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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20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6:13:01 查看人数: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同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赁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赁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第1篇】租赁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 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 租赁物的数量

3. 租赁物的用途

4. 租赁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 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 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第2篇】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一般是多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一般是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应按对方违约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3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应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应对方法有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第4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能改名吗

公有住房是国家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进行销售的住宅,在住宅出售之前,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只拥有使用权,也就是所谓的使用权房。在租赁合同上通常会写着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要进行更名的话,就需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以及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在协商一致之后就可以提起更改名字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并且缴纳一定的税费及工本费等,从而进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更名程序。如果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在更改名字等手续上协商不一致,是无法进行更名的,可以有权向房管局提起相关的诉讼,所以当出现要更名的时候,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一定要协商一致。

【第5篇】破产企业的租赁合同能解除吗

可以解除。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篇】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7篇】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第8篇】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与《合同法》、《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14)相比,这是一条全新的条文。那么,法律为何要增加这一条,增加这一条的意义何在,增加的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适用,本文对此简评如下。

一、《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立法背景解读

首先,从立法历史来看,本条在之前的法律之中并无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之中,也没有这一规定。《民法典》之前,租赁物的真实性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只影响合同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以下称“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进行评判或否定,只对合同中双方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1]。

例如,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涉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 审判情况通报 (2023年10月-2023年9月) 》之中,其指出:真实的租赁物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存在前提和构成要件。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对租赁物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则融资租赁合同因不具有融物属性,而导致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后果。

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中,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最终,《民法典》没有采纳这一规定,而是去掉了草案之中的“等”字,以及“掩盖非法目的”这一状语。

但是,尽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草案》之中有此种规定,其来源却并不清楚。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一书的融资租赁合同章之中,也没有此种规定。反之,在《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之中,曾有人提出[2],《民法典》总则已经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条件,没有必要在分则之中再次规定,建议删除这一条。亦有观点认为,此条和现行《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判定标准无任何差别。而现行《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却已经在立法时被《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废弃不用了。那么,为什么只有融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即将被废止的合同无效认定标准呢?

尽管看不出立法为何要增加这一条,但对虚构租赁物问题,我国监管机构一直是持反对态度。例如,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43号)》之中,第3条指出要排查“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2020)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五)不得虚拟出资,不得虚构租赁物。”

二、《民法典》下的合同无效制度与第七百三十七条的协调适用

《民法典》之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民法典》之下,合同无效制度有了非常大的修改。对此,可以归纳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民法典》第737条为何规定此种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书指出,该条是关于总则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规定的具体化[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一书之中,其指出[4],当事人为了逃脱金融监管,选择以融资租赁形式进行贷款。因此,这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一书之中,其亦指出[5]:形式上的融资租赁合同(隐藏行为)掩盖非法融资行为时,融资行为是非法的,则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然是无效的。

从上述对法条的释义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此种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因为《民法典》总则第146条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即是说,《民法典》第146条适用的情形是双方共同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但,《民法典》第737条并未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共同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还是承租人单方进行虚假意思表示。实务之中,有时候未必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共同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是只是承租人单方虚构标的物,出租人本身并未对此与承租人有过通谋。此时,如果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则不能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依据《民法典》第737条或许此种行为就是无效的。这一以来,其会带来如何协调《民法典》第737条和第146条适用的问题。

而且,《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是承租人虚构标的物,出租人对此并不知情的,此时融资租赁合同到底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此外,《民法典》第737条只规定了此种合同无效,但并未规定虚构租赁物可以转换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虚构租赁物的行为,法院到底是应该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裁判其可以转换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还是直接按照《民法典》第737条裁判整个行为无效?

