占比5%增长到2023年的60%,成为公司的支柱业务领域。

(2)健康医疗

健康医疗领域主要包含医疗领域、养老领域、康复领域、护理领域等,业务模式以直租和回租为主,授信主体为各地各级医院。该领域贡献了日立租赁第二大债权份额,占比超16%。并且在医院建设中,日立租赁结合日立集团的相关产品,可以向院方提供设备+金融的综合解决方案。

(3)设备租赁

日立租赁与包括日立集团企业在内的设备厂商展开深度合作,主要以直租的模式开展相关业务,租赁物包括工程机械、影院设备、办公设备等,业务范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地区。

(4)绿色租赁

全球气候变暖、资源枯竭、生态系统破坏等各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日立租赁也积极从事诸如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天然气冷热电联产、水力发电、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等绿色租赁事业,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5)互联网金融

我国的消费主体和人群的消费观正在发展巨大的转变,80后90后为网生一代,受互联网影响较深,互联网消费和互联网金融正处在高速增长期。日立租赁紧跟时代步伐,与包括bat在内的互联网领军企业积极探讨模式创新,在新零售、汽车金融等领域开展了实质合作,预计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04融资方式

日立租赁作为一家纯外资租赁公司,融资结构仍以银行融资为主,其中外资银行资金占绝大多数,公司已与一些银行建立了长期信赖的合作关系,融资来源稳定,保证了资产端业务的开展。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评选正式启动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评选已正式启动。本届腾飞奖评选主要针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产业链条上银行、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科技公司、人才服务公司等机构进行,通过“企业申报+企业调研+数据评比+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产生获奖名单。

2023年(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腾飞奖”获奖名单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第六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颁奖晚宴上正式公布。

具体评选流程如下:

2023年07月12日-10月18日 奖项申报与企业调研

企业申报的同时需填写“企业调研表”,获取“企业调研表”方式见下方

2023年10月19日-10月31日 材料审核与数据评比

2023年11月01日-11月06日 专家评审

2023年11月07日 颁奖晚宴公布获奖名单

【第10篇】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公司的区别

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系改革开放的产物,自1980年引入此概念,但2007年以前一直发展缓慢,自2007年之后呈几何发展。即便是近年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好,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势头依然强劲。据估计,我国2023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额有望接近或超过7万亿,取代美国而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

(一)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着重核查股东的经营背景、资金实力、风控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自贸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以外资融资租赁为主。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外方投资主体的要求主要有:

1、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

2、2-3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3、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12篇】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更新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下)的公告,本批次共计854家企业被列入名单。结合1月4日发布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上)的公告,两批次共1113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列入名单。其中有4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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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融资租赁公司靠谱

以及这两篇文章中,我和大家详细介绍了目前汽车消费的主流贷款方式以及贷款、全款购车的差异、4s店常见的“套路”。

对于“融资租赁”这个概念,不少消费者会感到陌生,但也有人表示听说过,甚至有人因此尝过甜头或者吃过亏。

其实,融资租赁这种非银行金融形式在欧美国家已经相对成熟,它目前也开始应用于国内的汽车消费行业。今天我也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新车的融资租赁业务。

01

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

首先汽车融资租赁仅仅是融资租赁中很小的一个细分板块,大型机械、生产资料等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某度百科上有比较学术化的解释,小智根据自己的理解为大家简单举个例子。

比如a需要向c购买一辆奔驰s级,但是钱不够。这时b和a说我有钱,我来帮你向c买,到时你按月付租金给我,我就把车给你用。在租用过程中,车辆的产权归b所有。

我们设置一个租期,比如1年,租期结束后a如果付清尾款,那么车辆的产权就由b过户到a;如果a不想要了,那么大家两清。

对于a来说,他只需要花费少许的租金,就能开上数百万元的奔驰s级;对于b来说,只要他控制好“a支付的租金+车辆的残值>新车总费用”,就能实现盈利;对于c来说,他作为汽车经销商/厂家,能多卖出一辆车,自然也是既得利益者。

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单纯从字面意思就很好理解:通过汽车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超前消费。

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汽车经销商/厂家都能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可以说是三方共赢。

另外目前常规汽车贷款的最低首付大都为30%,还要算上购置税、保险等费用。但是在融资租赁中,由于消费者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只是租赁关系,消费者只需要按月支付租金即可,首付、购置税、保险等都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的前期投入成本。因此“0首付”或“超低首付”是很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打出的口号。

02

融资租赁能否合理避税?

