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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成本列支(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经营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租赁成本列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经营租赁成本列支

【第1篇】经营租赁成本列支

①会计分录

(1)确认收入(租金)

1.一般企业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租赁企业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2)结转成本(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②租赁激励

(1)有免租期的,出租人在包含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的费用,应在租赁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余额确认租金收入。

③初始直接费

出租人初始直接费计入租赁资产成本,资本化费用,分期随累计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即当期损益。

④折旧减值

经营租赁租赁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由出租人计提折旧减值。

⑤可变租赁付款额

指数比率计入租赁收款额

绩效提成计入销售费用

【第2篇】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租赁物作为连接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和基础,其适格性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至关重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如何看待这些新型的租赁物在业内尚未达成共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合规性审查时必须特别关注租赁物适格性。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现行的监管政策并结合司法判例,探讨租赁物适格性的标准及判断,以期助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1.引言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初期主要以大型机械设备为主,后来逐渐发展到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因具有“融资”与“融物”结合的双重属性,且具备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帮助承租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以笔者所在的能源行业为例,融资租赁业务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进行回款,与期限长、规模大的光伏、风电等项目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可以很好地解决项目融资需求,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已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新能源领域。

2.融资租赁租赁物适格性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和监管层面

虽然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统一监管,但是尚无统一立法。

当前,包括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均参照上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部分地区规定对租赁物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看,适格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特征:

1. 权属清晰

权属清晰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租赁物上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情形。在完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会发生两次以上的转移,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再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租赁物权属清晰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权属不清晰的租赁物并不必然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影响出租人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租赁物对租金债权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在考虑租赁物准入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并从公开渠道审查标的物是否已被抵押、扣押或查封,做到审慎经营。

2. 真实存在

真实存在是指租赁物实体上存在,不能是虚拟物品,更不能是虚构物品。租赁物真实存在,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指向直接的、明确的租赁物,仅仅存在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并不是租赁物真实存在的直接有力证据,这也是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要开展现场尽调的原因。《民法典》第737条也明确了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能源领域如光伏、风电项目中,通过现场尽调可以核对光伏组件、风机等租赁物的品牌、型号、数量、坐落位置等,确认租赁物的真实性,在确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中尤为关键。

3. 价值公允

《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如租赁物不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则意味着租赁物实际无法发挥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缺乏“融物”特征,与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本质相背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结合租赁物的账面价值、折旧等情况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来避免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租金债权出现较大偏离。

4. 有使用/收益价值

2023年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并未沿用此规定。笔者认为,对《暂行办法》中的“能够产生收益”应做扩大解释,并不是单指将租赁物作为生产工具、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扩张至租赁物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及租赁物可供使用的属性。如厂房等资产,即使未直接用于生产,但仍可服务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时,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也是持有、使用租赁物,其次,企业也可通过变卖、折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故也应属于“能够产生收益”的范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适格性要求

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结合当前各地司法实践,融资租赁物一般还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可流通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现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租赁物除需具备事实上的可流通性,还须为法律上的可流通之物,即租赁物不得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持有、流通、交易的物,如毒品、枪支等,如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融物”功能丧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亦将丧失。不仅法律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引致相应的刑责。

2.可特定化

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意味着租赁物应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一方面,如租赁物本身并不存在,交易各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则显然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且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如在(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7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为“一批机械设备”,且出租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将标的物特定化的证据。因租赁物不能特定,法院对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若租赁物不具体特定,难以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则无法发挥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3. 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之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随着承租人的使用,租赁物将消耗殆尽,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作为融资租赁无物的“物”,除具备使用价值外还需具备担保属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消耗物不具备能够长期使用的功能和价值,不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租赁物应当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求,较难被认定为租赁物。如天津高院《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规定“以易耗物、消耗品等为租赁物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

(一)何为“构筑物”

我国法律、法规当前并未对构筑物进行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构筑物的定义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包括混凝土构筑物(如水塔、贮仓(库)、冷却塔、工业隧道、电梯井等)、砌体构筑物(如井、烟囱、烟道、沟道等)、措施项目(如脚手架工程等)。

就能源领域而言,如风电项目中的风电机组基础(与塔架连接支撑风电机组的构筑物)、箱变基础、水库项目中的引水涵洞、隧道等等,如果仅仅因其添附于房屋或土地上不能移动或移动对资产价值不利而认为其不能作为租赁物,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租赁物为履盖全厂区的电网、煤气管网、自来水管网,且不是独立的可分割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租赁物的性质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构筑物权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构筑物所有权应当办理登记,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因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而被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案件不在少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9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70号案件)。不过,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司法机关认为租赁物是否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并非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例如江苏省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61号案件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333号案件)。

