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
【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使命愿景
文/郭伟
这年头,对汽车后市场产业链拉动强的融资租赁太火了。特别对于本身就处在汽车产业圈的主机厂和经销商而言,似乎未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或未涉足融资租赁业务,都不好意思高呼自己多重视汽车金融、汽车租赁业务了。
之前我们写过一篇盘点厂商系融资租赁的文章,其中提到,从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看,大致可以分为传统专业租赁公司、银行系租赁公司、主机厂主导的租赁公司、经销商系租赁公司和新兴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而基于汽车金融与交易的天然联系,经销商布局融资租赁显然顺理成章。
一方面,融资租赁降低了购车门槛,为靠纯卖车已较难盈利的经销商增加了盈利点和客户黏度,可谓经销商转型的一大方向;另一方面,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销商在渠道覆盖和贴近客户金融需求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所以很多经销商对融资租赁表露出了较主机厂更甚的“狂热”。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就已有78家经销商集团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发展状况各异,知名如广汇汽车的汇通信诚、永达汽车的永达融资租赁等,“默默无闻”的则不知凡几。
以下是小编梳理的国内较大汽车经销商集团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由此了解这些公司经销商系背景的同时,也可以看出经销商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基本布局。(ps:由于很多上市经销商集团尚未公布第三季度报告或第三季度报告中未提及金融业务,以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仍以半年报数据为主。同时文中所列融资租赁公司未穷尽所有经销商系租赁公司,欢迎小伙伴们积极补充)
01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广汇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1日
注册资本:21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简介: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先后受斩获汽车行业流通协会“最佳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奖”、“经营模式与服务模式创新大奖”与中国汽车金融年会“2013最佳融资租赁公司大奖”, 并成为国内首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所属母公司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乘用车销售商、中国最大的乘用车融资租赁提供商及中国汽车经销商中最大的二手车交易代理商。2023年6月,广汇汽车成功登陆a股市场。
广汇汽车2017上半年财报显示,1-6月营收为702.83亿元,同比增长30.78%;净利润20.02亿元,同比增长45.08%。其中汇通信诚前6个月总资产为154.74亿元,净利润2.41亿元。
02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庞大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4月30日
注册资本:291667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在唐山市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振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等。股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7142%)、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4.2858%)。今年上半年营收和净利润如下:
03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庞大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5月15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与欧力士集团(25%)合资的一家专业为企业法人客户提供长期汽车租赁和全方位服务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汽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性租赁、汽车售后回租等。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专业领域内优势,强强联合,以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专属的租赁产品及覆盖全国的专业级企业用车服务。
庞大集团2023年上半年营收329.57亿元,同比增长14.63%;净利润2.97亿元,同比增长379.58%。非全资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今年1-6月营收1987.93万元,净利润865.51万元。
04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亚夏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76000万元
公司简介: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及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等。所属母公司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十佳乘用车经销服务商、中国第一批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亚夏汽车于2023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
2023年上半年,亚夏汽车营收28.77亿元,同比增长3.5%;净利润4259万元,同比增长29.94%。子公司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营收为1928万元,净利润为905万元。
亚夏汽车三季度报中预计2023年净利润约增长10%~40%,业绩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利润贡献增大所致。
05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永达汽车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永达集团,香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托于永达集团在汽车行业的强大实力,以实现客户梦想、成就员工发展为使命,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永达集团汽车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乘用车融资租赁等。随着公司发展,公司将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立足上海,辐射全国,成为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融资租赁公司。
从永达汽车集团2023年年中报告看,永达实现汽车金融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人民币3.91亿元,同比增长37.3%;实现金融自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51亿元,同比增长131.8%。
永达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显示,集团三季度金融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2.2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8%;1-9月收入6.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3.7%。自营金融业务方面,集团三季度业务收入1.1亿元,同比增长203.5%;1-9月共收入2.25亿元,同比增长162.1%。
06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国机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7日
注册资本:103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国机汽车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为国机汽车持股75%,中进香港持股25%(国机汽车全资子公司中进汽贸持有中进香港100%股权)。2023年初,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批准,汇益融资租赁成功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2023年上半年,国机汽车实现营收255.82亿元,同比下滑2.76%;净利润5.03亿元,同比增18.74%。2017 年上半年,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所属融资租赁企业汇益融资进行5亿元资本金增资,围绕“聚焦主业,适度多元化”的战略目标,稳步、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7 年上半年,汇益融资业务投放累计 19 笔,投放金额近 20 亿元,实现了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07 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润东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9月30日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润东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背靠润东汽车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开放式汽车融资服务平台。润东汽车以此为平台拓宽金融渠道,整合集团与子公司的金融资源。
2023年上半年,润东汽车取得金融代理服务收入0.85亿元,同比增长64.3%,汽车金融代理业务的渗透率同比增长10个百分点至42%。
08 上海正通鼎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正通汽车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7月29日
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上海正通鼎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隶属于正通汽车集团(香港上市公司),致力于打造行业汽车融资租赁全产业服务链条。团队人员均来自成熟的汽车销售公司,具有较好的网络资源、较强的风控能力和销售能力,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的同时风险可控。外部渠道则结合了滴滴等线上平台、自有4s店和sp等线下平台。
2023年上半年,正通汽车集团围绕东正汽车金融公司打造渐趋成熟的金融板块。围绕线上线下客户需求提供东正金融专属金融产品、正通鼎泽融资租赁产品等多样化、差异化产品服务。
09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长久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1月6日
注册资本:11159.0415万美元
公司简介: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长久集团下设公司,一家专注于汽车产业相关业务的专业型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以“专注汽车金融、驱动行业发展、成就卓越员工”为使命,为汽车产业链上的厂商、金融机构、经销商、终端消费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及资产管理服务。
自成立至今,汽车金融业务中心业务蓬勃发展,已经在汽车乘用车、商用车、二手车等多个领域创造性的开展了业务,同时与多家汽车生产厂家、大型经销商集团进行了总对总的合作,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0多个省及直辖市。截止2023年6月公司累计完成车辆类融资租赁投放1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7亿元,在车辆专业类第三方租赁公司中位居前列。
所属母公司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久集团)创建于1992年,致力于构建全球化、资本化的汽车价值链整合运营平台,为汽车价值链各环节提供专业服务。历经25年耕耘,业务覆盖汽车物流、汽车销售与服务、汽车金融、汽车改装、汽配电商、汽车俱乐部、汽车旅游多个板块,并不断开拓汽车领域的延展业务。
10 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和谐汽车(中國和諧新能源汽車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5000万香港元
公司简介:
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属于和谐汽车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6月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冯长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等。
和谐汽车在其2023年上半年财报中写道:本集团自2023年上半年加大汽车金融的发展力度,一方面积极发展代理业务,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增加佣金收入;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自营汽车金融业务,本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进入集团各经销商网点,业务发展顺利。
11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投资经销商:申华控股
成立时间:2023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申华”),成立于2023年11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金申华股东背景实力强大,由华晨汽车集团旗下的申华控股、新鸿基有限公司旗下的shk venture capital与58集团旗下的北京云企互联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其中申华控股是中国证券市场最早发行股票和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近年来正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消费综合服务提供商。
陆金申华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政策资源,竭力发挥各大股东公司的品牌、专业和资金优势,以“充满创新与活力的汽车金融服务旗舰”为愿景,专注于汽车全产业链,积极投入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健康以及环保产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整体解决方案。
12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物产中大集团(元通汽车)
成立时间:1996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75717.4151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净资产13.8亿元,经营规模超20亿元。公司2007年获批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资格。业务涉及商用车、乘用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等,租赁车辆保有量省内最大。
13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利星行汽车
成立时间:2008年2月29日
注册资本:37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是香港利星行集团旗下的金融服务机构,公司于2008年初投资建立,是苏州市首家由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公司。
公司以特色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针致力于各种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服务对象包括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及高科技中小企业,服务区域覆盖全国。
14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大昌行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4月3日