对于有企业、开公司的朋友来说,偷税漏税是绝对不可触碰的红线,但是合理避税却是一门学问。在讲汽车融资租赁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当然为了便于理解,本文会对部分金融概念进行简化,如果有讲得不完善的地方,还望各位看官多多包涵。

首先就是企业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理论上来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目前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13%这一档,如果公司买了一个开票价1130元的货物,那么其中1000元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130元是增值税税额,此时公司的进项税为130元。然后公司将这个货物以开票价2260元卖出,其中有260元是增值税税额,此时公司的销项税为260元。

那么在这笔交易中,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理论上为销项税260元-进项税130元=130元。至于公司因为利润而产生的所得税,这里暂时不作讨论。

我们在购车时,经销商通常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就包含了增值税税额。以一台开票价10万元的新车为例,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额11504.42元。

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没有意义,但是如果这张发票是开给某公司的,也就是公司买下了这台车,无疑会增加该公司的进项税税额,从而减少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的老板会以公司的名义购车的一大原因。除此之外,车辆每年的折旧、保养、加油等费用都能算在公司的日常开支中,从而减少公司的利润,达到少缴公司所得税的目的,本文不作讨论。

当然以公司的名义购车也不全是优点,在二手车交易中,公司名下的车会被人觉得平时不够爱惜、车况不佳,很容易被压价。

如果卖车前从公司过户到个人,会增加过户记录,从而影响二手车的残值。如果公司不是自己的,只是借朋友的公司购买车辆来避税,车辆的所有权归属朋友的公司。假设公司经营不善,车辆很有可能会被用来强制抵债,这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风险。

那你可能会说:我自己又没有公司、也找不到朋友的公司帮忙抵税,那么购车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我来说岂不是“废纸一张”?别着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钱赚的地方就会有生意”,专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能帮你解决这个问题。正如前面所说,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理论上可以省下13%的增值税。那么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和个人买家达成某种协议,瓜分这省下来的税费也不是不可能。

03

4s店如何进行融资租赁?

目前很多4s店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过大部分都是单车金额较高的豪华品牌,普通品牌的4s店还是以常规贷款为主。通过多家4s店的走访,小智发现了4s店融资租赁模式的一些“门道”。

尽管前面说到“0首付”或“超低首付”是很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打出的口号,但是消费者想要在4s店单纯的按月支付租金开走一辆新车并不现实。

如果走了融资租赁,在按月支付租金之前,4s店会先要求你支付一个“保证金”,类似于平时租车前交的押金。

以小智咨询的宝马4s店为例,这个保证金的金额为车价的20%,租赁期满之后如果不要这台车了,保证金可以退;如果支付尾款获得这辆车的所有权,那么保证金就直接转入尾款计算。

所以如果想在4s店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超低首付”开走一辆新车,基本不太可能。首付只不过变成了“保证金”,换了一种说法而已。那这时你可能就要问了,没有了“超低首付”的优势,4s店的融资租赁还有什么意义?

虽然在4s店走融资租赁也要支付和贷款首付差不多的“保证金”,但是“低月供”对于消费者来说依旧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比如凯迪拉克的“3x3计划”提供了“首付30%,3年低月供,3年换新车”的金融方案,相比常规贷款在“低月供”方面就更有优势。

以指导价25.97万元的xt4 28t技术型为例,在“3x3计划”中,月供低至2875元,相当于每天的租金低至95.8元。而这一级别的车型在租车网站上的租金可能需要300元/天,相比之下凯迪拉克“3x3计划”的租金就要低不少。

据客服介绍,3年之后如果你不想要这台xt4了,购车时的3成首付也能全额返还,这样就相当于你以一个较低的租金租了3年车,而且还是新车。这对于消费理念比较超前的年轻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诱惑力。

如果是正常贷款购买凯迪拉克xt4 28t技术型,按照“首付30%,分期3年”的常规贷款方案,月供可能高达6、7千元。

对于不缺首付,也不缺月供的个人消费者来说,单纯通过走融资租赁来“省钱”也是可以的。具体流程是:4s店为个人消费者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个人消费者将首付款打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出面购车——先上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新车产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一个月内车辆由融资租赁公司过户到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按月支付“租金”也就是月供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每月将收据给到个人消费者。

通过这一套流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拿到新车发票的进项税用来抵扣13%的增值税。除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运营等成本外,获得的这部分“利益”可以与消费者、4s店进行划分。所以4s店在和消费者推荐融资租赁的购车方案时,往往会以更优惠的价格为卖点。

当然很多消费者不太容易接受这种购车方式,因为最开始的新车产权方为融资租赁公司。尽管一个月内就能过户,但是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时就需要4s店或经销商集团为融资租赁公司做出信任背书。而且这种购车方式会让新车留下过户记录,对于以后二手车的保值率也会有影响。再加上经过融资租赁公司、4s店的利润瓜分之后,留给消费者的利益往往较少,如果车价本身就不高,这种购车方式的“省钱”意义并不大。

除了“低月供”和“省钱”之外,还有一类消费者会在4s店选择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这类消费者没有全款的资金,同时征信方面也有污点,对于他们来说,正常的贷款方式已经向他们关上了门,融资租赁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不过对于这类客户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和4s店可不会让他们在购车费用上占到什么便宜。没准考虑到他们的征信问题,还会增加他们的购车费用,用来覆盖更高的风险因素。可能是看到了这部分在“资金、征信”方面都有短板的人群对于购车的需求,近些年来“0首付”、“一成首付”等“超低首付”的融资租赁购车平台正在兴起。

04

“0首付”购车平台靠谱吗?