三、结论

综上,从立法背景来看,《民法典》第737条或许是为了支持融资租赁监管机关要求的禁止虚构标的物。但是,首先,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已经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事由情况下,在分则之中再去规定合同无效的特殊事由,似乎必要性不是很充分,反倒是有可能破坏《民法典》合同无效制度体系的完整性。而且,虽然大多的解释认为《民法典》第737条是来源于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但从字面上看,似乎二者并不完全等同。而且,《民法典》第737条和第148条如何协调适用,也存在问题。本条将来在实务之中如何发展,可能还需要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1]《就民法典分编草案中“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修改建议》,可见于: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kmluyew

[2]《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17页

[3]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858页。

[4]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572页

[5]杨立新:《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78页

本文作者:

彭先伟,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彭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并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涉及保险、银行金融、国际仲裁,反垄断、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案。彭律师熟练掌握英文,能独立处理在伦敦、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国际仲裁案件。

吴亚男,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吴亚男律师执业十年间,处理了大量海商海事、保险、诉讼仲裁等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第9篇】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

【徽淳学院:知学行,企业、个体和个人终究一生都在学习知识、研究事物和实践应用,我们需要谦虚地去学习、深度地去研究和有效地去应用。】

【徽淳书友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a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99284.76元;

2.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违约金19856.95元、律师费3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23年9月25日,被告一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申请融资,同日,双方签订《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购买车辆(车架号为la71aph46h0012264),并将该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租赁车辆融资金额为8252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为每期2920.14元。如违反合同,未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则原告有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等应付款项,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为该车辆名义登记人,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以该车辆为抵押物,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尾付款、税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的费用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3日发放了融资款,被告一支付2期租金后,于2023年1月13日逾期支付租金至今,业已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b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禁止xxx石油公司继续使用案涉租赁物;

2.判令xxx石油公司向xx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人民币24979482.32元;

3.判令xxx石油公司向xx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以第1项请求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到2023年5月30日为人民币2204439.31元;

4.判令xxx石油公司向xx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人民币56203835.22元;

5.判令xxx石油公司向xx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万元;

6.判令xxx石油公司向xx公司支付本案的保全费;

7.判令xxx运输公司、xxx、xxx对上述所有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由xxx石油公司、xxx运输公司、xxx、xxx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23年4月25日,xx公司与xxx石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l-arj-201602】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以人民币9000万元购买xxx石油公司的30万吨芳购化,14万吨丁烯异构化等生产设备,并回租给xxx石油公司由其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后双方补充签订编号为【zl-arj-sjzj201602-1】的《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编号为【zl-arj-sjzj201602-2】的《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xx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向xxx石油公司支付2100万元,于2023年3月22日向xxx石油公司支付6900万元,完成了合同约定的9000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

关于9000万元款项的支付,其中2100万元按照《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zl-arj-sjzj201602-1】约定:租前期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0日,租前期利率为14%,租前息为人民币40833.33元;起租日为2023年7月20日,租赁利率为9%,租期为5年(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数为20期。租金共计为人民币26309669.8元。按季度支付,首笔款支付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另外6900万元按照《实际租金/租前息支付表》【zl-arj-sjzj201602-2】约定:租前期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租前期利率为14%,租前息为人民币805000元;起租日为2023年3月20日,租赁利率为9%,租期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数为17期。租金共计为人民币83799580.53元。按季度支付,首笔款支付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

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2100万元款项部分xxx石油公司仅支付了7期共计人民币9208384.43元的租金款项,现第11期的租金已经到期,第8至11期的租金xxx石油公司均未支付。另外6900万元款项部分xxx石油公司仅支付了4期共计人民币19717548.36元的租金款项,现第8期的租金已经到期,第5至8期的租金xxx石油公司均未支付。针对以上逾期部分,xx公司曾多次通过电话、发送催告函等方式向其催收,但均被拒绝。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及救济”第1款的约定:“若乙方(xxx石油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租前息、约定损失赔偿金,乙方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xx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种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根本违约:(1)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租前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本条第4款约定:“若乙方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或者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采取本条款约定救济措施的其他情形,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租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租前息和其他应付款项;(4)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且不对乙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6)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因此按照合同约定,xxx石油公司的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有权:1、要求xxx石油公司就到期未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有权向xxx石油公司追索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相关费用;3、有权禁止xxx石油公司使用租赁物。

截止到起诉之日,针对2100万元款项部分,xxx石油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为:1、到期未付的租金为人民币5261933.96元;2、违约金截止到立案之日暂计为人民币464365.67元;3、未到期租金人民币11839351.41元;4、以上合计为人民币17565651.04元。