在新能源领域,光伏项目中的组件、支架和风电项目中的风机、塔筒、箱式变压器等作为租赁物当无分歧。但实务中,对于风电机组基础、箱变基础等构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并不常见,大部分地区并未出台相应的权属登记政策,因此实践中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无法办理确权登记(变更登记)的问题。故前述构筑物作为不动产,因无法进行有效的登记,权属公示效力有限。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仅具有理论上的租赁物取回权,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难以实现。但上述缺陷并不能因此成为否定其适格性的理由。基于此,笔者认为,构筑物可以作为适格租赁物,因无法取回或无法发挥担保功能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并承担。

此外实践操作中,对于权属登记有明确规定且可实际办理权属登记的构筑物而言,完成构筑物的权属变更登记应为确认其权属清晰、为出租人所有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对于权属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构筑物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登记政策及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

4.租赁物不适格的风险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和基础,租赁物是否适格,将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出现无实际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离等租赁物不适格的情形,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能会被否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通常而言,如果租赁物不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只剩下“融资”属性,故主要以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见王毓莹主编:《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第125页。)此外,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因租赁物不适格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5.能源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启示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时,应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来全面考量租赁物适格性,审慎展业。

(一)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展业地区的监管动态。在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脱虚向实”“商租监管金租化”的大趋势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清监管趋势,厘清规范路径,改变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习惯,回归主业,勤修内功,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二)强化行业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深入了解行业上下游的基础上展业,持续做好行业政策研究、分析,特别是对细分市场进行全景式、动态化的监测与分析。审慎评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对拟介入行业需合理设置准入标准,如选择的主体类型、租赁物技术要求及租赁物估值方式等,并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传递至前端业务部门。以绿色租赁重点领域——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公司应与电站主要设备供应商、epc总承包单位、运维公司等建立合作,在项目质量、租赁物变现、租后检查与监管等方面,管控项目风险,提升租赁物的风险缓释功能。

(三)完善合规体系建设

随着融资租赁展业的法律约束条件进一步加码,融资租赁公司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体系,优化自身内部流程管控。

首先,要完善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层级,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事前控制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优化业务操作规范流程,根据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评估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着眼于租前、租中和租后各环节对租赁物的准入、审核、管理等,规范管理公司全员从项目营销、立项、预审、尽调、决策、合同签署到租后管理的全链条行为准则。然后,还要强化培育合规文化。在全面风险管控的大框架下强化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深入人心。此外,还需倡导全员合规经营理念,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律和自觉,增强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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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酒店式公寓,出租给一家酒店管理公司。酒店管理公司将酒店式公寓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长短不一,一般按天出租,有的合同是按周,月,季出租,个别合同是按年出租。酒店管理公司与客户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房产的保洁,茶水,自来水等均由酒店管理公司提供。

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由此可见,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餐饮住宿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提供场所的同时是否还提供配套服务。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酒店管理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酒店管理公司对外收取的租金,应当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今天所分享的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评论,点赞哟!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

‍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很多创业者都在租赁这个行业中看到了商机,毕竟对于一些人或者公司来说,不经常用的东西,租肯定是比买要划算的,比如说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机械租赁等,那么你知道在南宁如何成立一家租赁公司吗?

成立租赁公司的流程:

1. 公司核名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核名,准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东信息。

2. 注册登记

网上提交注册,需提交公司经营范围,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股东及任职人员身份证及电话邮箱、股东占股比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股东及任职人员电子签名并实名认证之后提交

3. 领取营业执照

资料递交上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批,一般在2-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之后即可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4. 刻章

营业执照领取后,凭营业执照到刻章公司刻章。

5. 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备案公司信息及财务制度,到税局打印个税密码。

6. 银行开户

预约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注意:

1. 如果你要注册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那么拥有的汽车不少于20辆,有齐全有效的车辆是证件;还必须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 去年银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因此,想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小伙伴,可以找专业的机构问问有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

3. 如果你注册一家机械租赁公司,那么像是吊车、挖掘机、播种机、收割机等等,这些该有的设备也必须要有!

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填写?

虽说公司好注册,但很多人会在经营范围上犯了难,不知道该怎么写,小金整理了一些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家可以参考参考,但具体的还是要结合自己的业务进行选择!

1. 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美容、保养、维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租赁融资公司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租赁公司,小金还想说,租赁公司的前期投入是很大的,如果你想快速回本,那么就要尽快的开展业务,即使没有业务也不要忘记记账报税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你对于工商事务不熟悉,也不想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可以寻找专业的代办机构进行办理,专业的代办机构不仅可以提升效率,还能让你的创业更轻松!