近些年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0首付”、“一成首付”等“超低首付”购车平台,其实它们本质上就是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面对超低的首付和较低的资质要求,不少消费者都跃跃欲试。同时也有人会问:这类“超低首付”购车平台到底靠谱吗?

小智在这里先把答案告诉大家:靠谱是靠谱,但就是有点贵!

通过查询某热门“超低首付”购车平台,小智看到由于目前正在做活动,原先需要首付5900元才能开走的2019款卡罗拉1.2t s-cvt gl先锋版(国ⅵ),如今首付0元就能拿下。

首年的月租为3908元,1年之后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将尾款进行分期”。而且以上的价格都已经包含了购置税、首年保险、上牌、过户和首次保养等费用,消费者只需另交3000元的服务费即可。

对于拿不出新车首付款,或者征信不佳的消费者来说,首年月租3908元就能开上新车,听起来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下面小智帮你简单算笔账,你就能发现这其中存在的巨大价差。

首先我们先按照该“超低首付”购车平台的介绍进行计算,如果我们选择了1年后一次性付清尾款的方式,这台2019款卡罗拉1.2t s-cvt gl先锋版(国ⅵ)的实际购车总支出为3908×12+111600+3000=161496元;如果我们选择了1年后再分36期的方式,实际购车总支出为3908×12+3908×36+3000=190584元。

如果我们通过正常的购车方式,目前2019款卡罗拉1.2t s-cvt gl先锋版(国ⅵ)在终端有5千元左右的现金优惠,优惠后的车价为114800元,购置税预计为10000元,首年保险预计为6000元,上牌等服务费预计为1000元。最终全款购车的总支出大约为131800元。

如果是贷款购车,一汽丰田为卡罗拉提供了“首付50%,3年免息”的金融方案。即使4s店会收取3000元左右的贷款手续费,最终的总支出也不过134800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如果选择了该“超低首付”购车平台购买这款卡罗拉,采用1年后一次性付清尾款的方式,相比正常购车多支出近3万元。如果采用1年后再分36期的还款方式,相比正常购车多支出5万多元。这些费用差异相对于卡罗拉的车价来说绝对不算是一笔小数目,而消费者可以得到的仅仅是“0首付”和“低征信要求”,仔细想想还真的有点划不来。

除了高昂的实际总支出外,这些“超低首付”购车平台相比正常的购车方式还有不少劣势。比如消费者首年是以租车的方式进行用车,所以首年车辆的产权归该购车平台所有,新车首年也只能上该购车平台名下的牌照。第二年才能过户到消费者的名下,多一次过户对于保值率自然会产生影响。

身处限牌城市的朋友可能会觉得,正好我没有牌照额度,通过这种方式顺带“租”个牌照也不错。那小智只能说你想多了,据小智了解,某热门“超低首付”购车平台首年为限牌城市的用户提供的是周边城市的牌照,比如北京对应的是廊坊牌照、上海对应的是湖州牌照等等。

其次这些“超低首付”购车平台对于首年的行驶里程也有限制,通常为2或3万公里,想要“租”个新车来跑网约车的朋友趁早打消这个想法。

部分“超低首付”购车平台还会将新车分为可退车和不可退车。

如果是可退车,首年租期到期后,消费者可以选择不付尾款也不分期购车,那么消费者和平台就两清了,这也是最常规的融资租赁购车模式。

如果是不可退车,消费者在首年租期到期后,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清尾款或者分期购车。

你以为如果选择了可退车,首年租期结束之后你就能“全身而退”了吗?开车的人都知道,路上难免会有碰擦,即使你能保证不撞别人,也不能保证别人不撞你。

通过咨询某“超低首付”购车平台的客服人员,小智得知如果你在首年的租期内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事故,即使保险全赔了,一年后退车时还会被要求支付一定的车辆折损费用。至于这个费用具体是多少,还得看车辆折损的情况来定,也就是说购车平台说了算,颇有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

正是因为这些“超低首付”购车平台存在种种弊端,当初被“超低首付”吸引而购车的消费者在购车后往往会觉得不值。再加上这部分购车群体很多在征信记录、还款能力方面都有欠缺,所以逾期还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于是就有了新闻上曝光的某些“超低首付”购车平台暴力收车、“偷偷”开走车辆的负面消息。至于到底是购车平台的错还是消费者的错,真的不好说。

