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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20篇)

发布时间:2023-10-20 20:03:04 查看人数: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运输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1篇】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三、货物包装要求;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六、收货人的义务;

七、货损赔偿方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2篇】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运输合同有什么那些作用

1、作用有: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

【第3篇】如何计算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损失

1、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是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来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4篇】托运人可以随时解除运输合同吗

1、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货物托运人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为了更好的保障托运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承运人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

一是时间节点上,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前。

二是权利内容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

三是权利的行使的代价在于要赔付相应的承运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篇】汽车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同的运输方式,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当事人就内水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80日;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依据】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

【第6篇】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7篇】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运输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1. 送审合同送审,由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

2. 部门审核。

3. 法务审核。

4. 管理层审核。

5. 签章备案。

6. 其他合同审批流转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8篇】运输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运输费用的千分之零点五进行贴花,纳税人是立合同的人,也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公司采购货物支付运费一万元,承运人开来一万元运费发票结账,在开票时已向税务局交了五元印花税,双方都需要交这笔运费的印花税,印花税金额为五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9篇】买卖合同中关于运输的问题

1、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2、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第10篇】铁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一些

注意下列事项:

1. 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2.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3.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4. 要约定好损害赔偿以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1篇】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运输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运输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篇】企业能与个人签订运输合同吗

运输的东西是私人可以运输的则可以与个人签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3篇】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41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15篇】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有下列内容:

1、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

2、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3、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4、货物接管地点、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

5、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6、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应说明其基本性质。

7、货物件数、特征标志和号码。

8、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标。

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10、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手续所必须的托运人的通知。

11.货物价值。

12.托运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13.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14.运输起止期限。

15.双方权利义务。

16.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16篇】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怎样选择

【法律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

对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17篇】运输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8篇】运输合同有什么特征

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而运输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1. 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 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

3. 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第19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怎么区分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2)班轮运输合同,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3)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

【法律依据】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20篇】铁路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怎么样的

铁路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为:

1. 公司各部门负责起草与本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 销售部负责审核销售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3. 合约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4. 财务部审核合同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5. 其他部门审核本专业所有合同的技术条款。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20篇)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三、货物包装要求;四、托运人注意事项;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六、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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