针对6900万元款项部分,xxx石油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为:1、到期未付的租金为人民币19717548.36元;2、违约金截止到立案之日暂计为人民币1740073.64元;3、未到期租金为人民币44364483.81元;4、以上合计为人民币65822105.81元。前述两项共计人民币83387756.85元。

另外,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履行,2023年4月25日,xx公司与xxx石油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zl-arj-dy201602】,xxx石油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30万吨芳构化,14万吨丁烯异构化等设备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此外,xx公司分别与xxx运输公司、xxx签订了《保证合同》,xxx运输公司和xxx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xxx的配偶xxx同意以xxx及xxx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和保证人均应当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xxx石油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有权要求xxx石油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违约金及未到期租金以及禁止xxx石油公司使用租赁物,并要求抵押人及保证人在主合同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c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xxx县人民医院立即支付租赁本金5,938,729.13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的利息588,923.97元、违约金248,270.99元、留购价款1000.00元,以及自2023年2月22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

2.xxx县人民医院向xx国际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0元;

3.xxx县人民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23年11月,xx国际公司与xxx县人民医院及北京xxxx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订立了编号为xx租赁[2016]租字第[zz-011]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xx国际公司根据xxx县人民医院的选择和要求出资向北京xx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xxx县人民医院使用,xxx县人民医院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租金支付表向xx国际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包括租赁购买价款和租赁利息,租赁购买价款7,721,000.00元;租赁期限三年,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期租金718,931.45元,租金计算采用等额本息法,租赁物留购价款为1000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xx国际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xxx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12月29日开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d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xxxx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共计31631332.24元,以及逾期违约金(每期欠付租金×每期逾期天数×0.08%/日,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6235219.675元);

2、判令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9227399.67元(即合同租金总额的20%);

3、判令xxxx公司承担xx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

4、判令xx公司基于编号rx-2015-106-04的《抵押合同》对全部抵押设备优先受偿;

5、判令xx公司对xxx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xxx13.92%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xxx、xxx对上述xxxx应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xxxx、x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8、判令xxxx、xxx、xxx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94387.9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23年10月16日,xx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编号为rx2015-106-0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xxx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的食品生产设备出租给xxxx公司使用,租期24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46136998.33元。

2023年10月20日,xx公司向xxxx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款4000万元,同日起租。xxxx公司以《抵押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向xx公司提供质押担保,xxx以其享有的xxxx公司13.92%股权、派生股权及追加质押股权提供质押担保,xxx、xxx为xxxx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xxxx公司已支付第1期至第3期租金,第4期仅支付部分租金,后续各期租金均未支付。xx公司多次发出《租金支付催收函》、《律师函》催要租金,但xxxx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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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房屋租赁合同年限最长是多久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第11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转租吗?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转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违规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

2. 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第12篇】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续租。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

三、留购。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解决企业运作的资金困难,承租人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手段,一次性获得全部设备,使企业的运作期提前,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融资租赁深受欢迎。

【第13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理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登记备案需要交纳的文件包括:(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4篇】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细节有哪一些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签订合同的,肯定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只有多注意,才能避免对方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以下细节:

⑴要写清楚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和所租赁的房屋位置、面积、数量、用途、房内设施、设备及现状等。

⑵要写清楚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数额、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⑶要写清楚租赁期间的保养、维修责任和水、电、气、物业费的承担与交纳。

⑷要写清楚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⑸要写清楚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15篇】商铺租赁合同丢了怎么办

商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房与承租方就商铺租赁所达成的书面合同,围绕着商铺使用权所形成民事租赁关系。商铺租赁合同丢失的,应该立即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1、可以要求对方按原合同内容补签一份租赁合同。

2、可以要求对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重新签名或盖上公章。

租赁合同是双方对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丢失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万一以后双方产生纠纷,就可能对主张自己的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订立的意思表示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果你的合同丢了,可以去找合同相对人去协商订立新合同

【第16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转租吗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转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

2、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第17篇】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

范本如下:

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商议租赁期限;

2、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3、乙方同意预交金额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4、房屋租赁期日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8篇】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计算,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9篇】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是: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3、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0篇】房屋租赁合同的房产税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可以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请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租赁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20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 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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