想必看完本文后,大家对于融资租赁这种购车方式都有了更深的理解。本质上来说,融资租赁为大家提供了一种比较特别的购车金融方案,而且对于不同人群来说,融资租赁的意义也不尽相同。有人会通过融资租赁来享受“低月供”、“爱车常开常新”的新式用车生活;有人会通过融资租赁来实现合理避税,提高购车的品质和档次;有人是因为在资金、征信方面都有欠缺,不得已才选择融资租赁;也有人是被“超低首付“所吸引,入了某些融资租赁购车平台的坑。

小智认为,对于普通的个人消费者来说,如果首付资金、征信都没有问题,购买的车辆价值也不算太高,完全没必要去走融资租赁这条路。毕竟融资租赁的手续相比正常买车会复杂一些、消费者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爱车多一个过户记录也会影响到今后的保值率。如果头脑一热选择了以“超低首付”为噱头的购车平台,仔细计算后可能就会发现,当初的决定是多么得不偿失。

【第14篇】融资租赁公司是什么意思

这几年,随着经济的下行、疫情肆虐、美国贸易战、地缘政治等多个因素叠加下,好像什么行业都不好干。

做生意的,别说做增量了,能把存量客户做好就已经不错了。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同样也遇到了经营的困境,大家也都在想各种办法转型,但是遇到非常大的难题是,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做保理,融资租赁只能做融资租赁,转型其他业务,转不了,牢牢的被困在网中央动弹不得,不管是死还是活,都得在里面呆着。

那么是谁把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困在网中央了呢?

是监管部门、股东和高管!

01

监管部门的原因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本身一直是个金融工具和产品,其实不能算一个行业,但是因为金融管制的问题,活生生的被造成来一个行业。

例如,保理业务就是银行中交易银行部门的一个产品。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金融实行分业经营。

这个分业分为两种:

第一,就是做金融的不能经营实业,做实业的不能做金融。当然,做实业的可以股权投资金融机构,但是做金融的是不能股权投资实业的(长期经营投资)。

第二、就是金融,也要具体划分,做银行的经营银行,做保险的经营保险,做证券的经营证券、、、

分业经营的目的,一是为了防范风险;二是为了利益保护,防止过度竞争。

这种监管的模式下,就延伸出来,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融资租赁业务。

之前商务部门监管融资租赁的时候,还能让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转为银保监会监管后,直接把这个给去掉了。专属经营,越来越严格了。

融资租赁公司想做保理业务,再去成立一个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想做融资租赁,再去成立一个融资租赁公司。

所以现在很多大的产业公司,都有很多个这样的独立地方金融组织,我们俗称叫:金融全牌照。因为每个牌照自身都有局限性,所以只能挨个申请设立。

如果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出台,再限制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地域,就更惨了。

地方城商行有地域限制,是因为人家业务多,综合服务。

目前的金融管制,也严格限制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转型其他业务的可能性。

有人会说,我们可以在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业务中创新啊,他们本来就是一个产品和工具,再创新能创到哪里去?

02

股东方面的原因

因为监管有要求,商业保理只能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融资租赁业务,而且公司必须要独立。

啥是独立,就是人、财、物、事等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分离,独立经营。

做为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国企,肯定是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来做,为商业保理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配备全套的组织结构及其他附属资源。

当初股东成立这样公司的目的,也是要做这方面的业务。

但是股东不知道的是,两个业务有非常大的局限,经营过程中,只能以产品为中心,不能以用户为中心。

这样的设计,问题及出来了,就是成本太高。

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一般都是依靠股东资源或者服务其上下游企业的,一个客户或者一个合作方、一个子公司,保理公司去营销和调查、协商一次,融资租赁公司再去一次,如果有其他金融牌照,还得去一次。

因为几个公司都是不同的团队,之间并么有协同的机制,想实现协同效应,也只能嘴上和宣传稿上说说而已,根本实现不了。

还有就是,一个公司业务少了,只能干等着或者想其他方法把不符合工具本身逻辑的强加上了,因为没业务就没有吃喝。而另外的一个业务板块,确又非常忙。

砍掉业务增长少的公司吧,又可惜,合并吧,监管放一边,之前已经是几个独立的公司,各自都有各自的利益关系了,合并,利益关系不好处理,左右为难。

还有例如保理公司,本来供应链服务业务,和保理业务表面上看着一个是做产业,一个是做金融的,两个不相干,其实是一个业务,因为供应链既金融。

保理公司想成立供应链公司吧,股东一般又不同意,特别是国企。审批的部门认为一是这是两个业务,要专营主业;二是公司已经有其他供应链公司了,不需要你们干了。

但是有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再成立保理公司,会非常好的处理了这种关系,可以实现协同效应。

正确的方法是,应该是,一个行业,一个团队,不同的工具,综合服务。

当然这种组织架构,需要处理好监管的关系。

所以,提前谋划好,是多么重要!