来源:网络资料,由金岛企服小编整理发布,引用或转载,请注明转自金岛企服。如有侵权,联系,予以修正致歉。

【第5篇】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增值税政策如何缴纳?

答: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得知: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分三种情形: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6篇】能否经营融资租赁

本公司现可渠道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还有多家现成公司转让,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我

融资租赁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来计算租金的。当客户有新的购买意向和融资需求时就可以跟融资租赁公司联系,递交申请文件跟材料,然后由他们来进行评估审核,一旦审核通过了就会给你信息反馈,然后约客户去签订合约,这些前提手续办完后客户就要按期向公司交付租金,同时他们把设备交付给客户供其投入使用,直到合约约定期限到期,客户转让完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的合约关系才告结束!

融资租赁的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综合租赁,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融资租赁的运作步骤:

1.当生产厂家及其销售网络发现目标客户时,对其介绍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促使其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使用设备。

2.融资租赁公司规定了每笔融资租赁项目的首付比例、利率,并依据客户情况制定还款计划书。

3.客户如果接受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条件,需要提供自己财务、资信证明等资料,提交到融资租赁公司审核。

4.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内部审核。

5.签署《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6.客户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收取租赁物带来的收益,按还款计划书按时足额还款。

7.融资租赁公司收回每期租金,实施对租赁物的按时监控和租金回款的时时监控和催缴。

8.生产厂家及其销售网络配合做好租赁前信审及租赁期管理,有可能生产厂家还需负有担保义务。

9.租金按时收回,承租人支付设备名义购买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10.存在提前还款、更换承租人、违约回购等情况,都可能提前结束融资租赁业务。

一、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1、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2、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二、捆绑式租赁

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三、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融资性经营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选择租赁物;

2.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公司和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4.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6.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按约定退租、续租或留购;

7.若承租人退租,由进行租赁物的余值处理,如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出租或出售租赁物件。

四、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五、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六、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本公司主要经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牌照,出售现成管理人备案牌照,深圳金融行业公司壳出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担保,融资担保,保险代理,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金融控股,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行业公司壳,房地产公司,债务催收公司,出售现成访港车牌,粤z中港两地车牌,办理港珠澳车牌

【第7篇】企业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企业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 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车辆电子设备销售安装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上牌、年检、过户;婚庆礼仪等。

2. 汽车租赁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租车公司顾名思义就是给租车族提供租车服务的公司。

3.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已电话答复当事人。

4. 区交运局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增加“汽车租赁服务”相关内容,除提交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外,不需要提交许可证或资质。

【第8篇】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辨析

——b企业机械设备使用业务评析

【业务场景】

a企业承揽中原钢铁工业垃圾清理业务,与b企业签订了“机械设备使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工业垃圾清理

2、工程地点:中原钢铁

3、使用范围:装车、平整、回填、碾压

4、使用时间: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1月10日

5、使用设备: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

6、b企业提供设备,配备相应的具有操作资格的人员,并承提操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及食宿费用,为操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包括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问题提出:

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服务适用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1)建筑服务

(2)物流辅助服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相关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文件发布时间:2023年3月

1、关于建筑服务的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中,其他建筑服务,是指除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释义】

——强调建筑服务是工程作业服务。工程作业是个广泛的概念,工程一般理解为由一群(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协作(单独)活动的过程。

2、物流辅助服务规定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其中,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释义】

——“物流辅助服务”以“物流服务业”为前提。

3、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释义】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让的仅仅是有形动产的使用权,强调“让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作业人员)。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文件发布2023年12月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释义】

——财税[2016]140号文件,是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建筑服务”税目争议的界定。

(三)2023年11月国务院第二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文件发布时间2023年11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税率为10%,销售其他服务,税率为6%。

二、业务评析

(一)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我们用排除法,先确认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服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因为,虽然协议的内容有“装卸搬运服务”的性质,但根据税法要义,“物流辅助服务”以物流服务为前提,因此,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服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二)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根据上述有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是将“标的物”转让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转让的是有形动产的使用权,而不是以有形动产为载体的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强调“他人使用”,不提供机械设备相应的操作或作业人员。

从“机械设备使用协议”的内容看,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不是单纯的“转让机械设备使用权”,而是b企业为a企业提供了工业垃圾清理服务。

1、b企业提供机械设备;

2、b企业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3、b企业承担操作人员的工资薪酬、安全防护保障。

因此,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不符合“他人使用”的本质,因此,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三)属于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的本质是工程作业服务

