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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丢了该怎么办呢?(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合同丢了该怎么办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合同丢了该怎么办呢?

【第1篇】保险合同丢了该怎么办呢?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保险合同虽然丢失,但是双方保险的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不会影响保险利益。

在此建议,长期缴费的纸质保单不太容易保存,建议大家能够复印一份保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发现保单丢了,一定要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携带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篇】保险里的解除合同是什么意思

1.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2.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篇】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否复效

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各种状态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提供相关的健康资料,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合同的效力。

【第4篇】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 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5篇】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宽限期的直接目的是

1、宽限期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第6篇】保险合同丢了还能理赔吗

保险单丢了,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以内的,保险公司依然还能给予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7篇】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自期限到来之日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而且,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8篇】投保书是保险合同吗?

投保书并不是保险合同,它只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要约,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上签章认可,那么,保险合同才算是成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也不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书作为投保的一种依据,只有在双方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起开始。

【第9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谁和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10篇】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什么人

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第11篇】代签保险合同违法吗?

代签保险合同不违法。保险代理人依据授权代理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该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12篇】劳动合同法未缴纳保险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未缴纳保险的处理方式是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3篇】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会有利息产生吗?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因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未缴费,并且当事人的保单价值金额不足以垫付欠下的保险费用和利息,这时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会产生利息,投保人如果需要复保那么在约定的时间内(通常2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且补交相应的保费以及断缴产生的利息即可。

【第14篇】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第15篇】保险合同等待期之后就生效了吗

保险合同一般在投保人缴纳完保费后的次日零时就生效了,也就是投保成功了,不同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时间会在条款中注明,但不是以保险等待期为标准的。

通常保险产品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算等待期,等待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具体需参考等待期条款细则。

【第16篇】劳动合同里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劳动合同里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中的补充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基本险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补充险的统称。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17篇】保险合同复效是什么

保险合同复效指的是一些保户因为保险缴费期很长,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费用导致的保险合同失效后,保户想要恢复之前的合同就叫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在保险合同失效的两年内,保户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否则该合同将永远失效。想要保险合同复效光申请是不行的,还需要补交之前拖欠的保险费用以及利息,滞纳金,还要归还全部保险单的质押贷款,以及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让保险公司信服的可保性证据,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合同。

【第18篇】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保险人吗?

保险合同关系不包括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包含了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其中被保险指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发生保险事故直接获利的人,受益人是指在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用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作为承保人是不包含在保险合同关系之内的。

【第19篇】保险合同是不是就是保单

保险合同不是指保单,因为保险合同包括很多东西,比如投保书、保单、保险凭证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合同,而保单只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形式而已,它的作用是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都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先签订保险合同,然后才会下发保单,而且不管有没有保单,只要保险合同签订就会有法律效益。保单只是报销时的主要凭证,也证明了被报销人已缴纳保费。

【第20篇】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合同丢了该怎么办呢?(20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保险合同虽然丢失,但是双方保险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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