03

高管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年龄越大思维越固化,干一个行业时间越长越固化,这是人的本性问题。

谁都一样,能不断突破自己认知和习惯的,是少数。

很多人总觉得天天在学习,其实他只是在重复,重复他所熟悉的,并不是真的在学习。

在公司内部,阻碍转型的,最大的障碍来自高管。

做为高管,一般情况是需要具备两个能力,一是专业能力;一个是岗位素质;除此之外,高管还需要一些资源。

如果转型,除了岗位素质能够迁移外,专业能力和一些资源需要重新开始,这对于大部分来人,很难接受的。

特别是如果转型的方向与现在业务要求的底层思维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会更明显。例如从金融转为产业服务。

别说从金融转产业了,从融资租赁转保理都挺难的。目前市场上融资租赁公司开保理公司,做得好的都不多。

而且如果公司转型,新的业务,需要新的专业能力和新的资源,公司可能从外部招这方面的人过来,自己的岗位和待遇能否保得住,未来是不确定的。

另外,现在的业务轻车熟路,业务风险自己心里有低,新业务不熟悉,也不知道啥样,会出什么风险,特别是国企,不干不出风险,干多了出多风险,干多了自己也多挣不了多少,真出风险了,追责可就麻烦了。

所以,对于公司转型,大部分高管是反对的。

04

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

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这是海尔张瑞敏说的话。我非常喜欢和认同。一个企业是有边界的,受各种约束的限制阻碍其发展。

一个企业越是之前业务做的不错,越是阻碍其发展和创新。

因为这个世界现在和未来不是线性的,未来干掉你的,一定不是用你现在的逻辑、方法和工具。你过去成功的那些经验,在未来可能一文不值。

想掌握未来,我们还需要掌握更底层的思维和本质,因为只有这些才是可以更持久。

一个商业保理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转型都这么难,其他大公司转型难度可想而知!

说明,转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注定是个小概率事件!

作者:鲁顺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第15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质押贷款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6篇】2023融资租赁公司数量

[摘要]融资租赁是兼具融资、融物双重特征,集买卖、租赁环节于一体,使企业在扩大生产的同时可以尽可能减少成本投入的一种交易模式,通常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以此来实现担保的功能。

融资租赁是兼具融资、融物双重特征,集买卖、租赁环节于一体,使企业在扩大生产的同时可以尽可能减少成本投入的一种交易模式,通常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以此来实现担保的功能。

近年来,伴随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和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探索,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基础不断完善,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为此,2023年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i]。虽然监管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多疑难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本文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各地方监管规则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结合在服务融资租赁企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相关业务经验,就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交易时防控风险的要点,即“如何进行融资租赁物的合规性判断”作一探讨,以期通过法律层面的分析,能够对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合规边界的把控及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等方面提供些许帮助。

一、《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规定基本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的内容,二者均未对融资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只是《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第737条的规定:

但何为“虚构租赁物”,实践中对“虚构租赁物”该如何认定,《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基于判断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将“虚构租赁物”的行为拆解为虚构主体、虚构客体及虚构方式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和判断:虚构主体即虚构租赁物的参与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是双方通谋,如双方具有通谋虚伪的故意,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虚构方式是租赁物客观不存在或是租赁物价值明显低于融资金额,前述两种方式均可能导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虚构客体即租赁物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可能因不适格而被法院认定为虚构租赁物,从而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为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企业在实际交易中应注意对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进行核查。

二、监管要求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虽然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均纳入了中国银保监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但二者适用的监管规则仍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也包含了对融资租赁物的合规认定标准的差别,且目前尚未出台其他规定予以衔接。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在银保监会于202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对可作为融资租赁物的资产范围做了划分。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将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物在监管层面的合规要求提炼为以下四要件:

除前述关于融资租赁物的规定外,《暂行办法》还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可见目前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有对标金融租赁公司的态势。从实务角度看,监管政策的收紧有利于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2.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2023年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银保监会2023年最新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中: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对“另有规定”的主体进行了限制,反映出相较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有着更高、更严格的监管要求。而《项目公司管理办法》则是采用了更加明确具体,且更具实务参照性的列举方式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进行了限制。从目前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尺度正逐步向金融租赁公司靠拢的趋势来看,未来对融资租赁公司也存在参照适用《项目公司管理办法》列举合规租赁物的方式进行监管的可能性。.

