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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欺诈怎么投诉(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合同欺诈怎么投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合同欺诈怎么投诉

【第1篇】保险合同欺诈怎么投诉

投保人可以向当地的保监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请求其协助追回损失以及解决相关的问题。

如果因保险合同欺诈对投保人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损坏,投保人还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偿还投保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2篇】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什么人

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第3篇】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4篇】工伤保险合同到期怎么办呢?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这个问题可以理解为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首先劳动者在工伤之后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

其次,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公司能否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必须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得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所属的统筹地区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构成一至四级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单位是不能和伤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构成五至六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只能由劳动者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七至十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问题,可以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计算。

【第5篇】保险合同中止给赔吗

保险合同中止是否给赔主要看中止的时间是否超过60天。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通常会给予60天的宽限期,如果在60天内发生了出险事件,保险公司依然会进行理赔,但会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应交保费。如果过了60天被保险人还是没有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再有出险事件,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

【第6篇】劳动合同法未缴纳保险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未缴纳保险的处理方式是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7篇】保险合同内容怎么样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8篇】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关系人就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用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投保人也可以将自身或者他人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所以保险合同有关系人。

【第9篇】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在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今天,法律并不一定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同都列举出来,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汽车保险也不例外。我国的汽车保险被赋予为“机动车保险”的名称,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重要合同。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的权利,必须为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的报偿关系称为对价。

3.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来承担相应车辆相关风险。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保险事故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的义务,这种对价是相互的和有偿的。

【第10篇】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随心所欲调费率。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2、理赔扣除互助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11篇】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

【第12篇】如何轻松看懂保险合同

在没有接受到保险专业知识学习的情况下,要轻松看懂一份保险合同是不容易的,有很多的专业术语和法律知识。经过我的经验分享,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前提或条件

一份保险合同书

步骤或流程

1

第一步,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主要是当事人,如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有受益人,包括他们的资料信息是否完全正确,以及简单了解保险公司的实力情况等。

2

第二步,细看一下保险合同的投保规则,主要分为主险和附加险投保规则,主险主要强调本金需要缴多少、缴多久、保多久、好久返等信息;附加险主要说明理赔和保障,保障的范围是哪些,发生了理赔多少额度等问题。

3

第三步,细看一下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除了一些犯法乱纪的法律不支持的行为外,还有没有一些不合理的条款。

【第13篇】保险合同如何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4篇】保险里的解除合同是什么意思

1.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2.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5篇】平安保险合同能贷款吗?

平安保险合同能否贷款,取决于保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像一年期的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都是不具有现金价值的,因此不能申请保单贷款。

而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终身重疾险等产品,由于缴费期限较长,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因此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去贷款。

【第16篇】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17篇】保险合同诈骗罪数额怎么确定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18篇】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当事人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形成,即保险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19篇】保险出险时需要保险合同吗

保险出险时不需要保险合同,只需要提供保险单的复印件就可以了。

车险出险的话,首先要向派出所报案,报案时间最好在案发的四十八小时内,这样便于保险公司核计损失,如果超过四十八小时再报案就需要车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前往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成功后,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核实计算然后将车辆送去修理。

在这过程中是不需要提供保险合同的,只要提供给保险公司保单,保单上有保号就可以查询到你的信息了。

【第20篇】不签劳动合同能交保险吗?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缴纳。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险合同欺诈怎么投诉(20篇)

投保人可以向当地的保监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请求其协助追回损失以及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因保险合同欺诈对投保人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损坏,投保人还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偿还投保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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