注册资本:17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原名称为大昌行汽车租赁服务(上海) 有限公司,2023年7月份正式投入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拥有庞大的服务网点。母公司为香港上市的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独家代理多款名厂欧日私家车、商用车以至特种车。
15 恒信未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恒信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简介:
恒信汽车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地址在武汉市汉阳区。配合恒信汽车的战略布局,这家成立不长的公司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优化用户体验和服务。
从以上梳理的信息来看,汽车金融已成为经销商集团除汽车销售和维护之外的重要延伸业务和新的盈利点所在。多家汽车经销商在其半年报中提及对汽车金融业务的布局,旗下融资租赁公司亦贡献越来越多的收入。但需提及是,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中仅有少数做出较大规模和知名度,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处于小规模发展状态。
文章来源:kk汽车金融行业研究,特此感谢
【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10倍杠杆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举债经营融资租赁,是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三方之间的协议安排。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杠杆租赁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由于某些租赁物过于昂贵,租赁公司不愿或无力独自购买并将其出租,杠杆租赁便成了这些物品唯一可行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至少要有三方面的人参与:贷款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时,出租人自筹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的20%~40%的资金,其余60%~80%的资金由银行或财团等以贷款提供,但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这样,在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出租人按其国家税法规定就可享有按设备的购置成本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减税优惠。但是,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以此作为其取得贷款的担保,每期租金由承租人交给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财团,由其按商定比例扣除偿付贷款及利息的部分,其余部分交出租人处理。
因为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规定,出租人所购用于租赁的资产,无论是靠自由资金购入的还是靠借入资金购入的,均可按资产的全部价值享受各种减税、免税待遇。因此,杠杆租赁中出租人仅出一小部分租金却能按租赁资产价值的100%享受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这大大减少了出租人的租赁成本。
在正常条件下,杠杆租赁的出租人一般愿意将上述利益以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一部分,从而使杠杆租赁的租金低于一般融资租赁的租金。在杠杆租赁中,贷款参与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因此,它较一般信贷对出租人有利,而贷款参与人的资金也能在租赁物上得到可靠保证,比一般信贷安全。杠杆租赁的对象大多是金额巨大的物品,如民航客机等。
就出租人来说,杠杆租赁可视同融资租赁。但其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沿用融资租赁的方法,则不能反映出租人真正投资的变化和各租赁期间的正确收益。一般的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投资随租金收回而呈现有规则递减的形式。而杠杆租赁,在租赁的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大于流出,租赁后期则流入小于流出。出租人投资的变化由多方面因素所组成,并不完全取决于各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回。因此,出租人对于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应按不同的投资状态分别确认利益的方法,即将杠杆租赁所产生的主要利益和再投资利益分别加以确认。
杠杆租赁所产生的主要利益由三项因素组成:出租人的租金收入扣除利息费用后的净额;投资减税(投资扣抵);租赁资产残值的处理。再投资利益是指出租人比较少的投资(如20%),对租赁资产取得所有权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出租人获得全部递延交纳所得税的利益。此项递延所得税,等于税务当局在租赁的早期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在租赁后期逐步偿还,如将此项资金运用于营业中,必能产生利益。
杠杆租赁是一种具有综合经济效果的融资方式,也是当今世界上常用的融资工具之一,它通过财务杠杆原理,使出租人以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高度资本集约型资产的长期融资租赁。杠杆租赁广泛运用于大型设备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建。说到底杠杆租赁是一种具有综合经济效果的融资方式。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租金
融资租赁基础知识汇编大全
(一)租赁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是指通过签订资产出让合同的方式,使用资产的一方(承租方)通过支付租金,向出让资产的一方(出租方)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
特征:
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租金的分期归流
(二)租赁的分类: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三)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承租方提出租赁申请时,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选购,然后再出租给承租方。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由于急需资金等各种原因,将自己资产售给出租方,然后以租赁的形式从出租方原封不动地租回资产的使用权。在这种租赁合同中,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
(3)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指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来说,当所涉及的资产价值昂贵时,出租方自己只投入部分资金,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将该资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租赁公司然后将购进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用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出租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如果出租人到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资产所有权则转移给资金的出借者。
(四)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
1.决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折现率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
(五)融资租赁筹资特点
优点:
1.在资金缺乏情况下,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
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借鸡生蛋、卖蛋还钱)
3.限制条件较少
4.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相对于贷款)
5.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缺点
资本成本高。租金通常比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租金总额通常要高于设备价值的30%
融资租赁的功能和分类
(一)融资租赁的功能
1、融资功能
融资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最基本的功能。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是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手段,是承租人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资产变现、增加资产流动性,缓解债务负担的有效筹资渠道。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功能是否充分发挥对其效益情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利用财务杠杆,配比部分信贷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选择租赁项目,使资金的运作达到最佳状态。融资功能使得承租人可以使用最少的资金进行企业的扩大投资,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扩大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等。
2、融物功能
融物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于其它融资方式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享有信息资源的不平衡,承租人无力购买出卖人的商品,而出租人的购买并出租的行为使得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自由的流动。
3、投资功能
在现代化的生产条件下,面对丰富的市场信息,投资者如果没有专业的经验很难对企业价值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增加了投资的盲目性。而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具有特殊的资源优势,有能力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借贷、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贷款,吸收社会投资。
同时,租赁公司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可以减少银行直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增加资产流动性,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加大投资力度。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自己的资金、信用、政府的集中采购的杠杆作用,通过租赁公司盘活资产、筹措资金,从而可以扩大财政政策的倍数效应,加强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投资力度。
4、资产管理功能
资产管理功能是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衍生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盘活资产,使企业的资产物尽其用,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
(二)融资租赁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操作模式,一般可将融资租赁分为以下几类:
1、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简单的交易形式,即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参与,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综合交易。简单融资租赁是一切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简单融资租赁交易有如下特点:
(1)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一般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
(2)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
(3)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5)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应对租赁物件实施规范化的保养和维修,并承担有关租赁物的风险;
(6)《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留购。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属于出租人转移到属于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租赁物,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但也有售后回租的承租人不留购租赁物的情形。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
售后回租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①租赁物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租赁公司首先要对租赁物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签订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②《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一体化的结果;
③回租行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发生影响;
④回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自有资金或流动资金不足。
3、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代理管理并收取佣金。在委托租赁中,增加了委托人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是资金委托,也可以是委托人限制的租赁物。
委托租赁常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出租人资格,对租赁业务不熟悉;二是委托人与受托出租人、承租人在不同地区或国家,没有条件亲自管理,只好交给受托人。委托租赁实际上是具有资产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一个包括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出租人和长期贷款人的比较复杂的融资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出租人往往只付少部分租赁物购置款项,其余的资金通过将上述协议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获得(即规定贷款者只能从租金和设备留置权中得到偿还,对出租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收回的租金必须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当一家金融机构无法承担巨额融资时,出租人还可以委托信托机构通过面向多家金融机构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来筹措。
5、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一种由机械设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对选定本企业生产或经销的机械设备的购买者,即最终用户,通过为其提供租赁融资,将设备交付给用户使用的租赁销售方式。设备的使用者在取得设备时无需一次性付清货款,只需在随后的租期内支付相应租金,即可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租赁销售的方式,既使企业扩大了销售,也为企业提供了融资途径,是当前许多国家大力发展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交易流程
(一)经营租赁的交易流程
经营租赁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相对简单,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交易流程解释:
①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经营性租赁协议;
②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抵押协议;
③承租人根据协议安排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
④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⑤银行向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租赁公司向供应商付款购买设备;
⑥设备提供商向租赁公司提交设备,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于承租人;
⑦承租人按照经营性租赁协议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⑧租赁期结束,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返还设备,租赁公司根据设备耗损程度确定抵扣保证金数额,多余部分返还承租人(若押金不足,公司将向承租人追缴不足部分)。
(二)简单融资租赁的交易流程
简单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交易流程解释:
①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②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购买合同转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远期回购协议;
③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设备抵押协议,租赁权益转让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④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提供商购买设备;
⑤供应商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⑥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协议规定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⑦租赁期结束,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设备远期回购协议规定交易租赁物,实现设备产权向承租人的转移。
(三)售后回租的交易流程
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见下图:
操作流程解释:
①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售后回租协议;
②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③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设备买卖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
④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抵押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
⑤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付款购买设备;
⑥承租人按照售后回租协议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及租金的计算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回租融资租赁
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回租租赁的优点在于:一是承租人既拥有原来设备的使用权,又能获得一笔资金;二是由于所有权不归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根据需要决定续租还是停租,从而提高承租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三是回租租赁后,使用权没有改变,承租人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设备很熟悉,可以节省时间和培训费用。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
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经营性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融资
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融资租赁 - 功能特点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功能介绍
1.融资功能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融资租赁 - 融资租赁业务种类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融资租赁 - 租金的计算
1.决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等额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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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计算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十一、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联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所有工业厂房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侯某及刘某对《联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三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及防护用品生产。疫情发生后,涉案三家企业在春节期间已经开工生产,所生产的医用口罩及防护服作为防疫物资被有关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为及时妥善处理该涉防疫企业的纠纷,保障在疫情期间涉案三家企业能正常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应,法院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迅速安排在休息日进行互联网庭审,经过多轮在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法院立即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保障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有利于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和纠纷彻底化解的角度出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大,且涉及多方当事人,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感,也是天津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委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以司法举措助力疫情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双战双赢”的生动实例。
【第6篇】上市公司收购融资租赁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主要分为三种主体: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主管部门分属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商务部。近年融资租赁行业扩张迅猛,2023年企业数量11777家,为2006年的147倍,超过60%的租赁公司为空壳公司、无租赁业务,大量租赁公司(尤其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借融资租赁之名开展借l贷业务、通道业务,偏离了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定位,监管存在缺位。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差异较大、监管主体不统一,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自2023年10月份以来,全国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始密集挂牌。目前,已有24个省份(含直辖市)地方金融办升级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融l资担l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l当l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措施将很可能参照目前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进行设计。可以确定的是,融资租赁行业强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拥有相应的金l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l法违l规记录;
4、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l景;
5、法l律法规l规定的其他条件。
6、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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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南航国际融资租赁公司
南航国际租赁公司2023年7月落户南沙,通过在南沙设立spv项目公司,以国内保税租赁的方式向南航提供首批2架飞机的融资服务,融资金额约1.69亿美元。南沙自贸区创新政策、配套政策以及完善的服务体系等飞机租赁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服务环境对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
交易条件
(1)价格待定
项目介绍
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广州市商务委批准、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联合南龙控股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是主要从事飞机及航空器材租赁的专业企业。
南航国际租赁公司2023年7月落户南沙,通过在南沙设立spv项目公司,以国内保税租赁的方式向南航提供首批2架飞机的融资服务,融资金额约1.69亿美元。南沙自贸区创新政策、配套政策以及完善的服务体系等飞机租赁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服务环境对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
南航租赁作为南航集团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试点单位,定位为服务南航集团、面向社会企业,依托南航集团航空主业优势,发挥与南航集团产业板块间的协同,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运营。南航租赁公司的成立,能为南航引进飞机降低成本,为南航集团产业和金融的融合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股东情况
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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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务
新加坡企业法务
新加坡企业法务主要涉及企业交易以及民事和商业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企业重组,公司治理,公司法的监管合规性,项目和商业融资,当地和跨境合资企业,股权或企业并购以及知识产权事宜。以及为客户提供建议和协助起草不同的商业文件:
1.股东协议 12·it咨询服务协议
2· 合资/合作协议 13·外包建议
3· 合伙协议 14·保密协议
4· 投资协议 15·软件研发概念验证协议
5· 出售股份/商业合同 16·经销商合同
6· 谅解备忘录(mou) 17·软件分发和许可协议
7· 许可协议 18·软件维护合同
8· 劳动合同 19·网站广告协议
9· 分销协议 20·网站使用条款
10· 作者协议 21· 隐私政策条款
11·软件开发协议
我们还为不同行业的新公司和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汽车租赁,众筹,电子商务平台,餐饮,家庭保健,儿童保育,保险,医疗,在线培训平台,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商,房地产商务平台,运输和物流等。
(以上法律顾问服务,有合作律师师事务所提供)
【第9篇】产业类融资租赁公司
2月24日,晋能控股集团金融中心弘创融资租赁公司应邀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国融资租赁中心建设推进大会。
推进大会上,浦东引领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联盟成立,弘创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首批36家成员企业加入其中,该联盟将加强要素资源整合,推动行业内部深度合作,必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浦东新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截至2023年底,注册在浦东的融资租赁公司1480家,资产规模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将推动融资租赁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开启上海融资租赁产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公司也将抢抓机遇,积极作为,为晋能控股集团金融板块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文/喻慧敏 责编/孔宪楠)
【第10篇】汽车厂商融资租赁公司
来源:中国汽车金融
在政策明朗、产业竞争格局逐步清晰的大背景下,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步入合规有序、稳步增长的良性发展期,竞争多元化,产业链条上下游加速融合协同、创新业务优势显现。
与此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逐步从小众市场变为大众市场,叠加新生代消费观念从关注车辆“所有权”向关注车辆“使用权”的转变,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模式和产品上不断推陈出新,以求突破底层血拼,获取更大市场认可。其中,2023年,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打造的联合租赁产品,引起业界关注。
《中国汽车金融》连线平安租赁汽车金融厂商业务负责人叶翔,一探“联合租赁”模式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与实践。
“双出租人”模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联合租赁”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租赁物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欧洲汽车市场,联合租赁产品已运行多年,但在中国汽车市场,尚是个新鲜事物。
据叶翔介绍,平安租赁推出的汽车联合租赁,是覆盖了从业务模式、科技系统、产品设计、风控审核等租前―租中―租后全流程“双出租人”的创新型融资租赁模式。
在结构上,双方可就租前、租中、租后各环节灵活约定权利划分和义务分担,同时,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在风险控制上,采取双重风控管理模式,双方基于风险偏好进行独立风控审核,利用大数据等风控技术有效筛查识别潜在风险,确保双方在交易场景、交易物件、渠道管理等合规与风险管控层面的主动性,确保风险双重校验。此外,针对租赁物的运营管理、资产处置等问题,可由双方共同约定一方或第三方共同完成。
以与某主机厂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例,“我们双方的合作,基本覆盖了该主机厂旗下的全系列车型,双方打造的联合租赁产品在2023年5月上线,经过与各地经销商的产品讲解、培训和磨合,9月份业务步入正轨。目前联合租赁产品已经覆盖展业区域该主机厂店端金融的15%,也就是说每卖出100台该品牌汽车,就有15台用联合租赁的产品。”叶翔表示。
取长补短,有望解决行业痛点
“我们会选择有主机厂或经销商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对方可以充分发挥场景优势、渠道优势获取高资质客户,而平安租赁则能够提供标准化服务团队、全流程服务,双方可以共同进行资产运营和客户管理。”叶翔补充道。