监管层面对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的合规要求除前述规定外,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将“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明确列为违规行为,从消极层面对租赁物的种类进行了明确限制。而《通知》中所列举的违规租赁物,特别是“在建工程”却是实务中极为常见的融资租赁物,这也提示了金融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审查租赁物合规的重要性,如交易涉及违规租赁物,违反了监管规定,可能面临遭受处罚的风险。

3.地方对融资租赁物的监管要求

在银保监会发布了《暂行办法》后,河北、上海、浙江等多地也随之出台了地方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物的要求又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各地对融资租赁物的合规范围界定尚未达成统一标准。例如《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固定资产”明确规定为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飞机、汽车、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租赁物。《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则规定“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即将无形资产也纳入了融资租赁物的范围内。《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也同样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结合前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各项监管规定,基本一致将融资租赁物限定在固定资产的范围内,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固定资产的解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行业特点,同一资产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可能会被归于不同的类别。例如从事计算机销售企业所持有的计算机属于存货,不能被认定为固定资产,而将计算机用于日常工作、经营的企业,其所持有的计算机则会被归类为固定资产。对于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新能源等非固定资产的租赁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开展业务中所涉及的租赁物已经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2]。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由此可见,目前融资租赁资产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监管层面对新型租赁物合规性的“留白”还需银保监会未来在监管文件中做进一步明确。

三、司法实践标准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解释》第一条即规定了:

由此可见,判定标的物即融资租赁物的性质、价值是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关系进行界定的重要因素,而具体的判断方式、判断标准如何,我们还需要结合判例进行研究。下文就以在实务中具有争议性的标的物——无形资产为例,对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标的物合规性的审理口径进行分析。

对于无形资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标的物,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提到,最高院民二庭认为以商标权、专利权及单纯的软件作为租赁标的物,其实质关系多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或许可使用,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实践中关于以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案例也并非均按照此观点来审判。如2023年12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于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判决中对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进行了肯定[3]。同样的,2023年12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认为以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4]。此类判例虽然不多,但对无形资产被纳入合规融资租赁物的范围留存了可能性。

鉴于无形资产及其他存在争议的租赁物,如不动产、生物资产,包括实务中常见的在建工程等是否可以作为合规的融资租赁物,目前无论是在法律层面,或是监管层面均无规定参照,在司法实践领域也存在多种观点,多种判例,尚无定论。故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如面对的交易标的物属于前述存在争议的租赁物,应结合企业所在地的监管细则及管辖地法院的相关判例进行合规性判断,谨慎抉择是否继续交易。

四、实务核查要点

1.租赁物真实存在

租赁物真实存在是融资租赁交易关系被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如租赁物在合同签订时客观不存在且在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限内也无法产生,交易双方对该事实明知,那么便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利用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意思表示。该种情形下,融资租赁及隐藏行为的法律关系效力判断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通说认为前述两则条款规定之内容是一脉相承,互不矛盾的,如交易双方虚构租赁物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隐藏行为依旧可以根据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故建议融资租赁企业避免使用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进行交易。此外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保留与租赁物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必要时还可对租赁物进行拍照、录像,以便日后产生争议时用于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

2.租赁物权属清晰,且租赁物所有权客观存在可转移

租赁物的权属是否清晰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否有效从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进而影响租赁物的债权担保功能能否实现。

故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应对租赁物权属是否清晰进行审查,如通过查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登记证书(如有)、发票、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资料,判断出卖人是否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查询相关政府机构或第三方登记机构确认融资租赁标的物上是否设立了他项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必要时还可以审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以及取得出卖人之前的权利人出具的所有权已有效转移的证明材料等,对标的物所有权能否有效转移进行审查。

除前述建议外,还需特别提示融资租赁企业注意及时办理租赁物登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应收账款质押、大部分动产抵押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应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过去,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对融资租赁物权进行公示,并且鉴于承租人可能还有再融资的需求,故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会选择以自物抵押登记、租赁物贴标等方式来替代在统一登记系统上进行融资租赁登记[5]。但如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等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均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背景下,结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登记办法》的规定,如融资租赁企业就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未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则可能出现就同一租赁物在后设定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基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取得相应物权的情况,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在发生租赁物无权处分等情形时顺利维权。故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在交易发生后及时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其有权就融资租赁交易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

3.租赁物能够产生收益,且具有可返还性

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是出租人以购买租赁物、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债权担保。这就要求融资租赁物需要具有担保属性,具体表现为:(1)租赁物本身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产生收益。如租赁物不能产生收益,或实质上存在着“低值高估”——即融资租赁的金额明显超过了租赁物本身的价值,那么即使是适格租赁物,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租赁物具备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被返还的可能性。如将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因为消耗物正常使用后无法恢复原状、价值大幅降低、无法实际取回变现,从而难以发挥租赁物应具有的担保功能,不符合融资租赁“融物”属性的要求,也会进一步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6]。

故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注意的义务,可以通过查询租赁物的公开市场报价、审核租赁物出卖人与前手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来确定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必要时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财产价值评估,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从处置租赁物实现担保功能的角度合理设置融资租赁金额,避免因“低值高估”、“低值高卖”而出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形。