从“机械设备使用协议”的内容看:

1、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不仅仅是机械设备的使用权,还提供相应的操作(作业)人员,并承揽了操作(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安全防护措施。

2、b企业的服务内容是工业垃圾清理,符合“建筑服务”是“工程作业”的本质,也就理所当然的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税法原则和会计核算原则,都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因此,不能仅凭协议名称“机械设备使用协议”就界定为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应当从协议的本质理解,即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是一种建筑作业服务。

【延伸】

如果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发生在2023年11月前,b企业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行了财税处理,根据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b企业可以不作纳税调整(更正)。

如果b企业为a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业务发生在2023年12月后,即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争议后,如果b企业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行了财税处理,须调整(更正)为按“建筑服务”进行财税处理。

【第9篇】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税率是多少

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有形动产的特点在于其物理上的可移动性、同类动产相互间的可替代性,且动产的同一性的鉴别比较困难,因此,动产所有人与动产之间的关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对动产的占有。

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额与销售收入额的比例。由于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10篇】不动产经营租赁是什么

最近接到纳税人咨询:

某天然气公司出租燃气管道,财务按不动产租赁税率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而主管税局认为,燃气管道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 ‬规定‬:燃气‬管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通用‬设备‬,既然‬是‬设备‬,就‬不属于‬“不动产‬”,因此‬得‬按‬动产‬租赁‬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这样‬的说法‬符合‬税法‬规定‬吗‬?

当然不是,这是偷换了概念![抠鼻][抠鼻][抠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6号文明确了: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这个“等”[灵光一闪]字,不局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只要是移动后性质改变的,均可作为不动产,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不局限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分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而出租燃气管道移动会丧失原使用价值,符合36号文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第11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瓶颈,尤其是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狭窄及租赁资产流动性差的痼疾已经严重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当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受资本约束,规模较小,业务形式单一等等问题,无法再继续扩张规模的时候,通过搭建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及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租赁收益权转让或出表,帮助租赁公司盘活现有资产,是能够有效解决融资来源和资本约束难题。

一、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难题都有哪些: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

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rmb的z低注册资本要求,但目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没有多少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租赁业是一项需大量长期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

3、经营范围较小,业务形式单一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多以经营简单融资租赁为主,经营范围狭小,产品单一,主要以转租赁形式开展国际承租业务,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对国内企业间的设备融资业务开展得较少,对出口租赁业务则尚处于尝试阶段,且大都采用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开展租赁业务,这更加剧了资金短缺。

4、对融资租货的理论研究滞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2000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80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

5、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租赁行业的认识存在偏差。长期把融资租赁看成是“租赁带宽”,很多企业对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国租赁市场小,融资租赁还未成为金融领域中可与y行、信托、z券、保险并驾齐驱的行业。

【第12篇】怎样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文 | 贾毅军

来源 | 瓜姐讲堂

讲汽车金融不谈汽车融资租赁,不行。汽车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模式在汽车领域的应用,所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不先弄懂融资租赁,也不行。

老贾侃租赁,本期带来第一个问题。从两个角度给你讲讲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希望能给你一些借鉴和启发。

1问题一:

目前国内众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模式是什么模式?是否大致相同?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才能找到合适自己的经营模式?

怎样才能走上更合适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模式?

精彩语句:“租赁模式应该是让实体企业盈利,给到实体企业的成本要低,形成的租赁资产要优质,这是我们所有租赁模式的最终目标。”

“16年找项目,17年找资金,18年找活路。今年该怎么活?”

贾毅军:讲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要从两个角度来讲这个问题,第一从融资租赁公司角度讲;第二从金融角度讲。从这两个角度来讲有明显的不同。因为我们现在的三种租赁公司,金租、内资试点、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体制不同,其经营模式肯定不同。

首先从租赁公司角度讲。

多数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得不到国家真正的支持,没有资金,只能做渠道业务,做中间业务,或者做一些中小企业的租赁业务,做回租或直租。

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有一定的实力和股东支持,他们做大的企业或股东主营业务领域内的企业,一般多少也能够得到国家照顾,银行能给他贷款和融资,项目好匹配一些,其模式也是回租或直租业务,回租业务占比高,一定程度讲就是类信贷业务。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轻资产企业,实际是属于货币流通机构,我们也有称之为“二银行”,他的目的就是货币的流通,他形成的资产会迅速流转出去。他首先会按照国家的政策支持大型的国有企业,这个首要目的是改变不了的,而且他的股东是银行。信贷思维是这些金租的业务本质。虽然金租也一直在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模式来支持实体企业,但说归说,做归做,金租仍会将租赁按照信贷的模式来经营。

如果从金融角度讲,融资租赁模式首先是一种金融模式的创新,其目的是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致力于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

那么怎么做呢?

