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在哪里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在哪里看
长期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险,都会有现金价值。投保这类长期险种,保险公司都会给到投保人一份保险合同,会附着有一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查看现金价值表,比如平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就一般在合同的前几页。
如果保单合同遗失无法查看到现金价值表,投保人可以到营业网点或者找业务员协助重新打印。
【第2篇】保险合同到期了怎么办呢?
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或者拿保险单发票以及相关的证件去办理续期的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3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就是保险合同中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人,他们分别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就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而投保人就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且缴纳保费的人。我们在保险合同还会看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他们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另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人,因此从签订合同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第4篇】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5篇】投保书是保险合同吗?
投保书并不是保险合同,它只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要约,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上签章认可,那么,保险合同才算是成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也不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书作为投保的一种依据,只有在双方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起开始。
【第6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谁和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7篇】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承诺赔偿保险人因保险合同事故所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从再保险合同内容看,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身就一个保险合同;
第二,对原保险人在直接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再保险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也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非再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独立于直接保险合同;
第四,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原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完全一致;
第五,先有原保险合同,后有再保险合同。
就像其他的保险一样,再保险合同并不能提供完全、充分的赔偿。通常情况下,原保险人仅能从再保险人获得部分的赔偿,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再保险人赔偿原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与原保险合同相同,合同的标的相同。
【第8篇】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9篇】保险合同终止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指的是签立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为约定的事由或者法定的关系,致使保险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终止,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寻常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了,其次还有因在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之后义务消失而终止,以及财产保险因合同保险标灭失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内发生事故或死亡而终止等。
【第10篇】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特定原因而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如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是可以申请复效的。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合同到期或者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义务等造成保单中止,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无法恢复的。
【第11篇】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
【第12篇】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是谁
一般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3篇】保险合同中止怎么退保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不等于退保,保险合同中止期间退保可以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等保险公司审核通过结算保单现金价值并退还之后即退保成功。
同时如果投保人中止缴费满2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限按退保处理,并结算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止保险合同未满两年投保人随时可以补交保费复保。
【第14篇】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
1、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合同约定的事务已处理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了,就意味着合同终止。
2、但也存在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因自然原因、法律规定改变等。
3、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第15篇】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作为财产合同的一种,能够保障车主的相关利益。主要的形式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五种形式。
1、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2、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
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凡凭证没有记载
【第16篇】订立保险合同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7篇】保险合同的犹豫期是多久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一般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但一些一年期的保险产品是没有犹豫期的。
【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18篇】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会有利息产生吗?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因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未缴费,并且当事人的保单价值金额不足以垫付欠下的保险费用和利息,这时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会产生利息,投保人如果需要复保那么在约定的时间内(通常2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且补交相应的保费以及断缴产生的利息即可。
【第19篇】保险合同可以向前追溯吗?
保险合同是可以向前追溯的,向前追溯指向保单起保日之前追溯即保险公司对保单生效之前生产的产品提供保障,一旦该产品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追溯期是指保单生效约定的可以向前追溯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在保单约定追溯期之后即时保单生效前(追溯期内)的产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
【第20篇】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