结语

以上为笔者结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监管要求,司法实践标准以及实务审查要点四方面,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合规性问题进行的简要分析。笔者认为合规的固定资产租赁物应具备如下特征:(1)真实存在;(2)权属清晰;(3)能够产生收益;(4)不存在争议、瑕疵、权属负担。对于除固定资产外其他种类的租赁物,建议企业参照所在地监管细则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合规性判断。另外提示企业,在实际开展业务前,要根据具体的租赁物,结合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分析租赁物是否符合前述各项特征,以适当避免(1)因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或法律规定而导致交易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2)融资租赁公司被认为违反监管规定经营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协助企业规避、控制经营风险也正是我们需要重视并探讨研究融资租赁物合规性的意义所在。

注释

[1]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0492&itemid=915

[2] 参见李世涛:《“民法典时代”的融资租赁业务》

[3] 详见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闽0102民初4564号)

[4] 详见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13民初16168号)

[5] 参见袁雯卿:《民法典下融资租赁合同范本修订的若干建议》

[6] 参见程靖茹:《售后回租中租赁物适格性的探析》

【第17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

在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也许都并不陌生,而且我们知道,一家公司的注册,通常都需要一定的资金费用才可以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也是一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接下来由企邦企服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以法人股参股,且法人股公司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全部实缴。自然人不能参股;

2、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金。

3、提供法人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三份;

4、提供法人股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记录必须良好。提供法人股公司最近一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时,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三年管理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6、法人股公司应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且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二、融资租赁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并与供货商进行接洽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虽然是由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承租人。因此,应该是承租人根据自己所需要的设备选择供应商,并就供货合同的基本条款与之进行治谈。在整个过程中,承租人一般应注意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设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考察。选择供应商并就相关款进行洽谈,通常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一步。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并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承租人通过对众多的租赁公司进行调查和比较,综合考虑其资金实力、筹资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誉、提供的服务等,然后向租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的要求即租赁委托毛这样就确定了整个交易的基本内容,成为后续的相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基础。

3、出租人的审查和受理

出租人为了确保其在融资租赁中安全收回成本及利息,并获取相的利润,在接收项目之前必须对租赁项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初步的融资租赁意向书,租赁项目开始启动运行。

以上是企邦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由此可知,办理融资租赁公司是需要费用的,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金。如其它疑问,欢迎向企邦企服发布法律咨询。

企邦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经工商局、财政局审批认证的专业从事工商注册、财务代理、商标注册、基金备案、大额投融资、上市并购、股权转让、股权收购,上海公司注册等各种资质审批的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工商代理、公司转让、公司注册、天使投资人等服务,企邦企服具有多年的工商、税务代理经验,帮您完成“自己当老板”的梦想。

【第18篇】上市公司融资需要纳税吗

上市公司融资是否需要纳税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看公司的类型或者是融资的类型,又或者公司发展项目的类型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9篇】融资租赁公司案例分析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

1,000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

1,000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

1,520万÷(1+17%)-1,000=299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

1,520÷1.17×17%=221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

106÷1.17×17%=15万

分析解答: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

贷 租赁收入340万

借 银行存款380万

贷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

税率

增值税

合计

325万

17%

55

380万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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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

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分析解答: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

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00万贷长期应付款 1,000万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贷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借财务费用 50万贷银行存款 50万

借银行存款 90万 贷长期应付款 90万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投资收益 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3、直租业务的irr计算和财税处理

例:

某司将灯架1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为3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灯架所有权属于承租方,灯架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0元,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业务中介费)1000.00元由我公司现金支付。请问这个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多大??首次交付资产和后面收租金的时候,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

分析:

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贵公司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发票应该是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即应该是该公司给对方开票。开票金额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7000元。

由于案例未能说明租金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先假设都是未含税金额;并假定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1、首次交付资产(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不含税)=7000*12*3=252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含税)=7000*12*3*1.17=252000.00元*1.17=29484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则:未实现融资收益=252000-200000-1000=51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9484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

库存现金 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2840

以后每月收取租金时

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该计算过程如果使用教科书的办法会很复杂,如果使用excel表格及其函数则相对简单。计算过程如下图(表格中部有隐藏):

说明:由于租金是按每月收取的,所以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月利率。此处使用了财务上会经常用到的函数——irr函数。

第一月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819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190

贷:租赁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7000*17%)

以后各月收取租金的分录基本一致,只是变化“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该数据就是上表的②栏的数据。

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处理

例:

租赁合同或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出租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23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23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23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合同签订日;月租为6万,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租金;前三个月免交租金;如果市场平均月租水平较上月上涨的幅度超过10%,那么从下个月开始,每个月增加租金5000元。并且这家承租公司为签订合同在2023年1月5日支付律师费3万元。书籍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分析解答:

(1)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律师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3)免租期内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金额确认租金费用

租金的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底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的披露: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6、融资租赁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例: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招银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招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招银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招银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招银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4)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招银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招银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分析解答: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2、对于保证金3000万元,从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23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

7、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成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例:

某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借入款项,用于购建厂房、设备。其分期支付的利息参照专项银行借款进行资本化,是否可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资产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划分房屋及设备支出金额,拟全部抵扣,还是将房屋部分计算做进项税转出?即如何对利息资本化及进项税处理的判断?