我觉着真正的创新就在第三方租赁公司上,因为这些租赁公司没钱,没有资金支持它,它无路可走就必须创新。而如果这些第三方租赁公司,创新的融资租赁模式,能够再用在金租上则可能事半功倍。

因为第三方租赁公司首先考虑的是退出机制,有了退出机制才安全。

这种有退出机制的思路如果用在金租上,还会有这么多的不良资产吗?银行还会有这么多不良资产吗?因为金租毕竟还是在运作银行的钱。

在目前,售后回租模式是大家普遍采取的模式,但回租也需要创新。金租因为有钱实际就是在做信贷,而众多中小租赁公司就没有那么任性了;如果没有创新,没有事先考虑好退出,出现问题了自然就得挨着,而且后果严重。

因为如果你无法形成优质的租赁资产,你的再融资就会受到影响,事关生存啊。如果事先有了退出机制了结果就会不一样。

所以对租赁公司来讲,还是要回归到形成好租赁资产上来。

为什么呢?你看我们的钱没少印,贷款也好,租赁也好,投放了很多,但没有形成真正好的资产。我们的钱一直在转,流动性也不错,钱一直在转圈,但对实体企业来说是成本是越来越高,我们的实体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利润跑哪去了呢?

这才是根儿,我们的金融也好租赁也好,转来转去,抢走了实体企业的利润,这种结果不是国家想要的。

所以,我们租赁模式应该是让实体企业盈利,给到实体企业的成本要低,形成的租赁资产要优质,这是我们所有租赁模式的最终目标。

我们有句话叫做:16年找项目,17年找资金,18年找活路。今年该怎么活?今年的监管会更加严,砍掉了渠道业务,砍掉了高杠杆,众多租赁公司该怎么活?这是头等大事,这个必须尽快解决。

现在也有不少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有点儿钱,但是围绕主业做的不多,有的因为行业不好,有的因为股东认为围绕主业市场不大,要到大海里赚钱。而那些到海里赚钱的又不知道怎么做,盲目操作的很多内资试点租赁公司都已经搁浅了,这是事实。

那么这些手里有部份部份资金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怎么办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是站在租赁公司的角度讲还是站在股东的角度讲。从股东的角度讲是计划经济,要围绕股东主业来做;如果从租赁公司角度讲,就是市场经济,在市场里找活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是一个转变,也是需要股东和租赁公司经营层要磨合的。

很多租赁公司(非银行系金租)股东和租赁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思路不统一,其实是制约租赁公司商业模式的主要原因。股东的思路要旱涝保收,围绕主业做;职业经理人的思路是在市场中找活路,走市场经济,主业就做那些做完了怎么办,资产怎么形成怎么流转?如何既能满足股东的战略又能真正在市场中按市场规律运转,这是职业经理人必须思考的事情。

当然,我们说既然要做融资租赁这个行业,那就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股东必须有一定的租赁风险承受度。不要动不动就给职业经理说旱涝保收必须保本的话。当然我们也要说,做股东主业擅长的领域和熟悉的领域,围绕这个思路设计经营模式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租赁模式。

我们讲股东是谋局的人,租赁公司经理人是负责落地的人,这两者必须有好的沟通。二者思路的统一是设计租赁公司经营模式的关键要素。

综合来讲,我们现在大多数租赁公司首先是生存,资金没到位的我们不谈,那些有两三个亿资金的怎么生存?首先是谋局,租赁模式有进口有出口,有退出机制,你的资金才能循环起来。一句话:形成好的租赁资产,资产能有效流转,就是好的租赁模式。

所以,租赁公司没有固定的租赁模式,因为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因风险、市场、资金不同而不同,定好方向,必须是国家政策支持的,确立能进能退出的租赁模式,形成好的租赁资产,形成有效的资产流转,就这么简单。

下期问题《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根本在什么?是否就应该,把融资租赁等同于信贷来采取信贷似的风险控制?》精彩不间断,敬请关注。

【第13篇】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形式日益活跃,产权所有人为了促使所拥有产权的利益最大化,通常会选择通过租赁的方式把所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获得使用权,而出租人可以获得租金,由此出现了各种租赁公司。

接下来由徐维佳律师为大家整理租赁公司经营范围该如何填写的相关内容。

一、租赁公司与经营范围的概念辨析

租赁公司是以出租设备或工具收取租金为业的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融物的形式起着融资的作用。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在租赁的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对公司的类型、宗旨、组织机构设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为公司的设立和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一个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经营范围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二、租赁公司经营范围该如何填写