作为平安集团旗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子公司,平安租赁总资产规模已达2874.33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综合实力稳居行业前三。汽车租赁作为其创新业务条线之一,发展速度长期保持业内领先。
“平安租赁推出的这种模式,可以协助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设计专项差异化产品,满足多样化客户需求,提高产品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可以赋能合作方,特别是对新创融资租赁公司,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和人力支出,用较快的速度扩大业务规模,并且掌据自有客户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提升全流程运营能力,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为后续二手车业务残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智慧出行等业务的布局铺路。”一业内资深人士向《中国汽车金融》揭秘联合租赁的市场价值。
“和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相比,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具备更多展业优势,如成熟稳定的4s店渠道,高质量的客户资源;而平安租赁则具备资金实力、专业团队以及管理能力,可以解决当下厂商系特别是新创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业务中的难点和痛点。”该人士坦言。
该人士认为,当下,汽车市场进入存量之争,各厂家及经销商集团越来越重视对现有客户的精细化运营服务,以期在置换、二手车、金融、精品、配件、出行等产生联动,乃至纵深布局,打造服务生态闭环。“这也是各大汽车厂家或经销商集团纷纷成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行公司的原因。”
目前,市场中的部分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体量上无法明显体现出对整体产业链的增量效果价值;另一方面,许多新创融资租赁公司,在人员和资源配置、风控管理、资产管理、系统管理以及融资能力仍有提升空间,当前可能并不具备大规模展业的能力,联合租赁模式,取双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展业务,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发展路径,也更利于行业创新发展。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人事管理
步入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公布人事变动信息的频率逐渐降低,高管异动情况减少,人事变动趋于平稳。
1月份,有至少8家租赁公司,16位高管职位变动。
2月份,有至少有5家租赁公司,7位高管职位变动。
3月份,有至少9家租赁公司,14位高管职位变动,具体详情如下:
一、2023年1季度人事变动数量大幅下降
相较于2023年1季度,2023年1季度进行人事变动的数量都显著减少。
从人事变动的数量来看(不含离任数量),今年1季度至少有28位高管职位发生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52位高管职位发生变动,同比减少了46.15%。
从进行人事变动的商租公司数量来看,今年1季度至少有20家商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44家商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同比减少了54.55%。
从进行人事变动的金租公司数量来看,今年1季度至少有4家金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26家金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同比减少了84.62%。
由此可以看出,在经过去年一番高频次的人员变更后,今年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变更已经有了明显的减少。
二、3月份融资租赁公司人事变动概况
3月份,至少有9家租赁公司,14位高管职位变动。
01至少有3家商租公司公布了高管辞职及变更公告
3月份,其中有3家商租公司公布了人事变动的具体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3家商租公司公布新任高管信息的同时还公布了高管人员的辞职公告。
2023年3月2日,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和辞职公告。在公告中说明了任免原因:原财务负责人辞职,需任命新任财务负责人;因工作调整,需任命副总经理。
来源: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年3月4日,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发布执行董事辞任及变更总经理及授权代表的公告。公告中说明:因工作调动原因,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授权代表辞任,所以变更相关职位高管。
来源: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年3月17日,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变更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公告。
公告中说明:因其他个人工作原因,原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辞任,所以变更了相关职位高管。
来源: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2至少有1家金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公告
3月份,至少有1家金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的公告。银保监会官网没有发布对金租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公告。
2023年3月7日,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变动公告。
来源: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3北京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了5家租赁公司的人事变动申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3月份批复了5家租赁公司的人事变动申请,变动职位涉及董事长、董事及监事。
其中,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长职位。
【第12篇】融资租赁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发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深圳前海自贸区
深圳为推进前海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出台了《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意见,在前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跨境融资等两方面享受优惠。
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设立项目子公司,且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
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还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
三区合一的叠加优势:
1、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
前海深港合作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启“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的“三区”叠加模式,因此既有全国自贸试验区共享的政策,也有前海合作区自身特有的政策,如15%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税等特殊优惠政策,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功能的前海,简政放权的步伐更快,金融服务开放领域更广、力度更大,投资与贸易化便利化水平更高。
2、片区联动(前海与蛇口)的互补优势
在自贸试验区规划框架下,深圳西部港区的蛇口港、赤湾港以及前海湾保税港区连成一个整体,有利于西部港区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建设国际性枢纽港,更好贯彻“一带一路”等战略。从功能上看,前海的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将为蛇口产业升级注入新的活力,蛇口的产业基础及生活配套亦将为前海提供支撑,形成优势互补、产业联动、错位发展的新格局。前海蛇口片区将形成深圳经济新的增长极与城市中心,是珠三角“大湾区经济”最具潜力与活力的板块。
广州市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新增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10亿元至20亿元,奖励500万元;
5亿元至10亿元,奖励200万元。
融资相关补贴:
对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对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亿元;
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业务,对于融资总额度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室内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补贴:
根据区域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根据区域内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广州南沙自贸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房租相关补贴:
按每月每平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融资相关补贴:
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击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融资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跨境融资业务: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根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10名奖励100万元/家。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购买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补贴: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的0.5%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佛山市南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按实缴资本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实奖励分阶段给予奖励: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金。
房租相关补贴:
在金融高新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金融高新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三年支付完毕。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薪30万元以上高管,工作满1年,按所缴个税50%补贴。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南海区设备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0.5%给予付扶持。每家每年上限为2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前五年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其他补贴: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南海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成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珠海横琴自贸区
珠海横琴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福建省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给予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5%的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用于业务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对为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企业当年新融资租赁合同额0.5%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福建自贸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 亿元的,可以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房租相关补贴:
独一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至3年的租金补助。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经营业绩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区试验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3%-0.5%给予奖励;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0.5%-1%弹性给予奖励。
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关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企业,自贸区所在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福建自贸平潭片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房租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区内商务运营中心及其他区内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5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等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支持平潭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鼓励平潭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平潭自贸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按照相关人才引进规定执行奖励。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并被平潭自贸片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其他补贴:
对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融资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平潭自贸区内项目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投资金额1%的专项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平潭自贸片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且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税收的70%给予奖励;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5亿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房屋相关补贴:
对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租用自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为3年,若新租赁自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参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融资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市企业租赁使用的自贸使用的自贸试验区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奖励,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奖励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智能制造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飞机、船舶、特种汽车、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的设备,给予实际购买价款1%的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企业租赁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执行;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第13篇】融资租赁公司案例分析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
1,000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
1,000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
1,520万÷(1+17%)-1,000=299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
1,520÷1.17×17%=221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
106÷1.17×17%=15万
分析解答: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
贷 租赁收入340万
借 银行存款380万
贷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
税率
增值税
合计
325万
17%
55
380万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融资租赁财税重磅课程
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
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分析解答: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
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00万贷长期应付款 1,000万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贷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借财务费用 50万贷银行存款 50万
借银行存款 90万 贷长期应付款 90万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投资收益 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3、直租业务的irr计算和财税处理
例:
某司将灯架1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为3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灯架所有权属于承租方,灯架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0元,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业务中介费)1000.00元由我公司现金支付。请问这个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多大??首次交付资产和后面收租金的时候,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
分析:
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贵公司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发票应该是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即应该是该公司给对方开票。开票金额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7000元。
由于案例未能说明租金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先假设都是未含税金额;并假定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1、首次交付资产(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不含税)=7000*12*3=252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含税)=7000*12*3*1.17=252000.00元*1.17=29484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则:未实现融资收益=252000-200000-1000=51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9484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
库存现金 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2840
以后每月收取租金时
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该计算过程如果使用教科书的办法会很复杂,如果使用excel表格及其函数则相对简单。计算过程如下图(表格中部有隐藏):
说明:由于租金是按每月收取的,所以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月利率。此处使用了财务上会经常用到的函数——irr函数。
第一月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819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190
贷:租赁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7000*17%)
以后各月收取租金的分录基本一致,只是变化“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该数据就是上表的②栏的数据。
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处理
例:
租赁合同或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出租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23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23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23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合同签订日;月租为6万,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租金;前三个月免交租金;如果市场平均月租水平较上月上涨的幅度超过10%,那么从下个月开始,每个月增加租金5000元。并且这家承租公司为签订合同在2023年1月5日支付律师费3万元。书籍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分析解答:
(1)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律师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3)免租期内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金额确认租金费用
租金的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底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的披露: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6、融资租赁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例: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招银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招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招银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招银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招银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4)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招银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招银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分析解答: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2、对于保证金3000万元,从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23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
7、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成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例:
某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借入款项,用于购建厂房、设备。其分期支付的利息参照专项银行借款进行资本化,是否可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资产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划分房屋及设备支出金额,拟全部抵扣,还是将房屋部分计算做进项税转出?即如何对利息资本化及进项税处理的判断?
分析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因此,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资产抵押借款,其利息支出的资本化问题,与一般的银行借款所考虑的问题相同。个人认为是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的规定进行分拆,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例:
a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融资租赁给c单位,分5年收取,每年6万。
1、购买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出租给c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 1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17
3、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贷:长期应收款 6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再出租给c公司的时候,先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计提100万租赁物未来应缴纳的销项税,待以后每年收到租金后再逐年缴纳销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分析解答:
在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建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进行初始确认时,都是取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相应地所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也是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到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确认。可参考《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2-5(涉及税金影响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9、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议定不回购的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企业a,2023年,为取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a公司c和d两处物业,c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d仍处于在建状态。b购回c和d两处物业后,由a租回,租赁期三年,三年后a按原出让价回购,现租赁期结束,由于资金紧张,双方重新约定a不回购,两处物业产权证全部办理在b名下,b收回c和d两处物业租赁权并对社会出让,b出让取得的收入先和a所欠资金进行抵消,如有结余返还给a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a继续支付差额部分。在租赁期间,d处于在建状态,核算在开发成本中,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中核算,并按期摊销。现a企业拟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
问:1、目前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调整至预收账款是否可行?
2、原来按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的情况,现在是否需要做追述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
分析解答: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变相地理解为物业所有权)抵偿欠款,同时债务人a对差额部分仍有补足义务(抵债后的结余部分则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种情况下a事实上应当在将物业交付出去时终止确认c(固定资产)和d(开发成本)两处物业,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这种情况不应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债操作完毕。
2、以前年度按融资租赁处理并不构成会计差错,现在转为租赁权抵债,是因后续情况变化而作出的交易条件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分析解答: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用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较大金额的租赁时,此项租赁就称为杠杆租赁。在杠杆租赁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投入占租赁资产20%~40%的资金,就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80%的资金则由银行或财团等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判断租赁分类的五个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一条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各项条件。因此,可将其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是,用一般的直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内的收益,也不能反映出租人投资的真正变化。由于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要大于现金流出量,租赁后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的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委托租赁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关联公司b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进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利息收入归b所有,a公司只获取手续费。该4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融资租赁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用其400万元向c采购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账面上对出租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资产 400万
待转交增值税 5万