分析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因此,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资产抵押借款,其利息支出的资本化问题,与一般的银行借款所考虑的问题相同。个人认为是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的规定进行分拆,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例:

a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融资租赁给c单位,分5年收取,每年6万。

1、购买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出租给c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 1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17

3、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贷:长期应收款 6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再出租给c公司的时候,先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计提100万租赁物未来应缴纳的销项税,待以后每年收到租金后再逐年缴纳销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分析解答:

在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建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进行初始确认时,都是取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相应地所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也是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到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确认。可参考《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2-5(涉及税金影响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9、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议定不回购的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企业a,2023年,为取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a公司c和d两处物业,c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d仍处于在建状态。b购回c和d两处物业后,由a租回,租赁期三年,三年后a按原出让价回购,现租赁期结束,由于资金紧张,双方重新约定a不回购,两处物业产权证全部办理在b名下,b收回c和d两处物业租赁权并对社会出让,b出让取得的收入先和a所欠资金进行抵消,如有结余返还给a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a继续支付差额部分。在租赁期间,d处于在建状态,核算在开发成本中,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中核算,并按期摊销。现a企业拟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

问:1、目前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调整至预收账款是否可行?

2、原来按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的情况,现在是否需要做追述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

分析解答: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变相地理解为物业所有权)抵偿欠款,同时债务人a对差额部分仍有补足义务(抵债后的结余部分则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种情况下a事实上应当在将物业交付出去时终止确认c(固定资产)和d(开发成本)两处物业,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这种情况不应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债操作完毕。

2、以前年度按融资租赁处理并不构成会计差错,现在转为租赁权抵债,是因后续情况变化而作出的交易条件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分析解答: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用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较大金额的租赁时,此项租赁就称为杠杆租赁。在杠杆租赁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投入占租赁资产20%~40%的资金,就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80%的资金则由银行或财团等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判断租赁分类的五个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一条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各项条件。因此,可将其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是,用一般的直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内的收益,也不能反映出租人投资的真正变化。由于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要大于现金流出量,租赁后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的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委托租赁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关联公司b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进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利息收入归b所有,a公司只获取手续费。该4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融资租赁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用其400万元向c采购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账面上对出租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资产 400万

待转交增值税 5万

其他应付款-b 26万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分析解答: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只有在收到款项后才有义务向b支付,a是否承担垫付资金的信用风险。即,应当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分别考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则a应对其计提坏帐准备。

本文由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独家整理,转载请注明。资料来源:兰敏说税(作者/兰敏)、轻松财税(作者、彭怀文) 、中财讯编辑部、会计视野论坛(答者/chenyiwei)

【第20篇】融资租赁公司竞争力

(一)具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比较优势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灵活,其融资具有需求迅速、资金规模较小、期限较短且频率较高等特点。而银行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了解和评估,造成了贷款时间长、环节多、效率低,从申请到审批至少需要2到3个月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时间成本很高。在此过程中,中小企业还面临贷款被拒的风险,很可能导致投资机会的丧失,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中小企业以租赁物件作为抵押,且不需要提供额外担保,这就省去了大量的评估时间,也不需要办理繁琐的担保手续,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的效率高、环节少、手续更加简便,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资金,抓住投资机会。

中小企业大多生产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以改善产品质量,而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很难满足技术改造对资金的要求。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企业不必一次投入巨额资金即可获得所需中长期投资的设备,实际上相当于取得了银行贷款。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方面,融资租赁也能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有限,大多技术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不仅能获得企业所需资金还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装备,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科技人员技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融资租赁对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具有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二)方式灵活

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在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后付等额年金。租赁期末,租赁资产的处理灵活。留购、续租、退换任企业选择。通常企业只需象征性的价款便可以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三)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等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后的价值计提。事实上,承租人并没有为购置设备一次性花费巨额资金,但可以在税前将这笔资金计提折旧,这就给承租人安排了很大的财务空间,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

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成本表面上高于信贷资金成本,但与其延迟缴纳所得税、降低负债比例、节省筹资时间所获得的市场先机而言,承租人的获益是十分显著的。

(四)技术、服务优势

企业购买设备的方式一般不允许通过加速折旧有效地避免设备的陈旧的风险,然而,由租赁取得的资产,承租人可以避免因技术更新、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无形损耗和贬值。不存在因旧有设备上的投入巨大而影响设备的更新换代。

服务优势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边缘产业。融资租赁不仅可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弥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先天不足”。

(五)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六)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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