经营范围的拟定可按行业类别不同而不同。贸易类公司最直接最广泛的经营范围就是批发零售和贸易,如此拟定公司可经营的产品就很广,除了国家专营专控产品和需要前置审批的产品。科技类的一般以研究开发为主。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有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两大类经营范围可选择。主营业务是公司主要发生的业务,辅助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周边的业务。比如科技类的研究开发,为主营业务,辅助业务可填写批发零售或者销售。

三、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1、汽车租赁、代驾服务、汽车用品销售、汽车配件、五金、机械设备的销售、汽车保养、美容、装潢服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2、汽车租赁,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汽车配件的销售。

3、自有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机动车驾驶服务,礼仪服务,汽车上牌服务,日用杂货、汽车饰品、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

4、自有汽车融物租赁,自有建筑机械设备的融物租赁,五金机械、建筑装潢材料、百货的销售及售后服务,非标准金属结构件的加工、销售,汽车装潢(不包括汽车维修)(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汽车租赁服务;机电设备租赁、修理;汽车配件、消防设备销售;商务信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婚庆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6、汽车租赁,销售汽车配件及用品,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

7、租赁汽车;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经济贸易咨询;劳务派遣;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其他机械设备、其他日用品、工艺品。

徐维佳律师小结

在日常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租赁公司,例如,房屋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还有汽车租赁公司等,每个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都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上就是徐维佳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该如何填写的相关内容。

【第14篇】不动产经营租赁备案

2023年幼升小很多租房入学家长担心房屋租赁合同需要进行备案,您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备案?北京幼升小网团队为您进行解答。

2023年幼升小租房入学房屋租赁合同需备案吗?

根据2023年各区幼升小政策来看:京籍无房在非户籍区入学租房入学需在实际居住地租满三年,且房屋租赁合同需要进行备案。

非京籍租房入学是否需要备案:各区并没有要求租房非京籍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2023年幼升小非京籍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备案还需以入学当年政策为准。

如何备案

1、自行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自行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可到房屋所在区的住房租赁备案窗口办理备案业务。

需要携带的材料: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网签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其它房屋权属证明等)原件;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北京市住房租赁备案申请表》;双方签字的住房租赁合同。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2、通过中介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一般通过中介租房的,中介负责备案,建议家长与中介确认,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链家、我爱我家、自如成交的房屋租赁,由链家、我爱我家、自如现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二)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成交的房屋租赁,由中介行业协会服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建委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直接向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

(四)通过“手拉手”自行成交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可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及住房租赁合同到各区房屋租赁服务窗口,或到中介行业协会指定的租赁备案便民服务点进行网上备案。

提醒:租房不满三年也是可以在租赁平台备案的,不过需要满足在该城区工作、居住满三年以上才能在租房城区申请幼升小!

声明:本文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微信公众号id:bjysxwx)原创整理制作,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第15篇】工程机械租赁经营范围

随着“互联网+”政策的提出,互联网对于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应该引人深思。而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企业也应该利用信息技术尽快建立企业与客户、制造商和租赁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快捷地组织企业对于市场的变化有正确地反映,凝聚中小企业形成合力。

随着我国逐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一体化”以及轨道交通建设等政策,使得原本不甚景气的工程机械行业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基础设施的建设离不开工程机械,但迫于工程机械的成本,一些小的施工商却只能望而却步,此时,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行业却能够为这些缺乏资金的施工商们提供最有力的帮助。

日前,面对众多的中小租赁公司,不足百家的专业公司优势却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工程机械租赁市场信用缺失、价格体系混乱、恶性竞争等问题就逐渐开始暴露出来。

总体形势向好潜力巨大

自2023年以来,中国融资租赁业持续快速增长,截止到2023年底,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2万亿元人民币,比2023年底增长了1.1万亿,增幅52.4%。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2121家。金融租赁公司30家,内资租赁公司191家,外资租赁公司1900家,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449.91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我国销售的工程机械产品中,有40%~50%被用于租赁,少数设备能够达到70%,但是我国工程机械租赁市场每年营业额仅为150亿元~200亿元,不到国内工程机械设备总产值的10%。而全球工程机械租赁市场营业额相当于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同样,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消费额能够占到整个工程机械市场需求的80%,可以说,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当前,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发展相对较为粗放,大部分公司只提供简单的实物租赁,缺乏相关的配套服务。由于工程机械的特点,当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往往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较大。而三一重工、徐工集团、中联重科等大工程机械制造商逐步发展自己的融资租赁业务将为改变这一局面提供条件。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在全球也取得了可喜的增长率,然而在进入2023年后,美国融资租赁业增长放缓、利润趋紧,欧洲设备投资也下降2%。有业内人士指出,今年会是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真正考验的一年。

