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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同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第1篇】租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第2篇】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计算,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3篇】商场柜台租赁合同如何签订

双方就租赁柜台的一系列事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起草租赁合同,双方都对合同内容无异议的签订合同。

注意租赁期限的约定不要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4篇】房屋租赁合同的房产税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可以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请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5篇】如何应对拆迁过程中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提出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6篇】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流程有哪一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6. 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第7篇】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怎么写的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书写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信息。

(2)写明租赁位置和面积、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3)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5)其它事项。

(6)签字按手印,并写明签订日期。

【第8篇】门面租赁合同条款都包括哪些

门面租赁合同条款包括:

一、承租方、出租方基本信息、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二、租期条款;

三、租金条款;

四、保证金条款;

五、转租条款;

六、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七、维修责任条款;

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9篇】租赁合同的主体有什么

1、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2、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0篇】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11篇】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的形式有:

1. 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3. 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12篇】天津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房本吗

在天津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并不是房本,因为房本和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就是在规定期限内承租人拥有了该房子的使用权,而最终的使用权决定前还是归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但是如果拥有了房本就证明承租人拥有了该公有住房的最终使用权和决定前,也就是房屋的产权所有,就可以对房屋进行任何的转让交易行为了。所有地区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都只是证明承租人在合同的法定有效期内可以居住该房,并不是产权证,产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公产住房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第13篇】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租赁的,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14篇】发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发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如下:

1、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

【第15篇】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则有哪一些

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则有:

1.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 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 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 等价有偿原则。

6. 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16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大家都知道,自2023年以后,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开始了高速的发展。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许多合同纠纷案件。针对这些问题,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处理

融资租赁交易必须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一个交易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标的物、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在售后回租中,如果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则将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当前法律和司法实践,企业间的借贷不受保护。

二、买卖合同无效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因此,在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或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如果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权利

司法解释从诉讼程序上认可了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索赔权,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障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对出卖人形式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

四、出租人善自处置租赁物的后果

在租赁期内,由于承租人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因此存在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租赁物以再融资的风险,尤其是没有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租赁关系,并且办理了法定物权设定手续,那么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将得到保护。但是,司法解释认可了一些保护出租人物权的措施,规定以下情形下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即该第三人不是善意的):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出租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是非常必要的。

(5)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同时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的解除条件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但是,租赁物价值相对应的那部分损失额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以免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赔偿的不公。

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即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这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个,因此出租人不能同时要求收回租赁物。但是,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未能最终实现的,出租人可以另行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六、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可能发生的出租人的违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而且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的责任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2)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例如: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没有配合承租人导致其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例如: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七、特定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特定租赁物的经营会涉及行政许可,比如医疗器械设备。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对于出租人而言,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非将租赁物作为其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出租人获得特定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八、租赁物的损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如果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损毁、灭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于出租人,但因租赁物损毁、灭失或者符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的。

文章来源:誉商资讯

(本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如需咨询请加微信:yexi-13,请备注“融资租赁”)

【第17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能转租吗?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可以转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需要提交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然后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等待受理成功就转租成功了。

【第18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是多少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税是:

1、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收取;

2、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

3、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19篇】融资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居间合同的合法性。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

2、注意居间类型。居间通常包括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

3、注意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合同名称最好明确为居间合同。

4、注意合同内容的约定是否明确清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20篇】房屋租赁合同的房产税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可以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请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租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20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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