其他应付款-b 26万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分析解答: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只有在收到款项后才有义务向b支付,a是否承担垫付资金的信用风险。即,应当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分别考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则a应对其计提坏帐准备。
本文由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独家整理,转载请注明。资料来源:兰敏说税(作者/兰敏)、轻松财税(作者、彭怀文) 、中财讯编辑部、会计视野论坛(答者/chenyiwei)
【第14篇】茅台建银融资租赁公司
作者:苏格格(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建行旗下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信投资基金”)公告转让所持有的茅台建银(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建银租赁”)49%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01亿元。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缴纳3000万保证金。
茅台建银租赁此前的股东分别是建信投资基金,持股49%;贵州茅台(香港),持股51%。
受让意向方面,贵州茅台(香港)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茅台成为最终受让方,茅台建银租赁将成为茅台集团第一家全资控股的金融企业。
在茅台董事长袁仁国“2023年实现千亿茅台”的豪言中,200多亿由金融板块支撑,由此可见其在金融领域的野心。茅台重点布局的金融企业有4家,分别是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租赁公司——茅台建银租赁和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数据显示,2023年,茅台建银租赁总资产2.37亿元,负债2066.29万元,营收9799.92万元,净利润1612.35万元。
2023年,茅台建银租赁营业收入同比上升2.51%,达到1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94.69%,达到3139.08万元。同时,负债也增至2.32亿元,增加10倍之多。
2023年茅台建银租赁的经营扩张步伐似乎有所放缓。前11月实现净利润987.25亿元,不到上一年全年水平的三分之一,营业收入仅为3883万元。
茅台在租赁领域的布局并不止于此。2023年7月,贵州首家金融租赁公司——贵银金融租赁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茅台参股出资4亿元,持股比例为20%,成为第二大股东。
截至2023年6月底,贵银金融租赁总资产1,080,006万元,负债总额876,408万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8,598万元,净利润2,146万元。
【第15篇】融资租赁公司保理
#裁判要旨 #
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
# 基本案情 #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诉称:
2023年3月25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同日,某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与本案七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如约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万元。
2023年9月25日,《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融资期限到期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多次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但某货运代理公司一直未进行回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保理首付款本金19343582.08元、保理首付款逾期利息损失5599741.29元、违约金480万元并承担某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某货运代理公司与七保证人共同答辩称:
一、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名为保理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本案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且没有转让,本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二、本案的保理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保理合同无效,隐藏的借款合同也无效。
三、本案的保证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某货运代理公司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保理款18457604.56元及利息5333948.04元(截至2023年3月25日),嗣后利息以1845760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某融资租赁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8925元;
七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某货运代理公司及七担保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某货运代理公司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本金18944785.51元及利息3846833.32元(截至2023年3月25日),嗣后利息以18944785.5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并赔偿某融资租赁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8925元;七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裁判理由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以及相关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合同,保理商开展的融资性业务也应当与应收账款相关联。
本案中,某货运代理公司和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履行方面均与基础债权债务的履行,即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不具有关联性,某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合理履行作为保理商的审慎义务,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
一、关于合同约定内容与履行问题。
首先,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不负有向案外人邮政上海分公司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各项单据等义务,也没有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涉案应对收账款管理等提供其他服务的约定,故其仅负有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按时发放保理款的合同义务。
其次,《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无应收账款具体额度、基础交易信息、还款形式、应收账款到期日等内容,故该合同中关于融资的数额、还款期间等约定并非基于应收账款,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再次,《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宽限日时未足额回收保理首付款即可将涉案债权反转让给某货运代理公司,但该合同中并没有载明应收账款到期日,故结合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该约定中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实为“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届满日”,与应收账款实际到期日并无关联性。
最后,《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附件六载明,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收到涉案融资款后,即应按照约定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故某货运代理公司实际上是依照固定融资期限而非依照应收账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偿还融资款本息。
综上,《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涉案应收账款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具有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审核义务问题。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时并未审核《邮政国际业务代办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未向邮政上海分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具体数额、还款日期等内容。且,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单据与账目审核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某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履行保理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 案件来源 #
山东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2)之一
一审:(2021)鲁01民初1174号
二审:(2021)鲁民终2289号
# 作者介绍 #
康欣,合伙人律师,执业于德恒北京办公室。天津仲裁委仲裁员,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金融专委会专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等商事争议解决。个人专著《供应链金融疑难法律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10月版);《公司治理、投融资热点类案精解与实操指引》专业书籍50万字书稿已交付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参与编著中物联《供应链金融2023年度报告》中的法律编。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第16篇】融资租赁公司直租
2023年4月20日起,原来归商务部监管的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原来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两种,一般称为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和一直归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简称金租)区别。
商租数量较多,尤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占据大部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超过12000家,相对于70家左右的金融租赁公司和270家左右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过于庞大。再加上超过70%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所以行业乱象丛生。
2023年商租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以后,监管部门在逐渐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除了2023年6月9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外,各地方金融监管局纷纷印发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而除了不断出台监督政策以外,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业务办理,监管部门也基本处于暂停状态。
正是因为政策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业务办理的原因,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近三年很难设立分公司,而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是需要车辆在业务开展当地上牌的,也就需要当地能够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上牌问题,但是因为无法在业务当地设立融资租赁分公司,所以就需要一些对应的解决方案。
最近两年咨询这个问题的读者朋友数量非常多,为此老黄把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分享出来,希望帮助行业发展。
整体而言,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如果在业务开展地区无法设立分公司,那么就只能设立汽车服务子公司(要包含汽车租赁的经营项目),把业务车辆登记在汽车服务子公司名下。而因为原本只有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客户的简单交易模式,因为汽车服务公司的加入,就变得比较复杂。而且,因为不同公司的具体条件不一样,有些公司的资金方要求必须由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另外有些公司则可以由汽车服务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
下面我们就把涉及融资租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客户、汽车销售商的三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分享给读者朋友,希望行业内的企业少走弯路,帮助行业快速发展。
备注:因为涉及资质问题,以下交易模式中,所有汽车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租车合同+附加协议,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才是融资租赁合同。具体合同模板和对应不同的政策法规和流程规范,会在车咖院线下培训课中讲授。
一、模式一:借款模式
这种模式由汽车服务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主要结构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借款给子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由汽车服务公司作为签约业务的主体。
这种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操作简单。
2、缺点:借款资金占用时间长、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没有资产、合同主体是汽车服务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和客户产生业务联系。
二、模式二: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由汽车服务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主要结构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子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的租赁资产。
这种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模式简单,可操作性强,资产转移到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和融资。
2、缺点:会涉及到利润调节和税务分配问题。涉及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政策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单个合作的关联交易不能超过企业业务规模的30%,累计不能超过50%。
三、模式三:挂靠模式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汽车服务公司只是作为车辆上牌挂靠服务的企业。
这种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和客户签约,融资租赁公司成为业务签约主体。
2、缺点:业务模式复杂、涉及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难度增加。
三种交易模式各有优缺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业务模式。
更多汽车融资租赁专业服务,可以参加车咖院线下培训或定制企业咨询服务!