专业公司优势并不明显

当前,我国工程机械租赁企业已经超过11500家。但是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从事工程机械租赁的公司却不足百家,面对众多的中小租赁公司,这不足百家的专业公司的优势却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工程机械租赁市场信用缺失、价格体系混乱、恶性竞争等问题就逐渐开始暴露出来。

正规的租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在管理成本和维修保养方面高于其他企业,但其他企业极具诱惑力的价格对于短缺资金的施工企业来说,却具有超强的吸引力。按照当前制度,中标企业拿到工程项目的时候,价格普遍要比标底价格低,维持工程的正常开支已属不易,所以施工单位在租赁设备时会比较注重价格因素,忽视了大型正规企业所能提供的优势服务。

当前,我国租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的规模不大,服务方式单一,所能提供的服务对企业而言还都停留在出租设备这种初级层次上,和其他小型的、游击队式的租赁企业相比,在服务上没有什么优势可言。据不完全估计,仅重庆市场上至少有上百家租赁公司或私人小企业,其租赁价格,竞争手段也是五花八门,而国家在该行业的法制尚不健全,难以对市场的竞争秩序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有关调查显示,国内租赁市场的不规范主要源自国家的法制不健全,如对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等,导致租赁业无法可依。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租赁行业的问题,应当尽快改善目前的法制环境,使得配套法律能够支持和促进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出租人作为债权人和所有权人的保护。

行业健康离不开各类企业全面发展

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行业没有来自国家的一定之规,势必难以得到良好发展,一个健康有序的工程机械租赁市场一定是一个法治的市场。同时,行业内企业也要在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积极建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在租赁企业的类型上,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工程机械租赁企业,各有所长,亦有所短。全面发展各类型租赁企业势必能够完善整个行业的发展局面。

近年来,美国的卡特·彼勒、约翰·迪尔等国际著名的工程机械公司为代表的外资,逐步进入我国开展金融租赁和实物租赁业务,并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服务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我国工程机械租赁企业必须大力提高企业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机械企业海外租赁业务同样在发展壮大,三一、中联、徐工、柳工等大型跨国工程机械企业都已经逐渐开展海外租赁业务,国外较成熟的租赁市场也有利于我国工程机械企业融资租赁的快速发展。相信在未来,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会迎来发展的高潮。

【第16篇】经营性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1、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怎么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怎么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出租房产怎么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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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经营性租赁的性质是什么

经营性租赁也是营业性租赁。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18篇】融资租赁跟经营租赁

近期,有几位朋友来和卡神小组咨询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方式都是使用资金杠杆,虽然名字上看起来比较相近,但有本质的区别。概念虽然较为复杂,但也不是晦涩难懂。卡神小组今天先不和朋友们说概念,先来说说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是什么,让我们先来了解下吧。

1、我们先来了解下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可以理解为,只要我有这么个设备,我就会有未来稳定的收益,但现在的问题是,我没有足够多的钱来投入购买这个设备,所以未来的收益我也挣不到。如果谁能帮我购买这个设备,我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分期付款。其实这有点像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然后按期还银行贷款。不同的地方在于,租赁的这些设备产权仍然是归出租方所有,使用权归出承租人所有。说个例子大家对融资租赁就会比较好理解了。

比如一家地方医院,他们每天接诊的人很多,大量病人需要做ct检查,一次检查就是几百块钱收入,但ct机一台上千万,医院没那么多钱买。于是银行就找到一家金融机构谈合作,怎么个合作形式的?医院说,你看我每天都有很多病人要做ct,一台ct机要1500万,我现在拿不出来这么多现金,可只要有这台ct机,明显这是一个包挣不亏的事情,要不然你出钱给我买一台ct机,我租15年,每月付你10万租金,设备的维护、保养什么的也不用你操心,我自己都管了。或者我们分成也行,你看每个ct我收400块钱,我一天差不多有20-30人做ct,做检查的这些费用咱们一人一半。

金融机构一算,我一次性投入1500万,然后每年可以收回120万,这个收益率比一般金融产品要高呀,而且医院经营也没有太大风险,于是金融机构同意了,出资1500万为医院采购了ct机,机器医院用着,钱医院收着,定期分给金融机构钱。

这个事情双赢,金融机构拿到了稳定且投资回报率不低的项目,医院一分钱没投入就拿到了大型设备,可以直接挣钱,空手套白狼。

融资租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承租方最终付给出租方的钱,都要多于出租方花出去的钱。还以上面医院的事情为例,医院说你投1500万买个设备,我一个月付你10万,先租半年。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方面是不可能的。你租半年不租了,我的钱刚收回来60万,其他的钱我管谁要去?

所以融资租赁的期限都很长,长到不仅可以分摊设备采购成本,还要有一定的赢利空间。出租方也不会把这个事情看成是设备出租,而是一种有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

现在很多地方医院的大型设备都是采用这种融资租赁的形式在合作,融资租赁不仅在医院,很多大型设备都是采用这种形式。租赁期满后设备怎么处置双方可以协商,比如承租方可以一次性付一笔钱把产权买过来,也可以退给出租方,重新租赁新设备。

2、我们再来看看经营租赁:

相比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就要简单多了。我们可以回想一下租房子,房子产权归房东所有,我们只有阶段性的使用权,签一年租房合同,我不租的时候房东还可以把房子租给其他人,房东也不可能从我一个租客身上把投在购买房子上的所有成本都挣回来。房子出点什么问题,房东还要来给维修。

经营租赁和这个比较像,出租方会提前采购一批设备,你临时加大生产需要用到设备,但发现自己采购一个是一次性投入成本高,二是这种增产不是稳定性的,说不定未来一段时间产量还会降回来,自己采购设备不划算。于是就可以选择租设备,比如租个一年半年的。出租方需要为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方面负责,如果设备坏了,不能使用了,还得负责给调换。这就是经营租赁。

3、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同期收益不同

相比来说,经营租赁的租金会更高一些,这也不难理解。出租方需要提前采购设备,前期投入较大。同时还要负责这些设备的存放、维修保养等,这些都需要后期不断投入,另外还要考虑到设备折旧成本,两次出租中间空闲时间的沉默成本等,风险比较大,这些投入和风险都是需要从租金里挣回来的。

融资租赁就不同了,融资租赁只需要前期一次性投资资金,不负责后期任何事情,甚至设备都是由承租方买的,出租方只负责出钱。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所以理论上只要租金回报高于市面上大部分理财产品的回报,融资租赁就可以做。

卡神小组总结: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现今较为普遍的投资方法,也是可以让项目提前运作、资金盘活较为常用的两个方式。卡神小组提醒朋友们,全国各自贸区都有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对于想投资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朋友们不妨去关注下。相比把钱投资到p2p类的高风险平台,能有实体项目为依托的投资更稳、也更安全。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第19篇】什么是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所有者或出租人将生产资料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经营方式。是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转移。 租赁经营是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封建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对小型公有制企业也采用这一方式,出租者与承租者的权利义务在租赁合同中予以规定。 租赁经营的内容有企业中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对职工的管理指挥权。出租者有义务把企业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同时有权规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目标。 承租者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按出租者规定的经营方向和目标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承担全部责任。承租者要向出租者交纳租金,也要承担财政上缴或税收任务。

【第20篇】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问:】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

(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讲解:

在2023年12月新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最新的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原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该条解释拓宽了新借款费用适用范围。

由于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形成的利息支出本质上属于借款费用,因此其资本化/费用化也遵循借款费用准则的一般规定。该条解释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根据该条解释的要求,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融资费用的计量问题,二是融资费用的承担归属问题。

例1

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并在2023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023年12月31日,按照租赁准则的计算,确认的融资费用10万元。

这10万元的融资费用,再按照借款费用准则计算,其中5万元需要资本化,5万元需要费用化。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在2023年12月新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承租人关于经营租赁的规定,将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改为单一模型。

即承租人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以外,采用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而出租人总体上继承了原租赁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

例2

乙公司2023年1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一项固定资产,租期三年,租金总额为12万元。

2023年免收租金,2018和2019两年每年租金6万元。

本例中虽然2023年免收租金,甲公司应当将12万元租金在三年内分摊。

假设按照直线法计算,三年每年需要确认租金收入4万元。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讲解:按照最新的租赁准则,这段规定的是关于经营租赁,我们主要考虑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相当于租金收入的减少。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该条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不过,2023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相关业务还应当以最新颁布的准则要求进行处理。

经营租赁成本列支(20篇)

①会计分录(1)确认收入(租金)1.一般企业借:其他应收款贷:其他业务收入2.租赁企业借:应收账款贷:租赁收入(2)结转成本(折旧)借:其他业务成本贷:累计折旧~②租赁激励(1)有免租期的,出租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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