【第17篇】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公司
6月16日,金同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在金控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金同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王文坤主持会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出席会议。
2023年年度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包括《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等在内的7项议案。
2023年,金同融资租赁公司圆满完成“数量+质量”双收官,取得的成绩获得股东单位一致认可。会上,全体股东全票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向公司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1688万元增至50000万元。增资后,公司将在业务拓展、银行融资和行业竞争等方面处于更有利位置。
未来,金同融资租赁公司将继续立足本地行业特点,提高专业度和精细度,优化业务布局,持续做专做精主业,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使命。
股东会前,金同融资租赁公司还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总经理工作报告》等5项议案。
【第18篇】融资租赁公司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98家央企中有58家以直接或通过子公司的方式设立了67家融资租赁公司。另外,还有8家央企各设立1家金租公司。这些融资租赁公司背靠的央企集团多为产业背景,故统称为“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其产业背景,在发展轨迹和业务特点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在资源优势方面具有共同点,同样也面临着类似的发展瓶颈。本文通过对这些共性的分析探讨,力求能为该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破局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一、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概况
随着监管强度的转变,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经历了内资试点、电力开拓、制造业发展、加快发展、监管转变节奏放缓等五个阶段。2000年,首批内资央企开始试点,中化、华润集团分别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2007年,以国家电网、大唐集团为主的电力集团开始设立租赁子公司。2023年,各大制造业央企开始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新公司设立到达高潮。2023年,围绕集团主业开展业务,各大央企租赁公司蓬勃发展。2023年,监管职责转变(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由商务部正式划归银保监会),进入严监管时代,央企设立租赁公司节奏变缓。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多聚焦于服务集团主业,业务集中度和业务关联度显著高于其他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从各家央企融租公司的战略定位表述看,多数围绕“促进集团内产融结合、集团相关产业的投融资平台、围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内容阐述(如中航租赁、融和租赁、国网租赁、中核融资租赁等),有部分央企融租公司同时提出了“面向外部市场”的方向(如南航租赁、招商租赁等)。
从业务布局看,除了与股东产业协同外,公用事业、医疗、新能源、新基建、高端装备、民生消费、交通物流等布局较多。
二、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核心优势与特点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主要来源于央企集团股东的资源优势。
一是品牌优势,大股东多在行业内为领军企业,被国家赋予重要战略职能,大股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下属融租公司做了天然背书。
二是融资优势,背靠实力雄厚的大股东,自身资信评级往往都较高,融资成本和融资渠道都较有优势。
三是业务来源优势,央企集团产业规模庞大,为其下属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业务合作资源,而且风险可控。
四是产业专业化优势,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的创业元老多数来自大股东,具有大股东产业背景,在产融结合方面能更好发挥产业专业化优势。
三、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背靠实力雄厚的央企集团,过去几年是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黄金时期,业务规模增长大多比较快,同时风险控制良好,不良率普遍较低。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资源依赖型特点,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很多实际并未真正培养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监管趋向转变和宏观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当转型遽然来临时,有些就显得畏首畏尾、摇摆不定、动作迟缓、转型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核心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集中度和关联度往往较高,容易突破监管限制。2023年1月8日,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以服务集团主业为主要使命的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较大的压降主业相关业务的要求。
二是部分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高度集中于地方融资平台。过去相当长时间,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且操作便捷、单体项目金额大,成为很多央企融租公司的首选领域,特别是建筑类央企,主业与地方平台又高度相关,形成了高达90%都是以地方平台信用为基础的业务的格局。随着国家对地方平台公司融资监管的实质性趋严和部分地方平台债务违约或展期,以地方平台为主要业务的央企融租公司面临巨大的资产管理压力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多数真正参与市场化竞争的能力不足。过去依托集团,项目金额一般比较大,操作流程也简单,风险控制也容易,习惯了这种轻松赚快钱的日子,对于有一定难度的业务领域不敢碰触。比如,央企融租公司一般合作对象都是国企,对民营企业客户往往心存畏惧,认为民营企业风险都很高,不能碰,从而导致公司在开拓新领域时进展缓慢。
四是部分公司的风险观需要重新审视。在央企系融租公司中一定程度存在一种潜在意识,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躲避风险,在选择项目时,存在一些禁忌,如民营企业不能碰、新领域不懂不能碰、历史诚信度不好的区域不能碰、欠发达地区不能碰。金融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行业的核心能力就是通过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识别及化解风险,从而获取收益。如果一味借助资源优势沉浸在低风险领域中,难以积累起自身的核心能力,也就无法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当然这种意识一定程度也和国资委对央企集团的管控特点有关,央企集团承袭了国资委对自身的风险管控,沿用在对下属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上,当出现风险时,往往忽视了金融企业对风险一定程度的容忍度,业务相关人员容易引来“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问责。
四、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
部分央企融租公司顺应趋势,率先转型,为行业转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借鉴。
案例一:某大型设备制造业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成功点有三:
一是,较早实现了多元化布局。除了集团主业业务外,较早开拓了船舶租赁业务、公用事业租赁业务和设备租赁业务等其他板块,四大板块分布比较均衡,共同支撑公司发展,有效规避了集中度和关联度过高的问题。
二是,坚定不移推行国际化战略。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有序推进国际业务的拓展。一方面通过不同形式的业务平台开展市场化的航空租赁运作,逐渐向国际主流机型发展。另一方面在境外设立多个业务平台公司。
三是,大力推动业务模式由类信贷模式向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相结合模式转型。在2023年和2023年持续通过向国外租赁公司购买带有租约的设备资产,成功开拓了经营租赁业务,租赁方式逐渐向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通过经营性租赁业务,积累了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积极推进二手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设,提高设备资产的流通性,并通过反周期操作,在船舶制造业市场低迷(繁荣)时,买入(出租)船舶,通过资产经营拓宽了盈利模式。
案例二:某大型电力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成功点有三:
一是,围绕能源电力领域开展相关多元化布局,结合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构建能源电力生态圈。业务涉及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城市能源、节能环保、储能配网等六大板块,但都是围绕能源电力进行多元化业务拓展,比如在信息通讯板块,公司围绕 idc 业务开展售电、节能等增值服务,打破通讯与电力行业壁垒,实现跨界融合。
二是,近年来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改革,大力拓展新兴领域,争当行业先锋。2023年-2023年之间,该公司还面临央企系普遍面临的问题:业务渠道单一,主要由集团成员企业根据自身融资需求主动进行对接;业务模式单一,以回租为主;业务投向集中,以能源电力板块为主。但自2023年以来,局面迅速转变:业务渠道丰富多元,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获得了集团以外的多元获客渠道,与大厂商和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集团外投放资金占比已经达到60%以上;业务模式方面,积极发展直租业务,到2023年,直租业务投放资金占比已经达到40%以上;业务投向也更加多元化,信息通讯、城市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获得成倍的增长,相比之下,传统的能源电力业务近三年年均增速只有11%。
三是,服务综合化,围绕客户需求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坚定践行“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的战略定位。通过股债联动的形式,提供新能源项目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以产业思维围绕新能源产业链进一步布局,孵化一批行业领先的绿电交通、供应链金融等企业,建设多元驱动、多能互补、智能协同的清洁能源生态系统。
案例三:某大型航空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借鉴点在于其开创了新的资产经营方式,通过资产经营业务大幅提升了盈利能力。该公司凭借国际化、专业化的飞机及发动机管理团队,创新国内飞机资产交易处置模式。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公司飞机类资产处置,包括飞机拆解与销售、发动机拆解与销售;负责开展发动机租赁、航材租赁;飞机资产包交易、发动机资产包交易;飞机客改货租赁、通航飞机租赁等。该公司拆解飞机零部件多达900多个,比同类项目拆解成本低约20%;优化拆解流程,比同类项目拆解周期缩短约30%;打通老旧飞机处置产业链,实现较大的经济价值,与过去简单的整机处置相比,收入增长达40%-50%,毛利率高达98%。飞机零部件拆解销售业务已经成为该公司重要的盈利来源。
五、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破局的策略建议
现阶段,融资租赁行业来到由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转折点,宏观、监管、市场、融资都发生了大的转折,逼迫整个行业的企业都不得不下决心转型,探索创新、投石问路。针对央企产业系融租公司特点和面临的瓶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转变:
01、在业务布局方面
除了进一步提升对集团兄弟单位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深挖集团需求外,建议大力拓展集团外市场化业务,分为纵向延伸、横向拓展、新兴产业突破三个方面。
纵向延伸,是指围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和延伸业务,助力集团提升整体产业链的安全性和效率。
横向拓展,是指开拓集团同行业外部客户,进一步扩大集团所在行业的市场份额。
新兴产业突破,是指围绕集团主业转型升级需要,积极探索相关的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针对新兴领域设计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前布局,先行先试,争取占领市场先机。比如在idc领域,尽管商业模式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有不少头部租赁公司在跑马圈地,加快布局。
02、在业务渠道方面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与集团兄弟单位产融联动和集团下属其他金融单位的融融联动,依托兄弟单位拓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与其他金融公司互荐客户,共同营销;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化业务,需要打破原有的单项目营销模式,建立“批量化”营销渠道。
在“批量化”营销渠道方面有几种模式可供借鉴:
一是厂商租赁模式:与龙头设备厂商深度绑定,共同设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的产品营销计划,通过厂商自有的经销商和客户渠道触达终端中小客户,对客户进行二次筛查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公司与厂商绑定,深入产业,降低设备销售链条的总成本,实现三方互利共赢。如,平安租赁与思享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旗下公司)共同打造的“汽车联合租赁产品”,起租单量突破10000笔,在租赁公司获取批量业务的同时,也极大地助力了沃尔沃汽车全系列车型销售规模增长。
二是科技平台模式:借助上级单位网络平台或自建网络平台,批量化获取客户。如,中铁装备集团通过“互联网+租赁”的模式,打造盾构机资产管理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众多盾构租赁供需双方搭建起业务对接桥梁。
03、在业务模式方面
需要顺应监管导向,告别单一的资金提供方角色,利用“融资+融物”特色提升差异化优势,发展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做真租赁;并着力提升设备资产管理运维专业化能力,通过经营资产获取多元化收益。开展直租和经营性租赁需要同时具备资金管理能力、行业洞察能力和设备管理能力。
04、在服务方式方面
可以发挥集团下属多个金融企业的协同优势,为客户提供债务融资、保理服务、股权投资等综合金融服务,一方面可以提升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兄弟企业间的互利共赢。
05、在能力建设方面
核心是提升两方面能力:
一是产业理解能力。通过招聘相关产业背景的专业人员等方式快速获得在营销、风控、资产管理方面的底气,从而加快开拓新业务领域的进程。
二是市场化展业能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机制改革,激发业务人员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主动性,愿意且敢于去开疆拓土,从而为公司的转型提供动力源泉。
六、结束语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行业一支重要的力量,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也面临体制约束下的一些发展瓶颈。如果这一类公司能够转型成功,将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祝愿各家公司都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转型成功之路。
【第19篇】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
2. 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控制资金投放时间。
3. 认真选择融资模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4. 健全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5. 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6. 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
《贷款通则》第六条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20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2023年02月0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规则、负面清单、监管指标等制定了细化要求,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0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上海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与征求意见稿及银保监会2023年度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上海市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哪些主要调整?有着怎样的增添与变化?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与解读:
一、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与设立材料的部分调整
1.拟设融资租赁公司需经区-市两级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虽此次暂行办法仍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但在企业准入方面,暂行办法不再强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才出具相关意见。
2.注册资本缴付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应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即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须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有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在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方面,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股东应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六个月内按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出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下发的《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持一致。需提示的是,通知中要求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未给予六个月的缴付期限。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拟设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是否可实际放宽至设立后六个月,仍有待考量。
与其他地市相比,目前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厦门市要求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样要求为实缴货币资本。
3.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一般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股东需财产状况良好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设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股东一般均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局限于“控股股东”。
另外,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暂行办法正式文本调整为“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这也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对股东财务状况的审核将不仅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4.拟任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删除高管从业年限的限制要求
除对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准入资格的调整外,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的高管要求方面,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明显的放宽。征求意见稿要求拟任高管应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可看出该任职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有参考北京市的监管细则要求(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拟任高管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但正式下发的暂行办法删除了对拟任高管具体从业年限的要求,仅指出拟任董监高应“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管中应“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
5.设立时所需提交材料的细节调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所需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例如明确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签署、不再明确控股股东提交“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股东提交“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而统一为股东提交“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经营场所方面,修订为提交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避免了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场所经营时可能需同时提交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的问题。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持适当放宽的态度。另需提示融资租赁公司的是,除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跨区变更住所、变更控股股东及新增股东、合并、分立需参照设立条件、程序办理外,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也应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该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spv项目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另行单独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6条)相比,有较大的调整。
二、业务经营、监管指标与银保监会原则一致,但增加监管指标的可适当调整范围
1.租赁物要求与银保监会原则性规定基本一致
银保监会2023年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留下了监管“口子”。目前,上海市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与银保监会的规定基本一致,第二十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一般应当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其他地市监管细则对比,厦门市监管细则已明确无形资产可做租赁物,北京则是在监管细则中删除了“固定资产”的限制性描述,仅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整体上看,暂行办法虽未明确无形资产是否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但结合目前的条文规定及上海市既往的监管政策,相信对此仍会持有较为开放的态度。
2.负面清单的细化与增加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负面清单,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五项要求。上海市制定本市暂定办法时,在银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两项规定。同时暂行办法将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均纳入禁止行为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注明依法开展的股权融资,以及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为该项规定的除外情形。与北京市的11项负面清单相比,上海市暂行办法在条文上有所缩减。
3.监管指标增加可适当调整的范围
此次上海市暂行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的各项要求,均与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有所不同的是,上海市的暂行办法在第五十六条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即符合前述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将可能有别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4.强调信息安全制度的建设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义务
信息安全制度建设、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义务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报送义务为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在银保监会规定基础上增加的细化要求。需融资租赁公司予以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同时,在发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大风险时限的报告/重大事项报送义务。
三、更强调对个人客户业务风险提示与风险控制
1.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需稳妥审慎开展
对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稳妥审慎开展要求,可谓是上海市暂行办法的一项特色规定。2023年1与21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已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管控、审查、展业、宣传、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各项要求。展现出了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保理行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高度关注。此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也再次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稳妥审慎开展。”结合负面清单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暴力催收、处置租赁物的规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例如汽车类融资租赁企业)需更加谨慎。
2.明确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提示义务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个人客户如实、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应当依法保障个人客户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约定具体金额或收取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且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把控合同话语权。故对于合同的关键条款(例如费用、保证金、违约金等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解释,既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也是为了尽量降低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风险。在合同设置上,甚至可以要求客户在相应关键条款处以抄写条款或签名确认等方式,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已为客户充分解释条款、揭示风险。
结语
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当地的监管细则,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将不断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本次上海市出台的暂行办法也体现出这一行业发展趋势。除经营飞机、船舶等租赁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外,上海市暂行办法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的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尽早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过渡方案,优化企业合规、内控管理。
文:卫新、李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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